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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是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人们说公民社会是差别性和多样性的温床和基础。当然,有的西方学者指出公民社会仅是一个梦想,是一个历史上存在的一种抱负。然而,公民社会的确是西方有关社会价值的一种集中的表现,我们有必要从思想史的角度进一步考察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所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比较成熟的,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新的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因此,民主理念成为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是不奇怪的。

五、西方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

西方社会自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已经存在许多年了,他们是靠什么思想把众多力量统一在一起的呢?

西方一般把他们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社会称为公民社会。各个思想家对此都有自己的说法,但在具体做法上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所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公民社会,顾名思义是由公民按照自身利益、自由订立契约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社会具有自主性,远离国家的控制和监视,国家在调整社会生活方面的职能受到限制,公民按照集体社会生活的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有的西方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如吉纳(Salvador Giner)认为有下面五个特征:

1、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本体论的主要假设就是社会的最终单位是个人,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机构不过是分散的个人的协会和组合。公民社会是以这样的信念为基础的,主权意志扎根在个人之上。政治实体的组成要素是个别的公民,民主和国家的存在只是为了保护和扶植公民的利益。教会、政党、公司都是按照个体的意愿而组织起来的,也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而改组或解散。

2、隐私性公民社会是隐私的场所,整个社会分成公共和私人两大部分。个人自由被认为是最高的善,而且是不能被别人干预的,是社会交往的核心美德。隐私是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

3、市场如果说个人主义和隐私是公民社会的重要道德特征的话,那么市场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结构上的特征。按照公民社会的组织原则,市场通过个人、团体之间无数自发的、自主的契约性的交往,分配资源、荣誉、权威、利益和服务。在某种意义上,市场是个无形的手,是非机构性的,是通过供给和需要力量的整合来创造平衡。在政治、意识形态、文化领域的市场机制也是如此。市场化的结果是竞争和社会生活生产的和平的步伐。

4、多元主义这有两个意思:一是由于权力在全社会的扩散,被授予了不同的个体、共同体、协会、机构和它们的多种多样的联合。它们都得到了在其领域内的自主的能力;一是多元文化成为一定范围里的多样信念、概念和态度和平共存的必然结果。这种多元文化局面的维持,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宽容来保证。它们是按照个体的喜好而获得其合法性的,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产生的差异。人们说公民社会是差别性和多样性的温床和基础。

5、阶级如果说公民社会是将主权机构化的结果,而且在公民社会中自由主义是总的指导思想;那么自由主义在利益的分配上允许个人之间的竞争,这就必然会产生不平等,财富上的不平等必然产生出阶级的差别。一般西方学者是不愿意谈论阶级的,但从事实出发他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结果。

当然,有的西方学者指出公民社会仅是一个梦想,是一个历史上存在的一种抱负。然而,公民社会的确是西方有关社会价值的一种集中的表现,我们有必要从思想史的角度进一步考察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和人权思想是公民社会的三大支柱。

社会契约论

前面不少地方我们都介绍过社会契约论。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传统起源于霍布斯,成熟于洛克,最后由卢梭完成。在论证订立契约的必要性和设计契约订立后的政府设想方面,他们是不相同的。霍布斯从人性恶的、人与人是战争出发来论证建立契约的必要性。在他看来,每个人对于他人都是狼,而且充满仇恨、恐惧和互不信任;寻求和平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然法则。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民必须在他们之间共同达成一项契约,根据这项契约每个人都将其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或议会。他所设想的“利维坦”或“人间之神”具有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威,他所设想的政体是“开明专制”的政体。

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完全自由的状态。他所设想的政府也完全与霍布斯不同。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认为立法和行政两个权柄应由两个不同的机关来掌握。他最看重的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而且强调人们让渡给政府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还提出了“公共福利”的概念,认为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应超越公共福利的范围,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他还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他说法律不能因特殊情势而改变,不论对于穷人还是富人,不论对于皇室宠儿还是乡下平民,都应该适用同一法律的规则。所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比较成熟的,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新的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

