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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者的基本能力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文写作者的基本能力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主要有五个,即独立获得知识信息的能力,独立更新知识的能力,独立获得思想的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独立驾驭语言的能力。公文的灵魂与本质,是由这五个基本能力决定的。无论是对于一般文章的写作还是对于公文的写作,道理是完全一样的。

第一节 公文写作者的基本能力

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主要有五个,即独立获得知识信息的能力,独立更新知识的能力,独立获得思想的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独立驾驭语言的能力。这五个能力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谈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能力,视野比较开阔,直接面对的是当今的时代与社会。真正具备了这五个大的方面的能力,也就为公文的写作在思想与内容方面奠定了最雄厚的基础,创造了最充分的条件。公文的灵魂与本质,是由这五个基本能力决定的。掌握了这五个基本能力,公文写作者就可能走在时代与社会的前列,就可能为公文写作提供最丰富的源泉,就可能不断地写出高质量的公文。

一、独立获得知识信息能力

(一)独立获得知识信息能力的内容指向

独立获得知识信息的能力,是指公文写作者独立获得自己所学专业以外的社会知识信息的能力,这是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第一个基本能力。生活在当今这样一个以知识爆炸为重要标志的信息时代,应该说,每个人都应该具备这种能力。但作为文章写作者,特别是公文写作者,具备这种能力尤其重要。因为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写作者实际上就失去了与读者、与社会、与时代交流的起码源泉。还不仅是源泉的问题,对问题的把握和认识,对时代走势的判断,对社会乃至人类命运的预测和预见,在当今,统统依赖于对丰富而广博的知识信息的拥有。不具备独立获得知识信息的能力,人就不会具有这种底蕴。没有这种底蕴,就等于没有进行写作的最基本的基础,从长远来说,也就没有了进行写作的最起码的资格。无论是对于一般文章的写作还是对于公文的写作,道理是完全一样的。

(二)案例与说明

案例1:

“代表开会是大事,百姓上班也是大事。看着市民交通受阻,心里很不是滋味……”南京市一位人大代表如是说。此事,引起南京市人大高度重视。经研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明确表示——

南京人大开会不再用警车开道

南京市民说:此举使人民代表和老百姓的心贴得更近

在明年1月下旬即将召开的南京市人代会期间,南京市人大代表前往会场时所乘坐的专车将不再享受沿途交通管制的特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获悉,今后南京市人大会期间将不再使用警车开道,会议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

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今年年初的“两会”期间,他坐在一路畅通无阻的专车上,看到沿途不断有赶着上班的市民被交警拦阻给他们让路,心里很不是滋味。他说:“代表、委员开会是国家大事,百姓上班也是大事,一样重要。为‘两会’专车开道保障代表、委员的安全本意是好的,但因此耽误了交通,实在不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人大代表对“警车开道”一事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的想法。代表、委员们有没有其他的选择或者安排,确保既不耽误准时开会,又不至于在路上“扰民”?今年上半年,南京市人大代表平广培对此专门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人代会车辆不要有特权”的建议,引起了南京市人大的高度重视。经过研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示,从明年1月底即将召开的人代会起,代表去会场时不再使用警车开道。为了保证人代会的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将预先对大会沿途情况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认真计算好发车时间,确保既不影响大会的召开,又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有关人士表示,在现代民主社会,人代会车辆享受特权,不单是可能影响百姓上班的问题,更有可能影响人民代表在平民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昨天下午,记者还就人代会车辆不再享受“特权”随机采访了不少市民,发现大家对南京市人大此举一致报以好评。七二四厂的工人张女士告诉记者,“两会”是专门商议国计民生大事的,很重要,当然要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所以人大代表开会有警车开道,尽管给她上班带来不便,但她完全能够理解。现在听说代表们自觉取消自己的这项特权,她觉得人民代表和老百姓的心更加贴近了。

(见《北京晚报》2002年11月27日11版)

说明:

这是一篇非常有价值的社会政治信息。从表面看,该文似乎与公文的写作关系不大,但只要细想一下就会感到,其实与公文写作密切相关。这种密切,不是“形”上的密切,而是“神”上的密切,是在思想上和价值观念上的宏观的密切。人大代表应该处处为民着想,才可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人大代表。警车为人大开会开道这件事,看似小事,实则并非小事。不光是交通拥堵不拥堵的问题,实际上还关系到所有的人的时间平等权与交通平等权的问题,因此还可能涉及民权与特权的问题,还可能涉及深层的社会心理问题。南京市人大首先作出表率。在今天这样一个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广泛注意、传统特权观念还根深蒂固的时代,应该说南京市人大的决定是一个创举和壮举。在这之后,2003年1月6日的《北京晚报》又报道:“沈阳两会取消警车开道——普通前导车引路不闯红灯”。文中写道:“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昨天上午,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细心的沈阳市民发现,接送代表的车队里,以往警灯闪烁、警笛长鸣的开道警车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辆普通前导车。继山东省两会率先取消警车开道之后,沈阳市决定从此次人代会起,代表车队前往会场时不再使用警车开道,车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

