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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以及本体论的承诺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从语言角度探讨物质对象和理论对象的实在性方面,在西方语言哲学中有两个颇有影响的理论需要加以阐述,其中一个是卡尔纳普对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的区分,另一个是蒯因提出的“本体论的承诺”这个概念。在此基础上,卡尔纳普把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区别开来。卡尔纳普对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的区分,是从他的反形而上学的基本立场出发的,也可以说这种区分是他用以拒斥形而上学的另一种方法。

第三节 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以及本体论的承诺

在从语言角度探讨物质对象和理论对象的实在性方面,在西方语言哲学中有两个颇有影响的理论需要加以阐述,其中一个是卡尔纳普对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的区分,另一个是蒯因提出的“本体论的承诺”这个概念。这两个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物质对象和理论对象的存在或设定,或者取决于某种语言构架,或者取决于某个有关的理论体系。无论语言构架或者理论体系,都是人们随意制定的。

对于属性、数、类、命题等等抽象对象的实在性问题,卡尔纳普是根据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的区分提出他的解决方案的。为此,他首先提出语言构架这个概念,认为如果有人愿意用他的语言谈论一种新的对象,他就必须引入一个新的谈话方式的系统,这些谈话方式是受新的语言规则支配的。卡尔纳普把这个步骤称为给正在被谈论的新的对象构造一个语言构架。语言构架是语言表达式的系统,语言构架有许多种,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创造自己的语言构架或语言表达式系统。各种语言构架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实际使用上的方便与否。

在此基础上,卡尔纳普把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区别开来。他说:“现在我们必须区别两种存在问题:第一,这个新种类的某些对象在[语言]构架内部的存在问题,我们称之为内部问题;第二,关于这些对象的系统当作一个整体的存在或实在性问题,叫做外部问题。”[17]换句话说,内部问题指的是那些处于语言构架之内的问题,外部问题则指的是那些处于语言构架之外的问题。在他看来,可以用新的表达式来明确地表述内部问题和它们的可能的答案,并且可以根据语言构架是逻辑的还是经验的,而用逻辑方法或经验方法找到这类问题的答案。至于外部问题的性质则是可怀疑的,它们是一些没有认识意义的形而上学问题。

在各种语言构架或语言表达式系统中,卡尔纳普依次考察了事物世界的系统、数的系统、命题的系统、事物属性的系统、整数和有理数的系统、实数的系统以及物理的时空坐标系统,区分了每一个系统中的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以事物世界的系统为例,他认为,一旦我们接受了事物语言及其为事物而设置的构架,我们便能提出和解答内部问题,如“有一张白纸在我的书桌上吗?”“独角兽和半人半马的怪物是实在的还是虚构的?”等等。根据经验的观察和一些规则,便能对这类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相反,关于整个事物世界本身的实在性问题则是一个外部问题,因为它处于事物语言构架之外,是我们无法解答的。在他看来,除哲学家外,普通人或科学家都不会提出这类问题,而且无论实在论者或主观唯心论者对这个问题所作的肯定答案或否定答案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类问题是根本无法解决的,因为这类问题的提法本身就不对。从科学的意义上来说,说某个东西是实在的,就是说这个东西是某个系统的一个元素,超出这个系统之外而探讨某个东西的存在或不存在,那是没有认识意义的。他说;“如果有人接受事物语言,说他已经接受了事物世界,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不可以把这句话解释为好像表示他接受了关于事物世界的实在性的信念;并没有这样的信念或断言或假设,因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18]他认为关于事物世界的实在性问题的论题是不能用事物语言来表述的,而且也是不能用任何其他的理论语言来表述的。

