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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性质与职权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全国唯一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行政领导与管理权作为国务院职权的主体部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政府的性质与职权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九、人民政府的性质与职权

这里所讲的人民政府专指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称。按管辖权力范围分,政府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一)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及其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国务院的性质以及国务院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执行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批准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法律法规。它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是从属关系。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向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并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当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与宪法、法律发生相抵触的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作为全国唯一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对国家各个领域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统一领导,有效地实现了国家意志,保证了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的统一。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国务院由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8个部门组成。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具有18项职权,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的授权,对行政措施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发布决定和命令。

(2)行政提案权。国务院就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任命或免去国务院有关组成人员,应对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行政领导与管理权。行政领导与管理权作为国务院职权的主体部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务院有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与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二是国务院有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外交、国防等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4)行政监督权。对于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进行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和命令。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各级政府都要忠实地贯彻和执行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

(5)人事行政权。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权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个别地方试点乡、镇长的直接选举,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自1994年起,各级地方政府机构相继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合理划分职权,理顺各种关系;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政府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以及当地的实际需要还拥有以下自治权:(1)行政立法与制令权;(2)行政变通执行权;(3)语言文字自主权;(4)培养人才和任用干部优先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经济建设自主权;(7)财政自主权;(8)文化教育自主权。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政府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以及当地的实际需要还拥有以下自治权:(1)行政立法与制令权;(2)行政变通执行权;(3)语言文字自主权;(4)培养人才和任用干部优先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经济建设自主权;(7)财政自主权;(8)文化教育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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