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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简介

时间:2022-09-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省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强化政策引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也制定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为此,在反复探索和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组对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课题组

在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背景下,中央财政早在2008年就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体系下设立了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旨在引导生态功能区政府和居民保护生态环境。云南省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强化政策引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也制定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成为引导生态重要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和牺牲发展机会成本、保障生态重要地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生态重要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物质基础,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为重大的战略意义。经过几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此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生态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不断变迁,已有制度存在的局限愈加明显,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此,在反复探索和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组对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本文充分立足云南省省情特点和管理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找准政策着力点,直指保护生态、提供生态产品也可获得较大财政利益这一生态补偿本意,更为直接地体现了生态补偿的政策意图,充分激励引导地方政府保护环境,能够更好地达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目标。主要创新点包括:秉承“花钱的同时买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理念,按照明确权责、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以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生态质量考核奖惩为辅助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提出了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三个关键点:重在确权确责,权责一致;重在事前介入,主动买单;制度保障比资金投入更重要。强调要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落实生态保护责任,构建补偿与动态考核奖惩并举的生态补偿制度;明确权责分级管理,发挥上下两个积极性。

作者简介

课题组成员由云南省财政厅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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