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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区别

时间:2022-02-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物质文化景观正是其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复合体,两者紧密联系而又不可分离,犹如灵魂与肉体的关系,相互依附、共存。
内容与形式_非物质文化景观旅游规划设计理论与实践

3.2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结构、内容与形式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与形式是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形式是非物质文化景观外在的、表面性的属性,而内容则是其内含的、深刻的属性。非物质文化景观正是其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复合体,两者紧密联系而又不可分离,犹如灵魂与肉体的关系,相互依附、共存。内容依存于形式,靠形式而展现,犹如肉体有了灵魂而具有生命;形式受内容限制,靠表现内容而存在。内容与形式既是相互对立的,又是完全一致的辩证关系,并都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如果把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和形式看成不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就不能正确理解内容,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形式。

在研究非物质文化景观中,我们首先见到的是它直接呈现给我们的形式——诸如宗教、民俗、制度、艺术等,然后再追究这些形式背后的意蕴或内容。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公元1770—1831年)在《美学》一书中所说的“美的要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在的,即内容;另一种是外在的,即内容所借以表现出意蕴和特性的东西”。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正是通过外在的形式才得以反映和体现,而人们又恰恰是借助这种外在形式“从它本身指引到内在的”这种秉性,才得以认识到内在的“意蕴和内容”,两者互为依存,相辅相成,共同决定着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形式与内容。并且只有当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成于中而形于外,非物质文化景观才能得以和谐地传承与表达,即如《论语·雍也》中孔子所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3.2.1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结构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结构,是指非物质文化内部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如词组有词组结构,句子有句型结构,人体有人体结构,等等。非物质文化景观的结构在其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系统的意义上,具有其特殊的结构方式和结构层面,并因此形成了多样的、丰富的表现形态。

从文化的本质来说,非物质文化的根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文化事象,它直接发源于人们的民间生活,表现为民俗文化事象,民俗是人类社会其他非物质文化产生或发源的母体与基础。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社会创造并分化出更高层次的非物质文化形式:艺术、宗教与制度。从统治与被统治的角度,分化出与民间对应的制度文化;从世俗生活与精神信仰的角度,分化出与俗人对应的宗教文化;从粗俗与高雅的角度,分化出与低俗对应的高雅艺术(如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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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非物质文化结构图

艺术、宗教与制度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的上层建筑,并主导着人类社会文化的“大雅之堂”,成为张显的主流文化。民俗文化则作为上层建筑的基础而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默默无闻、自生自灭的弱势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将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形式与内容归为宗教、民俗、制度、艺术4类来进行阐述,而事实上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共融性或重复性,并无截然的界限,分类只是相对的,是出于研究的需要。

1)民俗与宗教

民俗相对于宗教,民俗是生活,是日常生活中的的宗教,是与宗教“超世态的精神相”相对应的“活世态的生活相”。民间宗教是民俗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宗教也不是凭空而来的教义,而是实际生活经验的提升与感悟。正如宋人对于佛学的理解:“担水劈柴,皆有佛理。”一些民俗的形式与内容往往也会演化为宗教或为某些宗教所吸收,例如,作为民俗事象的神话和巫术,其存在形态即是生活,在被宗教吸收后往往具有规范和指导人类自身的生活以确保人类能够生存下去的根本功能。

民俗作为民间生活文化,往往以生活的方式作为展示自己的场所和得以生存、延续的手段。民俗是生活的一种模式性形式,尤其是那些已经完全生活化了的民俗,其生活色彩的浓厚程度已经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习以为常,司空见惯,完全丧失和淡化了对这一民俗事象的认识,而仅仅被当作一种生活的方式来予以看待。因此,人们常将“风俗”与“习惯”两个词连在一起使用,将某个人类群体中所共有的生活习惯界定为民俗,致使民俗与风俗不分,习惯与民俗混为一体。这种现象本身就说明民俗即是生活的模式,生活的模式即是民俗,两者密不可分,水乳交融,表现为生活化的模式和模式化的生活,成为人们生活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民俗与生活融为一体。从传统节日的程式安排、内容及模式,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从生产劳动的各个环节,到人们内心所具有的心理定势,无不展现着模式化社会生活的动人风姿。沸腾而多彩的社会生活模式,既是民俗孕育的温床,又是规定和制约民俗发展演变方向的基石。反过来,民俗也影响和约束着人们的生活模式,培养和塑造了一代代按照某种模式生活的人们。

2)民俗与制度

民俗相对于制度,民俗是民间的“礼仪”与“规范”,是民间不成文的“典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是官方制度赖以存在的“风俗”基础,也是官方成文法“上风化下”的沿袭与传播。

