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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和儿童的权利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他有权得到这个自由。所以,一切人必须自由去做运用能力的事情,那就是,一切人必须有行动自由的权利。一切公共机构必须服从平等自由的规律,作为这一命题的推论,我们只得承认公民有采取自愿消遥法外的权利。同样不言而喻的是,不能强迫他继续成为政治社团的一分子而不违反道德法则,认为公民身份必须包括支付各种税收;违反一个人的意志而夺去他的财产是侵犯他的权利的。

自由主义和儿童的权利

 

行动自由的权利

似乎没有可能逃避这个结论。让我们重复一下我们得出这个论断的几个步骤。上帝立志要天下人幸福。人只能通过运用他的能力才能得到幸福。于是上帝要他运用他的能力。但是,要运用能力,他必须有自由做他的能力自然地驱使他做的事情。于是上帝愿他应该有这个自由。所以,他有权得到这个自由。

但是,这不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一切人的权利。所有的人都赋有各种能力。所有的人必须通过运用它们履行神的意志。所以,一切人必须自由去做运用能力的事情,那就是,一切人必须有行动自由的权利。

因此,必然要有限制。因为,如果人们对运用他们的能力所需要的自由有同样要求,于是每个人的自由必须受一切人的同样的自由的限制。当两个人因追求各自的目的发生冲突时,一个人的行动只有在他并不干预另一人的同样行动时才能保持自由。我们被扔进这个生存领域,没有大家无限制活动的余地,但是由于他们的素质,大家都有这种无限制活动的相同的要求,除了平等地分配不可避免的限制以外没有其他道路。因此,我们得出这个一般的命题,即每个人可以要求运用其能力的最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和别人具有同样的自由相一致。

因此,我们通过几个渠道得到同样的结论。不管我们从只有能够实现的主意——最大的幸福——的固定的条件来推论我们的道路,也不管我们从人的素质,即把他看做能力的集合体来引出我们的推论,还是听信似乎具有在这件事情上指导我们的功能的某种精神力量的告诫,同样教给我们正确的社会关系的规律,即每个人都有从事所有他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假如他并不侵犯任何别人的平等的自由。虽然这样坚持的行动自由也许需要进一步的限制条件,但是我们认为,在社会的公平的规则中,没有进一步的限制条件能被承认。这种进一步的限制条件必须永远留给私人和个人应用。所以,我们必须完整地采用这个平等自由的规律,作为正确的公平制度所根据的规律。

 

无视国家的权利

 

一切公共机构必须服从平等自由的规律,作为这一命题的推论,我们只得承认公民有采取自愿消遥法外的权利。如果每个人有从事一切他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假如并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平等的自由,于是他可以自由中断和国家的联系——放弃国家的保护,拒绝为国家的支持付出代价。他的这种举动一点也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因为他的态度是消极的;只要是消极的,他就不能成为侵略者,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样不言而喻的是,不能强迫他继续成为政治社团的一分子而不违反道德法则,认为公民身份必须包括支付各种税收;违反一个人的意志而夺去他的财产是侵犯他的权利的。政治仅仅是若干个人共同使用以取得某种利益的机构,这种联系的真正性质的含义是要每个人表示他是否愿意使用这种机构。如果他们之中任何人决心无视这个共同安全同盟,除了他丧失同盟帮助的一切权利,使自己经受虐待的危险以外,没有什么好说的,如果他愿意,他完全有权这样做。不能强迫他进行政治联合而不破坏平等自由的法则;他退出政治联合而并不犯任何破坏法则的错误;所以,他有退出的权利。

 

儿童的权利

 

如果我们希望一个男孩成为好技工,我们便让他从小当学徒保证他获得熟练技能。未来的青年音乐家,应该每天费几小时练习他的乐器。要成为艺术家,得通过素描画和明暗法的入门课程。对未来的会计,规定要受彻底的算术练习,通过学习数学发展思维能力。所以,一切训练都根据培养必须先于熟练的原则。在“习惯是第二天性”和“熟能生巧”这类谚语中,人们已表示了普遍观察的最后结果,一切教育制度显然都根据这种观察。一位农村女教师的箴言和一位裴斯泰洛齐信仰者的思索同样渗透着这样的理论,儿童应习惯于未来生活所要求的身体和心智的使用。教育就这样解释,没有别的意思。