按照卡尔纳普的观点,接受一个新对象意味着引入一个按照一套新规则来使用新的表达式的语言构架。这样作时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第一,给这种新对象引入一个普通名词,一个较高层次的谓语,它允许我们说任何个别对象属于这个种类,例如,“红色是一种属性”;第二,引入新类型的变项,新对象就是这些变项的值,这种常项可以代入这种变项里。在这个问题上,卡尔纳普与传统哲学家的区别在于:许多传统哲学家把这一类问题看作是本体论问题,它们必须在引入新的语言形式之前提出来并得到解答,而且只有在本体论的洞见给实在性问题提供肯定的回答,并能证明新的语言形式的引入是正当的时,新的语言形式的引入才是合理的。与此相反,卡尔纳普认为,新的语言形式的引入根本不需要任何理论的辩护,因为它并不蕴涵任何关于实在的断定。

卡尔纳普对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的区分,是从他的反形而上学的基本立场出发的,也可以说这种区分是他用以拒斥形而上学的另一种方法。他还承认,对外部问题的认识意义的否定不仅是他自己的观点,而且也是整个维也纳学派的观点。他说:“我们这里叫做外部问题的那些问题的非认识性质,早已被石里克领导下的维也纳小组所承认和强调,逻辑经验论的运动是从这个集团发源的。”[19]维也纳学派把关于外部世界的实在性或非实在性问题当作形而上学问题加以拒斥,不予讨论。对于共相或抽象实体问题,他们既不赞同实在论者的肯定态度,也不赞同唯名论者的否定态度,而强调要从语言构架的角度加以考察。他们认为,一般说来,如果有人接受了某一种类的对象的构架,那么他一定要承认这些对象是可能的被接受者。因此,他们把关于某一类型的对象或一般的抽象对象当作被标示者的可承认性问题,归结为那些对象的语言构架的可接受性问题。唯名论者拒绝把标示词或名称的地位给予像“红”、“五”之类的表达式,因为他们否认抽象实体的存在。维也纳学派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唯名论者,不能像有些人所作的那样把维也纳学派划入唯名论者之列。不过,卡尔纳普承认,由于大多数唯名论者持反对形而上学和赞成科学的态度,就这点而言,说维也纳学派的观点比较接近于唯名论的观点,而离实在论的观点较远,那也是正确的。

在某些方面与卡尔纳普的这个理论相类似,蒯因提出他的“本体论的承诺”的理论。在他看来,一个人谈论一种事物,这个人就有义务接受某种本体论的论断。例如,当一个人说:“有一张桌子”,这时这个人就作出一种本体论的承诺,即承认桌子的存在。一个人接受一种理论,他也就有义务接受一种本体论。我们接受一种本体论,这在原则上相同于我们接受一种科学理论,也就是说,我们接受一个最简单的、可以把原始经验的零乱材料置于其中并加以整理的概念框架。他说:“一旦我们决定用一个全面的、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把科学纳入其中的概念框架,我们也就决定了我们的本体论。”[20]

蒯因的这种本体论的承诺的观点是建立在约定论的基础上的。约定论的基本思想是:科学知识是以约定为基础,在建立一门科学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作出许多约定,而这些约定是根据它们的适用性来选出的。蒯因正是本着这种观点,说我们断定某某事物存在,就是约定某某事物存在,就是作出一种本体论的承诺。唯物主义哲学家断定物质存在,就是约定物质存在,承认物质是本体;唯心主义哲学家断定精神存在,就是约定精神存在,承认精神是本体。至于物质和精神究竟是否存在,他认为在制定有关理论之前问这个问题没有意义。因为,在制定一种理论之前,没有确定该理论中的概念的意义,概念所指的东西是否存在也就无从谈起。在他看来,任何理论都是虚构的产物,我们在虚构某一理论的同时,也就约定了这一理论中的概念所指事物的存在。如果我们要确定某个概念所指的事物的存在,首先必须确定这个概念在其理论体系中的意义,然后从中推导出一些观察陈述来,看它们是否跟感觉经验相协调。如果它们跟感觉经验相协调,那就说明这个概念所属的理论体系是有效的、可接受的。而一旦接受了某个理论体系,也就承诺了该理论体系中的概念所指事物的存在。反之,则不承认它们的存在。

