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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儒家在生态资源中的作用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儒家重视对“圣王”行为的生态作用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社会价值取舍的导向。再次,儒家十分注意用伦理道德的教育手段来保护生态资源。复次,儒家主张用刑罚作为教化的补充,以强硬的手段限制人们的不当生态行为。在儒家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历史上甚至出现了保护生态资源的专门法律[27]。

五、在生态资源的保护手段上,儒家既强调教化的功能,又注重法律的作用

涉及如何保护生态资源时,儒家十分重视生态伦理道德社会教化功用,“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据传黄帝时期就曾教导百姓要按“时播百谷草木,淳化鸟兽虫蛾,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史记·五帝本纪》)。要求依时植树造林,种植五谷蔬食,适时采猎,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另一方面,儒家又不排除用法律的手段来约制人们的行为,“刑仁讲让,示民有常”(《礼记·礼运》)。因此,重视用教化的功能与法律的手段来保护生态,就构成了儒家生态意识的又一特色。

首先,儒家重视对“圣王”行为的生态作用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社会价值取舍的导向。“舜之为君也,其政好生而恶杀,其任授贤而替不肖,德若天地而静虚,化若四时而变物也。是以四海承风,畅于异类,凤翔麟至,鸟兽驯德。无他也,好生故也。”(《孔子家语·好生》)这是从正面颂扬舜的行为。但舜也有破坏生态的不良举措,《孟子·滕文公上》:“当尧之时,……草木畅茂,禽兽繁殖。……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因此,《左传》昭公五年(前5 37年)记载说:“火焚山,山败”。

其次,儒家又以“利”导之于民,说明保护生态是获取丰厚的财富回报不可或缺的条件。儒家认为,要获得更多的财富,必须要像对待万物之灵的“人”一样待之于一切生物:“君者,善群也。君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认为只有包括爱护生态资源在内的“君道当”,才能“相食养者,不可胜数”(《荀子》之《王制》、《富国》)。在农业文明时代,限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加之以自然灾害的掣肘作用,儒家对社会的发展始终存有忧患之心,即为《孟子》所载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但儒家又认为,只要以“仁”等道德伦理观念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做到“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鰌鳣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人与自然共生同存,协调发展,使人欲和物产“两者相持而长”,那么,将来的财货一定会“暴暴如丘山,不时焚烧,无所臧之”(《荀子》之《礼论》、《富国》)。

再次,儒家十分注意用伦理道德的教育手段来保护生态资源。儒家伦理道德范畴,如孝、礼、义等等,都含有十分丰富的生态伦理内容,起着对人们进行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作用。如儒家认为,孝有大、中、小三种表现形式,“小孝用力,中孝用劳,大孝不匮”。何谓不匮?“博施、备物,可谓不匮矣”。也就是说,要向包括各种生态资源在内的万物普施惠举,使之皆备,做到诸如“林木不可胜用”、“百姓有余材”,这就是不匮;而乱杀、乱伐等不当之举,势必导致资源匮竭,自然就是不“孝”:“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其他如礼之“理万物者也”(《礼记》之《祭义》、《礼器》)、义之“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和“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荀子·强国》),以及“春作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礼记·乐记》)等等,无不在实践中很好地起着对人们进行生态资源保护的教化作用。

复次,儒家主张用刑罚作为教化的补充,以强硬的手段限制人们的不当生态行为。儒家注意到,一方面,人有饮食等基本生存之需,“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非相》);另一方面,人又有仁义之心,这就是儒家所讲的“仁义礼智”之心。《大学问》曰:

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焉,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怜悯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王阳明全集·大学问》)

但人“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在利益的驱动之下,有人常将仁义道德忘却,不顾一切地追求物质利益,“及其动于欲,蔽于私,而利害相攻,忿怒相激,则将戕物圮类,无所不为,其甚至有骨肉相残者,而一体之仁亡矣”(《王阳明全集·大学问》)。因此,需要有比礼仪道德更强硬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否则,“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只有“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才会“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之《富国》、《性恶》)。如在保护山川泽渊时,儒家主张在生态职官——虞——的指导下,“以时禁发”,违者处以刑罚:“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礼记·月令》)。尤其是对破坏后果极其严重的乱垦滥伐行为,愈益要绳之以严法:“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次之,辟草莱、任土地次之”(《孟子·离娄上》)。辟草莱、任土地是指辟田垦种的使用土地行为,古时处“善战”、连诸侯者以死刑,而《孟子》主张将任意伐木垦草辟殖的土地利用之举处以仅次于前二者的刑罚,足见其以法律保护生态资源的态度是多么的严肃和坚决。

《伐崇令》中也留有此一方面的记载:“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死无赦”。这与《孟子》的主张如出一辙。在儒家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历史上甚至出现了保护生态资源的专门法律[27]

最后,在礼与法的具体权衡方面,礼具有“绝恶于未萌”的超前性,起到法律所无法起到的预防作用,“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因此,在“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大戴礼记·礼察》)观念的支配下,在礼、法之间,儒家更注重礼的事前社会教化功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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