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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保护与环境法制

时间:2022-0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动植物保护法令,在很多方面有效规范了动植物保护行为,它以封建国家的皇权作为坚强后盾。①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看,皇帝的诏令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我国各朝各代均有以动植物保护为内容的环境法制。
植物保护环境法制_科学历史文化

四、动植物保护与环境法制

动植物保护不仅有赖于道德文化约束,强调个人自觉自律的行为,也依赖于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古代动植物保护法令,在很多方面有效规范了动植物保护行为,它以封建国家的皇权作为坚强后盾。

湖北云梦秦简上的《田律》,把西周以来动植物保护的规定法典化。具体内容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鷇,毋……置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牛马圈)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猎)。百姓犬入禁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捕兽者杀之。河(呵,即呵责)禁所(呵禁所指警戒的地区)杀犬,皆入完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26]这段话的意思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槨的,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养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而没有追兽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捕兽的要打杀。在专门设置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都要完整地上交官府;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在这段话中,动植物保护的具体对象,涉及飞禽走兽、鱼类等所有动物,也包括所有植物,内容非常广泛。

汉代以后,动植物保护法的种类更多、范围更广。《汉书·宣帝纪》中记载:西汗元康三年(公元63年)夏六月汉宣帝“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掷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虽然,皇帝下这道诏书,并使之成为法令,是由于他认为数以万计的五色鸟飞来是吉祥之兆,但在客观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确实起到了保护鸟类的作用。

唐代也十分重视保护动植物,“太宗方锐意于治……异物、滋味、口马、鹰犬,非有诏不献。”[27]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诏:“禁进犬马鹰鹘”。[28]

南宋时期,我国还有禁止捕杀犀牛、青蛙的法令。史料记载:宋太宗“雍熙四年正月十日,帝以万州所或犀皮及蹄脚示近臣。先是有犀自黔南入忠万之境,郡人因捕杀之。诏自今有犀勿杀”。[29]孝宗淳熙三年五月八日诏:“民间采捕田鸡杀害生命,虽累有约束,货卖愈多,访问多是缉补使臣火下买贩及纵容百姓出卖。令榜晓喻,差不干碍人收捉,如火下货卖捉获,其所管使臣一例坐罪。”[30]在保护林木方面,宋孝宗淳熙元年春正月乙未“禁淮西诸关伐林木”[31]。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诏:“泰山七里内禁樵采”[32];三年十二月诏:“禁扈从人燔道路草木。”[33];六年八月“禁太清宫五里内樵采”[34]

明代“隆庆元年夏四月丙午,禁属国毋献珍禽异兽”。[35]“宪宗成化三年,朝鲜献海青、白鹊,谕毋献”。[36]据《明史》记载:洪熙朝光禄卿井泉奏请依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办玉面狸(果子狸),仁宗严加斥责,指出这类满足口福之欲的小事属于诏罢的“不急之务”。后来景泰帝曾“从于谦言,罢真定、河间采野味……弘治十五年,放去乾明门虎、南海子猫、西华门鹰……”。[37]

清代“‘雍正十二年夏四月,庚午,谕大学士等……从前广东曾进象牙席,朕甚不取,以为不过偶然之进献,未降谕旨切戒,今献者日多,大非朕意。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具体尚小。今制为坐席,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靡之端矣。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若从海洋而来,从此屏弃勿买,则制造之风,自然止息矣’。这道谕旨可说是世界上第一个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38]

考察我国古代的动植物保护法令,可以为当今环境法制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①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看,皇帝的诏令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我国各朝各代均有以动植物保护为内容的环境法制。我们现在进行环境法制建设,很大程度上吸取了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法律,同时也应看到其自身的历史基础。②中国古代史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历史,而且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一旦纳入了国家法律的范畴,便表明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其依存的自然关系进行考察。当代环境法制建设,必须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深刻认识到保护好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将有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而且是指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③古代环境法制的发展,对当时社会风俗、文化、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今天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制,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促使人们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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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欧阳修,宋祈.新唐书·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53

[29]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北京:中华书局,1962:6497

[30]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北京:中华书局,1962:6568

[31]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657

[32]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138

[33]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145

[34]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154

[35]张廷玉.明史·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254

[36]张廷玉.明史·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164

[37]张廷玉.明史·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1996

[38]李丙寅,朱红,杨建军.古代环境保护.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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