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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举措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十分重视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积极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资源节约管理,降低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的消耗强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体制机制,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全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统一纳入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强化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执法。
伊金霍洛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举措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十分重视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积极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资源节约管理,降低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的消耗强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体制机制,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一、转变资源利用方式

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的高消耗、低产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努力减少废弃物排放。坚持资源节约优先,合理适度地开发资源,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实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化。

创新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全面提升资源综合管理工作水平,推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统一,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深挖工业节能潜力,针对重点行业大力推进节能技改工程,努力实现余热、余压、余气的深度利用和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加强节能管理,开展能耗对标行动,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筑产品,积极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大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在机关办公机构以及大型公共机构中建立节能管理办法,指定能耗定额标准和能效标准,推行能耗计量监测。

三、节约集约化利用土地

加强土地管理,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把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土地“批、供、用、补、查”各个环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加强土地的规划与管控。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消耗;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严格开发区用地管理,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重点保证“双百亿工程”项目重点产业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国家、自治区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对效益较低的工业项目、过剩的房地产项目、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用地;深入开展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未利用地开发、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改革试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建设用地潜力。

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全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统一纳入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律实行净地出让,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土地价格和用地者。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准入关,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坚决不予审批用地,限制类项目用地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高地耗、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单宗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市中心区不得超过14公顷,旗区不得超过7公顷;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的容积率必须大于1.0;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项目用地要与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挂钩,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不到200万元的、自治区沿黄沿线重点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不到150万元的、自治区级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不到8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供地。农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加强农牧区建设用地管理,稳步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牧民超用地标准建房,提高农村牧区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农区宅基地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宅基地每户不超过500平方米。

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但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定金;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收回土地。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发改、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要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强化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经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没有统一配号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开展土地利用巡查,重点对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进行动态巡查,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对闲置土地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快节水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扩大水功能区达标数量。

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执法。明确全旗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指标,实施用水总量、纳污总量、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遏制用水浪费现象,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严把新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审查关,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将用水水源、水量的监管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农业实施非充分灌溉、适度减少灌溉面积、压缩农业灌溉用地表水量,适度压缩部分工业园区产业规模。

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论证与取水许可证审批制度,对全旗的取水许可证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完整的台账。

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拉开各类用水差价,积极征收水资源费;逐步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各个工业园区和耗水大户的自备井逐步予以封闭,控制地下水开采。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国土、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水政水资源执法水平,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开展河湖执法检查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和河道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处理非法采砂、河道违章建筑等违法案例。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加快在生产生活领域全面推行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工业领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地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新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严格审查,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落地。工业领域严格执行设计节水工艺,将生活及工业废污水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工业废水处理站,按照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的原则,分类回收、处理和重复利用,尽量减少新鲜水补充量,节约水资源。在农业领域,积极推进农业高效节水,重点推进大中型灌区和井灌区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田间灌水改造等先进适用型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在城市生活领域,加快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解决城市供水管网漏失问题,对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公共领域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推广和普及工作,公共建筑必须全面使用节水器具,工业企业全部使用节水型产品。提高矿井水、疏干水、中水、再生水等资源的利用水平。

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不断深化节水内涵,拓展节水外延,构建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新机制,不断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调动全社会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使节水、惜水意识深入人心;扩大监管范围,加强节水工作监管力度;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对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及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

五、建设绿色矿山与和谐矿区

努力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准入管理制度,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实现矿业开发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同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矿区农牧民持续增收的方式,着力改善民生,实现矿区和谐共处。

转变矿业开发方式,建设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矿业经济。一是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格项目准入条件。新建井工煤矿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新设置矿业权要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要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井升级改造,提高煤炭资源开发集中度和利用率。加大对现有煤矿整合、升级技术改造力度,技改升级后井工煤矿回采率达到75%,露采煤矿回采率达到90%。三是矿山企业要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科学合理开发,开采回采率和综合回收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四是要继续深入推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全面优化非煤矿山企业结构布局。重点整合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和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切实解决非煤矿山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开采秩序混乱等突出矛盾。

