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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创新中国通信技术标准项目的最新发展

时间:2022-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通信技术标准项目的最新发展本章对中国通信产业三大主要标准的最近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三大标准通过政府和产业的支持形成了不同的商业模式。[3]目标中国TD-SCDMA标准不是一个排他性的国家标准。具体而言,TD项目将对本土创新能力的发展有所帮助,产生一大批必要专利使得中国企业可用于进行交叉许可协议谈判。TD-SCDMA项目的其他目标反映了中国在数字移动信息技术领先者中的后来者状态。

第五章 体制创新?中国通信技术标准项目的最新发展

本章对中国通信产业三大主要标准(TD-SCDMA,IGRS和AVS)的最近发展进行了研究,这三大标准通过政府和产业的支持形成了不同的商业模式。有关这些项目的早期发展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尤其是TD-SCDMA),本研究采取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记录了产生体制创新和更高灵活性及实用性的机构和管理政策最新调整情况。[1]

应用第一章中研究的成功标准,对于各个项目来说,应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项目的目标是什么?

政府的角色发生变化了吗?

谁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产业支持的基础有多宽?

项目对中国创新能力的影响如何?

本文以每个项目未来前景的简要讨论进行了总结。

TD-SCDMA[2]

中国的TD-SCDMA移动通信标准受到了媒体以及学术研究的极大关注。一些观察者认为,该标准项目的成就有限,而且机会成本特别高。例如,肯尼迪等人(2008:24)预言,TD标准必然会失败,因为没有足够的政府支持以及对外国竞争者的监管保护能够弥补“产业支持者相对狭隘的联合,以及可替代标准的广泛传播,”例如,对于W-CDMA和CDMA-2000,DuncanClark认为,“这是为了TD-SCDMA而战……(从而)……应对手机供应商的障碍、对于增加补贴的需求以及供应商的不充分支持”(Clark 2009)。

但是也有一些更加正面的评价。清华大学技术创新中心高旭东(2010:2)认为,“TD-SCDMA是自主创新的成功案例,”但是,他也承认该标准还需面对重大挑战,例如后发劣势、含糊的政府政策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一项由加拿大国际管理创新中心和德国莱布尼兹基金会资助的研究表明,TD标准“还远远未被证明具有商业性……但是其中学到的东西将会惠及未来的第二代技术”(Whalley et al.2009:2)。而且由中国-欧盟信息技术标准研究合作伙伴准备的政策简讯总结道,“TD是中国重要的成功范例,现在作为一项出口标准,对于经济发展尤其重要。这个成功……(已经)增加了中国在3GPP、ITU和其他一些电子通信标准制定机构中的自信和参与权。”[3]

目标

中国TD-SCDMA标准不是一个排他性的国家标准。由中国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西门子合作开发。其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国际第三代移动电子通信标准以对抗两个主要的国际标准:W-CDMA和CDMA-2000。考虑到电信产业(以及更广泛的信息和通信产业)的全球特性,中国3G移动标准显然必须获得国际认可。[4]

一个重要的目标是降低中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尤其是该技术不仅关涉到经济发展,还关涉到国家安全。直接的操作目标是提高中国在许可谈判中的地位。具体而言,TD项目将对本土创新能力的发展有所帮助,产生一大批必要专利使得中国企业可用于进行交叉许可协议谈判。这与柳卸林2007年的重要研究相一致,柳卸林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2006-2020)中起着重要的建议作用。柳卸林认为,“当中国企业被现有的第二代GSM网络封锁在外……(开发,对政府造成了巨大压力)……超越下一代技术,从而使中国企业在将来更具竞争力”(Liu 2007:18,19)。根据柳卸林的观点,这表明了中国政府将“在早期的追赶阶段扮演着重要角色……(这对于)……跳跃式发展而非路径发展更加重要”(同上:23)。

与此同时,他强调与领先的国外企业进行合作与联盟的重要性,可以直接接触最新技术。他认为,没有这种国际合作,“追赶几乎是不可能的”(同上)。事实上,TD标准中有关主体技术的相当份额的必要专利都由外国企业所有,尤其是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高通、摩托罗拉和阿尔卡特朗讯。这六个全球公司对TD-SCDMA必要专利份额在36%到66%之间。[5]如本章后文所述,这些专利数据都是有问题的。然而,可以假定,TD-SCDMA标准大部分基础技术的必要专利由外国公司所有。TD标准的推动者十分清楚地知道,中国对TD必要专利的份额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将十分受限,唯一建立公信力的办法就是选择国际化途径,通过ITU和国际第三代合作伙伴(3GPP)联盟。

第二个重要目标被现有文献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中国的许多高层决策者都被培养成工程师。对他们而言,在战略性产业中拥有自己的标准十分具有吸引力。如工程师一样,他们也对TD-SCDMA所带来的大量利益和降低的成本所吸引。例如,德国西门子公司最初在该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TD-SCDMA标准旨在提供下述利益:[6]

比其他3G体系更低的投资成本。[7]

设计更适于不对称的3G申请,旨在预期可以成为中国主要增长市场的移动网络。

比广播技术更能对稀缺频段加以利用,需要对频谱的上行线路和下行线路进行分离(例如GSM,EDGE,W-CDMA或CDMA-2000)。有效利用可用频谱对中国人口密集的城市区域来说十分重要(99%的城市都拥有超过100万的居民!)。

TD-SCDMA1.6 MHz的载波频宽为频谱使用提供了网络设计高度灵活性。

智能天线波速控制将能量用于激活机动终端,使低能量排放成为可能。

传输成本的降低要归功于合作检波、智能天线和精确的终端同步。

当然,对TD-SCDMA利益的描述需要有所保留。在不同技术之间往往需要权衡,一项标准的支持者的通常做法是突出该标准的利益,而不将其与其他标准进行比较。

TD-SCDMA项目的其他目标反映了中国在数字移动信息技术领先者中的后来者状态。我们的访谈表明TD标准项目的关键决策人非常清楚,要想追赶上世界主要标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未来几年中主要应当跨越的鸿沟包括网络覆盖、手机性能、设计以及服务上的显著改进。

一个尤其重要的挑战是中国的无线频谱十分有限,尤其是高质量的区段更加短缺。大部分高质量的频谱区段都由军队和国家广播公司所有,而不是电信运营商。因此,中国运营商的智能手机、上网本、数据卡都未在选定之列,因而降低了中国移动网络的质量。这造成了TD标准开发的两难境地,而该标准的开发需要扩大客户群,尤其是更多利润的、接入带宽的客户申请。

而且,TD项目需要找到方法来弥补由中国3G许可引入迟延而丧失的巨大的机会成本,以及对创新速度和与3G有关的服务在中国市场早期渗透带来的负面影响。[8]此外,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3G许可的决定迟延,使得无数的非法制造者生产出的山寨手机进入了市场。这些公司不在研发上投资,而是使用由台湾联发科技(MediaTek)设计的现成芯片集,从而快速并低成本地获取市场份额。[9]

在一个更基础的层面上,TD项目试图避免日本和韩国早期犯下的错误。在这两个国家,地方市场竞争性太强,地方生产者用尽了它们的能力服务于一个低利润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国TD标准的推动者声称,他们研究了为何日本虽然在消费者市场中具有领先地位、拥有强大高端的创新企业(NEC,Panasonic,Toshiba,Sharp和其他),却未能在3G领域成为全球市场领军人。

中国的TD项目也试图从韩国的经验中取经。韩国的战略是直接跃进到最先进的CDMA,而非对最初控制的GSM标准进行许可。由于GSM和欠发达的W-CDMA技术覆盖了世界上80%的份额,韩国过于激进的战略反倒适得其反,并最终慢下脚步,但其至少在最初阶段向海外出口了三星和LG。

简言之,TD标准项目的战略目标是广泛且多方面的,反映了中国在该产业中的后来者地位。因此,即使市场份额、回收率和创新租金等商业指标都十分重要也不足以评估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意见认为,TD项目成功或失败的最终试金石是中国能否成为下一代移动电信标准,例如TD-LTE的共同创造者。

商业模式和政府角色

中国TD标准项目开始于一个典型的传统中国标准体系下的商业模式:自上而下,以政府为中心,关注于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和国有企业是主要的创新者,不管市场开发和标准执行情况。当然,有趣的问题是,全球化和日益增长的复杂性是否使政府对其支持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是否引起了TD标准商业模式的改变。

