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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的自由的存在的一种权利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是国家的永恒主题。安全起源于人的生命本能的需求。安全首先是对人的生命存在而言的。“国家安全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与侵害的客观状态。”生存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全。财产是一个高度反映和体现自由的概念和存在。它是构成一个人的自由能力的基础。安全的享有以不剥夺他人的安全为前提。
安全是人的自由的存在的一种权利_国家文化安全研究导论

一、安全是人的自由的存在的一种权利

安全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只要威胁人类生存的危险存在,安全问题就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核心问题。

安全是国家的永恒主题。只要国家还存在一天,国家安全和关于国家安全的博弈就一天也不会消失。

但是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国家安全?为什么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国家安全问题不仅没有丝毫的缓解,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变得更加严峻。不仅传统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而且还进一步发展出非传统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正在构成一个全球性的有机的国家安全系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安全的文明进程,而所有关于国家安全的理论与主张——国家安全学说系统正作为一种动力机制给予人类安全发展以巨大的影响。系统研究国家安全学说、进而国家文化安全学说,对于正在融入现代世界体系中的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理论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性。

安全起源于人的生命本能的需求。安全首先是对人的生命存在而言的。离开了人的存在和人的发展,无所谓安全问题。只有当人的生命和生存受到威胁,才会感受到安全问题。所有其他的安全问题本质上都是人的安全的延伸。生物安全、卫生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都是因为所有这些安全与人的关系性存在而变得具有战略意义,因而也才成为国家安全和国家间的争端。

“安全是主体没有危险的状态。”“国家安全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与侵害的客观状态。”[1]问题是为什么在这种状态下、或者说在这种状态中就是安全的呢?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和这种状态中,人是自由的。人可以以自己的方式自由地、不受强迫与奴役地生存着并发展着。只有当这种自由遭到侵犯、威胁或被剥夺的情况发生的时候,才会构成对人的存在性威胁和危害,造成不安全,才会产生安全问题。

人类最为重要的价值是生存与自由,或者说是自由的生存。生存的权利是源自人类的自然正义。任何人,终其一生,其生存权不可剥夺,除非他侵犯了别人的同样的权利,否则便是违反基本正义的。而所谓生存权,就是人身自由权。就是一个人的生存和生命不受任何强力的任意侵害,他的人身自由状态不受任何强力的任意侵害。从这一点出发,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奴役的权利,因为对一个人的奴役意味着对他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从而意味着对他的人身亦即他的生命的控制与支配。所以,企图奴役一个人,就是企图夺取他的生命。这对面临着被奴役危险的人来说,毫无疑问,是不安全的,也就是说,由于他的自由权利的丧失,同时,他也就失去了安全。诚如洛克所说,谁企图奴役另一个人,“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战争恰恰是用以解决人的安全问题的最后手段。一个人要保全自己的生命的存在,就必须拥有并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就必须免遭奴役,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获得实现其人身自由从而保全生命存在的保障。这就是安全。因为只有安全的,才是自由的。生存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全。

在这里,财产,无论是物质财产还是非物质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财产是一个高度反映和体现自由的概念和存在。这是一个关于自主性和权利的概念。财产是人从他的生命活动——劳动——中获得的。无论是物质形态的财产还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它都是人的劳动的结果。每个人都自然地拥有它对这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这是因为,无论是体力劳动(物质劳动)还是脑力劳动(精神劳动),作为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在原初的状态下,都是属于人的生命能力,是人的生命能力的体现,是他对自己人身的一种运用。正因为如此,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权,以劳动获得财产并自主地支配财产,是人的不受禁止、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构成一个人的自由能力的基础。财产权的拥有因而也就自然地成为拥有自由的象征,进而成为安全的表征。

因此,所谓安全,是一个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命题和概念,是自由的一种存在方式与表现和实现方式。而自由又是人的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安全是这种权利的体现,因此,安全是一种权利,是人的一种权利。只有当自由不被剥夺,每个人都能够属人地按照自己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和发展道路、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文化形态和意识形态自由地存在和生活的时候,安全才是属人地存在着的。安全的享有以不剥夺他人的安全为前提。正如自由的享有以不剥夺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一样。

然而,正如人的肉体的存在并不就是人生命的全部意义和价值一样,人的生命存在的安全同样也并不就是人的生命存在安全的全部意义和价值。人的本质意义上作为人的存在和价值的确立,“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当文化和精神的认同用来区分和识别人的价值性存在的时候,精神的和文化的属性和特征便超越了人的生物性存在与安全对于人的存在的全部价值和意义。因此,当仅仅只是一人的生物性的存在还不足以确证人之所以为人,并且以此相区别的时候,精神的和文化的便成为最终规定安全的价值和意义的尺度。安全的形态便由此而从物的层面上进化和上升到非物——精神——文化——的层面上,于是人们便需要通过探索和建立一系列社会组织形态、意识形态进行安全的保障。安全以及安全问题等等便由个体的安全发展到群体的安全,再由群体的安全发展到种族的和国家的安全。生存安全便由人的生物性安全转变发展成社会性安全,由物质安全发展成精神安全,由于文明与文化是最后确证人之所以为人并彼此相区别而获得合法性,于是,文化安全便发展成为具有终极意义的人的安全。

所谓“确保相互摧毁”,本质上还是从人的物理性存在的空间形态上对一个整体性人的生命的消灭。而从人的存在的合理性上否定乃至消除人的存在的合法性,则远远超越对于人的物理性存在的摧毁。尽管人的精神性存在是以人的物理性存在为基础的,但是,由于人最终是由文化和文明来定义的,因此,对自己属人的存在的全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维护,即对“我”的精神与文化的本质属性的维护,也就自然地成为文化安全的全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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