规范矿业开发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矿业开发环境。一要严查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要重点围绕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行为,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二要严禁违法出售、出租、转包煤矿或以扩股、合作等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行为。采矿权流转必须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变更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违者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要将源头预防与专项整治结合,加大安全生产监管。要对煤炭企业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杜绝技术工艺落后、带有先天性安全隐患的项目进入市场。在项目建设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和评估制度,防止从项目开工时就留下安全隐患。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群专结合,吸收专家、发动群众,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建立和落实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投入机制,使之制度化、日常化。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维护矿业秩序”、“机电设备管理”等专项整治大会战,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查找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构建环境友好宜居矿区。一要严格监管矿山企业实行清洁化生产和循环利用,所有生产矿井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要达标排放,防尘防燥措施要落实到位。矿山矸石、尾矿要充分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疏干水及工矿用水要实现循环利用。二要加强矿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通过设置防风抑尘网、配备洒水车洒水降尘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中的粉尘污染;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制度,在矿山露天开采过程中要逐步实现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工作。重要城镇周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过境河流及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场绿化及景观美化率要达到80%以上。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开展采坑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加强煤矿井田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实现矿区道路全硬化,重要运煤道路沿线全部绿化;矿区道路两侧私搭乱建违章设施要依法拆除;建设标准化矿区综合服务区。三要积极倡导矿山企业实施绿化造林种草,使矿山企业种草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四要进一步加大重点老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区域治理力度。要抓紧编制完善全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按照规划积极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实施治理恢复,达到治理一片完善一片的目标。五要同步开展绿色矿山示范试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力争用1至3年时间先行完成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不断推进绿色矿山各项工作,于2020年实现全旗绿色矿山目标,使全旗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协调化解矿群矛盾,维护矿区农牧民利益。一要认真做好矿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以人为本、防微杜渐”、“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矿区察民情、访民意,排除影响矿区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随时受理矿区群众的举报,及时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维护矿区的和谐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二要完善矿区农牧民补偿机制,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免除失地后顾之忧。征地补偿要严格自治区有关标准上限执行,并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及办法,确保征地程序合法,补偿标准合理,补偿落实到位。要逐步建立农牧民环境污染补偿机制。根据污染程度,采取征用搬迁、租赁等方式给予草牧场、土地受污染农牧民以合理补偿。三要根据煤炭矿区规划和发展需要,把矿区移民搬迁作为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根本举措,有计划地将矿区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实行“四个一”移民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找到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实现和谐搬迁,确保搬迁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四要积极探索农牧民持续增收途径,建立农牧民持续增收长效机制。认真解决好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就业问题,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当地政府要将矿区农牧民及子女纳入当年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中,先培训、后就业。积极探索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以土地、草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开发,鼓励旗区人民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或经营辅助工程公司,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当地政府必须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五要强化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主动服务致力构建和谐矿区、和谐社会。要明确矿山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其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鼓励其将一部分经济效益转化为环境效益、科技效益、社会效益,投入到利国利民工程上去。同时,宣传教育农牧民支持矿山建设发展,维护矿山企业正常合法开发活动,实现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和谐共处。

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荒漠化、沙化等综合治理,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面积和沙化面积。一是继续实施重大生态系统修复。继续推动毛乌素沙地、干旱硬梁区和丘陵沟壑区的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继续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推动草原生态系统的恢复,完善北方生态保护屏障的功能。二是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扩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面积,并进一步规范煤炭、高矾土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三是加强大气、水、土壤等保护和污染治理。以解决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为重点,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实现污染物减排由总量控制向环境质量改善转变,提高环境质量。四是开展农牧区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新老城区和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城乡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五是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推进防灾减灾监测站、监察队、监控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安全监督站应急能力和放射源数据库的标准化建设,增加人员比例;优化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实用可行的预案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加强防灾减灾专家队伍建设,为妥善应对各类事故提供科学建议;提高防灾减灾装备水平,建立完备的应急装备体系,探讨建立区域环境保险体系下的应急装备与物资的互助体系。

七、构建生态文化体系

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高生态文明的普及率,将生态文明和地区传统文化结合,培育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一是弘扬传统生态文化。伊金霍洛旗是以蒙古民族原始宫廷文化、祭祀文化和民俗礼仪文化为特点的蒙古族传统文化富集的地方,是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文化,加强蒙古族传统文化传承,继承其“天地人和”、“保护自然”等生态思想,能助益人们建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从而形成健康美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二是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进一步推动全旗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增强文化产业领域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区域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成为提高综合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也将产生典型示范意义。三是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和宣传。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计划,依托各类教育平台,广泛开展面向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生态文化教育和知识培训,实现生态文明教育大众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加大报刊、广播、电视对生态文明的宣传,设立生态文明相关的栏目和节目,开展有关生态文明推广。开展生态宣传周活动,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动物日、地球日、湿地日、防治荒漠和干旱、全国植树节、爱鸟周及自治区、植树周等生态主题日开展活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理论研讨、展览展示等活动。四是倡导绿色生活。引导民众树立绿色增长、共建共享的理念,培养民众形成绿色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使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节约资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让人们在充分享受绿色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履行好应尽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实现广大人民按自然、环保、节俭、健康的方式生活,践行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绿色消费、环保选购。五是完善生态文化保障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的力度,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优化生态文化制度体系建设,加大工作创新力度,推进制度设计研究,突出创建特色,不断提升全旗公共文化建设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水平。

八、夯实基础能力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各方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加强生态文明相关的统计、监管、标准体系和执法等基础能力的建设。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创建生态文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牵头组织实施生态文明体系建设。通过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安排、措施、进度和问题等,减少方案实施的阻力,提高效率,有力推进规划与政策的衔接,推动生态文明工作的落实。二是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文明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特别是资源和环境类的各项指标,推动生态文明指标体系统计制度的建设。完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森林碳汇等统计工作,支持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工作等。加强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提高旗区、部门间的数据收集、分类、处理能力。三是增强监测、监管实力。重点提升环境统一监控、监测能力,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快机动车尾气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实施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等安全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四是完善标准体系。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加快完善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以资源环境和生态建设为重要内容的环保标准体系。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形成一批便于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标准簇”。五是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基层生态文明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巡护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的刚性和权威,积极开展节能环保等后督察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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