按照蒯因的观点,本体论问题归根结底是语言问题。我们可以说采用某种科学理论体系是语言问题,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采用某种本体论也是语言问题。我们之所以有义务承认物理对象的存在,是因为我们的语言中有一些关于物理对象的词在起作用。当我们构造某种理论的时候,我们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自由地决定在这种理论中采用什么样的术语(例如,采用“原子”这个术语),而当我们作出这种决定后,我们就有义务承认这种实体(例如原子)的存在。

这里需要指出,蒯因所说的物理对象并不是唯物主义者所说的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是一些根据常识和科学作出的理论假定。他说:“物理对象在概念上是作为一种方便的中介物被纳入情境之中,它们不是根据经验的意义,而仅仅是作为一种不可简化的假定物,在认识论上可以与荷马的诸神相比,就我来说,作为一个非专业的物理学家,我相信物理对象的存在而不相信荷马诸神的存在,如果不是这样,我认为那是一种科学上的错误。但是,从认识论的观点看来,物理对象和诸神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种类上的区别,这两种实体都是作为文化上的假定物被纳入概念之中。”[21]

在同样的意义上,蒯因也把抽象实体(类以及类的类等等)看作另一种理论假定。在他看来,为了在科学中便于讨论某些事物,我们纳入量化变项之内的,不仅有物理对象,而且有类以及类与类之间的关系,还有数、函项以及纯数学的其他对象。他认为对数学基础的研究已经清楚地表明,可以把整门数学归结为逻辑和集合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把数学中所需要的对象归结为一个单一的范畴,即类的范畴,包括类的类,类的类的类,如此等等。他说:“大的和小的物理对象不是唯一的假定物。……此外,属于数学内容的抽象实体——最终是类,类的类,如此等等——是同一意旨的另一种假定物。从认识论上说,它们是和物理对象与诸神处于同等地位的神话,既不更好些,也不更坏些,只是它们在促使我们同感觉经验打交道时各自加速进展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22]

蒯因在论证他关于本体论承诺的理论时借助于量化逻辑这种手段。按照他的观点,我们对之作出本体论承诺的东西,不过就是量化的约束变项的值。用他的话来说,“存在就是成为变项的值”[23]。在他看来,本体论承诺是相对于理论而言的,是通过量化的使用而揭示出来的。他说:“一种(已被解释的)理论所承诺的本体论全部不过是由这样一些对象组成,即为了使得在该理论中所断定的陈述为真,该理论的约束变项必须被解释为以这些对象为取值范围。”[24]他认为把我们的论述用量化逻辑的典范标记法重新加以表述,便会显示出我们所要承认的那些对象,恰好是那些我们将其称作值域的对象,量化的约束变项便以这些对象作为取值范围。这样一种解释不过是量词“(X)”和“(EX)”本来的意义,即“每个对象X都如此这般”和“有一个如此这般的对象X”。这两个量词是对日常语言中的这些经过挑选的、无歧义的指称性说法的一种简略表述。用量化典范标记法解释一个语句的意义,可以使该语句的实体内容变得明确,进行量化是一般地谈话对象的一种手段。

蒯因还提出“标示”(designation)这一概念,以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果某些词项没有指称对象,那又能采用什么手段来解释这种词项的非指称地位呢?我们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从指称的地位还原为非指称的地位是恰当的呢?这些非指称的词项又具有什么地位呢?蒯因赞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并通过把这类陈述改述为量化的逻辑符号而提高这一理论的准确程度,并得出“存在就是变项的值”的结论。他说:“一个人的语言使用所责成他承诺的本体论只不过包括他看作属于他的变项的值域的那些对象。”[25]于是,蒯因把存在着的是什么种类的实体这个问题改述为对于一个量化的变项系统来说什么东西可以作为值表现出来这样一个问题,并把还原问题改述为对于那样一个系统的值能施加什么样的限制的问题。

