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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自律与他律活动与呈现,逆觉与顺取,察识与涵养,这三者皆很重要,皆不可去,这三者在牟宗三学理中都集中在一个落脚点上,这就是自律与他律。因此,借助康德哲学来研究儒学,就成了牟宗三三系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牟宗三看来,所谓理性圆满原则,一是指柏拉图传统的本体论的圆满,一是指作为上帝意志的神学圆满。

4.自律与他律

活动与呈现,逆觉与顺取,察识与涵养,这三者皆很重要,皆不可去,这三者在牟宗三学理中都集中在一个落脚点上,这就是自律与他律。牟宗三认为,在西方哲学家中,康德儒家思想最为接近,恰当地借用其哲理,对于研究儒家思想大有好处。因此,借助康德哲学来研究儒学,就成了牟宗三三系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此过程中,牟宗三首先区分了道德理性的具体含义:

这“具体清澈精诚恻怛之圆而神之境”,如果想把它拆开而明其义理之实指,便是在形而上(本体宇宙论)方面与道德方面都是根据践仁尽性,或更具体一点说,都是对应一个圣者的生命或人格而一起顿时即接触到道德性当身之严整而纯粹的意义,(此是第一义),同时亦充其极,因宇宙情怀,而达至其形而上的意义,(此是第二义),复同时即在践仁尽性之工夫中而为具体的表现,自函凡道德的决断皆是存在的、具有历史性的、独一无二的决断,亦是异地则皆然的决断,(此是第三义)。

《心体与性体》,第一册,第116—117页,5/121

牟宗三将道德理性划分为三义,即:第一截断众流义,第二涵盖乾坤义,第三随波逐浪义。截断众流是说道德必须斩断一切外在的牵连,本身必须是纯粹的、自律的,只能是为道德而道德,不能是为其他而道德。涵盖乾坤是说性体不仅能创生道德善行,有道德意义,而且是寂感真几、生化之理,能够创生万物之存有,包含宇宙论的意义。随波逐浪是说性体不只是纯粹的形式,不只是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其本身就能够在具体的生活中作具体而真实的表现,成就具体的善行。

牟宗三强调,道德理性第一义,即所谓截断众流,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道德自律。他说:

康德将属于他律性的一切道德原则,或是属于经验的,由幸福原则而引出者,或是属于理性的,由圆满原则而引出者,尽皆剔除,而惟自“意志之自律”以观道德法则,这在显露“道德性当身之体”上说,(这是关于道德理性的第一义),可谓充其极矣。这也是“截断众流”句也。凡是涉及任何对象,由对象之特性以决定意志,所成之道德原则,这原则便是歧出不真的原则,就意志言,便是意志之他律。意志而他律,则意志之决意要做某事便是有条件的,是为的要得到什么别的事而作的,此时意志便不直不纯,这是曲的意志,因而亦是被外来的东西所决定所支配的意志、被动的意志,便不是自主自律而直立得起的意志,因而亦不是道德地、绝对地善的意志,而它的法则亦不能成为普遍的与必然的。不要说那属于经验的私人幸福原则建立不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的道德法则,直立不起我们的道德意志,就是那属于理性的圆满原则,不管是本体论的圆满概念(这是指柏拉图传统说),或是神学的圆满概念,即一个属于上帝意志的那独立的圆满概念,亦皆不能使吾人由之建立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因而亦皆不能直立起我们的道德意志:一个是使我们的意志潜伏于客观而外在的本质底秩序中,一个是使我们的意志蜷伏模糊于那“可怕的威权与报复”中或“荣耀与统治”中,而这后者尤其“直接相反于道德”,如康德之所说。道德是要从外在的牵连中收回来、四无傍依地单看我们自己之“存心”始能显出来。

