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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组织生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要素,是一系列有关角色行为的规定,用以指导社会中各种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行为模式。规范系统通常包括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社会舆论、传统惯例等,还包括各种准则、章程、条例、法律、纪律等。它首先是由人们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明确设定、成文规定的,带有较为明确的目的性,约束社会角色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就是所谓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_社会学教程新编

一、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

社会制度是一个系统,它由各种不同的要素构成。一般来说,社会制度的基本要素是规范系统,而观念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等也与之密不可分,上述的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它们之间的协调程度和状态直接影响着社会制度的功能。

(一)观念系统

观念系统是社会制度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是用来阐明其制度的终极目标或价值要素的系统。其中的价值要素是人格和文化中的核心要素,是制度的灵魂,通过对社会地位、角色及利益关系的评判,体现社会的普遍价值。社会制度的观念系统通常不是专门设定的,而是体现在一系列社会学说、理论或思想之中,特别集中地体现在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不同的观念系统。从宏观角度来说,资产阶级凭借“自由、平等、博爱”的先进思想从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夺取了政权,而无产阶级则是在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的理论武装下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从微观的角度来说,某一具体领域中的制度也蕴含着其特有的价值观念。例如学校教育的背后总有一整套文化观念作为支持,包括培养目标、校规、校训,甚至于教师敬业精神等,都充分折射出这一制度的灵魂。张艺谋的电影《一个都不能少》中,不能让任何一个孩子辍学就是那所山村小学得以存在的精神核心,如果没有这种观念的维系,那么学校可能早就瘫痪了。学生在学校中学习、生活,必然会感受到这种无形的影响,这是一个集体内在的要求,促使学生不知不觉地实现观念内化,做出符合集体目标的行为选择。

(二)规范系统

作为制度灵魂的观念系统是看不见的,必须外化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规范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实际起作用的要素,是一系列有关角色行为的规定,用以指导社会中各种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行为模式。规范系统通常包括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社会舆论、传统惯例等(上述大多是不成文的规范),还包括各种准则、章程、条例、法律、纪律等(上述大多是成文的规范)。在一个正式制度中,某些规范是稳定的、明文规定并公布出来,要求大家坚决执行的,如学校管理制度中的《学生综合考评条例》,《考试违规处罚条例》等。同时,另一些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却时时处处影响着我们,被我们默默地遵守,如在自习室中保持肃静,碰到师长要礼貌问候等。前者属于正式、公开的规范,如果触犯就会受到校方的严厉制裁;后者属非正式、隐蔽的规范,如果违反不会受到正式的处罚,可能会引起他人的冷眼相待而已。

社会中通常的规范形式包括习俗、规则、道德与宗教、法律等。

社会习俗指社会生活中的一般习惯和风俗。它包括岁时节令、婚嫁礼仪、社交庆典、饮食起居和日常交际等方面。社会期待人们遵守习俗,但是习俗对不遵从现象有着较大的容忍度。那些不遵守某些社会习俗的人,一般不会被当做道德堕落或被当做罪犯看待。

规则与社会习俗的约定俗成的性质不同,它是一类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它首先是由人们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明确设定、成文规定的,带有较为明确的目的性,约束社会角色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就是所谓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次,关于规则的解释,往往以参与此类行动的人们的自身利益为依据,规则的设立,常常是为了调整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规则对于行动的参与者来说,具有一种外在的约束性,违反规则通常都会受到明确的惩罚。

道德规范或宗教既可能表现为一种习俗,也可能表现为明文的规定,但是它与一般的习俗或规则的区别在于,道德或宗教规范带有更为明显、更为强烈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与社会习俗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反应的制约,由人们的普遍舆论、共同意识来维持。不同的是道德和宗教以人们所普遍信奉的价值原则、价值标准为前提和基础,调整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约束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的行为关系。同时,宗教规范的维持,除了人们普遍的精神信仰外,还受到来自政治的或宗教的权威的影响。

法律的基本构件是规则,它是由某一政权正式颁布、并受到国家权力机构支持的一系列重要规则之总汇,其中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规定、条例不得与之相冲突。法律总是通过强制性的权威手段,去仲裁、调整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之中的利益冲突、利益矛盾。违反法律的人,所受到的惩罚都十分明确而严格。法律的强制性与一般规则的强制性或外在性不同,它总是来源于国家或政府的权威,有专门机构来执行与维护。

(三)组织系统

组织系统是社会制度的实体部分。“Institution”本身就有机构、组织等意思。制度是包括组织与设施的,它们是观念和规范的载体。组织系统包括组织的管理者、职能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的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制度的组织系统是制度的执行者和推动者。一项社会制度是否能够顺利运行,除了必须具备一套令人接受的观念系统,一套合理有效的规范体系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一套分工严密、权责清晰、效率超前、领导有方的组织系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种制度的应有的规范和协调职能。

“组织是社会制度中的主体。在制度的运行中,制度的实施者是一定的政府部门与组织机构,他们按照内化于组织目标中的价值观念与原则,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度与具体的规程,采用奖惩的手段对社会关系与人们的行为进行定向的管理。首先,奖惩是制度的力量源泉。它是社会对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行为后果处理的基本方式。任何制度都是一种奖惩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奖惩是制度的本质。奖惩的依据是原则、规范,奖励的对象是原则中倡导的部分,惩罚的对象是原则中禁止的部分。倡导与禁止的中间地带是容忍,容忍的宽窄是制度弹性程度的标志。其次,权威是制度的保证因素。执行制度的政府与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威。权威不是来自于个人的威望或信誉,主要来自于组织与机构被人们认同的精神力量。”[13]

(四)设施系统

社会制度的执行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组织及设施。设施系统是社会制度运作的空间场所和物质基础。设施系统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用性的物质设施,如政治制度的政府、军队、法庭、监狱等;经济制度的货币、银行、公司、工厂、商店等;宗教制度的教堂、神庙、神器、经书等;教育制度的学校、教学楼、图书馆、教科书等。另一类是象征性的设施,显示制度的权威和特征,具有强烈的感召力,例如国旗、国徽、军旗、党旗、校徽等,它们是组织观念系统的物化表现,都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在其作用范围内能够起到团结一致、增强凝聚力的作用。

上述四个基本要素是从理论角度进行的划分,现实中的社会制度是以上四个要素结合而成的,无法也没有必要进行严格区分。对于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来说,制度的四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观念和规则构成制度的“灵魂”,组织与设施构成制度的“躯体”,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会构成一个有血有肉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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