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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和其他措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六节 整顿、接管和其他措施

一、整顿

保险公司未依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二、接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2)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三、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思考题】

1.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3.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保险基金?

【案例分析】

2008年12月4日,保监会向某人寿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保监会的监管函显示,该公司2008年第3季度末实际资本为2109万元,最低资本为2986万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0.65%,没有达到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在偿付能力达标前,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

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既是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险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所必需。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达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保监会当然有权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注释】

[1]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05年年会上明确提出了保险监管模式的三支柱: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指标为充足率,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3]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4]所谓代出单业务(Fronting),是指在中国内地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出面在名义上承保(境内公司可获得约5%的出单费)、实则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境外再保险人的方式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例如,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时会提出附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必须将该笔业务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给其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通常在中国还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尚不能合法地承保业务,于是选择一家国内的保险公司代出单,以此方式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代出单行为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的危害非常大:一是大量保费流失到境外。保监会200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通过代出单业务,境内90%以上的商业分保以外币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二是国内保险公司为了拿到业务被迫放弃再保险安排的自主权。三是风险高度集中。四是国内保险公司由于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多,存在大的赔案发生时赔款摊回出现困难的情况。

[5]再保关联交易的做法是,外资保险公司利用特约分保的方式,通过其境内分公司的再保业务,把国内分公司获得的利润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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