从最初开始,政府就起到了积极作用,包括TD-SCDMA的研发和商业化。[10]沈晓白(2010)认为,这与其他国家在处于建立电信基础阶段的早期开发一致。另外,政府对电信部门深入介入是由于频率分配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应当由政府控制。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了7亿人民币的基金,让大唐(由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创的国企)与其他七个中国企业共同创建TD-SCDMA产业联盟(TDIA)成为创办会员,其他几个企业包括华为、中兴、普天和联想等。基金用于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支付相关专利的专利许可费。

除了创建国企(大唐)作为项目领袖并提供资金外,政府还施行了以下三项重要的举措,推动TD标准的开发:

政府向TD标准提供进入频谱的优先方法;

延迟了3G技术在中国的许可,直到TD标准解决了主要的问题;

政府向主要的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付费,进行TD网络开发,而事实上中国移动更倾向于使用W-CDMA标准。[11]

中国政府最初使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国企结合在一起成为政策的主要施行者。然而,正如高旭东(2010)所强调,政策的执行显然由于含糊性而受限,这是由政府内不同机构之间的竞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冲突而导致的。

我们的访谈也表明,这项政策的含糊性也反映了在中国电信、产业、媒体政策和中国国家安全需要之间存在着尚未解决的紧张关系。例如,中国产业政策的主要兴趣在于为TD技术开发强大的产业基础,电信政策和电信运营商的主要兴趣则在于快速和成本效益好的网络扩张发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中国更年轻一代的电信技术面对国际电信市场,十分希望释放出移动市场巨大的创新潜力。

此外,电信政策主要目的在于用较低的整体生命周期运营成本开发开放且易于管理的网络。相反,中国媒体政策和安全配置支持了更加严格的政策。这引起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政府在TD项目中的角色是否有所调整?

以下四项重要发展是改变政府角色的潜在催化剂:(1)3G技术迟延许可作为重组中国电信部门的一部分内容;(2)北京2008年奥运会;(3)2009年春天应对金融经济危机、刺激经济的一揽子方案;(4)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所有这些案例中,执行仍处于自上而下型,政策内容则逐步向预示机会、降低风险、致力于研发和相关的支持活动转变。

中国电信产业重组在2008年9月得到了巨大的推动力,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命令中国移动将73亿美元转移给中国联通。显然,主要的目的是打破中国移动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其目的还远远未能让人琢磨清楚。[12]

2008年12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将在2009年初出发布3G许可,预期将由三大运营商投资2000亿人民币(291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移动接受了TD-SCDMA许可,中国联通与网通合并,主要力量在W-CDMA上(欧洲标准);中国电信接受了CDMA-2000的许可,并已受命接管联通的移动运营,联通使用的是美国标准CDMA。这个命令的涵义在于希望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能追赶上中国移动并与之相抗衡。此外,要求所有的三个运营商在授予许可之前能在基础设施共享上达成协议。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既向主要的全球标准又向TD标准发放3G许可的决定显示了更大的实用性。然而,这是否是由于旨在制定健康的创新政策而作出的明确决定仍未有定论。接受全球标准可能与以下一些原因有关: TD-SCDMA产业价值链的缓慢发展,缺乏有吸引力的TD手机,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不愿意使用TD标准。

然而,实用性也正在继续一步步地影响竞争。2009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将对TD标准开发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根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观点,TD标准开发已作为刺激经济增长计划的一个部分,投入资金达1 000亿人民币。[13]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声明非常清楚,就是希望中国企业(尤其是华为和中兴)获得最大收益,中国以外的设备生产商的份额有所下降。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TD标准上又扩大使用了政策促进工具,包括如下一些:

与TD开发有关的企业可以获取现有给予电子产业的资金;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促进TD在电子政务、无线城市、郊区信息化和电子商业项目上的应用;

TD项目的政府许可过程将更流畅、更快;

支持TD网络的建设应该更加有效,方法是通过确保该网络能够在建立基站时选取良好的位置以及良好的电力供应;

扩大对TD手机和数据卡的政府采购;

TD将接收到覆盖郊区的特别频段分配;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供专家和咨询服务,以支持TD手机制造者;

拒绝与TD网络分享的网络所有者必将受到处罚。

此外,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了禁止TD使用者和其他网络合并的政策,如同一项“限制对外国技术的出口”政策一样。[14]这表明旧的习惯很难消亡。当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所有推力都在于实施促进政策时,市场规则的力量仍然残留。

一个重要的新发展是,有关中国政策过分强调市场规则的内部缺陷的讨论越来越激烈。例如,一位有影响力的电信政策博客者程德杰认为:

“一旦中国移动不用再与W-CDMA和CDMA-2000进行充分竞争,它将不再有动力改进TD标准和其服务……支持TD标准是必要的,但是可以通过减税和其他一些激励措施,而不是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这将会导致价格超高的“大象”系统。”[15]

最重要的是,中国政策的争论焦点从3G标准转向什么政策能够促使中国成为下一代移动通信标准(如TD-LTE)的合作者。[16]2010年上海世博会促使其转变速度加快。如今,来自中国的电信设备的领军企业和来自国外企业,为成为TD-LTE测试网络的供应商而展开竞争。中国企业,尤其是华为和中兴已经在TD-LTE的开发上进行了大量投资。[17]

竞争十分激烈,已不再可能通过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集中在市场规制的方法来管理日益复杂的产业价值链。需要政府用更加微妙和复杂的支持,协调向TD-LTE的转变。一个额外的复杂因素是,TD-LTE标准必须与两个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可选方案进行竞争,它们是超移动宽带(UBM)和全球微波互联接入(WiMAX)。[18]

对于在TD-SCDMA方面投资严重失误的中国政府而言,合作开发TD-LTE标准不再是一个选择。如果向TD-LTE的转移会失败的话,一些受访者认为:

“中国人将对未来的本土技术创新丧失信心”;

中国消费者将更加坚定“外国技术总是优于中国技术”的观念;

中国政府会对是否进一步支持本土创新和标准有所犹豫;

以及,(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将更不愿意向本土创新提供风险资本。

事实上,TD-SCDMA的失败会对中国的国外政策和经济外交产生更宽泛和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作为中国技术试验台的发展中国家(非洲、伊朗和其他国家)[19]。考虑到它们的资源限制,这些国家希望使用更便宜的、未经检验的中国技术,但是它们认为中国技术不如西方技术(即使可能事实并非如此)。如果TD-SCDMA失败了,将是对中国作为全球技术提供者形象的巨大打击。这可能会损害中国在绿色技术、生物技术、铁路基础设施和国防设备上获取海外市场所作出的努力。

对于中国标准化战略发展来说,重要的是向TD-LTE技术成功转移需要政府在部门间合作上进行显著改进。这对于应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多样化组合中标准和专利分享的复杂需求上十分必要。接下来看中国政府在未来几年中的改变是否有效也是一件有趣的事。

组织:利益相关者和产业支持

最初,中国TD-SCDMA标准仅仅依托在一个狭窄的产业支持基础上,主要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现在该基础已经显著拓宽,先进的外国企业也开始正式介入。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中国在电信基础设施上的巨大投资以及向TD-LTE转变的显著利润机会。

为了理解发生了什么,让我们看看TD标准项目所涉及的机构。围绕TD标准产生了两个主要的机构,TD-SCDMA产业联盟(TDIA)和TD论坛。不幸的是,在公开网站中仅能得到两个机构确切使命和分工的有限信息。[20]在这两个机构的英文和中文网站上也没有关于成员安排、成员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的信息。

考虑到数据受限,以下观察报告还有待进一步考证。TDIA看起来是更为重要的机构。TDIA与国家发改委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部门的联系更为紧密,得以授权进行战略定义和政策执行,以发展和执行TD-SCDMA标准和产品。TDIA需要其成员分享知识产权,因此,大部分的成员是中国企业。

另一方面,TD论坛努力对TD标准进行商业化和国际化;也试图拓宽国际企业的介入。[21]

TD-SCDMA产业联盟(TDIA)

TDIA的使命是“促进TD-SCDMA技术的产业和市场增长。”[22]具体而言,TDIA负责以下七项任务:

通过增进相关投资,促进综合产业链的发展;

TD-SCDMA和TD-LTE技术标准的持续改进;

组织试验和测试;

全球营销;

引导研发、传播技术和标准;

开发知识产权分享计划;[23]

并且,在TDIA成员间开发合作平台。

这个任务在TDIA组织结构中有所反映,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以及下面的四个小组:TD-SCDMA知识产权管理小组、产业项目管理小组、行政组和宣传组。[24]

TDIA的秘书长杨骅是大唐的前任高级工程师,与中国空军有密切联系。他在1999年至2002年间在CATT为TD-SCDMA领导研发工作。在加入CATT之前,他在空军司令部参与导弹技术研发。他也是无人飞机中国太空航行协会实验工程委员会的会员。他于1982年获得位于西安的空军工程大学本科学位。

