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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制发必须是法定作者

时间:2022-08-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公文的特点公文作为一种文字材料,与其他文章一样,有着思想观点鲜明、层次条理清楚、语言流畅精炼等特点。公文作者的法定地位决定了发文部门对被领导者的法定权威。公文的使命就是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节 公文的特点

公文作为一种文字材料,与其他文章一样,有着思想观点鲜明、层次条理清楚、语言流畅精炼等特点。由于公文不是普通的文字材料,它出自法定的机关单位,具有处理公务的合法效用,因此有着独具的特点。

一、具有法定作者

这是公文不同于普通文章最为明显的特点。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发布公文,具有法定作者才有权利发布公文。

公文法定作者,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力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代表组织机关的领导人,例如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用领导人作为发文名义的,并不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出现,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机关的身份来发文,这是领导人行使法定职权的一种表现,并非是以私人身份发布公文,更不能把公文内容理解为领导人个人的意见。

以领导者个人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一旦此人不再担任这一职位,就失去了法定作者的地位。

公文法定作者与公文起草作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定作者指的是发文机关的名义,而起草作者是公文的具体拟稿人,是法定作者的代笔人(捉刀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公文法定的权威性,是指公文代表机关发言(代机关立言),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公文作者的法定地位决定了发文部门对被领导者的法定权威。公文的工具性又使公文成为发文部门手中的有力工具,具体反映着发文机关的意图,代表着发文机关所行使的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天然地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种特点突出、鲜明地体现在下行公文中。带有发文法规性质的下行文,本身就是对下属机关单位的某项工作或者被领导者个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具有特定效用

公文特定效用,是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公文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因此公文是用来处理公文的文书,所以它总是根据现实需要,针对实际问题而制发,有着明确的写作目的。公文的使命就是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公文具有的特定效用,是具有一定时间性的。任何公文都不是永远有效的,比如布置某项工作的文件,在整个工作完成之后一般就没有效用了。因此正在执行使命、发挥作用的文件,被称为现行文件。公文完成现行使命,一部分成为历史文献,绝大部分成为具有查考、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

四、具有规范的体式

为了更方便、更有效地办理事务,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公文在撰写过程、格式、行文规则以及收发的办理程序上都有统一的规定。公文规范体式的基本要素包括文体、构成要素和书面格式。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这是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一般文章作品的显著区别。公文规范体式的意义在于:维护公文的权威性,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便于公文处理。

五、具有规定的办理程序

公文规定的办理程序是指公文的制发和办理由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若干工作环节和步骤构成的公文办理过程,是公文处理必须经过的、规定的程序。例如:公文的制发,应该经过起草、核稿、签发等程序。经机关领导人签发才能缮印。任何人不得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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