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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儒家生态意识与历史时期的环境保护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于儒家生态意识与历史时期的环境保护中国历史上有环境保护之实,这是学界的共识。关于传统生态或环境意识对环境保护实践的影响作用,学界虽有探讨,但总的说来,研究还不够充分。这里从职官、律令等国家制度层面,仅对学界罕有讨论的儒家生态意识与中国古代环境保护实践之间的关系略加阐说。

三、关于儒家生态意识与历史时期的环境保护

中国历史上有环境保护之实,这是学界的共识。如上引罗桂环、陈登林等研究成果,以及余文涛等《中国的环境保护》、严足仁《中国历代环境保护法制》、李丙寅等《中国古代环境保护》[42]等著,在这方面都有所研究。本书对先秦、秦汉时期的生态职官和生态法律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相关界定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由于“环境同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之间的相互影响日益加强”,“环境保护的任务,由传统的保护自然环境的工作演变为保护人类发展与生态平衡的工作”;环境保护的内容,世界各国虽不尽相同,但“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影响下产生变异与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43]。由此归纳可以看出:其一,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自然方面而言,就是防止环境破坏和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持和保护生态平衡,扩大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从人类方面来说,就是保证人类在有利的生态环境下身心健康,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二,措施方面的多元化,既有行政的、法律的,又有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同时观念性的措施如环境教育也必不可少。不过,上述“环境保护”,是从现代意义上来讲的。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罗桂环从注重防灾抗灾、强调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生产中的综合平衡、关注人地协调等四个方面,对其特征进行了总结[44]。然而,罗桂环等在其另一著作中,又把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保护特点概括为三点:第一,中国从先秦开始形成的生态资源合理利用思想充满着整体观念和平衡观念,是我国人民对生产和生活环境和谐、持续稳定追求的体现。这种整体平衡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我国人民的处事态度,具体到环境保护方面,就是在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上注意保持生物种群的消长平衡;第二,我国历史上的环境保护与人口的不断增长,及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关系密切;第三,传统的有关环境保护的伦理观念与一些宗教教义相结合,并在古代环境保护中起过一些影响[45]。将上述两个归纳综而合之,或能反映中国历史时期环境保护特征之一斑,特别是将传统生态意识或环境伦理观念在古代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过一定影响作为中国环境保护史的一个特点,应该说是十分准确的。

关于传统生态或环境意识对环境保护实践的影响作用,学界虽有探讨,但总的说来,研究还不够充分。有学者曾就“中国古代环境伦理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撰文指出,观念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样的观念,往往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中国古代保护自然资源再生能力的思想不仅是观念性的,而且也是实践性的。并举《国语·鲁语上》中记载的“里革断罟匡君”的例子来说明问题;同时又强调:如果说“里革断罟匡君”只是个别事件,尚不具备普遍的说服力,那么历史上的有关法律制度,则应具有普遍的说服力。为此,论者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田律》,另一个为甘肃敦煌发现的写在墙上的汉代《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46]。这里从职官、律令等国家制度层面,仅对学界罕有讨论的儒家生态意识与中国古代环境保护实践之间的关系略加阐说。

首先,古代帝王很多起着有效保护生态资源作用的诏令,是在儒家生态保护主张的直接影响下颁布的,并在民间得到了积极的贯彻和执行。本书第一章中辩驳学界认为“天人合一”说没能有效地阻止中国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时曾提到过这个问题,并在第八章关于秦汉生态保护法律的探讨中又一次地予以了具体的阐释。这里再列举两个事例,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第一个事例是宋代的。据《宋史·食货志上一》,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针对当时盛行的畬田“火种”对昆虫等动物“生类”的伤害而下诏:“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诸州县人畬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这是一道比较典型的生态保护诏令[47]。真宗要求人们不要在“昆虫未蛰,草木犹蕃”时节纵火燎原,以免伤及“生类”;各地可考虑所在区域季节早晚情况,分别确定“火田”时间。但一般情况下,都应在十月草木凋零、生物蛰伏以后方可放火,并严加检查,毋令火势蔓延致灾。这种“时禁”、“时用”之法,正是儒家一再申述的内容。清初徐乾学等编《御选古文渊鉴》卷4 2在注真宗诏书中“火田之禁,著在《礼经》”之《礼经》时,分别引用了东汉经学家郑玄注《周礼·大司马》“火弊”之“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和《礼记·王制》“昆虫未蛰,不以火田”的记载,说明真宗这一保护昆虫等生物资源的诏令,就是在儒家生态意识的直接支配下做出的。另外,《宋史·高宗本纪七》所载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年(115 0年)二月颁布的“禁民春月捕鸟兽”诏令,显然也是受《礼记·月令》孟春“毋覆巢,毋杀……飞鸟”影响的产物。

