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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农业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3年8月5~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提出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正式起步。环境保护工作要提到路线的高度,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后,开始制订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
环境保护与农业_环境安全与环境保

一、环境保护与农业、林业生产

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关心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非常注意生态保护。早在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认识到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的天然联系以及生态环境恶化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他指出:“陕北的山头都是光的,像个和尚头,我们要种树,使它长出头发。种树要订一个计划,如果每家种一百棵树,35万家就种3500万棵树。搞他个十年八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1]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关于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中,毛泽东要求,“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必须注意不要因为开荒造成下游地区的水灾。”20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领导制定了《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从1956年起,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显著地收到保持水土的功效,逐年减少水土流失的损害;“避免水土流失,避免破坏树木和破坏必要的草原”;“绿化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有计划地营造水土保护林、防风林、防沙林和海防林”;“制止一切滥伐和采伐当中浪费木材的现象”。同时,毛泽东向全国人民发出“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伟大号召。在强调废物回收利用和勤俭节约时,毛泽东说:“这和打麻将一样,上家的废物,就是下家的原料。”[2]这句话高度概括,深刻精辟,浅显易懂,非常传神,对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毛泽东强调环境问题在社会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张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在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上,毛泽东非常重视绿化、水土保持等工作,在1956年《中共中央致五省(自治区)青年造林大会的贺电》中号召:“植树造林,绿化祖国。”1958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北戴河会议)上强调:“要使我们祖国的河山全部绿化起来,要达到园林化,到处都是美丽,自然面貌要改过来。”1958年在中央领导人、大区负责人和部分省市委书记参加的会议(郑州会议)上指出:“要发展林业,林业是个很了不起的事业。……林业,森林,草,各种化学产品都可以出。……你要搞牧业,就必须搞林业,因为你要搞牧场。这个绿化,不要以为只是绿而已,那个东西有很大的产品。森林这个东西是多年生,至少是二十五年生,这是南方;在北方,要四十年到五十年。”这既反映了林业的巨大作用,又说明搞好林业是个艰巨的工程。

然而“大跃进运动”(1958~1960年)来了,由于急于实现工业化,急于发展重工业,急于超英赶美,急于进入共产主义,国有工业普遍不关注工业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另外,偏离常规的密集的小型工业化-农村和街道的炼钢小高炉遍地开花。工业“三废”随意排放,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农业资源被肆意掠夺,耕地被过度深翻。大跃进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造成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消耗惊人,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导致了中国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恶化。毛泽东号召全国除四害,“中国要变成四无国:一无老鼠,二无麻雀,三无苍蝇,四无蚊子。[3]”这个想法和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破坏了生态平衡,不符合生物链原则,不符合客观规律。

1972年以前,环境保护意识虽然还没有觉醒,但也有一定的萌芽。周恩来就曾经提出过“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的思想。据宋健回忆,“文化大革命”以前,曾有人认为环境污染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这个问题。这个观点受到周恩来的批评。周恩来指出:环境问题与社会制度无关,如果我们发展工业时不注意保护生态资源,同样会危害环境。他提出:中国要努力做到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4]。20世纪60年代我国开始提出资源保护问题,如196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森林保护条例》;1965年12月17日,国务院转地质部《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北方一些重工业城市开始约束环境污染,建立“三废”综合利用管理部门。

1972年6月5~16日,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周恩来在听取代表团的汇报后指出:环境问题再也不能放任不管了,应该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72年6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三同时”制度初步确立。1973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进一步把“三同时”制度明确下来,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建企业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也必须补上。

1973年8月5~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提出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正式起步。会议通过了周恩来提出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三十二字”方针。会议拟定了《关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会后,国务院转批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并在转批通知中指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同时进行,协调发展。环境保护工作要提到路线的高度,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973年为了摸清首都重工业污染严重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首个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启动。同时开始组织对重污染水域的环境调查,包括蓟运河、白洋淀、鸭儿湖、渤海、黄海等。1973年11月1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施行浓度控制。

1974年10月2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第一个环保机构诞生,余秋里、谷牧分任正副组长。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后,开始制订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1974年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要点》,提出10年内基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总目标。其中,全国主要江河湖海的污染要在3~5年基本上得到控制,10年内根治;危害严重的大中型企业要在3~5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10年内所有企业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18个重点城市要在3~5年内达到清洁城市的要求;10年内全部城镇都要达到清洁城镇的要求;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尽快建立食品检验的卫生机构、标准和条例;3~5年内,各省、市、自治区以及重点工业城镇都要建立和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到1980年,全国基本形成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这个环境规划目标大大加快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但低估了环境保护工作在科技支持、制度配套、法治建设、理念更新、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1975年国家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10年规划意见》,对10年基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做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环境保护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中去。1976年,制定《关于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的通知》,根据环境保护5年内控制、10年内根治的要求,规定了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具体目标。要求工矿企业搞好“三废”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18个环境重点城市做出显著成绩,主要水系和港口城市的污染得到控制。1977年开始环境保护被纳入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之中。1977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从12个方面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把“三废”综合利用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要求,把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作为工矿企业全面完成计划的一项考核目标。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第一次确认公民环境权力与国家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正式入宪。《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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