这里“民众”相对于“官员”,“民间”相对于“官方”,而“民俗”则是相对于“官方制度”而言的。在我国古代,法律的制订经历了一个由“俗”而“礼”、由“礼”而“法”的发展过程,表明古代官方的成文法在某个历史时期是以民间的“习惯法”那些不成文的规范、礼仪为基础和蓝本的。

《毛诗序》对《诗经》中“风”解释是:“上以风化下,下以讽刺上,主文而谲(jué)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以戒,故曰风”。即是说,民俗对于社会和时政是有着较大影响作用的。因此,《毛诗序》将“风俗”“风教”等词语皆从民俗对于社会治理和规范的作用上予以解释和界定:“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故正得失,厚人伦,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可见,民俗对民间的教化、规范所起的巨大社会功能也是异常悠久与显而易见的,甚至认为“为政之要,辨风正俗最其上”“观风俗,知得失”。

3)民俗与艺术

民俗相对于高雅的艺术,民俗是“俗民文化”,是文明社会中受教育较少的民众所具有的文化表现,是民间传承的原生态生活文化事象。其主体——“民众”,可界定为受教育较少的平民、没文化教养的民众或土里土气的乡下人。正是这些民众,他们是“俗民文化”的承受者和创造者,也是民俗的载体。因此是他们决定了“俗民文化”的内容,即那些向来被文人学者们视为不能登大雅之堂的“老皇历”“老规矩”和“老俗套”。

虽然作为民俗主体的“民众”所创造的俗民文化受其教育程度与文化修养的制约与影响,但这并不能说明“俗民文化”就毫无价值。较之高雅的艺术,它们是由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日常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未经雕琢、粗粝素朴的文化,如各种民间故事、民间传说等,都属此列。俗民文化紧贴实践,与日常意识、直接经验、直接技能纠合在一起的,一般比较零散和无序。各种常识文化如民间验方、俗言、行业“绝招”等,都可归于此类。它们具有鲜明的地方色彩和行业性,故有“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之谓。这使俗文化形成了某种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不容易参与文化的交流,也不容易涵摄异质文化的营养和积极成分,如旧时民间的各种行为规矩、信仰,技艺等,都是这样。它们多建立在经验传统、信仰传统、生活传统、社区组织传统的基础上,约定俗成的因素多,行为规范性较强。例如,各种时节文化,民俗习尚,根本用不着去验证它们的理性依据却反复被人们遵循着。它们是对群众的文化心理、文化意识和文化创造的历史沉积,并常常直接见之于群众自由自主、自满自足、自娱自乐的物质、文化生活中,以及各种行为方式中,因而具有高度的民间性、世俗性、独立性和承传性。如各种有关饮食起居、服饰冠履、往来应答、岁时节令、游艺竞技、民间工艺等文化方式,都是一地一俗、自成章程、世象万千、直现民情的,是民众对自己生活的自我创造和自我规定。它们虽不如雅文化细腻,却也粗犷、清新、实在。它们还是各种信仰、愿望、人生理想价值观念以及某些生活常识的自然表现,既简陋地记录着历代民众对自然、社会和自我的朴素意识,又神秘地附会着人们对许多未曾理解的主、客体现象的奇思异想和错觉误断,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相掺杂,人事与神事相感应,经验与迷信相混沌。如各类占卜禁忌、丧葬祭祀、信仰崇拜和神话传说,都在某个侧面体现了俗文化的这些特征。

民俗文化是真正属于平民、表现平民的文化,它的活水派头是平民的生活,它的主要舞台是社会的下层,它的历史主体是广大平民。在整个社会的文化系列中,它们多是以亚文化的形式出现的,具有丰富实践性和多样性的人类文化形态。

3.2.2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是非物质文化景观形式的内部根基、依据和实质,是非物质文化景观外在形象的内在意义。例如,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所关注的,不是彝族服饰的色彩或形状,而是服饰上一圈圈彩线所述说的民族迁徙的往事;不是佛教庙堂和宫殿的构造、布局,而是佛事所遵守的禁忌或大典的仪式;不是假山或园林的筑造技术,而是假山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以及园林主人的社会生活与其所期望的意境追求,等等。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涵盖了人们的思想感情、宗教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的制度规范、民风民俗、伦理道德等十分广泛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呈现出内容越来越丰富,层次越来越复杂的趋势。我们从景观规划设计学与旅游规划的角度考察,重点介绍一下几个方面的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内容实质。