第二个例子是清初的。《大清会典则例·户部·田赋二》载称,乾隆七年(17 4 2年),清高宗谕曰:“《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其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蓄事,任衡以山事,任虞以泽事,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如果园圃、虞衡、薮牧之职以次修举,于民生日用不无禆益。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急讲。……督抚大吏身任地方,所当因地制宜,及时经理。其已经开垦成产者,加意保护,或荒墟榛壤,以及积水所汇有可疏辟者,多方相度筹划,俾地无遗利,民无余力,以成经久优裕之良法。至于竭泽焚林并山泽树畜一切侵盗等事,应行禁饬。”这一诏令,反映了两个问题:其一,前文已及,诏令中引述的《周礼》这段文字,讲的是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清初因人口增长甚巨,国家人口压力较大,为解决民生问题(即“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急讲”),于是朝廷颁诏要求地方官员“因地之利”,“俾地无遗利”,提高土地利用率。这一动因和《周礼》的目的一致,所以,高宗援引此语,以明言之有据。其二,《周礼》中的山衡、泽虞之官,主要职责与作用是管理和保护山泽资源。高宗引《周礼》虞衡之职,虽然目的在于“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即出于自然资源利用的初衷,但他同时又要求各督抚大吏“应行禁饬”地方“竭泽焚林并山泽树畜一切侵盗等事”,具有保护生态资源的意义。因此,从古代帝王保护生态的诏令中引用《周礼》等儒家典籍的情况看,儒学对古代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实有着积极的影响。

至于此类诏令的执行情况,可以1990年代初甘肃敦煌考古发现的西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四时月令诏条》为例来说明。《诏条》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诏条》颁行背景的介绍。第二部分为《诏条》签发、收(转)发文日期及其相关责任人。其中,位于《诏条》文首的署发文日期(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亦即其开始生效的日期;文尾“五月辛巳”和“八月戊辰”两个日期,分别为《诏条》抵达敦煌郡(及再行下转)和悬泉置的收(转)文时间。第三部分为《诏条》的具体内容[48]。《诏条》内容和《礼记·月令》所载内容基本一致。我们因而可以肯定:《四时月令诏条》的正文内容,就是来源于《礼记·月令》[49]。也就是说,儒家典籍《礼记·月令》中有关生态保护的记载,在西汉末年被汉廷作为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诏令在全国推行。关于其执行效果,有两点可以肯定:其一,《诏条》到达西北后,被当时的地方官员如同后世在墙上刷写“革命”标语一样书写在交通要道——悬泉置——的泥墙上加以宣传,无疑有助于《诏条》影响的扩大及其贯彻执行;同时,《诏条》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或执行不力,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诏条》颁行后,朝廷专派和中(仲)为使者,督察《诏条》在敦煌一带的下达执行情况。其二,此类诏令在西北地区得到认真执行的情况,在居延汉简中也有不少记载[50],《诏条》的执行情况据此不难推知。试想:上述生态保护诏令在边远的敦煌都能得到如此的对待,那么在汉廷控制力较强的内地郡县,地方官员和民众对有关生态保护诏条的态度当自不待言。

其次,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也留有浓郁的儒学印记。传统中国虽然没有今天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但我国古代以立法的形式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51]。在古代生态保护法律产生、发展过程中,儒学对其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作用。

第一,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对古代立法影响较为突出。有学者以《周易》为对象,考察了儒家“天人合一”哲学对古代法律的影响作用。儒家“天人合一”观具有整体、系统思维的特征,认为天、地、人合为一体,彼此相关,密不可分。受这种思维和思想的影响,人们认为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现象的一种,也不能脱离天地万物而单独从人类本身考察,法律非但要调整人际关系,更要把天地万物一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处理好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在利用天地万物方面,人类要“节以制度”(《周易·节》),合理保护自然资源[52]