根据TDIA网站,“TDIA成员致力于引导和促进TD-SCDMA标准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和服务。”[25]37个TDIA会员中,两个是外资企业(上海贝尔阿尔卡特和斯达康),两个是中国研究机构(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33个中国会员企业中,一家企业已经破产,因此这个清单也已过期。关键的是7个核心成员中没有一家外国企业。

可以认为,决策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手中,另一部分则由中国移动和一些国有企业(例如大唐和普天)掌握。这表明,TDIA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组织,受外界的影响很小,尤其是将外国企业排除在外。

然而,真正的问题是,向TD-LTE标准的转变会在多大程度上带来TDIA管理组织的开放。外国企业在五个主要机构中的四个为TD-LTE技术和标准的研发起到重要作用。问题在于这是否会影响TDIA组织作出改变。

例如,四个外国企业(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和摩托罗拉[26])与大唐、普天、华为和中兴一起参与TD-LTE的系统设计。[27]以高通、日本电气公司、中国台湾联发科技[28]和飞思卡尔为首的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联芯科技、T3G、展讯通信、创毅视讯和华为晶片设计分公司海思半导体)在晶片组(与系统的核心功能相融合)上进行竞争。安捷伦公司和Rhode&Schwartz在测试领域扮演着领导角色,[29]在手机和其他终端设备方面,诺基亚、LG和摩托罗拉相较于联想和海信而言,起着更重要的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三个中国企业(海天,斯凯和通宇)是唯一参与智能天线技术发展的企业,智能天线技术则是TD-LTE的关键构件。[30]

对外国参与者的进一步开放

有迹象表明,TD-SCDMA标准项目正在向国外参与者开放。其中的一个可能原因是,中国需要外国企业帮助克服面向4G TD-LTE技术转变的关键瓶颈。而外国企业基于全球金融经济危机等因素,也有加入中国TD-SCDMA和TD-LTE项目的强大动力。[31]从市场表现来看,三星和LG似乎是加入TD项目的外国企业中最积极的。而长期以来不愿加入的诺基亚,如今也称为了积极的成员。[32]

与台湾企业的联系同样重要。例如,自从2009年1月起,中国泰尔研究室(CTTL)与联发科技就在手机测试和TD-SCDMA标准的标准化方面进行合作。[33]中国泰尔研究室更希望联发科技能够吸引例如诺基亚等全球手机领先者,而非之前具有领先地位的展讯通信公司和其他中国晶片设计企业。由于凯明公司(Commit)的破产、展讯通信公司遭受重大损失、T3G由飞利浦的集成电路部门取代,如今联发科技是唯一家能够担此重任的可视晶片制造者,接下来销售量最好的企业就是大唐。对于联发科技来说,加入中国TD标准项目的吸引力在于可以使公司摆脱生产非法山寨手机的恶名。

如今中国TD项目对于台湾地区的吸引力很大,因为该项目可增强其与中国大陆的经济合作。例如,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和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在2009年2月举行的第五届海峡两岸信息产业技术和标准论坛上宣布,台湾地区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本生产商(例如华硕和宏碁)已经开始计划生产包含TD-SCDMA WLAN卡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本。[34]此外,台湾信息通信技术最具创新的企业HTC与中国在2009年8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内容涉及设计和生产基于中国移动手机操作系统开放移动系统(OMS)的TD智能手机。[35]有报告称,中国移动向HTC支付了TD手机和4G手机研发费用688万美元。中国移动希望HTC能够用低于全球产业领先者的价格生产出高质量的智能手机以作为回报。

海峡两岸在TD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标准上的合作必然会受到2010年6月29日中国与台湾地区签署的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的巨大推动。[36]领先的台湾信息通信企业,从硅制造企业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TSMC)和联华电子(UMC),到芯片设计公司和设备制造企业,在中国的联合工程与合作研发项目都将面对较少的限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向TD-LTE技术转变带来的巨大的市场和投资机会都会产生强大的推动效应。

简言之,已有很充分的证据表明,中国对TD-SCDMA和TD-LTE标准项目的支持足以支撑和扩张这些标准,至少在中国市场是这样。

当然,还有一个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这两个标准是否以及何时能在外国市场参与竞争。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09年5月宣布,希望TD标准在2020年能获得全球3G市场20%的份额,主要渗透进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这些新兴市场。[37]但到那时,下一代的移动通信技术将提供比3G技术更好的性能和更低的操作成本。

TDIA网站提到与韩国电信和台湾产业技术研究所(ITRI)在韩国和中国台湾合作构建的TD试验网络。但根据一位要求匿名的受访者所说,这些试验网络的唯一目的在于测试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向中国运营商和设备生产商出售的设备和终端产品。

对中国创新能力的影响

中国数据难以获取,使得很难评估TD标准项目对中国创新能力的影响。[38]有用的代理指标随着参与TD项目的中国企业的研发行为而有所变化。

研发趋势

本书的分析主要聚焦于手机市场(对于克服TD标准在手机上的瓶颈十分必要)、芯片设计企业(向TD手机提供芯片的核心功能)和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衍生企业——设备制造商大唐,后者是TD标准创造者的核心。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移动手机供应商失去了它们以往强大的市场地位,输给了诺基亚、三星、摩托罗拉和LG等全球市场领先者。中国企业的失势原因在于在核心技术上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使得它们在基频、射频芯片、多层印制电路板和相机模块上依赖于外国技术。由于中国企业需要支付高额许可费,它们的利润空间非常小,留给研发投资的空间就更小了。

很多中国移动手机供应商将TD标准视作维持他们生计的生命线。他们在中国移动宣布手机研发补贴或新一轮手机招标时雇佣工程师。但是,一旦投标失败或标的较低时他们就很快解雇这些工程师。因此,中国手机供应商无从组建研发团队,也谈不上从TD项目中取得学习曲线效应。

此外,合法的中国手机制造商受到了非法“山寨”手机的打击,如前述,2009年至少40%的市场份额被非法“山寨”手机所有。由于太多的中国生产商进入了中国手机市场,造成了激烈的价格战,也提高了研发投资的障碍。

中国合法手机制造商持续较低的创新能力,加上市场上便宜的山寨手机,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移动仍在致力于增加TD-SCDMA手机用户。2010年4月我们注意到这种区别,中国移动第二代GSM服务用户的增量比TD-SCDMA用户增量的6倍还要多(Marukawa 2010:9)。

一个更加正面的画面是中国芯片设计公司的兴起,这是由于准官方机构的贡献。在一个企业(Commit)破产后,似乎由政府发起的重组已成功了。在三个中国芯片设计公司之间存在明确分工:展讯科技公司致力于智能手机的TD芯片;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上网本的TD芯片;重邮信科则致力于下一代TD芯片。[39]展讯科技公司原先由美国风险资本公司资助,如今与中国泰尔实验室(CTTL)密切联系,并受其支持扩张与TD有关的研发。[40]

最后,TDIA的创办会员大唐,一直在与限制了它的研发能力的资金问题斗争。2009年,大唐与TD有关的研发预算为12亿人民币(约17 600万美元),TD数据卡收到了9 601万人民币(约1 404万美元),TD数据融合技术为19 172万人民币(约2 800万美元),银行卡为17 202万人民币(约2 516万美元)。[41]大唐试图通过私人募集股份方式增加研发投资。企业的主要挑战是由于银行贷款带来的巨大债务负担。大唐是中国移动第三大重要的TD设备供应商,仅次于中兴和华为,领先于诺基亚-西门子和普天。为了巩固大唐的资金,国资委于2010年7月26日要求大唐与普天于2011年年初合并。

总之,这些例子描绘了一幅复杂的画面,中国需要政府和准官方机构支持与TD有关的研发活动。但是由于这些支持着重于刺激和提供公共物品,对于中国创新能力的贡献较早期自上而下的市场规则形式将更具持久性。

专利数据

另一代用指标是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与TD-SCDMA和TD-LTE有关的专利申请。

专利数据的分析面临着严重的方法问题,这在文献中已有广泛讨论。尤其对必要专利而言更是如此。首先,关于什么是“必要专利”就无统一定义。[42]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在公共领域缺乏有关TD-SCDMA标准必要专利的可靠信息。

汪小星和程莉莉的研究数据表明,2006年10月,已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14项与TD-SCDMA有关的专利,其中148项覆盖了TDD,66项覆盖了SCDMA。[43]148项与TDD有关的专利中,中国企业拥有29.7%,西门子拥有22%,高通拥有6.1%。66个与SCDMA有关的专利中,中国企业拥有其中51.5%的专利,技术的原创者西门子占有21.2%的份额。不幸的是,这项数据资源并未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进行区分,其中许多专利拥有的创新技术十分低,甚至没有创新技术。