《心体与性体》,第一册,第131—132页,5/136—137

道德必须是纯粹的,不能预设任何其他目的,凡预设任何其他目的,便是不真,便是不纯,便是曲的意志,便不是道德自律。这里面既要排除私人幸福原则,又要排除理性圆满原则。在牟宗三看来,所谓理性圆满原则,一是指柏拉图传统的本体论的圆满,一是指作为上帝意志的神学圆满。真正的道德必须将这些牵连统统斩断,将一切归于我们的道德意志。这就是所谓的截断众流,也就是所谓的“道德是要从外在的牵连中收回来、四无傍依地单看我们自己之‘存心’始能显出来”。

儒家哲学虽然没有像康德那样采用理性分解的方式说明这一理论,也没有使用道德自律的字眼,但其理论学说的核心是与康德相通的。牟宗三这样写道:

在此三义中,第一义即融摄康德《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理》中所说之一切。因为我们不能说孔子的那个代表真实生命、代表全德、一切德所从出的“仁”是个经验的概念,是个后天的心理学的观念,如果我们心中默存一分解的思考方式去观之时,孔子并没有用“超越分解”的方式去抽象地反显仁之为道德理性、为道德法则是先验的,而且是普遍的。圣人是原始智慧之开发,很少用哲学家的分解建立的方式去表现道理的。就孔子的仁说,他是依其具体清澈精诚恻怛的襟怀,在具体生活上,作具体浑沦的指点与启发的。我们不能说在这具体浑沦中不藏有仁道之为道德理性、之为道德的普遍法则之意,因而亦不能说这混融隐含于其中的普遍法则不是先验的,不是对任何“理性的存在”(rational being)皆有效的。

《心体与性体》,第一册,第117页,5/121

虽然孔子论仁只是依其具体清澈精诚恻怛的襟怀,在生活上作具体的指点,但我们不能说它不是道德理性,不是普遍法则,不能对任何理性存在皆有效。因此,孔子的仁绝对不是一个经验的概念,不是一个后天的心理学的概念,而是道德的理性。以孔子的仁为代表的道德理性是儒家道德学说的基本前提。孔子关于仁的很多论述都说明了这样一个深刻道理:在现实自然生命之上,在种种利害关系之外,有一超越的道德理性,这就是仁。人只有毫无杂念地以此为标准,从自然生命中解放出来,提高一层,建立理性生命,才能成就纯粹的道德、自律的道德。

下面再看道德他律。依据牟宗三对于道德自律的理解,真正的道德必须截断众流,斩断同外界的一切联系,一切依自己的道德本心而行。这里面既要排除私人幸福原则,又要排除理性圆满原则。排除私人幸福原则这一条好说。象山、阳明之心学所成就的道德,自然不是基于私人幸福原则,即使伊川、朱子之理学所成就的道德,同样也不是基于这样的原则。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牟宗三认为,儒学所谓的道德他律,只是就所谓的理性圆满原则而说的。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需要慢慢体会。《从陆象山到刘蕺山》中于此有一段具有纲领意义的论述,特引之如下:

(上引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段论述)此段话甚分明而简截,吾读之甚喜。然则象山之言简易宁有如世俗之所讥笑者?此段话倒真能道出象山之所以言简易与夫朱子之所以“道问学”之故。当然,朱子系统中之实践规律并不是基于利益;但是他的格物穷理之路却使他的实践规律大类乎西方理性主义者之实践规律之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上。依康德,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与基于上帝底意志俱是意志底他律之原则。快乐主义基于利益、基于幸福,亦是意志底他律之原则。基于利益之他律其所需要有的世界底知识是经验的;基于存有论的圆满其所需要有的世界底知识是理性的;基于上帝底意志最初是诉诸恐怖与权威,最终亦必落于需要有世界底知识,这知识或是经验的或是理性的。这些原则俱是他律,盖因为其所含的实践规律皆取决于作为目的的一个对象,对于这对象必须先有知识。朱子既取格物穷理之路,故道问学,重知识。虽其通过“道问学”所需要知的是太极之理(豁然贯通之理),存有论的最高实有之理,不是零碎的经验知识所识取的事象以及事象之曲折之相,然亦必须通过这些事象以及曲折之相始能进而认取那太极之理,此即所谓“即物而穷其理”,即就着“实然”而穷究其“超越的所以然”。是则决定我们的行为者是那外在之理;心与理为认知的对立者,此即所谓心理为二。理是存有论的实有,是形而上者,是最圆满而洁净空旷的;而心是经验的认知之心,是气之灵,是形而下者。因此,决定我们的意志(心意)以成为吾人之实践规律者乃是那存有论的实有之理(圆满之理),而不是心意之自律。因此,对气之灵之心意而言(朱子论心只如此,并无孟子之本心义),实践规律正是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之他律者。故彼如此重视知识。