社会契约论到了卢梭的手中取得了完全的形态,本章前面已经作了介绍。有人认为,他的思想有一部分已经抛弃了自然法传统。因为他不是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来寻求社会生活的终极规范,而是用一种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作为社会生活的最终规范。他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一样,主张为了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将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整个社会。有人会问,公民在让渡了权利之后不是丧失自由了吗?卢梭解释说,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所让渡给他人的同样权利,得到一个自己所失去的等价物,而且也得到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东西。在他看来,任何人都应当服从公意,公意代表公共利益,公意永远站在正义一边,他所设想的政府是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有关主权者的公意必须通过多数投票来表决,这个思想被认为是西方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基础。他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进行制约和预防的措施。所以,直到现在,公民社会的民主制度,除了依靠多数的智慧和自律外,如何避免多数的专制还是个问题。

民主理念

西方公民社会的第二个思想支柱是民主理念,它是社会契约论必然和进一步的发展。民主理念具体体现在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中。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政治学》第六卷)。因此,民主理念成为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是不奇怪的。然而要实现这种理念并不容易。因为社会中不可能人人都是统治者,按照社会契约论,大多数的公民要将权利让渡出来而成为被统治者。因此,这是民主的一个内在矛盾。

下面着重介绍西方学者卡尔·科恩(Karl Cohen)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科恩是美国密执尔大学哲学教授,1984年曾来我国讲学。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在民主的具体操作上,由于不可能人人都在同一时间、地点参与决策,所以就有了代议制的发展。但是科恩认为,代议制不等于就是民主,它只是民主的一个条件、一种形式。问题在于实质,在于代表能够代表民意的真正的深度和广度,以及选民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民主理解为社会主要势力大致保持平衡的体制;或民主是一种领导人必须争取成员的支持的体制;或民主是宪法对基本自由能付诸实行的体制,这样的解释都是倒果为因。没有能够真正体现民主理念的选举过程、选民、代表和领导人,何来上述的这些结果。

科恩认为,仅仅有了议会还不足以证明已经实现了民主。我们必须知道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他们的选民。代表制只是一种工具,可以使用得当,也可能使用不当。

尤其重要的,是科恩关于民主条件的思想。他认为,如果要实行并保持民主,必须满足五类条件,即物质的、法制的、智力的、心理的、防卫的。

民主的物质条件指民主的物质方面,如地理环境和参与的物质设施,也包括公民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安排。其中,社会的经济安排,即社会福利,尤其重要。在他看来,社会成员如果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都无法指望维持自治。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得参加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和组织,并接触他们的代表;即使参与,也不过是表面文章,民主必然失败。他还引用了一句诗:“贫穷的国家负担不起公正与自由的民主,许许多多的好处只有富国能实现。”他主张,民主如果要取得最大的成效,就必须消灭经济上的严重不平等。

民主的法制条件指体现于社会体制与法规中的保护公民权利,以便能真正参与政治事务的那些原则,如言论自由、批评领导人的自由、集会自由、没有审查的出版自由等。这些都是民主最主要的法制条件。

民主的智力条件涉及公民履行民主所赋予的各种任务的智能,以及为这些智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训练。愚昧无知是无法实行民主的,因而民主政体所不可缺少的首先是广泛的教育。

民主的心理条件指公民社会中每个成员的道德品质条件,尤其是领导人的道德品质条件。有人认为,承认错误、愿意和解、掌权时能克制自己等,都是对领导人个人心理素质方面的要求。他特别强调,民主国家的公民对待他们的领导人应该持一种批判的态度。成功的民主要求公民在信任中搀和一些批判精神,即对当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宽容、妥协、灵活性、相信错误难免,都是民主重要的心理条件。

民主的防卫性条件是指民主社会抵御外侮及内乱以防卫自己的条件。唯一可以保护民主不受威胁的就是公民社会全体公民的气质和智慧。

可以看出,早在启蒙时代,关于民主的理念就产生了,它和社会契约论有着内在的联系。虽然经过几百年的不断完善,这一理念仍处在继续完善中。人们只能说民主政体是诸多政体中危险最小、坏处最少的一种,但绝不是没有弊病,原因就在于上述条件是很难完美地达到的。民主并不是什么神奇的力量,它不可能超越其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智力的水平而对社会有所作为。民主的命运主要掌握在其成员自己的手中,这是民主的弱点,又是民主的优点。民主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全体公民所表现出来的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人权思想

