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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与精英民主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20年6月14日,韦伯因患肺炎而与世长辞。在研究方法上,韦伯所倡导并运用的、强调科学取向的方法论对现代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韦伯主要从服从的角度来定义统治。韦伯认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因此,根据所要求的合法性种类的不同,服从的类型和为保证服从而确定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类型、统治的特点等也会出现根本的不同。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1864年4月21日,韦伯出生在德国东部的爱尔福特市。韦伯从小生活在一个知识分子的家庭中,他甚至有机会经常接触到俾斯麦时代一流的政治家与知识分子。韦伯自己回忆道:“我是中产阶级的一员。我能感受到自己是一个中产阶级,而且我历来生活的氛围就使我具有中产阶级的观点和理想。”[66]韦伯的父亲是德意志帝国的国会议员,母亲则是一位热心的新教徒。然而无论在政治观念上,还是在道德准则上,韦伯的父亲和母亲都迥然相异,这使韦伯的成长受到双重的影响:母亲的虔诚信仰使韦伯形成了宗教的倾向,作为博士和议员的父亲又使韦伯希望在政治上有所作为。结果,不但韦伯最终形成了一种“带有宗教福利倾向的自由主义政治观”[67],而且更为有趣的是,宗教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正是韦伯的两个学术关注点。

1882年,韦伯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在校时,韦伯选择了法律作为他的主修课程,同时也学习历史经济哲学。韦伯勤于学业,但亦有寻欢作乐的一面,甚至成为一个标准的纨绔子弟,且以酒量大闻名全校。[68]韦伯又先后就读于柏林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并取得正式律师资格。1891年,韦伯以《罗马农业史》的论文获得了在大学任教的资格,并先后在柏林大学、弗来堡大学等处任教。

尽管韦伯曾“抱着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参加到战争中去,但终因年龄太大而退了下来。韦伯还参加过一些政府活动,包括参加普鲁士新宪法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尽管广受爱戴,但在政治上,韦伯始终没能一展抱负。1920年6月14日,韦伯因患肺炎而与世长辞。

韦伯一生勤于学术研究,著作等身。德文版的《韦伯全集》计有三编:第一编收入了韦伯的著作及讲演,共有23卷;第二编收入韦伯的书信,共计10卷;第三编收入韦伯的讲课记录,共计2卷。尽管韦伯学术视视野广泛、涉猎庞杂,然而却基本形成了前后一致的主题。有人认为,韦伯著作的主题就在于世界祛巫和合理化,亦有人主张韦伯的主题有两个即资本主义和理性主义。我国学者韩水法则认为,韦伯学说并不止有一个主题,而是具有多个主题。[69]

在韦伯的著作中,以《经济与社会》一书最为重要。该书内容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韦伯的主要思想和研究成果,堪称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这本书的最主要的内容是韦伯对他的政治社会学观点的阐述,这部分内容占据了全书内容的三分之二左右。他的统治与合法性的理论、官僚制的理论、社会分层的理论都在这部书里得到了详尽的论述。

良好的教育背景使得韦伯广泛地涉猎了法学、经济学、史学以及哲学诸科。正像德国作家汉诺·福根指出的那样:“从马克斯·韦伯所学专业来说,他是法学家;从他从事的专门工作来说,他又是国民经济学家;而从1909年起,他就成为一个社会学家了。”[70]而且仅就社会学这一主题来看,韦伯的研究广泛地涉及政治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等诸多领域,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又有条理的学术大厦。韦伯在政治社会学、政治文化学等领域所做的开创性研究亦对后来的政治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研究方法上,韦伯所倡导并运用的、强调科学取向的方法论对现代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韦伯有意避开国家的起源、本质、目的一类问题,回避对政治事物作出价值评判,更加注重对政治问题的经验性分析和描述。正是从研究的科学性出发,韦伯提出并建构了最为著名,却又广受争议的公设:所有科学判断都必须是“价值中立”(value-free)的。韦伯明确指出:“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71]就其所研究的主题来看,个人价值、偏好以及成见既不能关涉到资料的收集,更不能影响其客观的评价。

(一)统治及其类型

韦伯主要从服从的角度来定义统治。他认为:“‘统治’应该叫做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的群体里,让具体的(或者:一切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72]因此,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统治正是从服从中获取利益。