1)精神与信仰

非物质文化内容的实质从最深层次的本质考即是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或信仰。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与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相对应,任何人都有一定的精神状态,包括心理的、信仰的、价值的,等等,它对人类行为起着极为重要的调节作用,也是人们从生活中是否获得满足的重要标志。人的现实生活处境之一就是他的精神状态如何,这反映着精神生活的质量。“精神”作为人存在的一种属性,在不同的人身上表现是不一样的。同在一片蓝天下,世界在不同精神素养者的眼里却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一个经常在阅读和沉思中与古今哲人、思想家倾心对话的人,与一个只读明星轶闻和凶杀故事的人,其生活空间是两个世界。正因为精神与精神生活对人类是如此的重要,才引导出人们对人类精神内容的思考和探索。

辞海》对“精神”一词,作了五项释义:一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二是指神态、心神的集中与指向程度,例如“神情专注”或曰“精神恍惚”等;三是指精力、活力,如“龙马精神海鹤姿”,指精力充沛,充满活力,又如“意志消沉,萎靡不振”,则指缺乏坚定意志,且无生机和活力;四是指神采、韵味,如“有梅无雪不精神”,是指缺少最根本的意境与魅力,又如“敢怒敢言见精神”,是指做人的基本立足点,是一种对人的品格和品位的基本认同;五是指内容的实质,如“传达会议精神”“贯彻文件精神”等。

从这五项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解释的“精神”实际上包括两类:一类是指人的主观存在状态,包括前三项,兼顾第四项,是对人的心理、意志、情绪和心境的一种描述与概括,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其主观状态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特征。并且,这些特征不仅是人的存在状况的反映或某种人格特征的认同,更是对人的根本和人的内在气质的概括与浓缩。第二类是指事物所体现出来的意境、神韵或主题,包括第五项,兼及第四项,如一篇文章、一幅画、一首诗、一件事情等所体现的主旨或根本的意义,也可以用“精神”来概括。总的来说,“精神”主要是指对人的主观存在状态的描述与定位,是人所具有的一种基本属性,以及发展过程的理想归属。人类在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中总是用追求精神生活去平衡与超越物质世界的空虚与诱惑以实现其充盈的人生。万有皆逝,唯精神永存。

信仰是同人类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的宇宙观、社会观、价值观、人生观等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行。信仰是与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相联系的一种精神活动,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心理和文化现象,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例如,宗教是一种特殊的信仰,是信仰中的典型范例。信仰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一种精神表现,是人的精神支柱和行为指南。失去信仰的人就会对生活失去信心,对个人的生存意义产生怀疑。

信仰往往体现在对人类存在于有限而又企盼无限这一心理需要的终极关怀之中,它是人超越有限、追求无限的一种精神渴望。这种精神渴望往往通过人的信仰实现,因此,可以说信仰表征着人类对终极关怀的追求。信仰表征人类的终极关怀,又是通过非理性和理性两种形式实现的。宗教是它的非理性实现形式,而哲学则是它的理性实现形式。

宗教终极关怀功能的实现,其根本的前提是对“神灵世界”的设定。这个“神灵世界”始终是人类感受的极限,但又能作为一种无限力量使人有可能超越有限的人生,从有限存在的困惑中解脱出来,获得宁静、安全和神圣。而对这种“神圣世界”的把握和拥有,要依赖于信仰,失去了人对这种“神灵世界”的信仰,宗教作为一种终极关怀无从谈起。人对神的信仰已超出理智范围,尽管这个“神”似乎不存在,但改变不了人对神的崇拜和信仰。所以,信仰通过宗教所表现出来的终极关怀是一种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之上的终极关怀。

哲学从终极关怀的意义上也表达着一种信仰,哲学的宇宙意识探索世界的终极存在,哲学的自我意识探索人生存在的终极意义,宇宙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统一形成哲学的终极关怀,并且哲学以理性的方式表达着探求人类安身立命的努力。哲学虽然诉诸于理性,但其出发点却是某种信仰,是对某种哲学原则的坚持和执著;哲学思考、论证、批判的过程虽是一种理性的运作过程,但过程的最终目的却向往着某种信仰。可以说,哲学是用理性的形式表达着一种“信仰”,表达着一种关于人类存在的理想自由境界之终极关怀的信仰,或者说哲学作为一种信仰表达的是终极关怀。

