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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整顿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顿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调整,力争扭亏为盈,恢复清偿能力的措施。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即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整顿开始。同时,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一、和解与整顿的涵义

和解是债务人为进行整顿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予以公告,并裁定中止破产程序。

整顿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进行调整,力争扭亏为盈,恢复清偿能力的措施。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和解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特点:(1)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相结合;(2)和解与整顿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的结果。和解与整顿,虽然不是任何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于挽救尚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使其避免破产的后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故又被称为预防性破产程序。

二、和解申请和整顿条件

(一)和解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

1.申请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2.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有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顿申请;

3.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整顿条件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整顿申请,整顿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

4.整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整顿方案与和解协议

(一)整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进行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增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二)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之间达成的,以延期清偿债务、中止破产程序、对企业进行整顿的特殊协议。

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的企业,在提出整顿方案的同时,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具有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另外,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即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整顿开始。

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整顿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同时,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四、整顿终结

企业整顿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

非正常终结是指在整顿期间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企业破产:一是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是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是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些行为分别是:(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企业整顿正常终结主要有两种情况:(1)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应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整顿期满,企业仍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应宣告其破产。

五、重整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债务清理制度。《破产法》(草案)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企业重整这项新的制度。

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破产法》(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为了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草案对重整原因适当放宽,规定企业有可能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时,就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为了发挥企业经营管理层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优势,鼓励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尽早解决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草案规定,当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了保证债权人收益最大化,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草案还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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