《从陆象山到刘蕺山》,第9—10页,8/6—7

牟宗三认为,依据康德,凡是基于利益、基于存有论的圆满、基于上帝的意志而产生的道德,均是他律道德。这三者都落实在知识上,当然基于利益的知识是经验的,基于存有论的圆满的知识是理性的,基于上帝意志虽是诉诸恐怖与权威,最终仍需要落实于世界的知识。这三者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必须对于作为目的的对象先有知识。牟宗三正是以此来判别朱子为道德他律的。朱子所说的道德当然不是基于利益,但他的格物穷理之途使他与西方理性主义将道德基于存有论的圆满非常相近。朱子讲格物穷理,就实然而穷究其超越的所以然,从而使心与理为二。理是存有论的实有,属于形而上,心是经验的认知之心,属于形而下。这种分别有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将决定人们行为的力量完全归于外在之理,而不是归于自己的道德本心。牟宗三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最深刻的理论根据就在于此。

为了弄清此意,我们再看下面一段论述:

孟子说四端之心扩而充之云云,纵此扩充亦是致,但此是实体性的道德本心之扩充或推致,而不是心知之明之认知作用的推致。纵知爱知敬即是知恻隐知辞让,推之亦可说知羞恶知是非,但此知字轻而虚,重而实处仍在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之呈现,而非心知之明之认知作用之知也。即是非之心智也,孟子亦是着重在知道德上之是非,着重在此智心能自给一道德之决断,虽就客观呈现之事而显现,然却并不重其即物穷理之认知作用也。此非知识上之是非,并就知识上之是非以明辨之也。(就知识上之是非而明辨之以决定吾人之行为是他律道德。)是以王阳明得就此“是非之心”向里看,以与羞恶、恭敬、恻隐之心合而为一,名之曰良知,而致此良知亦非在即物而穷其理之格物上推致心知之明之认知作用也。此显是道德创造之源之本心之开发以引生道德行为之不已,所谓“沛然莫之能御”者是也。此是自律道德之於穆不已,而非心知之明之认知作用之推致所成之他律道德也。此虽不必合于《大学》之原义,然却合于孟子之精神,而朱子之以心知之明之认知作用之推致讲孟子之本心显然非是也。

《心体与性体》,第三册,第397页,7/440—441

孟子的扩充是扩充良知,而不是扩充认知,阳明顺此发展,将知向里收,与恻隐之心合并为一,名曰致良知。朱子却以心知之明的认知讲道德,与孟子不类,原因即在于由知识之路进入,而不是由道德本心之路进入。“就知识上之是非而明辨之以决定吾人之行为是他律道德”,此句最为关键,代表了牟宗三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思想。

【注释】

[1]参见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希腊哲学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编第十二章第二节。

[2]为节约篇幅,本书在正文中凡标示牟宗三著作及民国之前古代典籍出处都用文中夹注,其他则用脚注。脚注只在第一次出现时标明版本。

[3]应当补充说明的是,对良心本心的逆觉并不仅仅局限在陷溺之中,在很多情况之下都可以实现。如果说陷溺是负面的境况,那么在生活中正常处理伦理道德问题则可以叫正面的境况。在正面的境况下,同样可以实现逆觉。因此,我们对于牟宗三上面的论述应当作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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