第二,直接将儒家生态保护主张写入有关生态保护法律中。其中最典型者,就是把《礼记·月令》中的“时禁”等内容,形成为法律条文。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秦律《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田律》中的“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燔草为灰”的规定,就是《礼记》孟春“禁止伐木”、仲夏“令民毋烧灰”的内容;唐明时期,不仅把儒家有关生态保护主张写进律典,而且还将之进一步细化。如《唐律》“非时烧田野”条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长孙无忌等疏云:“‘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地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唐律疏议·杂律下》)据此而知,其中“非时烧田野”就是《礼记·月令》的“时禁”之属;但《月令》仅有禁限要求,并未规定如何处置违者,《唐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把《月令》形成为律文的同时,还将其内容进一步细化;另外,律条中有还“非时……依乡法”注文,是对《月令》规定的发展。因为《月令》中的内容,是就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情况而言的。到了唐代,由于国家区域版图的扩大,节令早晚差别较大,法律对依时而定的“烧田”规定不能过于整齐划一,而具体执行者也不可死板,千篇一律地按照规定实施,于是就有了“依乡法”的解释。

第三,受儒家礼仪文化的影响,传统生态法律中具有浓郁的“礼”性。对此,有研究者指出,我国古代法律“以礼入律”、“礼刑合一”,礼就是法。受此影响,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对环境的保护与“礼”紧密关联,以“礼”为标准,划分重点保护环境,凡是在礼中居于重要位置的环境,都受到了法律的特别保护[53]

最后,相关生态职官的设置,与儒家典籍《周礼》有很大的联系。《周礼》中的职官,虽不能说是周代的职官,但称《周礼》职官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周礼》是儒家十三经之一,据其记载而设置的生态职官,不管怎么说,都不能不视作儒学影响的产物。

虞衡是《周礼》记载的职官,也是先秦时期曾设置过的官职。受《周礼》影响,在以后的历史时期,虞衡一职长期存在,并执行其生态管理的职能。对此,杜佑《通典·职官五》在记唐朝虞部郎中一职时注云:“虞部,盖古虞人之遗职。至魏,尚书有虞曹郎中,晋因之。梁、陈曰侍郎。后魏、北齐虞曹掌地图、山川、远近园囿、田猎、杂味等,并属虞部尚书。后周有虞部下大夫一人,掌山泽草木鸟兽而阜蕃之;又有小虞部,并属大司马。隋初为虞部侍郎,属工部。炀帝除‘侍’字。(唐高祖)武德(618—626年)中,加‘中’字。(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虞大夫,咸亨元年(67 0年)复旧。(玄宗)天宝十一年(7 5 2年),又改虞部为司虞,(肃宗)至德(7 5 6—7 5 7年)初复旧。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须、田猎等事。”可见,除秦汉外,从曹魏到隋唐,《周礼》虞衡一职始终存在,且自魏至隋,其职责都主要为执掌地图、山川、远近园囿、田猎等事[54]。唐代虞部职权范围比原先有所扩大,但基本工作仍为山林川泽之事[55]。宋代工部掌天下“山泽、苑囿、河渠之政”,所属部门有三,虞部为其一(另一和生态保护相关的部门是水部)。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盐、矾,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宋史·职官志三》)。明洪武六年(137 3年),在工部下设置虞部,二十九年(1396年)改虞部为虞衡。对于明代虞部,有人衡之以《周礼》虞衡之责,认为“已经没有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厉禁’事宜,这实际上是宣告‘生态环境保护’完全退出‘虞衡(部)’的职责范围”[56]。事实果真如此吗?请看《明史·职官志一》中的一段记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水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若害兽,听为陷穽获之,赏有差。凡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开窑冶、置墓坟。凡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凡山林、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和此前历史阶段相比较,明代虞衡的职责范围有所扩大,但对虞衡在自然资源的“时用”、“时禁”方面的责任,也作出了较以往各朝更为明确的规定。有学者对于明代虞衡之设及其职责的界定,曾予以了积极的评价,认为从制度的层面来评价,明代虞衡司的设置,对自然生物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不可或缺的[57]。因此,生态保护职责不仅没有“完全退出”明代虞衡的职责范围,而且这一职责还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58]。马、恩这一论断,并不单是强调历史学是多么的重要,而是突出历史研究应包括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史两个重要的对象。然而,本来须臾不分的两个对象,在后来的“历史”研究中,“自然”被排除在外,“历史”研究就成了人类文明的专门研究。这种把“人”与“自然”相割离的“历史”研究,虽已取得了不菲的成就,但对“历史”的理解是片面的,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也未必完全正确。理由很简单,人与自然本来就是一体的,人类社会一切活动,即使在当今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很高的情况下,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因此,研究自然史,不仅有助于弄清历史环境的变迁状况及其原因,而且还有助于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因为目前我们遇到的环境危机,既是现实的问题,也是历史的问题。现实中的环境是历史环境的延续,这一点诚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59]。并且,自然环境又是人类文明发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自然舞台,考察环境史,因此有助于理解传统社会及其变迁,更好地认识人类文明的本质和精髓。美国前总统哈里·杜鲁门曾说:“总统需要面对的大多数问题都植根于过去。”美国环境史学者唐纳德·沃斯特就此而指出:杜鲁门因工作需要而阅读了许多历史著作,但他没有读到也不可能读到任何一部环境史,因为那个时代环境史尚不存在。“假如他今日在位,我们可以给他一张书单,并且说,总统先生,自然的命运、国家的命运和人类的命运掌握在您的手中。阅读新的历史,吸收它的观点,然后,在智慧与同情中为地球的利益而行动。”[60]上述话语颇有启发意义:

