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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意识的思考

时间:2022-04-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规范意识的思考[1]——语言传播杂记之二十五广播电视传播,是一种社会行为,为了社会,参与社会,它不同于友人之间的谈话,也迥异于亲人之间的絮语。因此,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树立规范意识。阉割了规范,必定削平了美感。不过,普通话自身也有规范与否的问题,普通话并不拒绝“取其精华”。作为大众传媒的公众形象,树立规范意识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义务。

关于规范意识的思考[1]——语言传播杂记之二十五

广播电视传播,是一种社会行为,为了社会,参与社会,它不同于友人之间的谈话,也迥异于亲人之间的絮语。它是媒体与大众之间的公开交流,要服务大众,更要引导大众;让人人可以听,更要让人人能听懂。因此,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树立规范意识。

规范,有自然形成的,如天体运行、花开花落、人类呼吸、饥餐渴饮……有社会约定的,如伦理礼仪、法规体制、风俗习惯、语言文字……规范就是自由。在生存中,在生活中,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的一员,完全脱离了自然人、个体人的孤独无助、我行我素的状态,个人意志、个人愿望、个人行为、个人形象都已经纳入了社会的共生共存之中,同社会相悖的一切,只能抛弃、掩藏、消融、化解,否则肯定会被社会拒绝。

规范,有政治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等,语言文字规范,是在这些规范的前提之下,约定俗成的动态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强调规范过程。在规范的过程中,逐步达到新水平、新高度。规范过程,并非使人们进入谨小慎微的无奈境地,好像动辄得咎。事实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世界上,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各种规范。大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小到“交通规则”,无一不在使人们的生活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秦始皇的“书同文”、“车同轨”,给后人留下了多少辉煌!如果各行其道,能有今天的进步么?

规范,不应肤浅地理解为“同一”,不应武断地指斥为“刻板”。有些人非常喜欢游戏,但是又十分反感规则。他们认为规范是一种枷锁,限制了人们的创造,扼杀了人们的个性。他们愿意玩无规则游戏,任意驰骋而毫无约束。特别是把“规范化”同“个性化”对立起来,似乎二者水火不相容,一说规范化就意味着没有了个性,要有个性就必须打碎规范。这样,规范和个性都变得唯我独尊了,都成为遗世独立了,这是一种误读。难道象棋特级大师们只有突破“马走日”、“象走田”的规则,才会表现自己的个性优势么?那些固定不变的规则,可以任人随意更改么?

个性,只有在整个社会各种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只有在整个社会共知共识共享的契约中,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必须体现共性,失去了共性,个性就会飘忽不定,就会离群索居。尊重和鼓励个性的发展,决不是主张取消共性。这应该是最简单的、最基础的常识。

目前,对于节目主持人的评价,就有忽视共性、轻侮规范的倾向。具体评论某一位节目主持人,完全可以不涉及规范化与个性化的关系,只要点出他们的特点、优长,也不妨碍赞不绝口、拍案叫绝。如果非要张扬个性,也没有必要千方百计地否定规范。现状是,有些节目主持人,由于过分轻视规范化、过度追求个性化,已经陷入了自我膨胀的泥淖,急需对他们大叫一声:“请注意有声语言的规范!”而不应该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规范,一般人总局限于字音的准确,而无视它应该作为审美的基础。我们一再强调,只有“信息共享”、“认识共识”,才可能产生“愉悦共鸣”。

一方面,似乎只要字音准确就是规范;另一方面,以为不规范也能产生“美感”。这样就营造了一种氛围:达到规范者,不过雕虫小技而已;生产“美感”者,必有学富五车之才。阉割了规范,必定削平了美感。缺乏美感,既无特色,又无风格,怎能轻易推崇个性?美感,确实是“整体和谐”,各个层次、各个视角,都会纳入“整体和谐”的语境里。在审视中,可能各有所得,可能各见所失,但是,却不能赞美抛掷传统、远离规范的有声语言有什么“独特个性”,更不必“独具慧眼”,把其中的痈疽也叹为观止地誉为“艳若桃花”、“美若琼浆”。

现在,正流行的“港台腔”,原是港台人士努力学习普通话而尚未熟练的话语腔调。前后鼻韵不分、轻重格式颠倒、主次关系错位、高低长短无度,僵直生硬的无奈转而加强起伏跌宕的变化,综合起来造成“嗲声嗲气”。会说普通话的人们,完全可以使用标准的语音、词汇、语法、语调进行交际,还可以进入大众传播。可惜,对域外传媒的夸大其词,对殖民心态的追新猎奇,对强势媒体的自惭形秽,对庄重规范的无力创新,竟以“港台腔”招徕受众、哗众取宠,还振振有词地拿“大众文化”来辩解,这是对民族文化传统的亵渎,这是对普通话的丑化。

普通话的审美价值,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认同。虽然在推广过程中,时时遇到阻碍和干扰,但她那顽强的生命力,处处表现出她那简洁、准确、深刻、优美的品格,常常显示出她那抑扬顿挫、轻重缓急的乐感,达到审美层面的“民族化”、“风格化”、“意境美”、“韵律美”,更是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黄钟大吕”。方言虽有其特殊的审美意义,带有很浓厚的地域色彩,但那只是边缘文化的一隅,不能作为语言的主流形态。不过,普通话自身也有规范与否的问题,普通话并不拒绝“取其精华”。

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同新闻播音员、体育解说员一样,普通话都要达到一级甲等,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应例外。取得了规范的自由,就可以生长出千姿百态的、万紫千红的奇花异草,争奇斗妍。摒弃规范就是作茧自缚,无异于销蚀自我、萎缩生命,再好的种子也会过早地夭折。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应该视为“红灯停,绿灯行”那样的强制措施,而不应把规范化过程中的个别失当、一时不确,以“不科学”、”不合理”而全盘否定。任何规范都有这样的情况,从开始的粗疏到其后的精细,逐渐补充,逐步完善。要求一出台、一问世就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违背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何况语言文字又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规范化进程将是永无止境的呢!

作为大众传媒的公众形象,树立规范意识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义务。强化这种意识,才能够扩大语域,加大活力,深化气韵,灵动交流,不但能够成为使用语言文字的表率,而且可以不断创作出继承祖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精品!这样,众多的“语言大师”、“语言艺术家”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注释】

[1]原载《现代传播》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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