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工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概述

工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概述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女职工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际劳工组织从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先后制定通过了数个专项生育保险公约或建议书。此时的生育保险制度虽提高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但仍继续保留了产假期间生活待遇及医疗服务费用由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的传统做法。
工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概述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主要是为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给予产假,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使胎儿得到正常的孕育和出生,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一)国际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保护生育措施始终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国际劳工组织从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先后制定通过了数个专项生育保险公约或建议书。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3号公约,即《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这是第一个国际生育保险法案。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在第3号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第103号公约,即《保护生育公约》(1952年修订);同年,通过了第95号建议书,即《保护生育建议书》。根据形势的发展,为进一步保护劳动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承认成员国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上的差异,以及企业的差异和国家法律的惯例在生育保护方面的发展,2000年国际劳工大会对1952年第103号公约和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进行了修订,通过了第183号公约,即《保护生育公约》和第191号《保护生育建议书》。与以前的公约和建议书相比较,新的公约及建议书在许多方面更加强了对生育保护的要求及扩大了生育保护的覆盖面。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对生育保险待遇做出的规定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即产假假期、生育津贴、哺乳时间、就业保护、产期健康保护。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新中国建立初期,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对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始建于1955年,当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的通知》,其内容与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项目和待遇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和双生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也由所在单位负担。

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保健水平的提高程度,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统一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将女职工的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并对多胞胎生育的、流产、哺乳时间、孕期劳动保护和产假工资待遇做出新的规定。

1988年,劳动部下发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此时的生育保险制度虽提高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但仍继续保留了产假期间生活待遇及医疗服务费用由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的传统做法。

我国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着一定的联系。如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也有一定的联系,如《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及现行制度

1.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提出

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和竞争机制的引入,女职工生育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的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下岗女职工增多、女大中专生就业难等问题更加突出、女职工生育费用全部由所在企业承担的办法,已不适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这种制度造成了企业因招用女工的数量不同而承担生育费用的畸轻畸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同时导致在劳动组合中女职工被较多编余和一批优秀的女性被拒之于企业大门之外,影响到女性的平等就业,侵害了她们的劳动就业权利。

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总工会和部分省市总工会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87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对50年代制定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即用社会统筹或税收调节的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假工资、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检查费等,由所在企业承担改为由社会统筹支付,以均衡企业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该建议引起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2.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提高了人们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了生育观念的转变,使女职工对人类再生产的贡献进一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合理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缓解、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同时,推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维护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女性就业难的矛盾。三是使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共同成为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四是进一步推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促进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休假、津贴等待遇的落实。五是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人口素质的提高。

3.生育保险的特点

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有五个子项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其中生育保险是女职工专门享有的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对象的特定性。生育保险是与职业妇女相关联的一项保障制度,其保险对象只限于孕产女职工,即只为女职工因生育行为而致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而且还必须是合法结婚者才能享用。合法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是符合法定婚姻年龄要求的已婚合法生育女职工。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给予男职工一定的带薪假期以照顾妻子。

(2)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这是因为孕产女职工通常是健康人,其孕产过程通常也是由一系列正常的生理变化构成,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这与疾病保险提供病理医疗有很大的区别。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不能提前或拖后;其经济补偿水平要高于疾病保险待遇。

(3)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为享有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即生育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要求流产。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职责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生育保险制度,调整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由企业、个人、社会各负担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因此,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为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1)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和生育产假三部分组成:

①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产假(流产)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②生育医疗费用。是指由医疗机构向女职工所提供的妊娠、分娩及产后医疗护理费用。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流产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我国的生育保险,为妇女提供从妊娠到分娩的大部分医疗服务费用,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新生儿的正常生长起到了保护作用,对优生优育,计划生育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③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休息假期,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还可以分散生育行为给女职工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从而消除企业与生育女职工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使她们不致因生育而失业。

(2)管理机构

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3)生育保险的覆盖人群和限制条件

社会保险的本意是要惠及全社会,但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还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尚未覆盖全社会,尤其是生育保险的普及和推行时间不长,只能限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享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越来越广。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生育保险的主要限制条件有:

①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②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生育才能享受的,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此,国家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③女职工所在单位要缴纳生育保险。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那么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花费就要由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全额报销。

(4)企业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其缴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但是,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①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②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并受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条件限制。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③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经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

④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⑤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6)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

一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承认。妇女生育是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她们为人类社会的存续、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劳动,社会应对她们给予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二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提高整个社会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不致因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保健指导,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尤其对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女职工,做必要的检查等,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保护胎儿正常生长,保证了下一代人口素质。

四是社会统筹可以减少企业负担。我国妇女职业卫生科学研究表明,职业妇女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状态直接影响到出生人口的素质。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妇女职业健康采取漠视态度,而妇女个人在面对就业压力时,常常无奈地选择以牺牲健康换取收益。如果说对生育行为的劳动保护存在大量问题的话,那么对类似经期保护这种因生育功能而产生附加生理负担的劳动保护则更显薄弱。要解决人类发展与现实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立法的关注。

实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的社会统筹,能从根本上给予女工劳动保护的物质保障,同时减轻用工单位对“性别亏损”的担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