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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一)对保险公司的整顿

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在保险公司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并且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未改正的情况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治、监督,介入其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在保险实务中,导致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法》第140条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情形。我国《保险法》第141条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140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人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在保险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造成了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形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接管是比整顿更为严厉的一种保险监管方式。整顿只是对被整顿对象的一种监督,整顿组织并不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而接管组织则可以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负责其全部经营活动的开展。同时,接管也不是兼并,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2)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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