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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因素纳入改造视野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生理因素纳入改造视野人格是身心的统一体,对于人格来说,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它的肉体组织——即生理系统。染色体异常与犯罪人的染色体组是稳定的,具有内在的平衡性。XYY染色体异常的男性患者具有强烈的攻击性,而强烈的攻击性是这种疾病固有的病理现象之一;这类患者中属于犯罪人的比例极高。
生理因素纳入改造视野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生理因素纳入改造视野

人格是身心的统一体,对于人格来说,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它的肉体组织——即生理系统。人格的生理系统不同于人体的生理构造。它并非泛指人体的全部生理组织,而是指能影响甚至决定人格特征形成和人格发展、变化的生理遗传因素的总和,即形成人格特征的生理原因。它既包括内在的生理遗传因素,如遗传基因,染色体、内分泌、高级神经活动类型、体质以及解剖特点等,也包括外在的生理遗传特征,如肤色、容貌、身材等,但主要是指内在的生理遗传因素。在人格中,生理系统处在最低的层次上,它是人格的载体。作为人格的载体,生理系统蕴藏着使人格变化、发展的能量;同时,它又是形成并且“运载”各种人格特征的物质基础,例如气质、性格、能力等人格要素都必须产生于并且存在于生理系统这一载体(1)

第一,生理遗传因素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自然原因。文化人类学认为,人是生物性与文化性互动的产物。人格的形成,主要是由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但是,在社会文化因素对个体的人格发生作用之前,个体已经具备了人格形成和发展的自然基础,这就是生理遗传因素。这一自然原因的存在使相同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千差万别、千姿百态的人格类型。英国科学家高尔顿所首创的双生子研究法,在遗传因素与人格的关系研究上得到广泛运用。运用这一方法,各国心理学家曾得出这样一些研究结果:同卵双生子的性格较异卵双生子的性格近似得多;分开养育的同卵双生子尽管生活环境不同,但在气质上、心理测验反应和生活表现上都是相似的(2)。由于同卵双生子的遗传因素与异卵双生子有区别,前者是完全相同的,后者既有相同也存在差异。因此,双生子研究的结果证明了遗传因素对人格形成的作用。

染色体异常与犯罪

人的染色体组是稳定的,具有内在的平衡性。染色体组中的每一条染色体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对于人的各种基因遗传起着决定作用。根据1960年国际遗传学会的决议,人的染色体被确定为:女性22对AA+XX,男性22对AA+XY,共计为46条,其中44条为男女相同的常染色体,另外两条则是男女互异的性染色体。根据犯罪生物学研究,在人的遗传中,偶尔可出现三体个体:XXX或XYY个体,发育同正常人差异较大,脑力降低,身材高大,伴有不同程度和类型的精神障碍。XYY染色体异常的男性患者具有强烈的攻击性,而强烈的攻击性是这种疾病固有的病理现象之一;这类患者中属于犯罪人的比例极高。1966年发生于美国芝加哥的一起凶杀案中,连续杀死8名护士的凶手斯贝克,被查证属于典型的XYY染色体异常患者。另一种性染色体的异常是XXY型,这类患者的身体与智力的发育在正常范围之内;但反社会情绪强烈,精神不成熟,具有缺乏自信的人格特征,与犯罪的关系比较紧密,主要犯罪行为是盗窃、伤害等。

资料来源:《比较外国犯罪学》(张莜薇著)

第二,生理遗传特征与人格特征是密切相关的。例如,有的心理学家根据人的某种内分泌腺特别发达而把人划分为甲状腺型、脑垂体型、肾上腺型、性腺型等六种类型。多种类型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主要是气质)特点,如甲状腺型的人在甲状腺分泌增多时精神饱满、意志坚强、容易动感情;肾上腺型的人在肾上腺分泌增多时则雄伟有力、专横、好斗;等等(3)。西方和日本的一些学者则认为体质、血型与气质、性格等人格特征相关。我认为,诸如此类的生理遗传特征虽然不能决定人格特征,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在个体的人生中,生理因素的变化会或多或少地改变人格的特征。个体随着年龄的变化,生理上也会发生变化,而生理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心理。儿童的人格特征不同于青年人,青年人的人格特征又不同于老年人,其中固然有社会文化的原因,但同时也有生理上的原因。例如,个体进入青年期时,由于身体形态的变化、运动能力的发展、性的发展和成熟,带来了人格的发展与成熟,如需要的发展、自我意识的增强等。

第四,在生理遗传因素中已经包含着人格发展的可能性。人格的发展包括丰富的内容,如自我意识的增强、道德水平的提高,能力的发展等等。其中,能力的发展是人格发展的主要尺度之一。而能力发展的可能性大小已经包含在生理遗传因素中了。各国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智力的形成和发展中,遗传因素作用是重要的;血缘关系越密切,智商越接近;遗传对儿童智力发展的影响是明显的(4)。至于能力发展是否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则取决于社会环境因素。