公民社会的又一个思想支柱是人权思想。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一样,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是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的。它们都是建立在自然法哲学的基础上的,是从自然法的观念中引申出来的,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几千年的发展。其实,凡是有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的地方,就有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权利不一定和社会阶级压迫和社会分裂相联系。人权是原始权利观念的高级形态。在自然法看来,它是天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的观念其实需要一些客观的社会条件,如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个体的存在;作为权利内容的特定的利益或资源的存在;还有权利的内容已经上升为社会的共同意志。没有这些客观条件,权利也好,人权也好,就无从谈起。

人权的思想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变化。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经历了从古代宗教的人道主义思想的人权思想到资产阶级启蒙时代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变化,又经历了工业时代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发展,再到当代的人权思想。作为公民社会思想支柱的人权思想,主要是启蒙时代的人权思想。我们也将主要分析这种人权思想。

在宗教的人道主义原则中,尤其是普救主义的伦理思想中,就包含着人权思想。对柏拉图来说,他所追求的绝对的公正和共同的善都包含着一种伦理行为的普遍的道德标准,意味着对某种普遍人权理想的追求。

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时代,人们引用自然法的权利观念作为武器,反对封建阶级和教会的特权,神权受到世俗权利的挑战。人的自然权利也就增加了许多世俗的内容,如卢梭的财产权、政治代表权、法律的平等权等。洛克由于害怕政府权力的滥用,还提出生命权、自由权等。潘恩(Thomas Paine)在他1775年发表的《非洲奴隶制在美洲》和《人的权利》(1792)中,回击了伯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攻击,认为自然权利是属于人的,而且优先于公民社会。卢梭关于公意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后来为洛克和百科全书派所接受和发展。总之,人权的思想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中逐步丰富和具体化的。

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一个特点是人权思想的普遍化,资产阶级被看作是社会的普遍代表,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权利被看作是社会本身的要求和权利。资产阶级在摆脱封建桎桔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的同时,也必须为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个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这种权利要求自然超出了个别国家的范围,获得了普遍的品格,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是反映商品交换的自由平等,它被宣布为普遍的人权。正如马克思说的:“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所以人权观念归根结底是现实的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反映。工业化时期关于劳动权的要求,妇女普选权的要求,二战后民族自决权的要求,以及第三世界的生存权的要求等等,都是如此。

然而在启蒙时代,人们从自然法哲学出发,把人权看成是自然法赋予人的永恒不变的权利,这种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是与自然和谐的,也是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这样就把人权抽象化了,使人不易看出它与实际社会关系和现实政治的联系。人权思想成为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法治国家理应接受的基本原则,可以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作出贡献。然而,资产阶级的这种抽象化了的人权思想与其他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掩盖实际的欺骗作用,把不自由的交易说成是自由的,把不平等的交换说成是平等的。

因此,就是在西方人们对于评价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人权思想也有不同意见。批评意见是从理论的科学基础出发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哲学理论推演的出发点是人类的自然状态,但是这种自然状态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尤其从自然状态向人类社会的转化包含着一些理论前提,而这些理论前提本身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这些理论前提是:

1、人类本性上是社会的,人类本能地会以一定的社会方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人类是理性的、理智的,他们为了建立社会稳定、秩序和长期的公共利益会形成某种协议的契约,并以此作为标准来互相进行交往;

3、政治义务本质上是契约的,这种契约会自然地以某种伦理价值原则作为它的基础。

显然,这些假设性的理论前提,在其抽象的意义上,人们可以把它应用于任何社会制度。因为任何社会制度都有这样的需要,即用一定的方式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序和长期的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权思想或民主理念,都是一种现成方便的理论框架,可以用来说明国家和政治义务的起源。这也就是为什么自然法理论在受到人们的批评之后,仍能经久不衰,一定时期又能调整自己的理论框架以适应新的情况,重新活跃起来。

总之,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的根源都与资产阶级把资本主义社会看作是自然的永恒的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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