中国知识产权局有关TD-SCDMA标准的重要核心技术数码智能天线(所谓的智能天线波束控制)的最近专利数据十分有用(Wang and Dai 2008)。最初是由北京信威电信技术于1997年申请,自2003年起本国申请数超过了外国申请数,外国申请数于2004年开始下降。在截至2007年11月的632件智能天线专利申请中,355件是国内申请(占56%)。其中的301件是发明专利(占85%),77件获得了专利授予。这表明,中国在数码智能天线上的创新非常成功。另一个表明中国此项创新成功的表现是355件国内申请中有6件作为PCT专利申请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申请,2007年11月底有一件专利获得了授予。

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其他资料表明,中国企业现在着重于TD-SCDMA技术的商业化(Wang and Dai 2009:24-25)。在终端用户应用和服务创新上的专利申请对于TD标准开发来说十分重要。对于终端用户应用专利的重视,也可帮助中国加强在价格和许可费谈判中的地位。

作为下一代移动技术,2009年2月,170件LTE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申请,主要是建筑和应用专利。报道称中国企业比外国企业申请的长期技术演进专利更多。对于中国而言,一个主要的挑战是LTE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OFDM技术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影响。[44]事实上,如Sisvel等许多国际财团都和MPEG LA管理组织建立专利池,通过许可的方式给LTE带来了更多可预见的高昂成本。因此,中国TD-LTE标准项目的进步,取决于中国是否以及如何参与到与OFDM有关的专利池政策的建设中。

尤为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华为、中兴、芯片设计企业创毅视讯和大唐)和中国先进技术研究大学(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都申请了OFDM有关专利,这是下一代LTE技术的重要技术基础。

简言之,以上关于TD-SCDMA和TD-LTE技术专利数据的发现向我们提供了审慎乐观的空间。这些数据清楚地表明,中国各机构对于与TD有关的专利申请行为显著增多了。这在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正面的发展。更重要的不是数量而是在质量方面。以上专利数据清晰地表明,中国政府致力于提高本国专利组合的质量,在优先选择上也更具现实性。

未来前景

本研究提出了关于中国TD-SCDMA和TD-LTE标准项目未来前景的两个可能性。

一种负面情况是,政府保留了对电信部门的控制,继续自上而下通过命令方式进行重组。技术民族主义和国家安全利益控制了战略和战术决定,阻止了技术和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在这种负面情况下,政府机构间的竞争将会继续,并将阻止中国从通信、计算机、消费类电子产品和信息安全技术间的技术融合中获利。在这样一种政策环境下,TDIA仍将相对封闭,很难在透明度方面有所改善。最终,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的国有企业将继续在中国TD标准开发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政府将更加促进普天与大唐的合并。

但是,有关TD项目最近改变的证据表明,不太可能出现这样一种负面情况。然而,考虑到标准化过程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中国政策制定的非透明性,我们不能排除会有零星的这种负面情况伴随着中国TD标准项目。

然而,我们的分析更倾向于认为出现一种正面的情况,主要的催化剂是向下一代TD-LTE标准的成功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减少对电信部门的控制,继而转向合作这种非直接的形式。

在这种正面情况下,中国的国际化企业(如华为、中兴)和一些长期有中国业务的外国“中国朋友”(如微软和摩托罗拉)将帮助中国技术民族主义的实现,并打开技术和市场改变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的新空间。这些努力将降低政府机构间的竞争,使得中国真正能从技术融合中获利。

正面情况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TD标准过程的组织和管理的调整。具体而言,TDIA将继续向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开放,也包括外国企业。此外,还会使像如普天和大唐这样的国企的管理的透明度有所增加。最终,新的政府政策会通过与CMMB这样的其他中国标准的联结而产生TD标准的新应用。[45]对“山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并对成功的山寨手机公司进行升级,超出如今的成功案例天宇朗通。[46]

如果TD项目能从两个中国标准项目IGRS and AVS的经验中加以学习,这个正面的情况会更加凸现。两个项目提供了开发TD标准项目的更复杂的标准化程序和知识产权政策的最佳实践标杆。

IGRS: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实用的、以产业为主导的方法

闪联(IGRS)标准项目为中国标准化在过去几年中改变了多少的图景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IGRS代表了开发互通性标准的一种实用的、以产业为主导的方法,使得电子计算机、消费和通信设备的融合成为可能。IGRS标准联盟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化,追求一种“逐渐提高外国企业的作用”的政策。[47]然而,IGRS机构设置以中国特色为基础,也就是中国领先企业与强大的政府支持相联合。

目标和IGRS商业模式

由联想和其他四个共同创始人(TCL,海信,康佳和中国长城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7日建立的IGRS标准联盟使中国的一些领先的电脑、消费和移动通信设备电子制造商联合起来。这五个发起企业的共同利益是在如电视机、电脑、大型家用电器和移动手机等独立“商品”中不再进行价格战而只能取得薄利。IGRS标准项目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走出“商品价格陷阱”的办法。[48]

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发应用软件从产品差异中掌握价值,使得作为数字家庭、数字办公室或者移动网络的综合信息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更具兼容性。

潜在的假设是,与互联网相联结的数字化必然会在所谓的3C技术中(例如在计算机、电子消费产品和通信设备中)增加融合性。本质上,IGRS的模式是为高级信息和数据为基础的交换和网络管理而开发的协议,它们在计算机、电子消费产品和通信设备中形成互联。IGRS报告称2007年年末,已经发布了20多个兼容产品(主要是电脑、电视机和移动电话)高达500万美元的单位产品销售额。[49]

关于3C融合的潜力已经争论了一段时间。直到现在,持续的市场障碍限制了需求的增长。[50]但是各方期望值仍非常高。一份最近的报告估计在2013年数字家庭的3C融合市场容量将达1 490亿欧元。[51]因此,IGRS并不是唯一一个试图为复杂的综合信息和通信系统建立互通标准的组织也就不足为奇了。另一个相似的是数字生活网络联盟(DLNA),这是一个试图在“数字家庭”的不同设备中建立互通的全球标准的联盟。

在中国,IGRS面对来自家庭网络标准产业联盟(Itophome)项目的竞争,就像IGRS一样,其源头可以追溯到1999年开发中国家庭网络标准的政策措施(Kennedy 2006)。但是Itophome与IGRS在两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与IGRS不同,Itophome仅定位于数码家庭市场,关注于低数据率的关系。第二,Itophome战略和政策决定由中国消费电子产品领军企业海尔主导,显然使其很难再吸引到其他有影响的企业,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52]

2005年6月,原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了六个家庭网络标准作为产业标准。2006年,Itophome与无线局域网标准(WAPI)协会签署了合作协议,但是没有更多的最新信息(Feng and Wu 2009:3)。更近来说,Itophome向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提交了家庭多媒体网关TC 100和TC 59以及家庭网络中的家庭电器网络化要求。[53]

全球标准:数字生活网络联盟(DLNA)

DLNA比IGRS早建立一个月,于2003年6月由来自电脑、电子消费产品和通信产业的领军企业建立,这些领军企业包括索尼、飞利浦、惠普、松下、微软、英特尔和诺基亚。[54]DLNA于2004年6月公布了第一期互通指南,DLNA第一期认证产品就开始迅速出现在之后的市场上。DLNA互通指南的最新版本1.5版于2006年3月发布,2006年10月加以扩充。这些指南扩大了DLNA网络的容量,包含了更多的家庭和移动设备。它们也包括了有关受版权保护的商业数字内容安全传输的说明书。DNLA商业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证项目:要成为认证产品,设备生产商需要提交产品进行深度测试。

微软在Windows 7程序中对DLNA的支持,希望能在DLNA设备中激发巨大的增长——计划销售额从2009年的几个亿增长到2014年的10亿多。然而,要让大量消费者使用这项技术还需要几年,因为“……认识到技术的功能,理解其含义的消费者仍然较少。”[55]

DLNA会员表中有超过245个企业,“名人录”中有数字家庭产业中的领军企业。[56]DLNA会员包括电子消费产品类企业、电脑和移动设备生产商,还包括组件和软件开发商。亚洲和中国的主要企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华为、LG和三星是发起成员,贡献成员还包括六个中国大陆企业(其中有IGRS领军成员联想、海信、东软和中兴),以及17个来自东亚的企业(不包括日本),大部分来自中国台湾地区。

