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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整顿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少债务等事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提出整顿申请的,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不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二、整顿

整顿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在法院与和解机构监督下实施复苏企业的各种活动。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的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有《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的,即可依法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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