2)思想与意识

人被视为能思想的动物,只要人愿意,他是必定能思想的。人有意识,有感觉,有思想,有精神,如果要讨论人之绝对抽象的意识,则精神是其最高概括的描述,而“思想”正是精神的积淀和支撑。早期的学者认为,思想的基本特征乃是表象,这种表象实行于逻各斯(Logos),这个词在此意味着陈述、判断,逻各斯的学说因此就被叫作逻辑学。当康德把思想的基本行为(即判断)规定为一种对象表象的表象时,他以一种简单的方式接受了传统对于作为表象的思想的标识(《纯粹理性批判》)。海德格尔在《演讲与论文集》说,思想的本质规定在于它始终是从作为觉知的思想所觉知的东西——亦即在其存在中的存在者。总的来说,“思想”更加类似于一种——存在于宇宙大千世界中的“精神相映于‘存在’时空境界”的一种“互为因果关系”的“内在的”“意识流的”“序列的”“逻辑式的”点缀作用!它是“意识”的“系统”,是一个自然而持续(尽管其间有所断续)的“意识集成”的产物,既有“瞬间”意识的点悟,又有“宏观”意识的显现!将其归纳、积累起来,自成一家体系,思想也就于此诞生了。从文字象形象义上讲,“思”者,“心”之“田”也;“想”者,“心”之“相”也。一个人思想如何,其对事物的判断就如何,所谓“境由心造,相由心生”。因此,对思想的认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意识(Consciousness)是人类所独有的高层次的心理活动,是指个人运用感觉、知觉、思维、记忆等心理活动,对自己内在的身心状态和环境中外在的人、事、物变化的觉知(Awareness)。医学心理学认为,意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外部事物的觉知,对内部刺激的觉知,对自身的觉知。我们所讨论的意识主要是从社会或个人“观念”的角度,即意识形态的问题,并且更多地关注意识形态的体系性,即由政治思想、宗教、道德、哲学所构成的文化价值体系。

意识形态是社会科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是指以理性为基础的信念,是一种观念体系。从广义上理解,意识形态可以表示任何一种注重实践的理论,或者根据一种观念系统从事政治的企图。法国政治思想家迪韦尔热宣称,意识形态是指解释一个社会的系统方法,它或者为这个社会辩护,或者批判这个社会,成为维护、改造或摧毁这个社会而采取行动的依据等。因此,我们这里所指的意识被界定为一种建立在明确的世界观之上的、自我规定和自我辩护的信念体系,它由一整套通观世界的观念、看法、思想构成。

3)情感与习俗

人是情感的动物,情感是人类精神活动的起点。在人类产生的漫长历程中,从动物的感觉、情绪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出人类的情感。人类的感觉被定义为“客观刺激作用于感觉器官,经过脑的信息加工活动所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基本属性的反映”。情感是人在活动中对客观事物所特有的态度和体验,爱憎好恶等不同的情感反应是以客观事物是否能满足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情感的检验是以人自身为标准的。在心理水平上,人总是有情感的需要。情感作为生存的总体“感觉”,它本身是有机体追求的目的,一种不取决于任何一个具体的、特殊的感觉、意识或需要的“抽象”目的。同时,又是一个包含着所有的感觉、意识或需要,并将其整合为一个具体的心理状态的目的。许多非物质的文化形式的本质目的在于表现人类的情感,不管是零星飘忽的,还是一纵即逝的,抑或是人类长久以来苦苦追求的,都通过音乐、戏曲、民间传说等形式在平凡而广泛地传播与表达着人类的某种情感体验。

习俗风情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约定俗成而又旷日持久的社会生活习惯的独特风貌,或是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习俗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显著标志,习俗“伴随着各种社会事物和活动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它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同时,社会习俗也具有强烈的稳定性,它“一经形成,就可以在一定阶段上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按自身的规律遗传。”而社会习俗的变化也必然能从一个侧面体现出社会变迁的时代特征。

古往今来,每个民族之所以还拥有着相沿已久的风俗习惯,就是因为这些民俗事象中凝聚着该民族共同的文化心理素质,充分、生动、具体地表现着该民族传统的文化特点,渗透着一种共同的民族审美心理和审美情趣。诚如一位学者所言:“风情习俗,是最广泛地浸透着和洋溢着一个民族的审美情趣,审美理想和审美创造的文化形态。”各个民族独具风情的习俗都蕴藏着本民族的文化特质,并从千姿百态、妙趣横生的各种风俗习惯中多方面地来展现出这种特质,这种特质是从深厚的民族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各民族风情习俗中的民俗事象,虽不是直接为创造审美价值而产生的,比如饮食习惯、衣着服饰、丧葬习俗、诞生仪礼、婚姻习俗等,但其中积淀了一个地域、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审美情趣、审美观念和审美追求,在满足功利、实用的需要的同时,也洋溢着“热爱生活,美化生活”的精神,和“顺应自然,顺应生命”的质朴哲学。