第一,自然环境、人类社会的发展均一脉相承,但人类文明与环境变迁休戚相关。今天的环境问题是过去片面发展的产物;而当下的行为,一定会对未来的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影响之良窳,取决于时人之所为。

第二,对环境的影响后果,是人类一切行为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的问题。“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论语·卫灵公》)。中国古代农业文明史和西方近代工业文明史在此方面都有很多正反的例子。

第三,环境史的研究具有积极的资鉴意义,正所谓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那么,就儒家生态意识而论,其中的哪些内容对当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有借鉴之功呢?稍加概括,主要无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天地万物之灵的“人”肩有“赞天地之化育”的“成”物之任,二是仁者“爱物”的“仁术”,三是“万物一体”的思想,四是“以事亲之道以事天地”的“民胞物与”说,五为“生生大德”与“爱惜物命”观,六为生态资源利用方面的“钓而不网,弋不射宿”的善待万物之意[61]。然而我们注意到,国内有研究者认为,中国传统哲学与文化是农业社会要求人与自然保持和谐统一的反映,是“靠天吃饭”的哲学;若说曾在历史上起过一些作用的话,那么到了工业社会(乃至后工业社会)就完全不能适用了,它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只能被埋进历史的坟墓。如果还主张用这种“天人合一”哲学解决现代化乃至后现代化的问题,那只能是“白日做梦”,就是复古与反动!国外研究者如澳大利亚帕斯莫尔甚至认为,亚洲哲学整体上是充满神秘主义的、危险的农民哲学,传入西方,会对西方文明构成威胁,甚至会葬送西方“宝贵”的政治自由制度。他强调说,就算是生活在一个污染的世界里,也比生活在一个缺乏政治自由的专制社会要好,并且东方哲学与宗教传统也未能很好、有效地阻止自己的环境恶化[62]。关于中国传统哲学与文化在历史上的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本书和学界以儒学为对象所作的探讨,已经做了有力的回应;而上述儒学对今天的启示或可以借鉴的几点概括,也足以说明那种关于中国传统哲学或文化对现代、对西方无所用的认识,是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知之甚少情境下的不实梦语,或是带有严重民族主义倾向的不公魇语。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东方智慧具有克服现代病的巨大潜能,但并不是什么跨越时空、包治百弊的灵丹妙药,它更不可能为我们提供现成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操作手段。仅就儒学而言,其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存在不少有待发展的内容。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儒学要有所作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的基本方面,就是按照中国学术“接着讲”的传统,挖掘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核心内容,赋予其时代精神和特质,使之成为集古典价值理性和现代工具理性于一身的新儒学,促进人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

【注释】

[1](日)村松弘一:《中国古代的山林薮泽——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历史》,王利华:《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

[2](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3]邹逸麟:《我国环境变化的历史过程及其特点初探》,《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4]陈登林等:《中国自然保护史纲》,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3、36—37、5 6—5 8、7 2—7 5、89—91、106—108、132—137页。

