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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或公共科研机构衍生出的创新企业的创新行为的均衡问题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2.2 从政府或公共科研机构衍生出的创新企业的创新行为的均衡问题有许多创新企业是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某些带公共性质科研环节上衍生出来的。作为建立在衍生性技术创新活动基础上的衍生性创新企业,实际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创新行为是另一类更具基础性的创新活动的结果。

5.2.2 从政府或公共科研机构衍生出的创新企业的创新行为的均衡问题

有许多创新企业是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某些带公共性质科研环节上衍生出来的。比如,从公共财政资助的大学科研机构、财政投入建立起来的国家实验室、政府创办并运作的科研院所等机构中派生出创新企业。

这类创新企业之所以有产生的必要性和生成的可能性,是因为技术创新活动中存在溢出效应和集群效应,这两种效应一起发生作用,必然导致衍生性创新企业的产生。关于技术创新中普遍而客观地存在着溢出效应,前面有关章节已做了说明。为了对付溢出效应的负面影响,政府通常必然要用公共财力搭建起一个民间或私人创新部门能够在其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的共用平台;这就为衍生性创新企业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契机和可能性;同时,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技术创新还具有“群集效应”。创新的集群现象是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共性。所谓集群现象是指围绕着某项基础性发明进行投资和开发,往往能获得多项子发明和子创新,从而使创新活动在形成创新产权方面产生了从属创新产权和交叉创新产权。产生集群现象的原因,正如经济学家诺斯所说:创新是建立在人们所共同拥有的现存基础知识存量上的。因此,创新总不是孤立而是批量地蜂拥而至。由于集群现象的存在,有可能导致溢出效应的加剧,如果不在具有强烈集群效应的创新活动中导入产权安排机制,以使创新物资的独立性与创新产权的独立性严格对称,那么从长期看,创新活动就会陷于低效陷阱。而在有集群效应情况下,在创新过程中导入产权安排机制,使创新产权明晰化的最佳办法就是,创办衍生性创新企业,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所内含的产权明晰化机制,就可以将创新投入和创新产权也加以明晰化。

由于存在技术创新的集群效应,那么,任何创新投资活动都与其上游的创新活动有关,都是比其更基础的创新的产物。作为建立在衍生性技术创新活动基础上的衍生性创新企业,实际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创新行为是另一类更具基础性的创新活动的结果。这里所谓“更具基础性的创新活动”一般是政府支持的或者有政府背景的活动,也有可能是一些具有很高研发能力和很强实力的垄断组织推动的。准确地讲,衍生性创新企业的创新行为是被决定的、从属性的经济活动,这种活动有其特殊的均衡规律。

为了简化对问题的讨论,假设衍生企业获得了基本创新者的许可来进行第二次创新,即在基础创新框架上进行改进和组合创新。首先,从两者的收益关系来分析,这个行为集合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基础性创新企业凭其创新垄断权,要向衍生创新企业索取回报,另一要素是,衍生性创新企业对基础性创新进行改进和组合。在这里存在所谓“创新期望收益的阻塞”现象,这是指衍生性创新企业由于要在基础性创新企业的创新产权利用基础上展开创新行为,其期望的投资回报会下降。如果基础性创新企业的创新活动是衍生性创新企业的创新产权形成的必要条件,那么第二次创新中产生的收益是两次创新的联合产品(jointproduct),在这种情况下,创新期望收益的阻塞问题则是双方的。其次,从两者创新产生的关系角度看,衍生性企业对基础性创新企业具有专利权的创新产品进行了改进(组合),因而前者只能在改进(组合)了的特征方面获得专利权(由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所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始的专利称为“支配”(dominant)专利,改进(组合)的专利称之为“从动”(subservient)专利。它们的产权关系为从属或交叉产权关系。不过,无论是支配专利或是从动专利,在产权的排他性方面它们是均等的,即基础性创新企业没有衍生性创新企业的许可不能应用改进专利;同样,衍生性创新企业没有基础性创新企业许可也不能应用基础性专利(如果该专利绕不开支配专利的话)。

在上述的收益关系和创新产权关系下,问题简化为:衍生创新企业如何实现其创新收益分配的最大化,即实现其均衡。用数理模型来分析其均衡行为如下:π1、π2分别为两个企业(即基础性创新企业和衍生性创新企业)的收入;V1、V2为两个企业创新产品的价格;C1、C2为两个企业投入的成本。如果现在企业1又对产品1进行了改进,企业2在R&D上的投入为C2,产生改进产品2,价格为V2,V2>V1。现在问题变为要确定(V1、V2)空间的每一点,相对于(π1,π2)的函数。更确切地说,要分配两组相关的数值V1/V2,V2/V2,即确定消费者支付的两种价格及最终收入是如何在这两个创新企业中分配的。

设π2(V1,V2)表示企业2从改进产品2中获得的收益。对它来说,当且仅当π2(V1,V2)>C2时,才愿开发改进产品2。S(V1)表示基础性创新企业进行率先创新的净社会价值的期望值,它由衍生性企业开发的产品2的概率确定:

S(V1)= E[(V2-C2)]×Pr[π2(V1,V2)>C2],其中: E[(V2-C2)]为产品2开发与销售收益(V2-C2)的期望值,Pr[π2(V1,V2)>C2]为产品2开发与销售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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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意给定的>0,有:

设Δπ1,(V1,V2)表示基础性创新企业在创新产品2出现后收益的变化,它是技术创新产权制度的函数。

P(V1)—基础性创新企业期望获得的私人净收益;

P(V1)= E[Δπ1(V1,V2)]×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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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意给定的V1>0,P取决于Δπ1(V1,V2)和π2(V1,V2)。说明基础性创新企业期望获得的私人净收益取决于在创新产品2出现以后该企业收益的变化,以及衍生性创新企业开发出了改进产品2,并从中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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