这表明3C产业中的动态竞争已经有了深刻改变。肯尼迪等人(2008:25)认为“IGRS很少能克服根深蒂固的技术”,显然现在情况改变了。事实上,IGRS信息产业协会国际合作主管Michael Ding强调“有来自他方的阻力和敌意,尤其是来自欧盟,因为主要的合作利益……不希望有太多标准。”[57]例如,现任的产业领军企业之一飞利浦的Nexperia平台标准会因新的标准竞争而受到很大损失。[58]

对于IGRS而言,DLNA既是竞争者又是合作者。两个组织在中国数字家庭市场上激烈竞争。[59]但是IGRS也看见了合作的巨大机会。这是因为IGRS在数字家庭之外还覆盖了广泛的市场,包括数字办公室、移动设备整合和中国智能电网的可能应用。结果,“……我们也可以在互通性技术上合作,正如用于DLNA(也称UPnP)的连接技术可以与IGRS互通使用,使两者都在规范使用上有所改进。”[60]

这种对IGRS在数字家庭之外更广泛的使用正是原中国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目前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前身)。[61]因此IGRS提供了政府政策正面效益的有趣例子。今天对3C融合市场的预测将更侧重于数字家庭之外的巨大的需求潜力上,例如智能电网、智能医药和智能环境保护系统。[62]

主要的利益相关者

政府

中国试图建立3C融合标准受到了中国产业的驱动。但是,如肯尼迪(2006:57ff)所说,政府从一开始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与IGRS的访谈表明了不同政府机构使用的相当不同的方法。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CESI)作为中国政府主要的联络机构提供了对话空间。[63]这与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的主要使命相符,即提供如何规划标准的指南,向标准化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共服务平台”,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这样的其他机构。

政府和其他机构在IGRS项目开发中起着不同作用,不同机构也有不同的想法。这与我们在第二章中的分析相符。例如,国家发改委向2009年2月在深圳建立的非盈利组织IGRS国家工程实验室提供种子资金。[64]这些公共资金与来自IGRS实验室资助企业的私人资金结合起来,可见“企业十分在意实验室的成功”。[65]与国家发改委的目标相同,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在于提供IGRS标准传播以及ISO/IEC国际标准开发的必要基础工程。

其他涉及IGRS实验室项目的政府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北京市发改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产业发展统计局和北京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

产业支持

许多标准项目的成功关键在于加强产业作用,尤其是私营部门的作用,用以对奖励和津贴的使用进行管理。一旦过了早期的追赶阶段就应当对国内和国外企业一视同仁。

IGRS仍然还达不到这种目标。回顾一下最近公布的IGRS成员名单列表就能看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我们能看出,外国企业的作用正在增加,但是仍然有限。

显著的是,IGRS成员名册已经成功地从2006年的59个扩张到2010年7月的142个。[66]在142个成员中,89个是中国企业(占63%),32个是中国大学、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提供商(22%),21个是外国企业(15%)。

IGRS“章程”清晰地定义了四个不同成员类别的权利和义务:核心成员、推广成员、一般成员和观察员。注意到IGRS有四个成员类别很有趣,DLNA仅有两类即创始成员和出资人。这可能表明了在中国非常需要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它们尚未制定出如何解决可能冲突的规则。

核心成员商定形成IGRS项目的议程。每一个核心成员要付10万元人民币年费,享有IGRS联盟需要投票时的一张投票权。IGRS的14个核心成员中:

5个是创始企业(联想、TCL、康佳、海信、长城科技);

5个其他中国领军企业(长虹电器、创维、数控宽带、华为和美的);

3个中国机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IGRS实验室);

IGRS核心成员中没有外国企业。

推广成员享有起草规章和提交议案的权利,但是它们没有投票权。每个推广成员付的年费为5万元人民币。在41个推广成员中,有7个外国企业(17%),其中3个来自东亚。尤其重要的是韩国的LG和欧洲的飞利浦。此外,有10个中国研究所(24%),与中国企业一共占推广成员的59%。

普通会员要付20 000人民币的年费,可以参与IGRS联盟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是不能起草规章和提交议案。48个普通会员中,有8个外国企业(17%),其中5个来自东亚(包括三星电子中国研发中心)。有18个中国研究机构(38%),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北京邮电大学,以及其他一些先进大学。这为IGRS参考设计和平台标准提供了强大的传输机制。

观察员的年费为5 000元人民币,可以参加IGRS联盟会议,获取相关文件、公布标准和相关工具。39个观察员(15%)中有6个是外国企业,其中2个来自东亚。

出现的整体情况是,IGRS已经作出了一些进步,在消费设备、计算和通信设备的生产之外拓宽了产业支持基础,包括广泛的零部件、子系统、应用系统和软件以及必要的支持服务的专门供应商。

IGRS在促进外国成员上已经作出了很大进步,至少在推广会员层面上吸收了外国企业。要达到这个成果并不容易,在2004年IGRS还没有外国成员。最初,政府十分不情愿,担心外国参与者会用全球产业领军企业来提高许可费,以及/或者阻止中国开发国际标准。尤其重要的是,IGRS成员和在国际标准开发组织,尤其是在ISO/IEC工作组中的工作成员的积极参与。此外,IGRS在许可费和披露制度上遵循已建立的国际指南,并采用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开发的创新程序作为AVS标准项目的一部分,将可能的负面效应最小化。

结论:IGRS的独特之处

IGRS商业模式与由研究机构或大学与政府部门合作引领这种传统的中国标准化方法有所不同。传统方法关注于研究和技术开发,其成功由模型设计来衡量,但是特别缺乏产业支持,尤其是市场推广仍然较弱。

然而,IGRS方法由产业引领,成功地意味着国际竞争力的改进。根据Michael Ding所说,“这是一些变革。”[67]此外,IGRS通过一致努力开发商业模式,“从其他标准开发组织以及中国之外的其他人处学习。许多外国创意都很棒——我们参与了许多标准小组,尤其是ISO/IEC,以及从竞争和参与中学习。”[68]

IGRS努力增加外国参与者进入其技术工作组。正如Michael Ding所说,其潜在的原理是:“我们不能将最佳的技术或程序创意排除在组织之外,一旦它们(外国企业)不再成为阻碍者,将它们纳入组织内部参与比阻挡在组织外部更好。”[69]

简言之,是时候让国际标准社会和学术研究者认识到中国标准体系不再是一个单一体。中国不再是由政府采取排他式的自上而下方法进行标准化工作,中国正在目睹多样性的出现,而且经常将标准化项目混合,将产业引领和市场主导元素与对政府的传统依赖整合起来。

如今中国提供了一种标准化新方法的实地试验,即试图将自下而上、市场引领的优势与统一的设计战略以及政府合作执行相结合。美国的政策制定者和合作官员以及欧盟和日本政策制定者都应研究中国的这些制度创新,并从中学习。

AVS:开发开放标准的公私合作

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工作组为中国如何进行体制创新提供了有趣的案例,减少了由必要专利所有人的广泛战略实践引起的标准化的限制。AVS标准说明了中国标准开发组织不仅从国际最佳实践过程中加以学习,而且将主要的外国专家作为体制创新的关键知识来源。

一个实用且灵活的“商业模式”

AVS标准最初起源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ICT/CAS)。AVS工作组组长高文[70]于2002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香山科学会议“宽带网络和安全流媒体技术”上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一起对该想法进行了探讨。这使得AVS工作组于2002年6月得以建立,2002年9月受到原中国信息产业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前身)的批准。

AVS于2006年3月作为“国家标准”得到了官方批准,[71]它是一种音视频编码/解码技术,关注于视频和声音的压缩及解压缩。AVS包括四个主要标准:系统、视频、音频和数字权利管理。此外,AVS包括支持一致性测试的标准。

最初开发AVS标准的主要动力在于减少对必要音视频专利的高额许可成本。例如,2005年,中国DVD制造商须为每种价格为50美元的设备支付20美元的许可费(出厂价的40%)。同年在日本,DVD制造商支付的最大许可费率按出厂价的百分比计算则低于10%。[72]

与主要标准竞争

最初,AVS面对相当大的挑战。它要与由运动图像专家组(MPEG)建立的非常成功的国际标准进行竞争,MPEG由ISO和IEC专家小组成员组成,是为音频和视频压缩与解压缩以及传输进行的标准。[73]

H.264/AVC标准利用一切机会巩固MPEG-2标准的成功,使其成为在数字媒体(BluRay),电信(视频会议),TV/SAT(DVB)和互联网(YouTube,QuickTime Player,Media Player等)方面全球事实上的标准。[74]

如今,MPEG LA提供了由26个全球领军产业和研究机构的几百个专利的许可,声称是H.264/AVC的必要专利。[75]因此,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只要愿意付这笔许可费就可以生产相互兼容的产品。

