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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中,仍应把重点放在推动生育保险立法上,从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和要求。
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工会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级工会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广泛宣传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全国总工会及各省市工会深入企业,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1988年开始,全国总工会和各省市工会多次通过工会系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提案和议案。2005年向全国政协会议提出了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提案,并积极参与、推动有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1992年全国总工会向劳动部提出了关于加强对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指导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分批地在全国推行的建议。1995年,全国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生育保险政策的出台,参与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但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许多艰巨的任务。

一、当前生育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行政规章,国务院还下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提出了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具体目标。但这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一些实施生育保险的地区虽然覆盖率高达90%以上,但企业和职工的覆盖率却较低。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单位、部分大集体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相当一部分企业、单位被排斥在外。特别是乡镇企业以及广大农村,约有80%以上生育女职工未享受到这一权益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各地的妇女生育保险机制发展不平衡,有很多仍采取企业单一负担方式,这也是用工单位考量雇用成本、不愿招收女工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众所周知的现状是:虽然生育保险在《劳动法》中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个险种并列,但在具体执行中却是最被忽视的。一方面是立法滞后影响了生育保险的推进。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已十余年,目前仍处在试行阶段且不完善。其立法层次、效力级别低,覆盖面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生育保险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给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些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金,支付水平偏低;基金收大于支问题突出,结余现象普遍存在;基金社会化管理水平低,生育保险金领取手续繁琐,给企业和女职工带来不便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到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和生育保险作用的发挥。

由于当前生育保险范围的局限,相当一部分就业女性的生育和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单位特别是外资企业等,对孕产期、哺乳期女工进行解雇、减发工资、调换岗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经常出现。2003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因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形式的多样化而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和保证,影响了女职工生育社会价值的体现和母子身体健康。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既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稳定,也不利于家庭和睦幸福与稳定。

二、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立法。应当大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建立20多年来,在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医疗保险也有了突破性发展,但生育保险却是其中最薄弱的项目。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中,仍应把重点放在推动生育保险立法上,从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推动《社会保险法》立法,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确立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共同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强制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建立起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生育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和要求。

进一步加强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生育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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