4)知识与技能

知识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观念、意识形态、法学观与伦理观、哲学、科学、工艺技术等广阔的领域。根据韦伯斯特(Webster)词典定义,知识是通过实践、研究、联系或调查获得的关于事物的事实和状态的认识,是对科学、艺术或技术的理解,是人类获得的关于真理和原理的认识的总和。知识不仅包括已知的知识,而且包括认知的状态,即知识不仅指人们在实践中得来的经验和规律,而且包括这些经验和规律被人们所理解的状况(弗里兹·马克卢普Fritz Machlup,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Knowledge in theUnited Sates 1962)。知识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和联系在人脑中的反映,是主体与环境或思维与客体相互交换而导致的知觉建构。就它反映活动的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关于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主体通过与其环境相互作用而获得的信息及其组织,如果贮存于个体之内,即为个体的知识;贮存于个体之外,即为人类的知识。

人们的求知活动是建立在对事实或思想的深刻认识与充分利用基础上的一种特殊活动,其合理的判断或经验性的结果,又通过某种交流手段,以某种系统的方式传播给其他人。人类求知活动的本质就是以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运动变化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为核心,通过积淀知识存量、提高知识水平、构造知识体系、开发知识潜能所表现出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加快发展。

技能是主体在已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经练习形成的执行某种任务的活动方式。技能由一系列连续性动作或内部语言构成。技能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个人习得的一套程序性知识并按这套程序去办事,是在运用知识去解决问题(作业的与实际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种种动作方式。技能与知识的区别就在于知识是由概念(科学的与前科学的)及其系统所组成,技能则由动作方式(外部的与内部的)及其系统所组成。知识是技能的基础,不掌握一定的知识就难以形成相应的技能;技能是知识的应用,它是学以致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成一定的技能有助于对相应知识的理解与巩固,还可以成为进一步获取新知识的一种手段。

3.2.3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形式

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形式,是指构成非物质文化景观诸要素的结构和显现方式,是包括质料在内的感性形象。宗教文化、规范制度、世俗生活和艺术领域是非物质文化景观形式表现的主要空间,其形式也极为丰富。但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形式包罗万象,多如牛毛,且并无明确而系统的分类,我们是以旅游资源开发为导向,从景观规划设计学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形式进行大体的归类,且主要是关注那些具有游憩与旅游价值的形式。

1)宗教类

从景观规划设计学与旅游规划的角度考察非物质文化的宗教景观,宗教就决不仅仅是东方普通老百姓眼里香火缭绕的佛寺道观,也不是西方艺术家号称石头圣经的哥特式教堂,它是非物质的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一种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相适应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1876—1878年)一书中所言,宗教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按照恩格斯的这一论述,宗教首先是一种“幻想的反映”。也就是说,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无论是原始宗教的各种精灵,还是基督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佛教的涅槃以及被大乘佛教百般神化了的万能的佛,道教的神仙,以及各种宗教描绘的天堂、极乐世界、地狱,等等,都是人幻想出来的,客观上并不存在。第二,宗教信仰的对象实际上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也就是说,宗教幻想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的根是在客观物质世界里表现出来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各种各样的神灵不过是对这些力量的反映。第三,宗教反映采取的是“超人间力量”的特殊形式,即神灵或某种神秘力量、境界的形式,因而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第四,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是外部力量对人们的支配。正是因为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支配着人们的命运,人们才将这种力量幻想为神而对之顶礼膜拜。

宗教作为历史的产物,按其性质的不同,有原始宗教与现代宗教之分。原始宗教是在“万物有灵”观念支配下形成的一种信仰意识,现代宗教则是利用顺从、忍受、来世、天国、仙境等宗教教义来控制人们精神世界的一种信仰。无论原始宗教,还是现代宗教,它们既是思想精英阶层深邃玄奥的精神与气质,也是社会大众活泼而平实的信仰与苦行,是多种神灵思想、哲学伦理、祭祀礼仪、生活习惯、风俗人情的混合体。这些成分互相契合,互相矛盾,使宗教呈现出五光十色、光怪陆离的表象与形式。同时,宗教也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宗教的最初表现形式是法术、图腾崇拜、拜物教、万物有灵论等,以后又由多神崇拜发展到一神崇拜,由部落宗教演化为民族宗教,乃至世界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

宗教作为人类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相适应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其所包含的内容涉及人们对世界及宇宙本源认识的思想、观念、意识与信仰等十分广泛的领域。并以关注宇宙之终极存在、关于灵魂与肉体、人生的各种目标、生命的解脱,以及人生观和伦理观等方面的教义与思想为核心而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文化现象。宗教这些深邃玄奥的理论与思想,很难用科学的思维来判断或解释,甚至按照普遍而健全的日常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例如,佛教追求的终极目标往往是那些超越属于现实世界的自然倾向和伦理规范,根本不属于现世而属于彼岸的最大的、最高的价值——解脱。虽然解脱这种观念是玄虚的,解脱这种境界也是渺茫的,但是,千百年来,宗教信徒们争取解脱的愿望却是虔诚的,其努力之艰辛与毅力之执著也是惊人的。千百万的信徒把解脱当作人生的目标,生活的指南,从而创造了极富神秘色彩的宗教文化景观。

