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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高度凝练;内容丰富,意蕴深刻,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公正,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王春珍 赵磊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针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新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科学地分析了文化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大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关键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活跃,价值取向日益多样,只有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才能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迈向前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使文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精神基石。

政法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政法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法机关长期以来,通过司法实践过程,产生的一种具有共性的和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念,是具有政法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合。要大力加强政法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新路子,努力培育具有主流认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使其内化为政法干警的气韵和共同愿景,外化为政法干警的自觉追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一、深刻领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高度凝练;内容丰富,意蕴深刻,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做为政法干警,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坚定信念、凝聚力量、指导工作。忠诚,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政治品格,也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忠诚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司法权是至关中重要的执政权,这种权利必须要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的手里,否则,就谈不上为民、公正、廉洁。也不可能肩负起时代的重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只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人民性是政法机关的根本属性,只有时刻想着“人民”,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清正廉明、无私奉献,忠诚于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政法干警最高的价值追求,也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公正,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如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被提上一个新的高度,人民群众对解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文明等突出问题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政法机关应当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神圣职责。特别是检察机关更应当担当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唯如此才能忠诚于党、不辜负于人民。

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根基,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是政法干警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政法机关自身是否清正廉明,不仅关乎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也会影响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检察队伍中的一员,一定要从国家发展和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理念,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以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无论是政法系统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还是省委部署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民,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做为处在政法工作的最前沿、办案第一线,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紧密的基层检察院就要将上述活动与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察民情,听民意,宣传法律政策,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办案力度,认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进一步加大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力度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陈同海、陈绍基、王益等省部级高官的落马,更是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但是贪污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仍是不争的事实,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处在办案第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只有加大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力度,才能取信也民。重点查处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查办职务犯罪,不能仅仅满足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要使群众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尽可能得到满足。

(二)严把案件逮捕质量关,加大立案监督力度

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其三项职能履行的好坏,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矛盾化解工作的效果。具体来说,侦监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和逮捕措施的适用上。

1.立案监督是侦监工作的重点也是亮点。基层检察院受理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而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其他信访单位、部门进行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这种情况,往往是矛盾已经处于一定的激化状态,更加需要小心处理。侦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要与本院的控申部门建立科学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移送的线索,要形成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协同控申部门作好控告人的工作,耐心地向控告人说法、明理,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绝不留矛盾隐患。

2.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明确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邻里之间,朋友同事之间因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等,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用、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不适用逮捕措施可能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要充分考虑该案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还可能引发那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要尽可能的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能一捕了之。同样,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更要把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量,慎重做出不捕决定。因此侦监部门要围绕慎用逮捕措施这一目标创新工作机制。一方面要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羁押时间过长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转变“构罪皆捕”的传统思想,尝试制定“有逮捕必要”条件的具体标准,提高承办人对“有逮捕必要”条件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能力,以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

(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做到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

近年来,山丹县检察院公诉部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一方面,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因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该不诉的尽量不诉,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失足者,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公诉部门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化解矛盾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一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挑选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善做思想工作的女检察官,专人专职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正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基本原则,将办案的重心放在了如何更有利于犯罪者的社会回归这一方面。努力落实监护和帮教措施,有效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通过与家长见面,走访学校、被害人及其家长,着重查明犯罪的动机以及案发的背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等情况,对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综合分析,慎重做出决定,对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对确需起诉的,在制作起诉书时明确提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在出庭公诉时,依法建议法庭从轻处理,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二是落实帮教和犯罪矫治。制定帮教制度,多种形式开展帮教。办案组因人施教,结合办案,寓教于审,在宽松的环境下谈话,进行面对面教育;对做不起诉处理和判处缓刑、重返社会的未成年人,积极联系其家属和学校,进行跟踪教育和回访,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做好的思想帮教工作,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三是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在打击的同时,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除了在办案中进行法制教育外,还建立以家庭、学校为主,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的教育预防体系,在中学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派合适检察官担任法制校长;并经常派出检察官亲临学校或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或失学少年进行法律宣传活动。

2.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运用好不起诉权。

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而偶犯的盗窃、抢夺等侵财型犯罪,邻里朋友之间引发的轻伤害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等轻微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对其进行思想改造。如我院公诉科办理的石某某、杨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中,石某某等三人均系山丹一中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其家人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又系初犯,偶犯,平时在学校表现不错,根据上述情况,为了让石某某等三人继续回到学校学习,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讲政策、讲法律、讲出路,通过对案件入情入理的分析,使他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及其根源。最后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处理。石某某等三人回校后努力学习,悔过自新,常以自身经历告诫同学不要蹈其覆辙,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3.积极探索办理案件新机制。

一是刑事和解机制。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着眼于化解矛盾,在公诉环节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中,尽力化解矛盾、排解纠纷,将矛盾化解情况和达成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同受害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在起诉前达成谅解,做出赔偿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对不诉。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刘某某系出租车司机,在拉客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孟某发生纠纷,一拳将孟某打成轻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通过审查案件材料,了解到被害人孟某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愿意赔偿孟某的经济损失。办案人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遂一方面找刘某谈心,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帮助其认识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积极赔偿损失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并且要遵守法律,王某也保证不再重犯;另一方面多次与孟某沟通,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在办案人的努力下,刘某向孟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1000元,孟某亦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刑事责任的书面申请。后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化解了矛盾。

二是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加快办案流程,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限,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2006年以来,山丹县检察院公诉科共适用“两审”程序案件154件176人,经法院判决后无一上诉,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

三是人性化办案机制。我们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审查起诉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独进行传唤、询问,保持低调,尽量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适时变更强制措施。

4.着眼于化解矛盾,开展法律监督。

除了批准逮捕、公诉和查办职务犯罪外,检察机关还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广泛的监督权利。在开展这些监督过程中,我们同样要着眼于化解矛盾。如在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中,我们既要关注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公正,也要关心涉案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对于矛盾得到化解,已经案结事了的,即使判决裁定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而轻易启动抗诉程序。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进行纠正。对于判决裁定基本公正,但涉案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反复申诉的,不能简单的做出不抗诉决定,要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尽可能的化解矛盾,并使其服判息诉。又如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我们应把重点放在危害群众利益,群众投诉无门,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上,并始终关注案件进展和矛盾的化解。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初犯、偶犯、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尽可能的做好化解矛盾工作,慎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更要防止监督立案不当而引发矛盾。

5.认真做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涉检涉法积案化解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近年来,涉检涉法信访量大增,其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它是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暴露和表现,背后隐藏着职务犯罪或刑事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等,另一方面还得从我们执法办案中寻找,检察机关如何坚持“社会公益”和“客观义务”原则,公正合法批捕起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事实为准绳,确保案件质量,不枉不纵,公平合理,从源头上解决信访积案的矛盾化解工作。同时要积极采取综合治理的各种措施,思想教育,社会救济等工作与办案同步进行,努力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和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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