受到来自产业的压力,MPEG-4的许可费大大降低了。MPEG LA如今在每件设备上所收的H.264/AVC许可费较MPEG-2要低得多。但是向服务运营商收取的一种新的许可费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服从命令”的战略

考虑到MPEG标准压倒性的优势,AVS认为对H.264/AVC标准进行正面进攻似乎不太可能。[76]因此,中国的AVS标准试图找到领先者的一些薄弱环节。这种“服从命令”的战略避免了与标准控制者的正面冲突使得现存者最初不会对这位新的竞争者给予太多关注。这给AVS这一在标准化中没有多少优势的后来者带来了机会。

具体而言,AVS战略关注于以下一些目标。第一,用与H.264/AVC几乎相同的性能开发音视频编码标准。AVS与H.264/AVC的不同点在于其技术性能和知识产权许可政策。从技术性能上看,AVS介于MPEG-2与H.264/ AVC之间。AVS的数据压缩率比MPEG-2高2到3倍。相较于MPEG-4/ H.264,AVS在使其图像质量与HDTV相似方面要更简单。然而,AVS在服务质量、支持和网络外部性上仍然比较逊色。

AVS的第二个目标是避免向外国专利持有人支付许可费,或者至少减少这部分费用。这个目标已经实现,由于向两个MPEG标准支付的许可费都大大降低了(尽管要建立与AVS完全一样的作用几乎不太可能)。产业的广泛抵制,尤其是从广播公司到MPEG标准的其他全球使用者的抵制是许可费减少的主要原因(Huang,Gao,and Reader 2009:4)。然而,MPEG LA察觉到AVS的存在是“修订MPEG-4许可条款的威胁之一……”[77]

简言之,AVS标准希望整合其实践经验以加快其能力的发展,与此同时,AVS还在关注更加低廉、切实可行的替代标准。

可供学习的资源以及产业支持

AVS商业模式的第三个目标是开发一个广泛的、能对其进行支持的产业联盟,其中包含国际AV技术领域的主要企业。AVS特别强调学习其他标准的实践经验,它通过将其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开放给经验丰富的国际专家而获取来自各种渠道的知识。一个恰当的例子是,AVS标准聘请Cliff Reader(此人曾是MPEG-4标准的共同创始人以及分委员会主席,并担任美国代表团团长)作为其知识产权小组的负责人。[78]AVS知识产权小组将工程师、专利律师、合同律师以及来自亚洲、欧洲和北美的对建立专利池有经验的专家都集合在一起工作。

AVS工作组中共有175家企业,其中30家是外国企业,其中博通、思科、飞思卡尔、IBM、英特尔、LG、松下、微软、摩托罗拉、诺基亚、恩智浦半导体、飞利浦、三星以及德州仪器是正式成员,而阿尔卡特、爱立信、法国电信、日立、美满科技、联发科技,NEC电子、索尼、STM微电子、东芝和中星微电子是观察员。

在我们对AVS进行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其领导层非常在意通过整个AVS产品和服务链以及核心组件供应商来扩大其产业支持力度。除了向其他标准学习,AVS还需要提高下一代技术进入新市场的机会,例如CMMB(China Mobile Multimedia Broadcasting,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地面广播技术、IPTV以及高清晰光碟技术等。

以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为例,它提供了基于固定IP地址网络的多媒体服务,能够为用户提供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服务、安全、互动以及稳定性(根据ITU-T FG IPTV定义)。[79]中国正积极参与ITU-T FG IPTV标准,而MIIT是其副主席。在FG IPTV标准的6个工作组中,有两个工作组的主席公司是中国企业,这两家企业同时还是AVS工作组成员。这两个工作组分别是WG3(服务安全以及内容保护)和WG5(终端系统和互操作性)。[80]作为ITU-T IPTV标准化活动三年来的成果,AVS已经被批准成为IPTV四个视频标准(H.264、AVS、VC-1和MPEG-2)之一。[81]

AVS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池管理政策

AVS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池管理政策设计时是针对所有成员的,希望成员企业“将它们的知识产权纳入一个专利池中……以使得……能够通过产品而非专利本身获取利润。”[82]另一个目标则是通过创立一个“能够提供所有必要专利的一站式平台”从而简化许可程序。[83]

寻求建立开放标准的尝试遇到了诸多困难。以技术为核心的竞争显示“企业总是倾向于建立专属标准”(Huang and Reader2009)。专属标准能够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是形成市场控制的必要工具。专属标准也能够使企业形成未来市场方向以及技术路线图。当开放标准出现后,拥有大量专利的核心企业将试图通过申明必要专利权并通过专利池收取专利许可费用而达到控制标准的目的。

不幸的是,标准制定机构和标准化组织现存的“开放标准”政策无法应对这些障碍。事实上,大部分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虽然能够覆盖其成员以及新的知识产权,但对于非标准成员以及遗留的知识产权却无法覆盖。

对于相关的“已知”知识产权的披露义务规定较为有限。更为重要的是,追求公平和透明的结果的原则——所谓的RAND或FRAND原则——并无精准的定义,也就无法产生“合理”和“公平”的结果(Tapia 2009)。

为了应对捉摸不定的开放标准带来的挑战,AVS发展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政策,其中一些本身就是制度创新。在实践中,AVS的知识产权政策遵循三个原则。

AVS的第一条原则是保护专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这一原则与已确立的国际实践一致。AVS认识到这是建立一个基础广泛的产业支持联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原则是事前承诺“在签署成员协议时,许可遵守基本条款”。[84]不过这样的承诺只适用于成员所参加的具体的小组当中。这些小组包括音频标准小组、视频标准小组、系统小组、数字权利管理小组等。小组成员必须声明两项许可义务,可以有两种选项;

免除许可费(RF)并参加在中国完成的AVS专利池;

免除许可费(RF)并参加AVS专利池,对于在中国以外完成的专利按照RAND许可条件执行。

第三条原则是披露“已知相关专利”的义务。该披露应该基于现实、合理的知识,而不需穷举。该原则源自H.264标准的VCEG小组所开发的披露和承诺原则,但是AVS精炼了三点概念。Cliff Reader是这样表述的:

“标准化组织的律师总是坚持这样的话语。这部分是因为律师总是较为偏执,或是仅仅出于恐惧,认为如果没有针对标准组织整个专利组合的严格的侵权分析,即使是专利持有人自身也无法知道其专利是否与标准相关。也许律师仅仅是希望将所有的可能性都列举出来。

由于过去十多年来对专利资产的货币化活动大幅增加,这样的行为也变得合理。但是,把这些资产换取货币收益,同时又表示没有这些资产的完全和准确的清单,是前后矛盾的。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房东对租赁政策忸怩作态,并能容忍将租赁对象从整栋房子更改为一间房间……[85]

强调AVS政策为ISO/ITU政策增加了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在AVS,成员必须在RF、AVS专利池或RAND当中选择一种许可义务。成员在其申请书中也必须披露可能的专利。

AVS选择管理其专利池的方式也有其特别之处。AVS希望建立一种程序,能够被不同的成员(中国的和外国的)认为是“公平且透明的”。AVS知识产权小组负责人Cliff Reader认为AVS专利池发展的进程能够对必要专利进行独立评估:

由于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内专利池,我们希望中国的机构能够首次将其专利送交评估。很自然地,我们希望该进程能被证明是公平且透明的。

我们成立了一个小型委员会来定义独立评估的遴选过程。所有的AVS专利池管理委员会成员都被邀请加入了该小组,但只有一部分成员参加了。所幸该小组还是包含了经验丰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以及一些新的参与者(例如新兴的中国企业),它们能够合理的代表AVS成员。

我们认为独立评估程序不应该有任何的妥协,也不应该有多种方法,例如多个独立评估人,其评估结果被盲评。但是我们依然希望这一过程能够顺利,所以我们设计的程序中包括一个主要的独立评估人,并设计了一个由独立评估人完成的再评估程序。

我们在选择评估人时设定了优先选择的标准——独立的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范围界定和专利侵权方面拥有经验,同时拥有技术经验以及双语能力。

我们还设计了一个选择程序——由PPA管理完成……(亦即AVS专利池管理)……对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初筛,进而对几个候选人进行面试,其所提供的建议应该包含财务条款以及选择等。我们为申请人准备了指南,并为他们召开讨论会。

我们允许中国的机构在公开选拔开始前提交一个专利进行评估,并对这些专利进行评估,把这当做一个让中国机构学习的过程(这一工作是艰巨的)。

……(在做完所有这些努力之后)……我们开始对必要专利进行公开选拔。[86]