各种形形色色的宗教器物、活动、典籍等虽不是宗教所追求的终极存在,却恰恰是表现或者幻化宗教这种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外在形式。从宗教本身来看,这些形式又可大体归纳为宗教器物、宗教行为和宗教观念三个层面。器物层面,是指人类在宗教活动过程中加工、制作或创造的一切可以观察和感知的实物或物品,在这些实物上体现了宗教的文化传统和规范;行为层面,是指人在宗教活动中的行为方式;观念层面,是指人们的宗教思维活动、思维方式及其各种宗教观念形态。

(1)宗教器物

宗教器物是指宗教文化中用以满足宗教信徒的物质需要和体现宗教神性的那部分物质形态文化景观,它是宗教信徒与神灵交往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宗教文化世界与世俗文化世界相区别的一种形式。在这些器物性的东西上往往体现着宗教的文化特征,是宗教的外显文化。譬如,欧洲某些国家的哥持式教堂被称为“石头的圣经”,就是因为这些建筑体现了基督教的思想。这些形式大致有:宗教服饰、宗教饮食、宗教居处建筑、宗教雕塑与绘画,等等。

(2)宗教行为

宗教行为是宗教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比较固定的活动方式,是宗教文化中用以处理人与神、信徒与组织、信徒与非信徒以及信徒与信徒之间关系而产生的行为与规范,其中核心内容是处理人与神的关系。它包括宗教信徒的行为方式及其固定化、程式化的清规戒律和仪轨制度等,其内容可涉及宗教信徒日常生活和宗教活动的各个方面。这些集体礼拜、祈祷、诵经、过宗教节日等宗教行为活动方式都指向一定的价值目标,或传达着某种宗教文化的信息。这种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的宗教活动模式构成了宗教文化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宗教活动,宗教文化的内涵既无法体现,又无法世代相传。宗教行为活动的具体表现有巫术、献祭、祈祷、崇拜、皈依、修行、悟道、苦行、禁欲等,下面择其要者论之。

(3)宗教观念

宗教观念是宗教文化心态及其在观念形态上的对象化,其实质是有神论信仰体系,它的核心的内容是相信宇宙万物由神所创造并按照神的旨意运作。虽然不同宗教文化之间差异很大,但各种宗教文化的规定都离不开神或神性物的观念。这种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在宗教文化体系中构成核心的、本质的因素,它是宗教文化体系的基础和逻辑出发点。只有当人们头脑中萌生了宗教观念,并将它视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和支配自己命运的神圣者时,才会对神灵产生敬畏感、依赖感、神圣感和神秘感,才会进而由内在的宗教敬畏外化为崇拜神灵的宗教行为。由于宗教信仰的社会性和集体性,为了对内认同、对外立异的需要,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宗教信仰和行为的规范化、体制化,出现了宗教观念的信条化、教义化、经典,宗教体验的虔诚化、神秘化、目的化,宗教行为的仪式化、礼仪化,宗教信徒的组织化以及宗教生活的制度化。

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宗教观念反映了宗教对宇宙、世界、人生系统的认识与看法,它大致包括宗教文化心理和宗教政治思想、宗教法律思想、宗教道德伦理思想、宗教艺术、宗教哲学等理论色彩浓厚的宗教文化样式。

2)民俗类

民俗是在民众中传承的社会文化传统,是由民众所创造与享用,并不断传播、世代传承和延续的一种社会生活与文化事象,是潜流于国民生活深处的最基本的民族特征。民俗的这种具有根本性的民族文化特征,既是这一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文化内容,又是塑造这个民族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及社会性不成文法规所在,还是体现这个民族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及创造这些财富整个过程中的全部特征所在。民俗这种社会生活文化既是一种历史文化传统,又是民众现实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俗无论其产生,还是发展、演变乃至消亡的过程中,都集中地体现出它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民俗首先是社会的、集体的,它不是个人有意无意的创作。即便有的原来是个人或少数人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它们也必须经过集体的同意和反复履行,才能成为民俗。其次,跟集体性密切相关,这种现象的存在,不是个性的,而是类型的或模式的。再次,它们在时间上是传承的,在空间上是播布的。”民俗所具有的这些社会性、普遍性、集体性、类型性、模式性、传承性和播布性等特征,足以使其成为涉及人类社会各个侧面的、几乎无处不存在的、无所不包容的一种异常庞大而丰富的人类文化事象。

