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整顿币制借款
宣统三年三月十七日(1911年4月15日),度支部尚书载泽与英、美、德、法四国银行团订立整顿币制及兴办实业借款合同二十一款(全文载在张家骧《中华币制史》附录)。现摘录几条如下:
第二款大清政府允准银行等承办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总数一千万金镑,名为一千九百十一年大清政府整顿币制及兴办实业五厘递还金镑借款。
第三款此借项所得之款系为以下所载各事使用:甲、为大清国整顿划一币制用款。乙、为兴办扩充东三省实业事务用款。
第八款一、本合同签押之日,度支部即交与银行等,甲、奏定划一银本位币制章程,后即简称曰整顿币制章程。乙、币制用款单,其中载明办理币制各项所用此次借款数目。丙、东三省用款单,其中载明拟办何种实业,并载明由此次借款拨与东三省该项用款数目。……四、如大清政府急需款项为兴办东三省各事之用,可以签押合同后,交一单与银行等,载明在东三省拟办何事,并需款数目,一经银行等视为合宜,即应允在美国与欧洲备款一百万金镑,为东三省之用。……五、……银行等……应允未发售债票以前,在美国及欧洲另备款一百万镑,为起首布置整顿币制之用。
第九款此项售票所得之款,其净数应存于美国纽约资本家,或其所指定在中国之经理人,现为花旗银行,将来或另指定他银行;或伦敦之汇丰银行;或柏林之德华银行;或巴黎之东方汇理银行,或其在中国之各分行,归入大清政府整顿币制存项与大清政府振兴东三省事务存项两账。
第十三款一自立合同十五年后,二十五年以内,无论何时,大清政府欲将欠款全数清还,或照本合同所附清单应还数目外,另还若干,则此项清还之数,每百分须加二分半,惟立合同二十五年后,则无须加价。
第十八款此项借款由美国资本家及汇丰银行、德华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均分承办,惟彼此均无互相担保之责。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后,清廷“并派员往伦敦与四国币制专家讨论币制”[44]。
辛亥革命起,“四国银行团仅交付四十万镑之前付金,其余均一时终止”[45]。此四十万镑在民国二年(1913)善后大借款二千五百万镑内扣还[46]。
【注释】
[1]《清季外交史料》,第118卷,第11~12页。
[2]《清季外交史料》,第132卷,第20~21页。
[3]《中外条约汇编》,第501~502页。
[4]《清季外交史料》,第154卷,第27页。
[5]《清季外交史料》,第185卷,第26~28页。
[6]《清季外交史料》,第190卷,第7~10页。
[7]《续通考》卷44,考7987。
[8]《问题汇编》币制篇,第7页。
[9]耿爱德:《中国货币论》,第360页。
[10]《类纂》钱币11,第9~10页。
[11]《类纂》钱币11,第11页。
[12]《类纂》钱币11,第13~14页。
[13]《类纂》钱币11,第16页。
[14]《问题汇编》币制篇,第24~26页。
[15]《问题汇编》币制篇,第26页。
[16]张家骧:《中国币制史》第3编,第7~8页。
[17]《续通考》卷22,考7726。
[18]《币制汇编》第1册,第141~142页。
[19]《币制汇编》第1册,第197页。
[20]参见《问题汇编》币制篇,第287~288页。
[21]《问题汇编》币制篇,第106~107页。
[22]参见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3编,第11页。
[23]《币制汇编》第2册,第166页。
[24]《币制汇编》第1册,第128~129页。
[25]《币制汇编》第4册,第228页。
[26]《币制汇编》第1册,第161页。
[27]《币制汇编》第1册,第176页。
[28]《问题汇编》币制篇,第139页。
[29]《问题汇编》币制篇,第178~179页。
[30]《问题汇编》币制篇,第201页。
[31]《中外条约汇编》,第27页。
[32]《中外条约汇编》,第136页。
[33]《中外条约汇编》,第278页。
[34]见《中外条约汇编》,第418页。
[35]《清季外交史料》,第198卷,第24页。
[36]《币制汇编》第3册,第60页。
[37]《币制汇编》第1册,第49页。
[38]《问题汇编》币制篇,第98页。
[39]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3编,第17页。
[40]《美汇报告》(1904年),第19~20页。
[41]《美汇报告》(1903年),第10页。
[42]《美汇报告》(1903年),第277页。
[43]威罗贝著,王绍坊译:《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617~618页,注13。
[44]《币制汇编》第1册,第49页。
[45]柳贻征:《中国文化史》下册,第523页。
[46]参见《中外条约汇编》,第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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