人作为道德的人,他最重要的品质到底是什么呢?我们需要培养什么最重要的能力呢?难道我们不可以回答是自我控制的能力吗?正是这种能力构成人类和野兽的主要区别。也正是由于这种能力,人被定义为能“瞻前顾后”的动物。文明的种族所以比未开化的人优越,就是因为他们赋有较高的自我控制能力。理想的人的造诣之一就在于具有无上的自我控制能力。不感情冲动,不为每一占上风的欲望推动得忽此忽彼;而是自我克制,自我平衡,受集会中感情的共同决定所控制,每一行动必须事先经过充分辩论,沉着地作出决定,这就是教育——至少是道德教育——力求产生的结果。

但是自治的能力,和所有其他能力一样,只能通过练习才能发展。谁要是在成年时控制他的感情,必须在青年时就练习控制他的感情。观察一下强迫制度的荒谬吧!这种制度,不使一个男孩习惯于像在下半生要求他那样让他自己执法,却为他执法。这种制度不是为他对必须脱离父母养护的日子作准备,劝诱他确定他行动的界限,自愿使自己限制在这些界限以内,却为他标出这些界限,并且说:“越界危险,自己负责!”这里有一个人几年以后,他将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当他快要适应这一情况时,却一点儿也不让他作他自己的主人。尽管在其他一些事情,成人将来必须做的事情,认为儿童应该很好地练习,但是在最重要一件事情上——控制自己——却认为他越少练习越好。难怪那些曾经在最严格的纪律之下培养起来的人常常成为最粗野的人。这样的结果正是所期待的。

确实,不仅在体力方面未能使青年胜任未来的职位,而是绝对倾向于使他不能胜任。假如苦役是他的命运——如果他的下半生必须在俄罗斯专制君主的统治下度过,或者在美国棉花种植园主的统治下度过,除了使他习惯于他随后必须采取的完全服从的态度的训练方法以外,没有更好的训练方法。但是,这种待遇只是到使他适合苦役的程度, 一定不能使他适合在自由的人们中做一个自由的人。

但是究竟为什么需要教育呢?为什么儿童并不自发地成长为正常的人呢?为什么必须约束这个倾向,激励别的情操,从而用人为的辅助物把心智模塑成不同于它自己可能变成的东西呢?这里不是自然界有一种反常吗?所有其余天地万物,我们发现种子和胚胎没有外界帮助,也能达到完全成熟。投一橡树籽于地,在适当时候,不经修剪或栽培,就成为一棵健康的栎木。昆虫通过几次蜕变,不需帮助,便达到它最后的形态,具有一切必需的能力和本能。无需强迫使幼鸟或四足动物采用适合未来生活的习惯。它的特性像它身体一样自发地完全适应它必须在世界上扮演的角色。那么,怎么会发生只有人类心智往往错误地发展自己呢?对此不是必然有某种特殊的原因吗?显然是有的:如果是这样,那么真正的教育理论必须承认这个原因。

使人适合于他原始食肉状态的道德品质,不同于使他适合于种族繁殖所导致的社会状态所需要的道德品质,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我们前面的研究表明,适应的规律影响着一种品质从另一种品质的转变。像我们这样生活在这种转变中,我们必然可望发现许多现象!这些现象只能根据目前人类局部地适应这两种状态,而不完全适应这两种状态的任何一种状态来解释——仅仅稍微丧失了原始生活所需要的倾向,和不完全地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倾向。刚才所说明的反常现象就是这两种情况之一。每一个世代错误地发展自己的趋势,表明这样变化的程度还没有发生。儿童需要遏制的那些方面,正好是他像未开化的人的那些方面。托儿所里的自私争吵,操场上的迫害,撒谎和小偷,虐待下等动物,嗜好破坏——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牺牲别人追求自己的满足的趋势,这种趋势使人适合野蛮生活,而不适合文明生活。

