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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与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它们经营的目的为划分标准,它们都可划入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范畴。所以,强化这些企业的版权自律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发生数字版权危机的可能性。
自律管理与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_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第五节 自律管理与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

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之相联系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越来越多,从类别与功能上看,它们包括网络连线服务提供者(IAP)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 ;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一些科技公司;数字出版商;数据库制作人(组织)等。以它们经营的目的为划分标准,它们都可划入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范畴。

在中国,这些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如百度、新浪腾讯、搜狐等众多公司、诸多网站,由小变大;它们生产的数字产品,由少变多,产品水平由低到高。它们的成长壮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遗憾的是,它们在生产和经营中不断有侵权行为发生。为了遏制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国家从法律、司法和社会等层面投入了相当大的监管力度,虽说情况有所好转,但从“根源”上说,问题没能真正解决问题:即一些企业缺少遵守版权的自律精神或行业自律性。也就是说,这些从事数字、网络行业的企业是触犯版权的高发群体。所以,强化这些企业的版权自律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发生数字版权危机的可能性。

一、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自觉性

从这近十多年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所发生的侵权案看,侵权主体往往是企业而非个人行为。如2002年陈兴良教授维权起诉的被告是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 2002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维权起诉的被告是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郑成思等7名专家维权起诉的被告是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11家教育科研机构维权起诉的被告是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重庆维普咨询有限公司; 2007年吴锐等400位学者维权起诉的被告是超星数字图书馆; 2011年贾平凹、刘心武等作家维权起诉的被告是百度文库; 2007年6名博士、2008年500余名硕博士、2008年480名硕博士起诉的被告是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的侵权过程是:在生产数字作品前的“原资料”(即主要指版权作品)“采购”上,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授权,也未向版权人支付使用费,就堂而皇之地把别人的版权作品“拿来”作为自己生产、加工的对象,然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渠道销售,赚取非法利润。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把自己推到了法律风险的地位。

所谓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确实,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确立的版权人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制约,既然法律已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个人私有财产权利,作为非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等权利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就应该尊重它、维护它,不能擅自无偿使用他人版权的作品,要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手段获得版权和网络传播授权。否则,企业就存在法律风险。以上所列出的侵权案就是如此,这些企业以身试法,不仅使企业名誉受损,还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损失。

如陈兴良案件中的侵权主体是“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 ,法院的判决是,停止其在网站上使用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郑成思案件中的侵权主体是“书生公司” ,法院的判决是,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原告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21万余;国内最大的期刊案件中侵权主体是“维普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的判决是,立即停止对涉案50多种期刊的使用,并赔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11家教育科研机构230多万元经济损失。

以上案件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企业需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自觉性,这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

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自觉性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 “一把手”要提高法律素质

从所发生的侵权案的实际情况看,这些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主要根源是企业“一把手”的版权意识淡薄。“一把手”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企业能否实现依法经营管理,关键在于企业的“一把手” 。为2004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11家教育科研机构维权起诉被告维普咨询有限公司的一名代理律师说,2003年维普咨询有限公司就曾因侵犯著作权事由,被法院判决赔偿中华医学会、 《中国科学》杂志社、中国工商杂志社等12家期刊经济损失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仍然肆无忌惮地大规模使用期刊文献。这种知法犯法的情况难道与“一把手”无关吗?所以,“一把手”要学法、懂法、尊法,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成为依法经营的带头人;“一把手”还要在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上下功夫,如重大经营决策、质量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化。

(二)加强普法教育工作

“一把手”必须明确本企业经营所处的法律环境,掌握本企业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环节,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企业内创造一个依法治企的小气候,营造出尊重版权光荣、侵犯版权可耻的氛围,使企业的所有成员都能有较强的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人人都能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发挥作用。

(三)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定期检查和评价各项制度的执行及风险防控情况,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精神

在诉讼期间,一些侵权企业通过法庭和媒体上为自己的违法活动寻找开脱理由,说之所以没有得到授权就对版权作品进行加工,是取得授权的成本“无法承担” 。这种完全无视市场经济的规则说法,有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精神。

