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已将安眠酮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的第二附表进行严格管理,并已有17个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进出口。据查,我国在部分地区也曾发现滥用安眠酮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安眠酮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自文到之日起,安眠酮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统一经营,供应医疗单位。各医药公司门市部、药店剩余的安眠酮,按本规定第二条售完为止,不得零售。

(卫生部1996年10月22日[96]卫药字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海南行政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安眠酮是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滥用此药的现象,被贩毒者当作毒品销售、使用,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已将安眠酮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的第二附表进行严格管理,并已有17个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进出口。据查,我国在部分地区也曾发现滥用安眠酮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安眠酮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停止生产安眠酮及其制剂,撤消批准文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2)现有的安眠酮只准供应县医院(含县)以上的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得转售,不得出口。

(3)自文到之日起,安眠酮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统一经营,供应医疗单位。各医药公司门市部、药店剩余的安眠酮,按本规定第二条售完为止,不得零售。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准经营、销售。

(4)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擅自制造、销售安眠酮者,按照刑法第171条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请转知所属及辖区内各医药经营单位、医疗单位遵照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