就统治与服从的纯粹类型来看,服从的结果是一样的。由于种种利害关系的影响,服从被无条件地内化。在韦伯眼里,“服从”应该意味着,服从者不但为了执行命令而把命令的内容变为他的举止的准则,而且为了这一服从关系,服从者甚至不考虑自己对命令本身价值的看法。[73]

尽管服从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动机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统治的类型,其稳定的程度亦不相同。服从决定了统治的类型。韦伯认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然而作为被统治的个体,其服从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或是出于习俗,或是出于情绪,或是受物质利益的驱使,或是为了某种思想动机。因此,根据所要求的合法性种类的不同,服从的类型和为保证服从而确定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类型、统治的特点等也会出现根本的不同。[74]韦伯认为,在统治者和行政管理班子之间结合,出自纯粹物质的和目的合乎理性的动机,就意味着像通常那样,结合的持久性相比较起来并不稳定。一般还有其他的——情绪的或者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75]

在统治与服从的基础上,韦伯将合法统治分为三种纯粹类型。由于不同的统治与服从关系,它们具有以下性质:

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

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

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魅力型统治)。[76]

事实上,我们看到,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并非指的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指的是一种纯粹的状态。[77]在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真正以“纯粹”的形式出现过的统治类型;在现实中,服从的人们不仅因为各种各样的动机服从,而且统治者为了赢得成员对权威的服从,也常常会树立有利于统治的权威。韦伯指出:“任何类型的统治即任何服从的基础,都是一种有利于统冶者和统治者们的信仰——对‘威望’的信仰。”[78]然而这并不影响以“尽可能纯粹的形式”来确定概念。

从权威的来源上看,韦伯所谓的“传统型”的权威就是指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之上,并且得到成员的认同。[79]传统型统治包括那种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包括世袭制度和苏丹制度)、等级的统治等多种方式。

根据韦伯的理论,在传统型统治中,其成员成为“同志”,但他们是依据传统成为同志的,而不是建立在章程之上的“成员”。他们必须服从统治者,且仅仅根据传统服从统治者,而不是服从制订成章程的规则。而且统治者也严格地受传统的约束。[80]

在传统型统治类型中,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个人专断的,因此常常带有任意性。行政管理人员与统治者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主仆关系,统治者依据个人的好恶任命和晋升官员,其标准常常是依据与统治者的旧有关系或是对统治者个人的忠顺,行政管理人员亦没有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关系,也没有明确固定的权限和经常的、固定的薪金。

魅力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对统治者个人超凡的能力和品质的承认上。就统治者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关系来看,魅力型统治与传统型统治有着一定的相似性。既没形成专门的职业化官僚,亦没有形成固定的官员的任免与升迁机制,他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亦是随意的。因此,在韦伯看来,魅力型政治统治亦是一种非理性的统治形式。

魅力型统治富有革命性,有利于统治类型之间的转化。韦伯认为,平凡化的前提是“消除魅力对经济的陌生性”,这一过程使得魅力型统治团体适应需求满足的财政形式,适应具有捐税经济条件,逐渐转入平凡统治的形式——世袭的形式,特别是等级制的或者官僚体制的形式。[81]

(二)合法型统治

合法型的统治是三种统治类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亦是现代统治的最成熟形式。在这种统治形式中,服从建立在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统治的正当性成了有目的地设想出来、用具体形式规定下来并公布出来的普遍的法规的合法性”[82]。实际上,韦伯所谓的合法型统治正是建立在法律性原则和制度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第一,法律性原则。首先,统治以法律为核心。以法律为核心,统治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种权力。也就是说,法是抽象的、一般是有意制订成章程的规则的总体,司法就是把这些规则应用于具体的个案,行政管理就是在法律规则限制之内合理地维护团体制度所规定的利益。其次,法以理性为取向。这种法或是目的合乎理性,或是价值合乎理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这种法被制订为章程,同时又要求得到团体成员的尊重。

第二,制度性原则。在合法型的统治当中,发号施令的“上级”要服从非个人的制度,他的号令是以这个制度为取向的。相应地,这一团体的成员服从统治者,亦并非服从他个人,而是服从那些制度,并在制度赋予他的、有合理界限的事务管辖范围之内,有义务服从他;也就是说,服从者仅仅作为团体的成员,并且仅仅服从法。[83]

