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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进型模式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1 国家推进型模式从企业形成所依据的杠杆来看,创办创新企业有政策推进型模式和市场化模式。创办创新企业的政策推进型模式是指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框架下,由于各种将国家创新计划加以民营化和组织化政策的推动,而兴办起来的创新企业。国家直接或间接通过政策来创办创新企业,是建立国家创新系统的普遍而又核心的实践之一。

4.2.1 国家推进型模式

从企业形成所依据的杠杆来看,创办创新企业有政策推进型模式和市场化模式。创办创新企业的政策推进型模式是指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框架下,由于各种将国家创新计划加以民营化和组织化政策的推动,而兴办起来的创新企业。通过对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史的观察,可以发现其“国家创新系统”的建立与创新企业的大量兴起有很强的相关关系。

国家创新系统概念系由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托弗·弗里曼在1987年首先提出来的。他在1987年研究时发现,日本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以技术创新为主导,辅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只用了几十年时间,便使国家的经济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工业化大国。这说明国家在推动全国技术创新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国家政策对创新的积极而不可或缺的效应的认识,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建立自己的国家创新系统,并将它作为参与国际经济技术竞争的平台。经济学家纳尔逊在1993年主编出版的《国家创新系统》一书中,在分析和比较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资助技术创新的国家制度体系基础上,对国家创新系统所包含的九个基本的环节进行了归纳。他认为:现代国家创新系统在制度上相当复杂,它们既包括各种制度因素以及技术行为因素,也包括致力于公共技术知识研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的基金和规划之类的机构。其中,私人以盈利为目的的厂商是所有这些创新系统的核心,它们相互竞争也彼此合作。国家直接或间接通过政策来创办创新企业,是建立国家创新系统的普遍而又核心的实践之一。在这种政策推动之下形成创新企业的方式称为创新企业的政策推进型创办模式。学术界在讨论政策推进型创办模式时,关于如何界定或发挥政府作用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一是以本特阿克·伦德瓦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主张通过考察用户和厂商的相互作用来研究国家创新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称为“微观学派”。伦德瓦尔认为,“国家创新系统可以定义为一个创新系统是由在新的、有经济价值的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上互相作用的要素和关系所构成的”。“微观学派”实际上主张在推进国家创新系统时,应以直接把要素组织起来,以创新企业的形式来推动创新,政府在创办创新企业方面具有直接的作用。另一个学派以波特为代表。他在其名著:《国家竞争优势》(1990)中将国家创新系统的微观机制与其宏观运行实践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国家的竞争优势正是建立在成功地进行了技术创新的企业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波特的观点,政府应该追求的主要目标是为国内的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的鼓励创新的环境,而不是直接兴办创新企业。不过,他承认,这并不意味着应该简单地复制其它据说是较好的国家创新系统。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独特状况形成自己的创新系统。

具体地,国家在直接或间接推进创新企业的创办时采取了如下方式:(1)投资兴办“孵化器”,用高新技术孵化器机制催生了大量创新型“衍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建立高技术工业园区(或大学研究园区)。目前美国规模较大,比较著名的高技术工业园区有波士顿128公路区(Route128),它是美国最早的高科技工业区;加州硅谷;北卡罗来纳州的“三角地区”;德州奥斯汀地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兴起是在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优惠政策的激励之下得以实现的,而它们的兴起又催生了一大批创新企业。以美国为代表的各国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具有如下共性特征:首先,这些高技术工业园区都靠近大学和研究机构,形成了高科技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共生现象”。其次,高技术工业园区都具备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具体表现在,较低的地价、较少的启动资金、优惠的税制等。第三,政府鼓励在高科技园区内创办专门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的非赢利性机构。另一种企业孵化器模式则是由政府直接出资创建的各种服务机构组成孵化机制。这些孵化器主要为新办的高技术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范围涉及提供低价办公室、会议室和实验场所等基础设施服务;提供技术、管理、市场交易、融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各种优惠。例如,法国1967年由政府出面成立了一个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构,即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它是第二种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典型案例,其性质是一个具有政府职能的服务性非赢利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将技术成果介绍、转让给企业;支持各种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合作计划,帮助寻找企业技术合作伙伴。

(2)在实施R&D政策支持和补贴时,广泛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参股或控股创新企业。政府对R&D活动进行支持已是目前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大社会经济活动,是现代政府应对新经济的挑战而实施的一项重大职能创新。一般说来,其实施支持的手段主要是补贴,即政府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共机构或机制使企业获益的财政资助或收入、价值支持,包括直接和潜在的转移资金或债务的行为、税收减免、供给和购买商品与服务。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府的支持行为更多地以股权投资形式展开。

(3)政府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机制,通过培育风险资本生成机制来促进或创办创新企业。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模式共有三种:

1)美国模式,这是一种建立在资本市场体系基础上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创新企业以风险资本需求者的身份参与风险资本市场活动筹集所需资本;风险资本所有者、风险投资专门机构、风险资本市场的众多投资者则作为风险资本供给者出现在资本市场,在“公正、公平、公开”的规则下正常动作。这种完全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很高的效率,创新企业在这种机制中创立非常经济而高效。但是它的积极作用的发挥也相应要求具有较高条件。

2)德国、日本模式,这种模式以银企合作为基本特征。这种风险投资机制的具体运行方式是:由专业性或政策性银行向拟创办的创新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但贷款不是直接支付给创新企业,而是由一家私人投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优惠利率将贷款给予投资公司,条件是投资公司必须向企业投资,两家出资的比例为75%和25%。另外一种做法是:银行下属的技术投资公司或技术投资部门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风险投资。具体做法是技术投资公司在投入资本前,要求企业必须找到一家愿向该企业投资的私人投资公司作为合作投资者。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以同等金额的资本向企业注入资本。

3)以色列模式,以完全的“官办”为其特点,由政府完全包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构任务,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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