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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博览会的政府行为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政府主办的,其运营主体是政府,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环境条件。在博览会起步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应当履行起“铺路搭桥”职能、公共物品供给职能、市场失效弥补职能和政策引导职能等。博览会由中国、东盟十国政府共同主办,11国政府应共同担当起发动商家参展参会的责任,为东盟商品进入中国和中国企业走进东盟“铺路搭桥”。与博览会市场化运作相适应,客观上需要推进政府行为创新。

一、创新博览会的政府行为

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充当重要角色,起到重要作用。与时俱进,推进政府行为创新,是博览会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创新政府行为是博览会的企业行为主体尚未形成的客观要求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由政府主办的,其运营主体是政府,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环境条件。博览会采取政府经营的模式,存在体制性缺陷,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存在差距。政府直接经营博览会,会致使市场竞争不公平、不公正。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展会相比,政府在经营博览会中,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决员”,角色“错位”,容易导致执法不公,使会展市场中的企业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不利于作为会展经济主体的会展企业的培育与发展。

但是,中国-东盟博览会刚刚起步,企业行为主体尚未确立,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在博览会起步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应当履行起“铺路搭桥”职能、公共物品供给职能、市场失效弥补职能和政策引导职能等。博览会由中国、东盟十国政府共同主办,11国政府应共同担当起发动商家参展参会的责任,为东盟商品进入中国和中国企业走进东盟“铺路搭桥”。博览会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备,有的相关配套项目尚未动工建设,需要巨大的财力物力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为博览会创造“五个一流”(一流的投资贸易场所、一流的会展场馆设施、一流的安全保障措施、一流的高效优质服务、一流的城市人居环境)提供公共保障。博览会还由于尚未形成有效市场,无论是需求,还是供给,都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因而为博览会创造一种有效需求/供给的市场环境是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责任,目的是弥补市场失效,促进博览会的发展壮大。

(二)创新政府行为是会展市场化运作的客观必然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起博览会的市场化运作主体——中国-东盟博览会股份有限公司,是博览会的重要发展方向。与博览会市场化运作相适应,客观上需要推进政府行为创新。主要方式是:

1.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也就是将政府经营博览会的职能委托给非政府机构,例如中国-东盟博览会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承担博览会的经营业务,实现政府的博览会经营职能的市场化。

这种政府职能市场化改革,在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便已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浪潮。其主要运作方式是政府部门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将某些职能专门交给某个企业全权承担,双方互惠互利,相互合作。固定且正式的伙伴如美国的通讯卫星公司,联邦房地产协会等。这些公司履行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管理职能,政府合作部门则在土地征用等方面给其“伙伴”以某种形式的优惠。非固定的伙伴关系与合作则采取核发许可证时提出一些附加条件等形式,要求私营公司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

在会展行业,德国的国有展馆就采取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德国政府投资建设展览场馆后便委托会展公司经营,政府只作为展馆所有者存在。德国会展公司在受让国有展馆后,既从事展馆经营又组织会展项目,以展馆经营管理者和会展项目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存在。如汉诺威国际展览公司通过政府授权管理的展馆就达100万平方米,它每年还在全世界主办50多个国际展览会,年营业额达5亿马克。场馆经营与项目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构成了德国展览公司特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共同构筑成集团经营的核心内容。

香港会展中心在建设和扩建过程中始终采取政府出地,贸发局招商,专门管理公司经营的模式。1984年,贸发局与新世界有限公司合作兴建会议展览中心,1997年会展中心落成,会展场地总面积6.4万平方米。会议展览中心建好后,贸发局把工作的重点转向招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重视提高服务质量,创立名牌展会。在1999年亚洲经济低迷情况下,贸发局举办的贸易展览,买家入场人数增长11.5%,其中国外买家增长16%,参展商增长16.5%。2000年贸发局举办的19个展览中,玩具展、时装展、电子产品展、礼品展、钟表展和眼镜展是亚洲规模最大的。

2.减少干预

我国当前的经济仍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力度较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一些不应当进入的领域、不应当从事的活动,政府部门大量介入。有些应由市场调节或企业管理的微观层次的事情,政府仍然没有放弃。而一些市场失灵,应该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领域,政府却没有去做,或者没有做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扭曲,放大了市场缺陷,加重了市场混乱,资源配置的优化难以实现。

在会展行业,政府干预明显的是审批制。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制定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法》,明确对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审批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以及会展市场的发展,境内举办的涉外展览会越来越多,各种市场主体争相举办涉外展览,对同类展会也有多个部门审批,市场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国内展审批制虽然被取消,但在国内举办国际展依然要得到多家审批。另外,出国展虽然统一由贸促会负责,但依然是审批制。审批制这种行业管理体制在我国具有存在的基础,但审批制却给我国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它不利于会展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会展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容易滋生企业寻租和政府腐败行为,从而阻碍我国会展业的对外开放以及整个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此,我国应加快会展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度过渡。广西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也要转变职能,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机制,制定地方性会展服务标准体系和资质评估体系,理顺政府、协会、企业三者的关系。从而为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其他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3.合理定位

会展行业取消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或备案制后,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功能和法制建设,尽快建设统一的会展业管理办法,出台会展产业政策,规范会展市场,逐步建立起政府、协会、企业各司其职,公平、公开、公正的会展市场秩序。

(三)创新政府行为是构建会展产业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

广西会展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增强会展业创新能力是会展业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政府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三大主体(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大学和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的主体,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之一,有责任有义务推动会展产业区域创新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地方政府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发展中,应强化政府的创新职能,推进会展产业创新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对博览会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与供给能力,促进博览会的科技实力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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