第五,各种生理因素的特点往往对于个体的社会实践和人生道路选择产生影响,从而推动其人格特征的形成。例如,在青年学生中,生理上早熟的学生担任学生干部的较多,行为上显得稳重老练;身材矮小、容貌较差的女孩子容易形成自卑心理;在青年群体中,身材瘦小的青年往往特别活跃。有的心理学家认为,这是为了引人注目以弥补身材的不足。诸如此类生活现象是举不胜举的。需要说明的是:生理因素的特点与社会生活结合起来才对人格特征的形成产生作用。

总之,人格的生理系统是人格的载体。首先,它是由生物遗传因素所赋予的潜在的人格要素和人格特征的载体。这些潜在的人格要素及其特征像还未萌芽的种子深埋在人格生理系统的土壤之中,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个体的社会实践,就有可能破土而出成为人格发展的特征。其次,人格的生理系统又是现实的人格要素及其特征的载体,因为任何人格要素(例如气质、性格、能力)都不可能脱离生理组织而存在,任何人格特征(如聪慧的或愚蠢的,仁慈的或凶恶的)都不可能没有形体的依托。黑格尔说:“人的躯体与动物的躯体的全部差异就只在于按照人体的全部构造,它显然是精神的住所,而且是精神的唯一可能的自然存在。”(5)人格生理系统就是这样的“住所”,这样的自然存在。按照艾森克的定义,“人格是个体由遗传和环境所决定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行为模式的总和”(6),作为人格载体的生理系统,它所蕴藏着的个体潜在的行为模式,既包括他可能做什么,也包括他可能怎样做,又包括他可能做得怎样。

根据上面我们对人格生理系统的认识,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人格改造中应当包括对人格生理系统的改造,或者说,罪犯的某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遗传因素,应当成为改造的客体。我把这部分人格改造称之为“人格载体的治疗”。(7)

把罪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遗传因素纳入人格改造视野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生物学角度研究犯罪,历来是现代犯罪学研究的一大方向。从19世纪初犯罪人类学创立之时,犯罪人的生理遗传特点已受到犯罪学家极大的关注。最著名的莫过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这一理论认为:所谓天生犯罪人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他们是人种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天生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锐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是现代“野人”,在体格和心理上倒退到人类的早期阶段,即种系发生的过去时代。在天生犯罪人身上出现的某些体格和心理特征,正是人们原来以为在进化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8)

生而为恶之罪犯

犯罪若为体质上某种结果,而有先天的倾向,则几于不可救药;教育与监狱,皆不足以救之。

生而为恶之罪犯中,由30%皆有甚多之遗传特质。且野蛮人所现之特质,多现于生而为恶之人中,如下腿不发展、头盖甚小、前额后隐、前骨节过伸、颅骨缝线关合过早、头盖过厚、颚骨过大、凸头、斜眶、皮肤过红、大耳、须发之类。此外尚有过于敏捷、不知痛苦、触觉不灵、视觉过敏、伤愈极速、情爱甚弱、淫念过早、两性不大分、以及怠惰、易受激动、好赌博、饮酒、迷信诸性质为是。……加罗法加谓生而为恶者,有不知羞恶不生怜悯之心理上特质,与野蛮人等;引外不能勤力不能自制,亦为其特质。

由此观之,凡犯巨恶者,率根于兽性。

——龙勃罗梭(1835—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

天生犯罪人论受到广泛而尖锐的批评,因为它过于夸大了生物遗传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龙勃罗梭在后期研究中,注重从社会、文化、教育、宗教、经济等方面阐释犯罪原因,修正了自己的学说。即使天生犯罪人论被否定了,但是,现代犯罪学是必须为犯罪人类学派所开拓的生物学研究视角保留一方天地的。事实上,在犯罪学历史上,犯罪生物学研究,包括犯罪体质学说、犯罪遗传学说、犯罪病理学说等,始终作为一大学术流派和研究方向存在着,发展着。既然犯罪生物学构成罪因论之基础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人格改造就不应当对此视而不见。第二,当代科学技术研究的许多最新成果(例如对基因的研究,对大脑的研究)揭示着人的生理组织与其行为的密切的、内在的关系(9)。对于这些研究结论,我们还不能过早地肯定或否定,但是它们却足以使我感到人格改造应当把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因素纳入自己的视野。

新犯罪生物学学派

现代犯罪学始终存在两大研究方向:(一)社会学方向;(二)生物学方向。1927年夏在维也纳成立了犯罪生物学学会,标志着新犯罪学学派的诞生。这一学派与犯罪人类学学派一脉相承。犯罪人类学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和创始人是龙勃罗梭。龙勃罗梭最著名的理论是“天生犯罪人论”,即认为犯罪种类与犯罪人的由先天遗传决定的生理解剖特点具有密切的关联。新犯罪生物学学派继承了龙勃罗梭的实证调查风格,但是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已经大大拓展和丰富了。主要研究内容有:罪犯的生活经历调查、血缘关系追踪、监禁生活体验调查、精神病学诊断、精神和人格检验、人格调查、监禁预后和社会预后的测定等诸多领域。基本研究方法是:实验室检验、抽样调查和普查等等。这一学派可分为“犯罪体质学说”、“犯罪遗传学说”、“犯罪人格学说”、“犯罪病理学说”和“犯罪生物化学学说”等五大部分。

资料来源:《比较外国犯罪学》(张莜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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