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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及私营企业是目前许多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薄弱环节。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一是招工避开女职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
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一、我国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颁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女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更加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仅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法规,而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这一时期,成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建设的重要时期。目前实施的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7月以国务院第9号令的形式颁发的。该法规是集我国建国以来30多年的经验教训而颁布的第一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项法规。

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1990年劳动部以劳安字〔1990〕2号文下发的文件。该规定对女职工及处于经期、已婚待孕、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应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③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利益等做了明确规定。

④为配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还颁发了三个文件:一是《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是劳动部于1988年9月以劳险字〔1988〕2号文的形式颁发的。它对孕、产女职工的休假、工资待遇及有关费用的报销等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这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起草的,后经劳动部修订,以劳安字〔1989〕1号文的形式下发的。三是《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是劳动部和纺织部于1990年以劳计字〔1990〕37号文件的形式下发的。

⑤《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是由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于1993年11月联合颁发。该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制定的。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经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颁发的,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有明确规定。

⑦《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由劳动部1994年颁发,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该法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做出了具体规定。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3号令的形式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女职工婚前、孕产期、母婴保健作了具体规定。

二、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着力构建了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新格局。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还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普遍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而一些规模较小的乡镇、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令人担忧。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及私营企业是目前许多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薄弱环节。根据部分产业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进行的大量调研,调查显示五大问题比较突出:

(一)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

在劳动用工方面侵害女职工劳动权利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却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对职工的义务规定得多,权利规定得少。

(二)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

(1)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差,职业安全无保障。一些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及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业还对女职工进行人格侮辱,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一是一些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主要集中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二是部分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部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缺失,部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有些企业出现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时发放、卫生设施改作他用的现象。如有的企业原来每年为女职工发放劳保用品,现在二至三年才发放一次。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和粉尘环境中工作,且劳动保护设施不完善。

(3)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落实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部分公有制企业也不能坚持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有些甚至取消了妇科病检查。

(三)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1)经期保护得不到重视

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冰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产假和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的报销均未按规定执行,不按要求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

(2)孕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一是招工避开女职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据河北省对96家企业的调查,无孕、产、哺乳期女工的企业占到79.2%。二是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女工怀孕后离开企业,不能享受任何待遇。

(3)产假待遇落实困难

一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无力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大多非公有制企业则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

(4)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

因受计时、计件工作的影响,一些女职工哺乳时间得不到保障。有些企业取消了哺乳时间或将哺乳时间累计扣工资;有的企业虽给哺乳时间,但不减劳动定额,女职工只好放弃哺乳时间。

(四)部分企业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侵害

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强迫女职工加班,对怀孕女职工也不例外,甚至出现了不加班就倒扣工资的现象;有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劳动定额偏高,迫使女职工只能靠加班来增加收入。在这些企业中法定节假日、休假难以保证,加班费也难以兑现。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有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还有的长达90小时。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这些现象在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最为突出。

(五)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不断发生,有些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对职工要求十分苛刻,女职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受惩罚、打骂、搜身等,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据全总统计,截至2008底,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五年来县以上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参与处理涉及女职工案件33950起,结案率超过90%。

从公有制企业来讲,女职工劳动保护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部分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弱化现象。一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女职工产假工资受到冲击和影响;一些企业女职工的孕产期医疗检查费用不能全部报销,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生育费列入个人医疗包干费用之中;有的企业男女内退年龄差距过大,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是在效益滑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难以落实。许多企业女职工连工资都拿不到,更谈不上“四期”保护。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性别歧视是造成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侵害的重要原因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需要在劳动过程中给予保护和在其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因而,加大了用人单位使用女职工的劳动力成本,使女性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一些企业不愿招用女工或招工避开女性生育期,使用女职工“黄金年龄”段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用工制度改革后,规范的用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在传统性别歧视的影响下,一些企业肆意提高女性就业门槛,把招工变成了“选美”,在减员中则将女性优先,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

(2)法制建设滞后制约着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

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滞后于形势发展,影响了法律法规发挥效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施中因缺乏可操作性或与实际脱节而难以遵循,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执法和监督体系滞后,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规范,对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不足,执法监察力量薄弱,不能对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使有关法律不能落实;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又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及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致使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

(3)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难的原因各异

近年来,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受经济效益影响,致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滑坡。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难以保证,致使以往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无法落实。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部分经营者素质偏低,在生产经营中急功近利,只考虑企业效益,漠视国家法律,不知法或不守法,再加上在这些企业工会和女职工组织的组建率较低,有些企业虽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但由于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兼职较多,人员变动频繁,缺少培训,难以真正发挥组织作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缺失,在企业决策层中女性代表缺位,有关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难以在决策层中表达,也难以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上体现。

(4)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影响和制约了女性就业和特殊利益的落实的难度

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均衡企业负担,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试行多年,因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生育保险未能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起纳入社会保险强制征收,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因此企业和女职工仍有后顾之忧,女性就业和特殊利益的维护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5)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偏低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难度

一些女职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有的女职工为保住饭碗,不惜以牺牲自身的权益为代价,明知企业有违反法规的做法也不敢站出来说话。有的女职工因不了解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政策,怀孕后便主动辞职离岗。女职工的这种退避和妥协助长了一些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了女职工组织维权的难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女职工权益保障中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做好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同时,要配备专兼职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落实;监督协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监督行政部门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生产管理中去;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好妇幼保护设施;配合卫生部门,经常对女职工进行妇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定期普查、普治妇科病制度。

三、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做好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工会要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从而使这项工作更上一层楼,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针对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是非公有制企业和部分公有制企业,主要对策是加大六个力度。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途径,积极向企业经营者和职能部门宣传《劳动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各级女职工组织应积极参与和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的制定,以使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一方面使各级领导提高认识,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使女职工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向企业的女职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加大源头维护的力度

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源头维护的力度。针对原有集体合同中保护女职工的条款过于原则、笼统,不利于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状况,女职工组织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确定了由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以推动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完善了女职工维权的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积极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坚持把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文本中,并积极争取女职工委员会委员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真正维护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管理权。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加大对新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全面制订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组织女职工参加特殊疾病互助保险。

(三)加大普及健康知识的力度

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把普及女职工健康教育作为加强新世纪新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一是针对女性不同时期生活和心理特点进行“四期”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女职工科学健身,增强保健意识;二是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是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及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建立工会内部的群众性法律监督组织网络体系,加大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条款落到实处。

(五)加大办实事的力度

办实事是体现工会女职工组织特色、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落实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提案,监督行政执行已经通过的决议。

(六)加大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力度

女职工组织在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业女职工的“娘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首先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步伐,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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