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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正义的和解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黑格尔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市民在市民社会中追求的个体自由与法治国对市民提出的法律要求即正义要求获得了和解,或者说都得到了实现。黑格尔主张各自独立的部门应当共享权力。黑格尔认为,宪法与其说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陈述、定义和表达。

黑格尔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市民在市民社会追求的个体自由与法治国对市民提出的法律要求即正义要求获得了和解,或者说都得到了实现。黑格尔宪政思想中的国家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既包括严格的政治国家,也包括所有部分组成的统一体。黑格尔所指的宪法是一种政治结构,它是国家权力的结合和组织,国家权力分属不同的特定部门,其目标在于追求正义和自由。[22]

黑格尔认为,现代理性宪政结构是立宪君主制。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从机构设置上看,政府由三个部分所组成,即确定和创立普遍规则的立法权,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规则的行政权,以及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作为意志之主体的王权[23]黑格尔通过对古代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比较,最终提出了一种合乎理性的现代立宪君主制。

黑格尔主张各自独立的部门应当共享权力。立法权由等级会议分享,它对立法进行投票表决,其根据在于他们对立法要求和对共享的市民社会利益的共同认识;对所有立法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君主决定是否签署一项法律;行政机关对君主和等级会议是一个咨询机关,因为它们具有广泛的政治知识。黑格尔反对任何部门有独立的自我至上的地位,反对任何部门要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要求,反对部门之间“以权力对抗权力”的制衡理论。政治结构是一个活生生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这种有机的整体性在宪法中得到了完备体现。

宪法基本上是一系列调和。“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24]“各等级作为一种中介机关,处于政府的使命要求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同时,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致于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于成为独断独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25]

黑格尔反对启蒙运动者以为国家可以由一定主体随意建构的主张。“国家制度纵然随着时代而产生,却不能视为一种制造的东西,这一点无疑是本质的。”[26]黑格尔一方面否认“群氓”随意创造国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主张无论君主制还是民主制,“如其不能在自身中容忍自由主观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都是片面的。”[27]

宪法是各种力量相互之间达成和解的产物。宪法不仅仅是允许公民进一步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也不仅仅是允许公民为所欲为的中立程序;相反,宪法改变了人民、人民的行为及其目标,同时也被后者所改变。黑格尔认为,宪法与其说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陈述、定义和表达。黑格尔反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从原始人自然人的自然权利出发来讨论人的自由,而主张享有权利的个人是社会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公民作为特定现代国家和宪法成员享有公民权利。宪法表现了一个国家已经达到的自由程度。自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具体化的社会、政府和宪法,途径是明确和确定各种组织,规范并正式认可那些自由。[28]

黑格尔强调法律在确定和公布国家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重要性。黑格尔主张政府的运行靠的是既定的法律程序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公民生活必须遵守公开而系统的实在法。实在法反映了个人的抽象权利和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由权利。[29]黑格尔宪政国家具有群众性和公开性的维度。由于国家法律是具体化了的权利,因此它以权利为基础并且具有哲学上的合理性;国家通过其系统性法律来建构国家理性并推动公民的教化。[30]

黑格尔主张宪法不是被制造出来的物品,它依赖于社会和公民。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宪法必须与处于既定发展阶段的民族精神相一致。宪法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人不能事先构建、机械移植或发明一部宪法然后把它强加给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又属于它的国家制度……没有一个国家制度是单由主体制造出来的。”[31]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允许公民获得充分自由,但是市民社会并没有实现那种自由。这一点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清晰表现。虽然法国革命借理性和自由名义发动,但是法国革命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时代难题,即自由以及对自由的约束或限制。要想在现代意义上,即在法国革命之后来理解自由并且实现自由,就需要从法律上来有效地规范自由,并且就要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作出新解释。由于法国革命,“国王意志就是法律”时代已经过去,法律必须是理性合理的和建构的。黑格尔认为自己的《法哲学原理》就是为了论证现代法律合理性而作的,它必须阐明理性设置现代政治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既然法律是世界精神的自我实现,它就应当带有强制的普遍意志。只有在国家层面上才能完备体现那种意志。所以,与市民社会中的个别公民意志不同,法律是在一定的国家范围或限制之内的自由的实现。黑格尔认为国家与其建制有别,国家需要官僚体系、各阶级、君主制度等才能发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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