结论:AVS的不同之处

中国AVS项目的例子表明,一言以蔽之,像中国这样标准化的后来者寻求建立能够符合其独特需求的标准化政策和支持体制,与此同时还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公平和透明,将会面临诸多挑战。该案例也许能够帮助反驳中国标准化过程中“总是”缺乏公平和透明度的观点。虽然中国的学习过程可能是“艰苦的”,但是中国方面还是表现出了使其标准化进程更加公平、透明的诚心和意愿。

本文的研究发现AVS工作组使用了一种务实的方法来避免与国际标准领先者进行正面的对抗,而是在它们相对较弱的环节寻找机会。要实施这样务实的方法,需要一种能够对政策进行灵活调整的能力,因为政策本身会产生无法预知的负面影响。此外,还需要一种同样重要的能力,即能够从国际标准机构中学习其最佳实践方式并了解其缺陷。

AVS工作组能够获得来自行业联盟的广泛支持,该联盟包括音频和视频产品和服务价值链上的国际性企业以及研究机构。[87]

最后,本研究发现AVS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寻求通过一个公平和透明的程序建立一个开放的标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AVS项目采用了一个复杂但灵活的方法以完成AVS专利池。

【注释】

[1]Ernst and Martin 2010b对中国WAPI标准的最新开发进行了研究。

[2]本节内容源自于若干访谈。

[3]中国欧盟信息技术标准研究合作伙伴,欧洲政策简讯,2010年3月8日、9日。http://www.china-eu-standards.org/index.htm,2010年7月28日访问。

[4]中国TD-SCDMA标准是1999年由ITU认可的3G移动电信IMT-2000标准五个中的一个,其他还有欧盟的W-CDMA,美国的CDMA-2000。2001年3月,该标准由第三代合作项目(3GPP)采纳,成为一项国际标准。

[5]36%的份额来源是Telecomasia.net,2008年11月14日,见http://www.telecomasia.net/。中国杂志IT时代周刊(2005年6月5日,23)是66%份额的来源,由Stewart2009年引用。

[6]西门子2004。西门子贡献了其在TDD标准中所拥有的专利,之前未能被ETSI所接受。

[7]“在传统的2G和3G CDMA系统中,由于手机之间的互相干扰,所以当手机数据或手机用户增加时,则需要减少单位区域内覆盖的手机数量。结果,当手机用户数增加时,运营商必须增建更多数量的基站以保证足够的覆盖率。但是TD-SCDMA系统中,却无需通过减少覆盖区域以应对用户数的增加。这使得运营商能够减少大量的基建成本。”(西门子2004:3)。

[8]详情见Clark 2009.

[9]估计在2009年山寨手机地市场份额占中国手机市场份额的40%(Chen and Wen 2010:4,引自电子时报,2009年7月)。

[10]有关TD-SCDMA被忽略的早期历史的精彩讨论,以及政府的深层介入,请见Marukawa 2010。

[11]从中国移动现有的2G GSM标准向W-CDMA转变更为简单,也更加快捷和有利润,也可能创造更具创新性、市场引领和客户满意的服务。

[12]2009年12月,中国移动报告其在中国用户的市场份额占到71.3%,领先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见中国移动2010年度报告,见http://www.chinamobileltd.com/ir.php?menu=3,accessed July 30,2010。

[13]相较而言,3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作为中国4万亿经济增长的一部分,投资达1700亿人民币。见Ernst 2009b。

[14]Interfax TMT China Weekly,2009年1月17日,9。

[15]引自Interfax TMT China Weekly,January 10,2009,21,22.程德杰,毕业于中国电子科技大学,在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他的博客见http://blog.sina.com.cn/teletech,2010年7月30日访问。

[16]TD-LTE建立在中国TD-SCDMA标准之上,拥有作为下一代移动网络技术的LTE标准项目的3GPP的全面支持。LTE的主要优势有高生产量,低延迟,在同一个平台指南中通过FDD和TDD结合的灵活性,改进终端用户体验和一个简单结构带来的低运营成本。

[17]2009年11月,华为声称实施的世界第一个TD-LTE试验网络的下载速度相当于中国移动的29Mb/s。华为的试验网络由中国移动在2010年2月24日揭牌(电子时报,2010年4月16日)。然而,摩托罗拉更快。它在2010年2月24日就声称已经为上海2010世博会成功部署。摩托罗拉声明道“……这些进步表明在TD-LTE商业化方面进行产业合作的又一个里程碑,重申摩托罗拉的贡献是中国和世界范围内TDD光谱运营商的需要。”见http://www.prnewswire.com/newsreleases/motorola-deploys-worlds-first-td-lte-showcase-network-at-shanghai-expo-85269367.html,2010年7月30日访问。

[18]LTE由3G技术W-CDMA and TD-SCDMA演化而来。超移动宽带(UBM)以高通公司的3.5G技术EV-DO为基础,EV-DO则由3G标准CDMA-2000开发而来。全球微波互联接入(WiMAX)由全球联盟发起,其核心成员包括思科、英特尔、摩托罗拉、诺基亚、三星,还有中国的华为和中兴。

[19]感谢纳撒尼尔·阿伦斯Ahrens提出这个问题。

[20]2009年10月,与TDIA秘书长杨骅等人的访谈使我们了解了TD-SCDMA项目的原型和演变。然而,未能得到关于TDIA组织和程序的具体信息。

[21]TD论坛网页显示,324个成员中有47个是外国企业,约占15%。有两个成员目录。理事会成员“有权管理论坛……和战略……高级成员不享有特权”。13个理事会成员中外国企业占7个(53%),诺基亚-西门子网络标准化工作经理是TD论坛的副总裁。40个高级会员中,22个是外国企业(55%)。

[22]杨骅,“TDD产业链和TD-LTE产业发展”,第7张幻灯片。感谢副秘书长在2010年7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与我分享的该ppt报告。

[23]这是指专利池的使用。不幸的是,关于这个重要议题还没有重要信息。

[24]http://www.tdscdma-alliance.org/english/asp/tdia2.html,2010年8月1日访问。

[25]不幸的是,网站没有提供关于TDIA成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或者TDIA知识产权政策的信息。

[26]然而,2010年7月,诺基亚-西门子购买了摩托罗拉网络基础设施单元以打击华为,华为也参与了该项目的竞标(“在如何对付华为上美国政府的不同意见”,金融时报,2010年7月30日,13)。

[27]以下是一项国资委的要求,大唐和普天预计于2011年初合并,成为中国第三大电信设备供应商(“大唐、普天合并”,telecomasia.net,2010年7月16日)。Both are struggling for growth and profitability as the big investment push from China's stimulus package comes to a close

[28]由于中国商业的繁荣,中国台湾联发科技被分析人士视作一个世界级的半导体企业,排名超过了诸如德州仪器等业内传统领军企业。参见EE Times Asia,2010年7月21日。

[29]根据网站信息,Rohde&Schwarz提供了TD-SCDMA和TD-LTE从研发到生产的集成测试解决方案。见http://www2.rohde-schwarz.com/en/technologies/cellular_standards/td-scdma/information/,2010年8月1日访问。

[30]进一步详情见下一部分内容。

[31]例如,戴尔在中国销售的电脑中融入TD-SCDMA数据卡,微软与大唐在数据卡传输上进行合作开发;其应用以Windows 7操作系统为基础;TD-SCDMA解决办法和应用以微软移动操作系统为基础;增值服务(TMT China Weekly,2008年7月26日,4)。

[32]由于缺乏市场机会,诺基亚决定对中国的TD市场给予更大的关注。许多处于紧要关头——2008年,中国(加上台湾地区与香港地区)占诺基亚销售单元的16%以上,占总收入的14%。2008年10月,诺基亚-西门子网络(NS)将TD-SCDMA服务人员扩充到1200人,用以与中国移动合作建设深圳TD网络。一个月后,诺基亚与中国移动签署了以Symbian S60操作系统为基础的双向TD/GSM手机开发交易合同。2009年2月,诺基亚声称,中国诺基亚子公司不受诺基亚全球缩减成本项目的影响。

[33]Interfax TMT China Weekly,January 10,2009,6,7。

[34]同上,2009年2月21日,5。

[35]同上,2009年8月22日,11。

[36]这份协议的目的在于“加强中国和台湾地区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通过降低和排除服务贸易中的严格措施……(通过)……改善投资简化和产业相互作用与合作”(Baker&McKenzie,“Client Alert:ECFA Signed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July 2010)。

