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十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立案侦查权。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的决定。

(3)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如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和对监狱、看守所及劳教、劳教机关的监督权。

(7)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

(8)司法解释权。即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解释在坚持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