这样的社会信息对于公文写作者来说,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信息。公文写作者对这样的社会信息一定要十分敏感,在平时的读书读报的过程中,应该具有独立获得这种社会信息的能力,而绝不能麻木不仁。因为,这不但对我们的公文写作非常有利,对我们认知今天的社会生活也非常有利。在这样的社会信息背后,还可能预示着更重要的内容,还可能昭示着中国社会更加实在的民主进程和更加赢得人心的发展变化的方向和前景。社会观念在变,社会行为在变,而作为一个公文写作者却不能够及时发现这个变化,不能够及时跟上这个变化的步伐,很可能会造成被动。其所写作的公文的内容,很难具有真正进步的意义,很难走在时代的前列。

案例2:

舆论监督权能否落到实处

中心事件:12月15日前后,国内媒体多多少少都兴奋了一把。多家报纸均在显要位置登出一条消息说,安徽省人大将“新闻舆论监督”写进了地方法规,该法规明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人也颇为自得,因为此举在全国夺了第一。

既然是法规,就有强制力。冷静下来后让人不禁要问的是,如果媒体未尽监督之责是否算违法?如果有人拒绝监督,拒绝记者采访,干预媒体刊发稿件,是不是都属于应受追究的违法行为?

1.这条法规为何没有解说

媒体的报道说,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写进了这条地方法规。明年1月1日起,安徽省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要遵照执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据安徽省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在《条例》五章二十七条规定中,舆论监督的规定只有一条,法规没对这条规定加以展开。检察院方面目前正在就《条例》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但对这条规定也没有展开。这位人士说,“能有这一条已经很不错了”,语气中流露出许多甘苦,让记者也有别再不知足的感慨。

据说,出台这部《条例》非常不容易。很多单位都不愿意这样“搞”,都说没有多大必要,都说这事很难办,但检察机关决心比较大,省人大领导又从中做了不少工作,才终于有了这部法规。

2.媒体未履行监督之责违法吗

既然是地方法规,就有强制力。按照安徽省这条法规的规定,当地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法规还规定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是说,当地媒体必须监督?如果不监督就违反了法规?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如果真的是这样,这条法规的制定对媒体来说,恐怕就不一定是那么值得兴奋的事情了。安徽省检察院有关人士则认为,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不好,媒体就有权利监督、报道、曝光。

关于媒体的监督权,最高检察院有关人士认为,这不同于检察院的监督权。媒体的监督是“权利”,检察院的监督则是“权力”。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媒体的监督“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权利,安徽省这条规定只属于“义务性”规定;检察院的监督“权力”则不同,属于公权范围,有强制力。如果检察院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就要负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说得更为明确,媒体没有行使监督权,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所以安徽省这条规定对于媒体而言,监督只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媒体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不行使这种权利。

3.舆论监督怎样才能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均以为,这条法规的强制力表现在被监督者身上。如果被监督者拒绝媒体监督就是违法。问题是,这么一条孤零零的法规,怎么去面对种种复杂的社会现实呢?比如说,记者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没做好的单位去采访,有人拒绝采访算不算违法?媒体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没做好的事件见诸报端,有人以各种方式阻挠,算不算违法?如果算违法,媒体是否可以依据此条法规,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是否能判令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不得阻挠媒体刊登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以为,法规应该细化,舆论监督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又成了“原则肯定,具体否定”。洪教授认为,法规细化至少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只要媒体自认为采访的事实真实可靠,就可以报道,不必经被监督者同意;如果个别媒体中的个别人利用监督权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就构成侵权,但不能因此要求媒体须经被监督者同意才能刊发报道。洪教授说,如果刊发报道前须经被监督者同意,等于又取消了媒体的监督权。此外,依照这条法规,被监督者接受监督就是一项义务。如果拒绝监督,拒绝采访,不提供情况,干预或伤害人身,包括动用各种关系,迫使媒体不能公开采访内容,都应视为没有尽到义务,就是违法。洪教授认为,这时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条例设定的处罚方法进行处罚。如果发生了这种违法行为,洪教授认为,在安徽可以诉诸法律,媒体也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职权处理。