民俗的古老足以与人类的诞生同年同岁。就中国而言,“民俗”一词大致经历了一个由“风”而“俗”、由“风俗”而“民俗”的演变过程。但在欧洲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民俗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旧时的残存遗风,或“民间古俗”(Popular Antiquities)、“贱民古俗”(Antiquities Vulgares)。1846年,英国考古学家汤姆斯正式提出“民俗”(Folklore)这一学术名称,其本意是指“民众的知识”或“民间的智慧”,作为学科名称可以译为“关于民众知识的科学”。而在目前的实际研究过程中还有“民族学”“神话学”“民间口头文学”“残存文化”“传统文化”等解说。虽然“民俗”概念的解说众说纷纭,观点庞杂,但就其基本含义而论,却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都是指民俗事象。我们所关注的民俗类非物质文化景观形式,是指以民间生活中的民俗事象,这些形式又可大体归纳为物质层面、行为层面、符号语言层面。物质层面,是指民俗生活中的技术、工具、器物,以及民间加工、制作或创造的一切可以观察和感知的实物或物品;行为层面,是指人们以民间风俗、习惯为核心的行为方式;符号和语言层面,是指以民间文学为核心的流传于民间口头的民俗文学艺术。

(1)物质层面——民间工艺与器物

物质层面,是指民俗生活中的技术、工艺、器物,以及民间加工、制作或创造的一切可以观察和感知的实物或物品。主要包括:剪纸、雕刻、酿酒、泥人、风筝、刺绣、木偶等民间工艺,民间绘画(年画、壁画、布画等)、民间刺绣、民间玩具、民间雕刻、民间祭祀用品(泥泥狗、纸扎、纸马等)和各种民间小制作(香袋、鸟笼、扇套、风车、风筝)等民间美术,以及民居、民间饮食、民间服饰等。

(2)行为层面——民间风俗

风俗指的是在某种文化传统中,以风俗的形式流传和保存的民俗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游戏、民间岁时节日、民间仪式、人生礼仪、民间舞蹈、杂技,等等。

(3)符号和语言层面——民间文学(口头民俗)

符号和语言是文化积淀与贮存的手段,任何文化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于一整套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和语言,文化的各个方面也需要通过语言相符号才能反映和传承。民间文学主要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民间谜语、绕口令、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戏曲、史诗、民间曲艺等民间文学形式。

3)制度类

制度文化是由人的交往需求而产生的合理地处理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关系的思想及行为模式,是在人们的交往实践中生成的。相对于还处在思想、观念状态还没有变成社会规范的非物质文化而言,制度文化具有规范或制度的性质,并为多数人所遵循,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某种约束力,对个体的道德心理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更直接的规定和影响功能。制度文化具有丰富的内容,它包括与个体生存活动和群体社会活动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婚姻制度、企业制度、交换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教育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对个体影响最大的是政治体制、伦理道德和行政法律。

(1)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指一个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即为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而建立或构筑的各种具体政治形式、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和。政治体制有一套完整的政治组织系统,这种组织系统,从横向上、按其不同性质和职能来说,有政党的组织系统、国家的组织系统。所有这些组织系统包括其领导机构,各自都有其特有的职能和权限,它们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又是相互制约的。从纵向上说,每一种组织系统内部程度不同地、形式各异地几乎都有一套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以至基层的多层次垂直隶属系统以及各个层次分设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所有这些不同层次的组织、部门和机构也都各有自己的职能和权限,具有不同职能和权限的各种大大小小的政治组织,纵横交错,共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组织系统网络。从而形成政治体制的框架结构,以承载各种政治意志、法律、规章制度等,并有效地运行这些规则或意志。

(2)制度、法律

这里的制度是指调整人们一定社会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或运行规则,包括规定和实际处理各种组织系统的构建、它们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使之得以正常运行的原则、规章和具体制度,即所有政治以及“准政治的”组织机构运行规则的总和。这种规则涵盖的内容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各种组织章程和有关的条例、规定、决议、决定、指示、命令等规定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既包括了明文规定的成文规则,又包括不成文的但实际通行或起作用的习惯性规则。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的本质与力量源泉是公意,法律只不过是全体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是公意对于共同利益的目标所作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法律以人人平等为原则,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皈依,因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的要求,它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成什么的价值取向。

(3)伦理道德

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就是人们根据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所处的客观状况,即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总结制订出一套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西方人所说的关于善与恶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个人作为具体行为选择时的自由的道德力量。所谓道德,“道”指道路,而后逐渐引申为支配自然和人类社会生活的法度、准则及运行规律。从伦理学意义上说,“道”是指为人处世的根本原则,即人之为人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德”通“得”,是指人们对所谓最高原则有所得。在伦理学意义上,“德”是指人们内心的情感、信念,是指人们坚持行为准则的“道”所形成的品质或境界。伦理道德规范在社会调整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要把外部的规范转化为自觉要求并体现在个人的行动中,则需要包括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道德教育和自身修养等活动在内的长期努力。