但是我们看到,在人的品质和他的环境之间的不协调,正在得到补救。我们看到,未开化的人的本能必然由于虚弱而凋谢。社会状态所唤起的情操必然通过练习而发展,同时如果生活的规律保持不变,这种变化将继续到我们的欲望和我们的环境完全一致为止。于是当德性变成有机的最后状态来到的时候,儿童性格发展中的这种反常现象将会消失。青年人将不再是自然界的例外——不会像现在这样趋于长成不适合下半生的要求,而将自发地自行展开为理想的成年期,他的每一个冲动和道德法则的命令相吻合。

因此,就教育谋求性格塑造来说,它只是服务于一个暂时的目的,同时像其他机构由于人不适应社会状况的结果,最终必然消亡。由此我们看到,强迫训练制度是如何加倍地和道德法则不一致。这种训练制度不仅必然违反道德法则,而且它这样枉费心机地企图做的工作,当道德法则取得最高权力时,将不需要去做。家庭范围的约束力,和地方行政官的约束力一样,只是不道德的行为的补足物。我们发现不道德的行为可解释为不适应,而不适应总有一天会终止,因而这个旧时的教育理论所提出的假设最终将成为谬论。棍棒和戒尺,同警察的棍棒和手铐一样;监狱看守的钥匙,各民族相互遏制所用的剑、刺刀和大炮,都是不义行为的产物——它们只有在得到不义行为的支持时才存在,而且必然分担它们亲本的邪恶。所以各种形式的强制教育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强制来源于人的各种缺陷——它依靠那些缺陷进行统治——当公平开始统治时,强制必然让位,所以本质上都是错误的。

这里自然使我们再一次指出完善的法则和不完善的人之间必然的不一致。不管前面所讲的理论也许有无论什么样的乌托邦主义,并非由于这些理论有任何谬误,而是由于我们自己的过错。部分的行不通,决不能使我们困惑;相反,这是预料中的事。在对待儿童和其他任何事情方面,我们和纯道德状态之间的距离,必然和我们遵照道德法则办事的困难成比例。但是,不是由我们来夸大和考虑这种困难。我们的道路是简单的。我们只要尽我们的力量履行法则,相信我们目前的状况所必需的限制很快会表明是不可抗拒的。

同时让我们指出,正确进行教育的主要障碍不在儿童而在家长。并不是儿童没有觉察比压力的影响还要大的那些影响,而是家长的德行不足以运用这些影响。父母们夸大子女不正当的举止给他们留下的烦恼,奇怪地假定一切过错是由于他们子女的不良倾向,而他们自己却毫无责任。虽然在严重的失败中,他们承认是可怜的罪人,但是听他们对不顺从的子女的控诉,你也许会想他们自己是没有缺点的。他们忘了,他们子女的腐败堕落的行为乃是他们自己的腐败堕落行为的翻版。他们对这些常受责骂和常遭殴打的孩子没有清楚的认识,他们可以从很多镜子中反映他们自己的自私。断言他们对子女和他们子女对他们的行为同样不成体统,将使他们感到惊讶。但是,稍作公正的自我分析可以表明,他们发布的命令,为他们自己的方便或满足的多,为矫正错误的少。一个被打扰的父亲对一群吵闹的少年高喊:“我不喜欢那样闹!”吵闹声停止了,他自称已经为使家庭有秩序做了一些事情。也许是的;但是怎么做?通过显示他试图制止他子女吵闹的同样不良的倾向——决心为自己的幸福而牺牲别人的幸福。也可以观察一下倔强儿童在什么冲动之下被惩罚的。严厉的眼光和压缩的嘴唇,表示一个被冒犯的统治者的怒火,而不是对有过失者的幸福的担心——表示这样内心的思想:“你这个小坏蛋,我们很快会看到谁将是主人。”揭开这种思想的根子,将会发现父母权威的理论不是出于这个人对他子女的热爱,而是出于他的爱好统治。谁对此怀疑,让他听一下通常的谴责:“你怎么不服从我?”然后考虑这个着重点意味着什么,不,不,即使现在,道德力量的教育也是完全切实可行的,如果家长们足够文明地运用这种教育的话。