检察机关有关人士对此流露出一种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承认,规定太原则,没有相应配套的细则,难免落空;另一方面又感觉再细化很不容易,能否与相关法规链接上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4.发现比严惩更能遏制腐败

发现腐败分子比严惩腐败分子,更能遏制腐败犯罪。在进一步探讨舆论监督的作用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这样认为。有一个单位换了三任领导。第一个因为贪污倒了下去,继任者又接二连三因为贪污倒了下去。惩治腐败法律不可谓不严,为什么还会出现腐败者“前赴后继”的现象呢?阮教授分析说,就是因为很多人寄希望于“侥幸”,觉得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才走上了犯罪之路。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发现的力度。让媒体充分监督,让公务人员时时刻刻都处在舆论的监督之下,就如同让他们住在玻璃房子里,腐败者贪污的蛛丝马迹都能被媒体发现并报道出来,也就没人敢干这些事了。阮教授认为,这是最主要的。

阮教授认为,新闻报道是要有限制的,比如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不能妨碍国家的权力,不能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但另一方面,对官员、公众人物的报道和对普通公民的报道要求是不一样的。对前者的报道,媒体应有豁免权。(见《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30日,略有改动)

说明:

这又是一条比较重要的社会信息。在信息社会,应该认识到,舆论的作用非常巨大。如果说,在封建时代,改变世界的力量主要来自于权力;在民主时代,改变世界的力量主要来自于教育;那么在信息时代,改变世界的主要力量还必须加上一条,就是媒体。而舆论,正是通过媒体来发挥其巨大作用的。中国反腐败已经有许多年了,中国反腐败,已经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但是通过媒体反腐败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在,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中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媒体与舆论的作用应该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不光是用于反对腐败,可以说,在当今时代,媒体与舆论,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在发挥巨大作用,时时刻刻在改变着人们的观念与生活。当今的公文写作者,要非常关注这方面的社会信息,要充分认识到媒体与舆论对当今社会的巨大作用,要十分关注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新的动态,要能够独立地及时得到、吸收这方面的信息,以此丰富自己的观念,并服务于自己的公文写作。

案例3:

人大应加强对政府的绩效审计

北京语言大学教授石定果代表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作保障,她提出的一项“人大应加强对政府的绩效审计”的议案,得到海淀区多数代表的支持。

虽然石教授不是经济方面的专家,但是,石教授根据直觉判断,政府的投入也应讲投入产出比,讲效益。加强对政府的绩效审计,可以制约某些干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规避腐败。石代表说,政府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的血汗钱,应该格外珍惜。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政治文明,如何落实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人大加强对政府的绩效审计是一条可行的办法。

石定果代表今年共提交了10份议案,绝大部分关系民生,她建议北京设立地铁运营法,出台防止价格欺诈的实施细则。有的议案还涉及高科技产业政策,她认为,高新技术成果应限时转化为产品,在规定期限无法转化为生产力的,不应享受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措施。大学教授背景的石代表,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真的“假文凭”现象也深恶痛绝。石代表说,现在国家已经开始清理干部中的假文凭,重要的是也要对出售假文凭的高校进行处罚,揭露那些权钱交易的假文凭,杜绝学术的赝品。石代表建议一旦发现学术机构在出售文凭,应该坚决取消他们的学位授予权。(见《北京晚报》2003年1月19日,略有改动)

说明:

这又是一条相当重要的社会信息,而且是一条很新的社会信息。如果说,在一个计划经济的时代,国家各级管理者可以不很重视管理的“绩效”,那么在今天这样一个市场经济的时代,在今天这样一个国际国内竞争都十分激烈的时代,则必须高度重视管理的“绩效”。说到根本,不管是怎样的市场和怎样激烈的竞争,其核心与本质,都可以理解成是“绩效”的竞争,而管理者如果对这一核心与本质认识不明,其管理如果是不讲实绩和不讲高效,这种管理是多么的低能与危险,也就可想而知了。另一方面,如果管理最终不能实现突出的实绩与高效,从反面说,便是管理的空虚与低效,便会导致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与财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条信息中谈到,管理者手中的钱是人民的血汗钱,说得更直接一些,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不讲“绩效”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纳税人的血汗钱的不负责任,甚至是对纳税人的血汗钱的浪费与挥霍。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说,当今的管理者都必须高度重视管理的“绩效”。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完全有责任,也完全有义务把对各级管理者,也就是各级政府工作的“绩效”作为审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公文的一个重要使命,不就是要使管理出实绩和使管理出高效么?因此,公文写作者对于这样重要的社会信息绝不能视而不见,相反,应该十分敏感,应该具有独立获得、吸收、参考、借鉴与使用的能力。