根据这两大原则,韦伯从规则和制度出发提出了合理统治的基本范畴。

第一,约束原则。即官职事务的运作受规则约束。

第二,权限原则。即官职事务的运作是在一定管辖范围之内,这一权限意味着:

a)一种根据劳动效益分工实际划定的承担劳动效益义务的领域;

b)并赋予大致为此所需要的命令的权力;

c)明确划定可能允许的强制手段和使用强制手段的前提条件。[84]

第三,职务等级原则。也就是说,任何机构都有固定的监督和监察制度,下级机构都有权向上级机构投诉或提出异议,上级机构需要作出相应的解决。

第四,议事的“规则”原则。议事需要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是技术性的规则或准则。

第五,财务分开原则。即在合理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班子同行政管理物资和生产物资需要完全分开,而且职务机关的财富与私人财富完全分开,办公场所同住所完全分开。行政管理班子的官员、职员和工人不占有实际的行政管理物资和生产物资,而是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向他们提供这些物资,而且他们负有报账的义务。

第六,在完全合理的情况下,不存在任职人员对职位有任何的占为己有。职务不是让官员占为己有,为自己的目的效劳,而是服务于工作。

第七,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档案和官员们的持续运作结合在一起,产生了办公机关作为任何现代团体行为的核心。[85]

(三)大众统治与精英民主

在韦伯看来,大众时代的来临是必然的,大众注定要成为统治者。就总的趋势来看,“民众的统治是……无可选择的”[86]。这种民主有着种种优点,既可以阻止形成一个封闭的“官员等级”,使普通人有机会担任官职;又可以使统治的暴力降到最低限度,以利于“公众舆论”的影响范围尽可能地扩展。[87]然而在韦伯看来,大众民主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既不能对官僚机构的监督和控制提供稳定而可靠的保证,又不能有效地选择那些具有专业技能的官僚行政人员,而且大众往往有强烈的感情因素,常常表现出非理性。因此,对民众统治的迷信就会使民主走向另一个极端。韦伯指出:

今天的情形是,所有的宪法草案都迷失于一种对——不是人民的,而是议会的——多数派不会失误和无所不能的几近盲目的迷信:这是另外一个极端,然而同样地反民主。[88]

韦伯批驳了那种认为民主就是普通民众更直接统治的意见。韦伯明确指出,民主并不是“民”尽可能直接的统治,或是“职业官员”统治权力的最小化。他断言:

在较大的团体中,在无组织的群众意义上的“民”永远没有自己进行过“管理”,而是被管理,只不过是变换选择进行统治的行政领导者们的方式,以及他或者更正确地说:他在当中的其他人员通过所谓的“公众舆论”能够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向施加影响的程度。[89]

韦伯坚决反对大众的直接民主制。社会的民主化与政治的精英化是同时出现的两种互相联系的必然现象。在韦伯看来,这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大众民主的发展需要政治家的指导和组织,民主越是大众化,社会越是官僚化,政治精英的作用就越是显露出来;反过来,精英政治的发展亦需要需要下层民众的支持和人民大众的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认为,恰恰是大众民主加强了精英的统治。

大众民主加强了政党精英对大众的统治。一方面,作为政党核心人物的政治领袖的地位上升,权力增大;另一方面,政党的官僚化的趋势会不断地加强,产生了韦伯所谓的“职业政客”。因此,大众民主的结果必然是“党的领袖尽可能直接的统治”[90]。韦伯认为,在大众民主的条件下,许多议会职能应交给政党,而在政党和议会之上的领导精英代表着新的观念和新的生活态度,体现着政党的职能。[9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最终倒向了精英民主。他明确指出:

一位人民选出的总统,身为行政部门、官员任命的首长,并且(可能的话)拥有搁置性的否决,解散议会和举行公民投票的权限,乃是真正民主的守护神;真正民主并非软弱地顺从于派系,而是服从自己选出的领袖。[92]

【注释】

[1]陈炳辉:《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的演化》,《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2]本书所称“后革命时代”大体指的是美、法资产阶级革命后到20世纪中叶的时间范围。

[3][法]查尔斯·S.迈耶:《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民主》,[英]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8页。

[4]转引自[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5~276页。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8页。卢梭曾经重复强调过这一点。[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44页。

[6]Jon Popper,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Anglo-American Democratic Thought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London:Unwin Hyman Inc.,1989,p.4.