[37]Interfax TMT China Weekly,2009年5月23日,9。

[38]涉及中国创新能力的详细分析见SITC项目的一部分EWC-IGCC合作项目。

[39]Interfax TMT China Weekly,2009年4月4日,9。

[40]Light Reading email newsletter,2009年5月18日,见http://www.lightreading.com。中国泰尔实验室是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的一个半官方机构,由中国电信研究院管理。

[41]这些数据由一位要求匿名的产业专家出于好意提供。

[42]根据中国蓝光光盘主席Ted Dean所说,“不同的企业在提高标准份额中都有自身的利益,因此要达成一致意见十分困难。”

[43]汪小星、程莉莉,“TD-SCDMA专利疑云(对TD-SCDMA专利的怀疑),”南方新闻网,2006年10月24日,引自Marukawa(2010:7)。

[44]OFDM是Orthogonal Frequency Division Multiplexing(正交频分复用)的缩写,这是一种通过无线电波传送电子数据的调试方法,也是下一代通信技术的基础。OFDM的概念很简单,但是其实现却需要依赖复杂、高速的数字信号进行传输,直到近几年这样的传输才能够以较为合理的代价实现,这使得OFDM成为通信市场上一种具有竞争力的技术。OFDM已经发展成为有线和无线宽带数据通信中一种流行的技术,被应用于诸如数字电视、视频播放、无线网络以及宽带上网等领域内。

[45]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China Multimedia Mobile Broadcasting,CMMB)是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发的一个移动电视多媒体标准。该标准基于TiMiTech开发的卫星地面互动多服务设施,TiMiTech是由中国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发起设立的企业。该标准于2006年10月发布,被认为与欧洲通过卫星和地面装置进行视频播放的DVB-SH标准相似。见Karamchedu 2009。

[46]天宇朗通升级的案例研究见Chen and Wen 2010 and Marukawa 2010。

[47]对IGRS信息产业联盟国际合作部主任、秘书处副秘书长Michael Ding的访谈,2010年3月25日。

[48]ICT行业当中“商品价格陷阱”的分析,参见Ernst 2007b。

[49]来自Michael Ding的电子邮件,2010年7月18日。但是在Kennedy等的著作中提及,这些数据的重要性存疑,因为“无法厘清这些产品的卖点是其哪一特征”。

[50]家庭数字市场增长的主要障碍包括“缺乏真正易用并且价格合理的产品……缺乏家庭网络积分器……”同时还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In-Stat,2006,“The Digital Home in China.Next Step:Be Networked to Entertain,”at www.instat.com)。

[51]IDATE,2010,“Connected TV:Digital Home Booster,”at http://www.idate.org/en/Research-store/ Digital-Home_471.html。

[52]在itophome网站上的成员名单中显示,总共有14家企业,其中包括两家外国企业(Daewoo和Freescale)。无法确定这些数据是否是目前情况。但是在其他的成员安排以及章程和政策中,没有其他信息可供参考,例如知识产权中的专利。http://www.itophome.org.cn/allianceen.aspx?flag= 5&total=16&page=2,2010年7月20日访问。

[53]感谢海尔公司知识产权和标准部的周林和我分享这些文件。IEC/TC100是IEC复杂音频、视频、多媒体系统和设备的技术委员会。IEC/TC59是TEC负责家电以及类似电器产品表现的委员会。

[54]参见“About Digital Living Network Alliance,”http://www.dlna.org/about_us/about/,访问于2010年7月18日.

[55]In-Stat,“DLNA and UPnP Kick-Start In-Home Media Networking with Windows 7 Release,”IN1004647RC,Scottsdale,Arizona,July 2010,3.根据In-Stat的观点,手机、个人电脑和数字电视将占据DLNA74%的市场份额。

[56]http://www.dlna.org/industry/join/roster,访问于2010年7月16日.

[57]对Michael Ding的访谈,2010年3月25日。

[58]参见对飞利浦大中华区高级主管及技术支持经理Charles Wang的访谈,http://www.eetasia.com/ART_8800427746_499488_NT_b481877d.HTM.AccessedJuly21,2010.

[59]在公共网络中,无法查及DLNA、IGRS和iTop-Home在中国市场中的份额数据。

[60]来自Michael Ding的电子邮件,2010年7月6日。通用即插即用(UPnP)是由UPnP论坛推广的网络协议集合。UPnP的目标是使得所有设备都能够连接并简化家庭和公司环境中网络形成(数据共享、通信以及娱乐)。UPnP通过定义并发布UPnP设备控制协议(DCP)建立了一个开放,并基于互联网的通信标准。UPnP设备能够“即插即玩”,当它被连接在网络上时,会自动提供网络地址并支持设备和服务,使客户能够识别这些设备并开始使用。UPnP Forum,“UPnP Specifications Nam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Device Interoperability for IP-based Network Devices,”2009-02-05. Accessed July 19,

[61]按照Kennedy(2006:57)的说法,当联想在2003年寻求原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IGRS时,该部委要求IGRS能够覆盖数字办公以及商业环境中的3C设备。

[62]来自Michael Ding的电子邮件,2010年7月18日。

[63]CESI是一家与CNIS相似的研究机构,但是CESI与原中国信息产业部有联系。它的主要功能是为标准机构提供关于选择标准、组织产业联盟以及开发国家和行业标准以支持原中国信息产业部、行业政策制定者和标准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提供建议。以上内容源自2010年3月26日对CESI国际标准化部主任Wu Zhigang的访谈。

[64]IGRS深圳实验室的主要功能是开发IGRS标准平台下的参考设计以及主要构成,同时还要开发可以市场化的产品。

[65]对Michael Ding的访谈,2010年3月25日。

[66]该数据以及下文中引用的数据来自Michael Ding的电子邮件,2010年7月20日。

[67]对Michael Ding的访谈,2009年10月16日。

[68]同前注。

[69]同前注。

[70]高文现任北京大学数字媒体所所长,同时担任中国ISO/IEC JTC1 SC/WG11(MPEG)代表团团长,全国政协委员。令人感兴趣的是高先生的国际学术背景:他是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同时是东京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博士,还是卡内基·梅隆大学Robotics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人工智能实验室的访问学者。

[71]参见中国对“国家标准”的定义(本文第二章),与美国和欧盟的定义有所不同。

[72]Wen Gao,presentation at ITU-T Workshop,July 22,2005,slide 6,at http://www.itu.int/ITU-T/worksem/vica/docs/presentations/S3_P4_Gao.pdf,访问于2010年7月9日.

[73]2006年,H.262/MPEG-2-Video和H.264/AVC标准被ITU-T(及其前身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评选为其50年历史中,在标准化工作中最具影响力的领域。“ITU Corporate Strategy Newslog:Video Coding Work Voted Most Influential,”at http://www.itu.int/osg/spu/newslog/Video+Coding+Work+Voted+Most+Influential.aspx,accessed July 10,2010.

[74]MPEG-2包括了数字电视机顶盒和DVD。MPEG-4基于固定以及移动网络的多媒体标准。H.264/AVC被整合进三大电视标准:韩国的T-DMB,欧盟的DVB-H以及美国高通公司的MediaFLO标准。对于移动通信来说,H.264已经被3GPP采用,还将被3GPP2采用。

[75]MPEG LA,LLC是一家总部设在丹佛的企业,向那些需要使用MPEG-2,MPEG-4 Visual(Part 2),IEEE 1394,VC-1,ATSC以及H.264/AVC标准作为必要专利的专利池提供许可。该企业同时还致力于向4G移动手机的LTE专利提供专利池服务。MPEG LA不隶属于MPEG。

[76]AVS因此从WAPI中获取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可以对占据市场统治地位的WiFi标准发起挑战。

[77]Cliff Reader写给作者的电子邮件。2010年4月11日。

[78]http://www.reader.com/,访问于2010年7月22日。

[79]FG IPTV的任务就是协调并提升全球IPTV标准的发展,包括ITU研究小组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其他组织、论坛以及联合体正在开发的标准。

[80]未来研究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AVS在ETSI和ATIS的IPTV标准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AVS在其他相关标准,例如HD-DVD(CBHD)、DTV(DTTB/DTTV)以及CMMB当中的地位。

[81]http://www.itu.int/md/T09-SG16-090127-TD-PLEN-0063/en,访问于2010年7月22日。

[82]Wen Gao,presentation at ITU-T Workshop,2005年7月22日,slide 7。

[83]同前注. ,slide 8。

[84]Cliff Reader,发给作者的电子邮件,2010年4月10日。

[85]同前注。

[86]Cliff Reader,发给作者的电子邮件,2010年7月8日。

[87]AVS设备目前在中国的应用及其下一代技术的前景,请参阅Fomin and Su 2009当中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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