蒯因认为,按照某些规则,可以把包含有变项的陈述改述为等值的陈述,在其中变项只具有量化的用法。变项的所有其他用法都可以解释为对那样一些语境的省略,在这些语境中变项只是作为量化的变项出现。名称可以被描述为用以替换这些变项的常项,而且也可以按照通常的规则用这些变项去替换名称。简言之,名称是变项的固定的替换词。变项“X”通常被认为与某一实体范围,即变项的值域相联系,但注意不要把“值域”(range of value)和“替换词域”(range of substitutes)混淆起来。名称是替换词,被命名的实体是值;同样地,作为数的名称的数字是算术中的值的替换词,数则是这些变项的值。大致可以把变项设想为它们的值的模糊名称或代词,例如,“X”这个变项是一个与量词(X)或(EX)一道使用的关系代词。

按照蒯因的这种理论,如果我们从“Arkle是一匹马”之类的语句中推出(EX)(X是一匹马)这样的存在概括,我们就是在自己的本体论中对马作出承诺。可是,在名称或单称词项空无所指的情况下,例如在Pegasus(飞马)的情况下,这个理论便会碰到一个难题。因为,从“Pegasus是一匹飞马”这个真命题中,应当推出(EX)(X是一匹飞马)这样的存在概括。但是,由于Pegasus是一个空无所指的名称,因此这个存在概括不能成立。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蒯因提出一个分两步走的解决办法。第一步把单称词项解释为限定摹状词,例如,“Pegasus”被解释为“具有成为Pegasus这种特性的独一无二的对象”,或者,“作为皮加索斯的(Pegasises)那个独一无二的对象”。其中,“Pegasises”是一个谓语表达式,它被用来代替“具有成为Pegasus这种特性”的谓词。第二步是运用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来消除这个摹状词。于是,“Pegasus是一匹飞马”这个语句就变为:(EX)(X Pegasises)·[(y)(y Pegasises)→(y=X)],(X是一匹飞马)。由于在论域里没有任何东西是一匹飞马,也就是说,在论域里没有任何对象满足“是一匹飞马”这个谓词,因此,整个语句便是假的[26]。按照蒯因的观点,以这种方式把“Pegasus是一匹飞马”这种日常的说话方式改述为(EX)(X Pegasises)这样的一阶逻辑的形式化表述方式,便构成一种通过后者对前者进行澄清的释义。这样一来,所有在哲学上必需的东西全部保留下来,而把引人误解的东西消除掉了[27]

蒯因采用量化逻辑的手段来改述“Pegasus是一匹飞马”这样的语句,其目的是想消除Pegasus这种空无所指的单称词项。他的这种作法遭到一些人的怀疑和批评。例如,斯特劳森对单称词项能否像蒯因要求的那样加以消除提出疑问。他说,单称词项在识别关于一个特定理论的论题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把单称词项的这种功能与对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作出断定的功能区别开来[28]。格雷林也认为蒯因引入“Pegasises”这样一个奇怪的新词,这也表明他的这种解决办法并不能证明单称词项是可以完全删除的[29]。内格尔(E.Nagel)也对蒯因的这种解决办法提出异议,他认为蒯因的这一分析是依据于对“我们的说话方式对有什么这一点蕴涵着什么”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而这个问题又预先假定从语言中推出实在的含义这种作法是可能的,因而这种以语言为基础的本体论解释是合法的。与这种观点相对立,内格尔拒绝把逻辑规律和存在原理联系到一起,他认为逻辑并不包含有对实在的性质的任何本体论承诺,因而以语言为基础的本体论说明是不合法的。内格尔承认语言是我们用以研究实在的一种工具,他认为对语言的这种使用并不意味着在语言的词项和实在的实体之间存在着一对一的对应关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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