4)艺术类

艺术,是人借助一定的物质材科和工具,借助一定的审美能力和技巧,在精神与物质材料、心灵与审美对象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情况下,充满激情与活力的创造性劳动。艺术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创造世界,同时也按照美的规律创造自身的实践活动;艺术又是人类能动的、创造性的、实践力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艺术之所以被认为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继承性、超越时空的独立自在的“艺术世界”,除了它本身具有的审美价值、精神价值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艺术标志着一个民族、一个时代所拥有的那种宝贵的、独一无二的艺术创造力或者叫作艺术生产力的水平。艺术创造和生产技艺性的审美经验,艺术的形式和审美规范,艺术生产工具和艺术产品,并不随时代变迁而骤然坠落消失,而是以其惊人的变异的活力,沿着自律性轨迹朝前运动,表现为新的艺术创造和新的艺术生产过程。

艺术作为一种“精神的生产力”,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它那非同寻常的复杂性、交叉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一方面,艺术是社会审美观念、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心理的产物,具有精神生产的特征;另一方面,艺术创造也在改变着自然界物质存在,并且建构着自己的物质存在形式,所以它也具有物质生产的某些特征。尽管意识形态的生产力,通过一定途径可能转化为物质形态的生产力,构成一个精神与物质交互作用于整个社会以至整体人类的生产过程,但艺术却始终以艺术家个人审美感悟的方式创造着、生产着。因而,艺术实践也始终贯穿着创造性的自由意识,具有独立自在的精神世界的特质。

艺术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凝聚着个体与社会的双重特性。从价值论的角度看,艺术是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复合体。艺术的个体价值代表着艺术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艺术的社会价值代表着艺术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艺术的个体价值有着满足个人精神需求的属性。对作者来说,纯粹的个体需求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我实现的需求,二是情感宣泄的需求。艺术的社会价值体现在艺术作为一种审美的、创造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它要满足的是人们心灵上的渴求和精神上的需要,它要唤醒的是人们超越美学贫困的自创力。

任何艺术作品的内容,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表现手段表现出来,才能成为可供欣赏的具体艺术作品。而用来表现作品内容的组织结构和表现手段的总和,就是艺术作品的形式。因此,艺术形式有两层含义:一是为它所载负的内容而存在的物化结构的形式;二是为向欣赏者传达其内涵而架起心灵桥梁的符号体系作用的形式。结构和艺术语言符号体系就是艺术作品形式的要素,两者的有机结合,使作品的内容对象化,构成具有一定体裁的艺术作品。以物化结构为基准,艺术的形态分为时间艺术、空间艺术、时空艺术。以符号体系为基准,艺术的形态分为造型艺术、非造型艺术,造型与非造型综合艺术。

实际的艺术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具体的艺术作品总是属于一定的艺术种类,整个艺术领域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门类、品种、体裁和样式,它们都有各自的特殊规律。

我们所罗列的艺术形式是从景观规划设计与旅游开发的角度总结的,大致分为造型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综合艺术等。

(1)造型艺术

造型艺术,又称美术,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通过塑造静态的视觉艺术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一种艺术门类。人们通常把绘画、雕塑、摄影、园林、工艺美术和建筑艺术总称为造型艺术或美术。

(2)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是通过表演者的演出活动来塑造艺术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情感的一种艺术,主要包括音乐和舞蹈。

(3)语言艺术

语言艺术,是指用口头的或书面的文学语言塑造文学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家思想情感的一种社会审美活动。由于语言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间接性的特点,因此,擅长描绘人物精细微妙的内心世界和波澜壮阔的外部社会生活。同时,语言是思维的直接的表述,可以相对明确地传达主体的任何意识,所以,语言艺术是最富有思想性的艺术,它既可以通过对作品中人物的对话和行动间接地表现爱憎褒贬,又可以通过作品的叙述语言、抒情评论,来明确传达思想感情。正因为语言艺术具有这种优越性,视、听艺术常常通过借助于语言的力量以标题等形式增强作品表现思想感情的能力。语言艺术种类繁多,内容十分十富,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等。

(4)综合艺术

综合艺术泛指由多种艺术形式与手段为载体的综合而成的艺术,如建筑(主要综合了雕塑、绘画与诗歌),戏剧(主要综合了文学、音乐、美术、舞蹈和表演),园林(主要综合了文学、书画、美术、建筑),影视(主要综合了文学、音乐、美术、舞蹈和表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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