[5]方修琦等:《中国水土流失的历史演变》,《水土保持通报》2008年第1期。

[6]如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环境变迁的总趋势,是从秦以来逐渐恶化。从先秦起,其间经历了良好—第一次恶化—相对恢复—第二次恶化—严重恶化等五个阶段。具体地说,先秦时期是古代环境良好时期,秦与西汉是中国环境第一次恶化时期,东汉至隋则是环境相对恢复时期,唐至元是中国环境第二次恶化时期,明清以后为中国环境急剧恶化时期。具体参见余文涛等《中国的环境保护》,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112页。

[7]具体参见黄春长《环境变迁》,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32页。

[9]樊宝敏等:《中国森林生态史引论》,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10]凌大燮:《我国森林资源的变迁》,《中国农史》1983年第2期;(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06页。

[1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本,第11—4 0页。

[12]出于图示之便,图1中两宋洪涝灾发生几率取其均值,明成化至嘉靖初的洪涝灾几率值置于明朝,明嘉靖至清同治时的洪涝灾几率值置于清代,清同治至建国初的洪涝灾几率值置于民国时期。

[13]徐红:《宋代洞庭湖区水灾与人口、垦荒的关系》,《船山学刊》2000年第3期。

[14]毛德华:《洞庭湖区洪涝特征分析(14 7 1—1996年)》,《湖泊科学》1998年第2期。

[15]例如,有研究者对1810年以来洞庭湖滨的湘阴县洪灾进行了统计:1810—187 8年,69年,24次洪灾,发生几率34.8%;1905—194 9年,4 5年,灾害22次,几率4 8.9%;195 0—1980年,31年,灾害20次,几率64.5%(林承坤:《洞庭湖的演变与治理(下)——洞庭湖的演变及其治理设想》,《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86年第1期)。灾害发生率越来越高。

[16]邹逸麟:《有关环境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7]邹逸麟:《我国环境变化的历史过程及其特点初探》,《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18]罗桂环等研究成果对此有所阐述,可进一步参阅(罗桂环等:《中国环境保护史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8—4 4 4页;罗桂环等:《中国历史时期的人口变迁与环境保护》,冶金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8页)。

[19]按照曹树基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开始的年均增长率3.2‰计算,明末人口仍为15 25 0万。

[20]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2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4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1]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11页;(美)赵冈等:《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6、96页。清光绪年间的耕地数,赵冈等校正为1202万市顷;姜涛认为,除东北外,清朝实有耕地达12亿亩(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日本学者尾上悦三在其著《近代中国农业史》一文中,把东北土地计入,认为184 0年中国的耕地总数约为14亿亩(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98页)。另有学者根据有关研究,认为清代耕地达20亿亩(郑正等:《清朝的真实耕地面积》,《江海学刊》1998年第4期)。综合赵冈、姜涛和日本学者的研究,笔者以为14亿亩的数量当接近事实,故予以采信。

[22](美)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7、8、103、105页。

[23](美)赵冈等:《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5 3页。

[24](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 0页。

[25]周尚兵:《唐代南方畲田耕作技术的再考察》,《农业考古》2006年第1期。

[26]曾雄生:《从江东犁到铁搭:9世纪到19世纪江南的缩影》,《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

[27]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下册,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

[28](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29]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下册,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董恺忱等:《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

[30]如晚唐诗人薛能的《褒斜道中》“鸟径恶时应立虎,畲田间日自烧松”诗句,描写的就是唐代后期秦巴山区中畲田刀耕火种的情景。具体参见(日)大泽正昭《唐宋时代的烧田(畲田)农业》(亿里译),《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0年第2辑。

[31]赵冈、邹逸麟、张建民等对此有具体的研究,可进一步参见。(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邹逸麟:《明清流民与川陕鄂豫交界地区的环境问题》,《复旦学报》1998年第4期;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山区资源开发与环境演变——以秦岭-大巴山区为中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郭声波:《四川历史上农业土地资源利用与水土流失》,《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

[33]曾雄生:《唐宋时期的畲田与畲田民族的历史走向》,《农业考古》2005年第4期。

[34]如周尚兵在研究唐代畲耕技术时,即发现从全国范围来看,唐代畲耕区的分布地区,就是原木林遭到大量砍伐的地区(周尚兵:《唐代南方畲田耕作技术的再考察》,《农业考古》2006年第1期)。

[35](美)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 0、7 1、7 3页。

[36]邱仲麟:《人口增长、森林砍伐与明代北京生活燃料的转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 4本第1分,2003年。

