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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甘肃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三点建议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再者,乡镇人大每年组织代表开展的各项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工作需要制订计划,需要讨论研究决定,需要组织实施。这就需要在修改的《条例》中明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的职权,这一职权必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近年来,皋兰县各乡镇根据乡镇人大代表的提议,乡镇人大工作也列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进行审议。
修改《甘肃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三点建议_点滴集

修改《甘肃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三点建议

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甘肃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皋兰县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就修改《甘肃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困扰乡镇人大工作的几个问题

1.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定位有待明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除了在会议期间发挥作用外,闭会期间也是存在的。再如,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都需要大会主席团处理,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能处理人大的日常工作。

2.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工作如何开展有待明确。人大工作遵循“集体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原则,依法办事。《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大主席主要承担着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本县实际情况是,每个乡镇只配备了一名乡镇人大主席,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开展人大工作时,需要人大讨论决定的事很多,乡镇人大主席只能独撑门面,唱独角戏,既有工作行为,又有个人行为,“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乡镇人大主席在工作中有些力不从心,思路不够广,考虑不够周全,局限性较大,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处于一种尴尬局面。

3.《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如果每行使一项职权都要召开人代会,需要消耗地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符合实际。就皋兰而言,乡镇人代会一般在当年年底召开。由于乡镇工作要服从县上的安排部署,拟订的各项计划都要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衔接,根据县上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人代会召开前,无法制定详细的本乡镇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建设计划、财政预算、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待县上下达后,乡镇制订好各项计划,需要人大进行审查批准,需要跟踪落实。再者,乡镇人大每年组织代表开展的各项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工作需要制订计划,需要讨论研究决定,需要组织实施。这些都是本县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乡镇人大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二、修改《条例》的几点建议

笔者从事人大工作多年,了解乡镇人大工作的困境,根据本县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供修改《条例》时参考:

1.要为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赋予一定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十五、十六条就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作了规定。从法律的层面理解,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是存在的,但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我们可以通过召开乡镇人代会,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某些职权授权于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如制订年度乡镇人大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调整部分财政预算变更,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和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组织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组织代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等等。这就需要在修改的《条例》中明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的职权,这一职权必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这样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作为常设机构,可以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也没有抵触法律。

2.要对乡镇人大工作报告进行定位。近年来,皋兰县各乡镇根据乡镇人大代表的提议,乡镇人大工作也列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进行审议。实践证明,这样有利于征求到代表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议,有利于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有利于推进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乡镇人大应不应该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报告什么内容等法律没有明确,能否予以界定。现实中,我们有的乡镇以人大主席的名义向大会作报告,有的乡镇以人大主席团的名义向大会作报告,做法均不统一。笔者认为,既然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授予一定职权,乡镇人大工作就不应该是人大主席的“述职报告”,应该是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行为,由主席团委托人大主席向大会报告工作,更为合理。

3.要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应召开两次。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建议乡镇人代会每年举行两次,一次在上半年,另一次在年底。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前面所建议的乡镇主席团只行使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没有全权处理。因此,上半年召开乡镇人代会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半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也可以决定一些前次人代会没有决定到的重大事项,以便政府组织实施;还可以就年中乡镇人事变动,选举乡镇长、个别副乡镇长,以便于新到任的正、副乡镇长顺利上任,名正言顺开展工作。下半年,召开第二次人代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决定涉及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等等。通过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既有利于决定本年度本乡镇的大事要事,又有利于加快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发表于《人民之声报》2009年11月27日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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