[7][法]查尔斯·S.迈耶:《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民主》,载[英]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9页。

[8]根据亨廷顿(Samule Huntington)对民主化的描述,1828—1926年属于第一次民主化长波。Samule Huntington,The Third Wave,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91,p.16.

[9]Jose Ortega Gasset,The Revolt of the Masses,Notre Dame,I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5,p.42.

[10][德]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5页。

[11][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41页。

[12][美]爱·麦·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曾炳钧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6页。

[13][德]马克斯·韦伯:《政治论文集》,第291页。转引自[德]汉·诺·福根:《马克斯·韦伯》,刘建军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12页。

[14][意大利]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11页。

[15][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1页。

[16][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张慰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91页。

[17][美]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99页。

[18][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66页。

[19]同上,第165页。

[20]李强:《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页。

[21][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6页。

[22]同上,第57页。

[2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90页。

[24]同上,第289~290页。

[25]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 or k:G.P.Putnam’s S ons,1913,p.287.

[26][意大利]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2页。

[27]James Fenimore Cooper,The American Democrat,New Y or k:Harper&Brothers,1931,p.58.

[28]Ibid.,p.231.

[29][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4~5页。

[30][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8~49页。

[31][英]拉斯基:《思想的阐释》,张振成、王亦兵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51页。

[32][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8页。

[33][英]伯特兰·罗素:《自由之路》(上册),李国山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第86页。

[34][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19页。

[35]同上,第257页。

[36][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29页。

[37]张培刚:《评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参见[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页。

[38]在熊彼特的两部重要著作中都对帕雷托有所提及,他在《十位伟大的经济学家》一书中将帕雷托列为其中之一,对帕雷托作了重要的介绍;另外,在《经济分析史》《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等书中,熊彼特对帕雷托也有所提及。

[39][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41页。

[40][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70页。

[41][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72页。

[42][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72页。

[43]同上,第373页。

[44]同上,第390~394页。

[45]同上,第365页。

[46][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65~366页。

[47]同上,第361页。

[48]同上,第395页。

[49][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59页。

[50]同上,第396页。

[51]民主一词最早出现于希腊,指当时希腊城邦诸种制度中之一种。

[52]《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7页。

[53][美]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晚期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年,第5页。

[54][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15页。

[55]同上,第396页。

[56]同上,第397页。

[57]杨龙从政治精英的角度认识熊彼特的民主理论,看到了熊彼特民主理论运行的结果。杨龙:《熊彼得的民主理论评价》,载《国外政治学》,1988年第6期,第13~14页;王浦劬将熊彼特的民主归为精英民主,参见其主编的《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414页;金贻顺亦将熊彼特的民主归为精英民主,参见金贻顺:《当代精英民主理论对经典民主理论的挑战》,《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66页。

[58]参见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晚期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6页。

[59][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6页。

[60]同上,第380页。

[61]同上,第379页。

[62]同上,第379页。

[63]同上,第387页。

[64][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8页。

[65][加拿大]麦克弗森:《自由主义民主的生命与时代》,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89页,转引自[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48页。

[66]参见[英]彼得·拉斯曼、罗纳德·斯佩尔斯编:《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19页。

[67]姬金铎:《韦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4页。

[68]姬金铎:《韦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页。

[69][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上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70][德]汉·诺·福根:《马克斯·韦伯》,刘建军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04页。

[71][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34页。

[72][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

[73][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214页。

[74]同上,第212页。

[75]同上,第212页。

[76][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215页。

[77]S.M.Miller,Max Weber,Thomas Y.,New York:Crowell Company,1834,p.10.

[7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94页。

[79]同上,第251页。

[80]同上,第257页。

[8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80页。

[82][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40页。

[8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42~243页。

[84][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218页。

[85]同上,第218~219页。

[86][德]马克斯·韦伯:《政治论文集》,第291页。转引自[德]汉·诺·福根:《马克斯·韦伯》,刘建军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12页。

[87][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88]同上,第469页。

[89]同上,第354页。

[90][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91][德]汉·诺·福根:《马克斯·韦伯》,刘建军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12页。

[92][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卷),韩水法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第4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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