市场经济是一个竞争的市场,是讲公平竞争的市场。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企业,必须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所以,没有足够资本配置自己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企业,就应该退出市场。企业如果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生产资料,这与强盗、小偷有何区别。如果让这种企业与那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在一个市场上竞争,必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也是一个法治市场。综观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其中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运行的科学规律,这些法律法规凝聚着千百年来进行商品交换和建立市场机制的经验、技巧和技术方法,因而大都具有明显的必然性、倡导性和指导性的特征。每个企业、每个企业家和企业员工,只有学习和掌握了这些法律法规,并能自觉地运用它来治理企业、发展企业,做到依法诚实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才能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使企业成为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企业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别人(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如果企业的不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企业的经营目标就会落空,没有了经济利益,又怎能发展壮大。可见企业应当把自己的所作所为纳入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有发展、壮大的可能,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发展的基本保障。

三、认真鉴别作品的版权状况,履行好法律义务

为了避免数字版权危机的发生,不同经营企业必须解决好不同的版权问题。

如果企业要对纸质版权作品进行加工,就必须对作品的版权状态进行认真鉴别,然后取得合法的授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并支付相关费用。

如果企业需要网络出版物,就要与那些从事以互联网出版为主的网站(它们掌握了一部分网络出版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联系,从中获取网络出版物的网络传播权。

数字出版商若是与出版社合作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必须要求出版社解决好其与作者之间的授权关系以及相关事宜,在源头上解决好版权授予问题。

数字出版商若是与期刊出版社合作对论文进行数字化出版的,必须要求期刊社,解决好其与论文作者之间的授权关系以及相关事宜,在源头上解决好版权授予问题;

数据库制作公司若要制作数据库,需要的文献类型较多,就必须与文献版权所用者商量,解决好各类作品的授权以及相关事宜,然后进行数字化生产。由于这类作品的授权量较大,可以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助下获取授权。

网络服务商一般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中介服务商两类。网络内容提供商,是信息的直接发布者,具有发布者的地位。如果其没有得到版权人的许可,未获得网络传播权就传播版权人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必须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网络中介服务商是利用主机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以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其还提供实时信息交流以及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网络收索信息服务。在技术上,它们的主机服务可以对信息进行编辑或控制,特别是那种类似网下作者向媒体投稿的网络内容,它们有责任对“来稿”进行审查而后上传。这里,网络中介服务商对作品的版权状况不论是通过技术编控,还是主观审查,都有鉴别的责任和义务。作品一旦发生侵权,必须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可见,以上两类网络服务商要认真鉴别传播作品的版权以及相关权利的状况,以免版权纠纷。

总之,以上各种企业必须始终尊重版权,并把保护版权人的利益置于首位,用自己的行为消除版权人提交成果就意味着版权丧失的担忧,这样企业才会得到源源不断版权作品。

另外要强调的是,以上各种企业在与版权人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传播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确定信息传播者的传播范围;保证传播者利用版权技术管理措施保护作品版权不被侵犯;版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传播者在信息网络服务网站中查询到权利作品的阅读量和下载量等相关统计数据,以便客观、公正的获取报酬等。

为了准确鉴别作品的版权状况,并履行好相应的法律义务,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版权的水平,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的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患于未然,这也是企业避免版权危机的可靠的组织保障。

四、尊重他人权益,承担责任,重塑企业形象

一旦侵权危机发生,面对权利人的责难,相关企业不能逃避责任,对版权人再小的诉求与损失也要认真对待。如果处理不当,建立起来的企业品牌和形象,可能在一朝一夕间就被毁掉,所以,企业应当做到:

(一)要把权利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

快速查明原因,不同程度的危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症下药,及时向版权人赔礼道歉,并向版权人做出适当和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真诚坦率地面对媒体和公众

通常情况下,任何危机的发生都会使社会公众产生种种猜测和怀疑,媒体有时也会扩大事态。这时危机企业必须认识到,本着诚恳的态度才是挽救企业的出路。所以,企业必须以真诚和负责的态度面对公众与媒体,及时与公众和媒体沟通。任何遮遮掩掩,欲盖弥彰,或者傲慢无礼,推诿责任的态度,只能招致公众和媒体更大的反感,给企业形象造成更大的损害。

(三)组织力量,落实补救方案

社会公众不仅要看企业怎样说,更要看企业的行动。所以,当危机赤裸裸地呈现在企业领导人面前时,企业领导者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纠正错误,落实相关措施,使危机得到遏制、削减,以免危机再次发生,将“危”转为“安” 。企业甚至可以把处理危机看成一次发展的契机,实现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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