[37]翻开如《汜胜之书》、《齐民要术》、《农书》、《农政全书》等历史上记载农业工艺的几部农书,即可发现这一问题。

[38]参见吴存浩《中国农业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60—664页。

[39]学界关于此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尤多,可进一步参见。前三个方面主要者如陈桥驿《历史上浙江省的山区垦殖与山林破坏》(《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4期)、张芳《明清时期南方山区的垦殖及其影响》(《古今农业》1995年第4期)、赵冈《中国历史上生态环境之变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等;围湖造田则以洞庭湖的例子较为突出。其研究成果主要有:张修桂《洞庭湖演变的历史过程》,《历史地理》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景存义《洞庭湖的形成与演变》,《南京师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82年第2期;卞鸿翔等《唐宋时期洞庭湖的演变》,《湖南师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84年第2期;卞鸿翔《元明清时期洞庭湖的演变》,《湖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5年第1期;卞鸿翔等《洞庭湖区围垦问题的初步研究》,《地理学报》1985年第2期;林承坤《洞庭湖的演变与治理(下)——洞庭湖的演变及其治理设想》,《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86年第1期;卞鸿翔《历史上洞庭湖面积的变迁》,《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1986年第2期;张建民《清代江汉洞庭湖区堤垸农田的发展及其综合考察》,《中国农史》1987年第2期;石泉等《江汉平原的垸田兴起于何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88年第1辑;梅莉《洞庭湖区垸田的兴盛与湖南粮食的输出》,《中国农史》1991年第2期;梅莉等《两湖平原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尹玲玲《明代洞庭湖地区的渔业经济》,《中国农史》2000年第1期;苏成等《洞庭湖的形成、演变与洪涝灾害》,《水土保持研究》2001年第2期;周宏伟《洞庭湖变迁的历史过程再探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2辑。

[40]根据既有的人口和地亩记载,各时期人均耕地亩数分别为:西汉9.6、东汉9.5、唐19.4、宋6.0、明7.5、清3.2、民国2.1(见图2)。

[41]邹逸麟:《有关环境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42]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3]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 5页。

[44]罗桂环等:《中国环境保护史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 5 0—4 5 2页。

[45]罗桂环等:《中国历史时期的人口变迁与环境保护》,冶金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46]严火其等:《中国古代环境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

[47]叶坦:《宋代帝王的经济观——君主诏令所反映的保护生产与生态的思想》,《中州学刊》1990年第6期。

[48]具体参见胡平生等《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文物研究所等《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华书局2001年版。

[49]或有研究者认为,《诏条》内容取自《吕氏春秋》之“十二纪”。但是,《诏条》的实际制定和颁布者均为敦崇儒术尤其《周礼》的王莽,其拟制者很有可能是大儒刘歆。因此,《诏条》来自《吕氏春秋》的可能性甚微。

[50]具体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51]有人在研究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时认为,从西周到明清,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总体上处于一个不断衰落的过程,这是土地从原始国有制到封建私有制变化过程中,国家生态环保责任弱化的必然结果。隋代和初唐时期,土地封建国有,国家的生态环保责任得到一定强化,但不能改变土地走向封建私有制的总体趋势,因此也就不能改变生态环保法制走向衰落的总体趋势。明清时期,中国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已经被完全“虚化”了(周启梁:《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通考——以土地制度变革为基本线索》,《重庆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首先,研究者承认中国古代存在环境保护法律;其次,该文论证存在诸多问题,其所谓的明清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被完全“虚化”的结论难以成立。

[52]梁清华:《〈周易〉的天人合一哲学及其对中国封建法的影响》,《周易研究》2001年第2期。

[53]张梓太:《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意识浅析》,《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4]《隋书·百官志中》:隋朝虞曹隶属尚书省,虞曹都官二千石,“掌地图,山川远近,园囿田猎,殽膳杂味等事”。

[55]余文涛等:《中国的环境保护》,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据《新唐书·百官志一》,唐代虞部隶属工部,“虞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閧、苑囿、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时蔬薪炭供顿、畋猎之事。……凡郊祠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内,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猎”。

[56]周启梁:《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通考——以土地制度变革为基本线索》,《重庆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57]杨昶:《明朝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政治举措考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0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 2年版,第603页。

[60](美)唐纳德·沃斯特:《为什么我们需要环境史》(侯琛译),《世界历史》2004年第3期。

[61]有关内容,可参见胡发贵《儒家生态伦理思想刍论》,《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4期。

[62]参见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 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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