但是,障碍当然有一部分是相互的。即使像我们现在所了解的最好的儿童期的样本,靠劝告有时也是难控制的:当我们必须对待较差的性格时,不采用强制的做法,困难一定是成比例地增大的。但是,忍耐、自我克制,对青年人情绪的足够的认识以及对他们应有的同情,再加上在选择方法时稍微机灵一点,一般是能完成我们所希望的一切的。只要让家长的行动、言词和态度表明他自己的情感是完全正确的,他将很少不能唤醒孩子胸中相应的情感。

还有一种反对意见应该注意。也许可以说,如果儿童具有和成人同样的权利,那么儿童和成人必然同样享有公民权,并且应该同样赋有政治权利。这个推论看来使人有点惊异,容易想像作出这个推论的那些人的胜利的神态,和他们反思这个推论使人联想到的荒谬时发出的微笑。但是,这个回答是简单的,又是决定性的。必须有两件事才能产生矛盾;在提出指责以前,需要说明在两件有矛盾的事情中,哪一件是错误的。现在这个例子,矛盾的一方是政府机构,另一方是平等自由法则的后果。两者之中哪一方该受谴责呢?上面的反对意见,不言而喻假定平等自由法则的后果应受责备;而事实恰好相反,应责备的是政府机构。假如政府机构本质上是正确的,便有理由假定我们的结论是谬误的;但是既然它是不道德的产物,就必须责备它和道德法则的冲突,而不是责备道德法则和它的冲突。假如道德法则普遍地被服从,政府便不会存在;同时如果政府不存在,道德法则就不能支配儿童的政治权利。因而,被指称的荒谬可以归因于目前社会的不良素质,而不能归因于我们的结论有缺陷。

因此,关于把平等自由的法则推广到儿童,我们必须说,公平命令这样做,权宜之计建议这样做。我们发现,可以像成人的权利从相同原理用相同的论据推断出儿童的权利;而否定儿童的权利使我们陷于困惑,并似乎无法逃避。子女的奴性和野蛮状态的联系——子女的奴性与社会的和军事的奴役的明显的亲属关系——以及子女的奴性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衰退的事实,表明这种奴性是不好的。用强迫方法对待儿童的错误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证明:强迫方法完全不能完成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培养同情心;这种方法有引起对抗和憎恨情感的趋势;这种方法必然制止重要的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然而另一方面,非强迫的方法由于有利于而且几乎必须不断要求高尚的情感,通过锻炼那些情感,一定能改善性格,同时,一定能使儿童习惯于自由的环境,他将在这个环境中过他的下半生。还有,有人证明,儿童道德训练的需要本身只是暂时的,因此,真正的亲子关系的理论一定不能像命令和服从的理论那样,预先假定这种需要是永久的。最后,我们有理由把这些结论和我们日常经验之间的不一致,不归因于结论本身有任何错误,而归因于完善的法则和不完善的人性之间的必然的矛盾。

(王承绪译)

184 选译自斯宾塞:《社会静力学;或人类幸福的必要条件的说明和首要条件的发挥》(Social Statics;or The Conditions Essential to Human Happiness Specified,and the First of Them Developed,New York:D.Appleton and Co.,1873,pp.93-94,121-122,229,205-213.)标题为译者新加。

本书于1850年出版,斯宾塞本想用《社会和政治道德体系》和《民主静力学》作书名,最后确定采用《社会静力学》。这个名字孔德(Comte)曾经用过,斯宾塞否认他知道这件事;否则他将采用“本来的书名”。很多杂志欢呼本书“有说服力”,“推理合乎逻辑”,“有独到见解”等等。但是,至少有一种杂志“Eliza Cook’s”评论说:“我们曾经听到过‘文学的珍品’,本书总有一天将成为其中之一。”斯宾塞曾自己写过一篇评论,他说:他的理论“将使很多软心肠的人震惊”。对于他所说的国家干预要想避开“自然”惩罚害多利少。他补充说:“没有疑问,这种说法,不是给婴儿的肉,而是给成人、并且是消化力强的人的肉。”本书中详尽阐述的“令人震惊”的理论有行动自由的权利,不顾国家的权利,和儿童根据和成人同样的“平等自由规律”的生活的权利。(参阅卡扎米亚斯:《斯宾塞论教育》,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出版社1966年版,第81页;《斯宾塞自传》,第一卷,第415~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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