二、独立更新知识能力

(一)独立更新知识能力的内容指向

独立更新知识的能力,对于公文的写作者来说,既是指更新其业务专业知识的能力,又是指更新其写作专业知识,还包括更新其公文写作专业知识的能力,以及更新其行政办公和行政管理知识的能力。这是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第二个基本能力。

如果一个公文写作者不具有独立更新写作专业知识的能力,不但不能做到通过自己的公文传递新的专业思想和专业知识信息,连表述方式都会落伍。那种悲哀,不只是与读者交流的悲哀,也是作者自身的悲哀。不用说一般文章和公文写作了,即使参加现实的社会生活,也会感到格格不入。被时代淘汰甚至抛弃,可能都将在所难免。因此,无论对于写作还是公文写作,还是对于现实生活,独立获得知识信息和独立更新知识的能力,都是当今时代的人应该具备的重要能力。

(二)案例与说明

案例1:

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

——政府信息披露立法遭遇难题

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多少年来公民受到的都是这一方面的教育。如今,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这已成为全球信息化的一大趋势。

然而,哪些政府信息应当披露,哪些政府信息不能披露?公民在要求获得政府信息遭到拒绝时,法律如何救济?9月17日,记者从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获悉,正在起草中的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遭遇到了诸多难题。该学会有关人士以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该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的范围应该最小化。

在当天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该会副会长周汉华先生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中。早在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已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到今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

据了解,我国在信息领域内的专项立法目前还是一个空白。有关信息方面正在紧锣密鼓起草的法规有两项,一个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一个是《电子签章条例》。我国过去只在《保密法》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了信息方面的立法问题。而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强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而非披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周汉华副会长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起草中遭遇到了诸多难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中遭遇到的第一大难题就是,是立法,还是出台条例。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是以法规的形式起草的。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起草法规和法律出台的程序不同,法规出台的速度比较快。相对而言,如果是立法,按照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速度就会慢许多。据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中央决心很大。近两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立法议案。在其中的一次人代会上,还是作为一号立案提出的,表达了人大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迫切心情。有鉴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研究者们认为,以法规的形式出台,更能适应社会急切需要的心情。

另据介绍,国际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已相当普遍,许多国家也是采取了法规而非立法的形式。如英国出台的《政府行为守则》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相应规定;欧盟是通过欧盟指令的形式逐步形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则。

用法规的形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快则快矣,然而许多问题是法规本身无法规定和解决的。如果立法,则相应的问题可以“一揽子”解决。这一矛盾让法学家们愁眉不展。

起草者们在这方面撞上的第一面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受到了限制。而与此相关的是,社会各界,如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轰轰烈烈地施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镇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一方面表明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另一方面是,《条例》作为一个法规是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限制的。

其次,当一位普通公民与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发生争议时,这种争议应该如何解决,也就是法律如何对这位公民给予救济?这是《条例》起草者们碰到的又一个难题。

一位公民向政府部门索取他需要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这种争议发生后,最后的解决方式必然是这位公民要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解决这一纠纷。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这将是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原被告都要到法庭上去陈述各自的理由。这里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很可能会说,拒绝公开的理由是这位公民需要的政府信息属“国家机密”,依法“国家机密”自然不能公开。可是一旦原被告到了法庭上,这项政府部门称之为“国家机密”的信息等于就向原告公开了。即使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原告还是知道了这项机密。况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必须公开,到那时,“国家机密”还是被公开了。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据了解,国外法律对此有一个特别程序。当类似的案件被起诉到法庭后,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时,只能有被告和法官在场,原告不能出庭。由被告单方面向法官展示这项“国家机密”;然后出法官做出裁决,政府部门是公开还是不公开这项信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这项特殊的程序,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不能设立这样的司法程序。这让条例的起草者们非常苦恼。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公民与政府部门发生争议后,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如公民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才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法学研究者认为,这种复议程序有缺陷。其中之一是,上级机关的复议结果往往是维持下级机关的决定,使得复议起不到复议的效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者们因此很想在体制上加以创新,增加一个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复议委员会。这再次碰上两个难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的起草者们想给公民向复议委员会提起复议的时间是三个月。可是这样的话,公民显然就没有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客观上就等于剥夺了公民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其次,《条例》无权设立这样一个单独的司法程序,也无法解决上述矛盾。

应当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者们碰到的最大难题是,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哪些必须保密?而这一问题中最让人头痛的是“工作秘密”如何界定?

据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致划出了一个属于保密范畴的政府信息。其一是《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应该保密的信息。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如上下班作息时间等。其四是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起草者们以为,这方面的问题还需特别研究,加以详细的规定。其五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其六是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其七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在划定这一不可公开的范围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者们发现,通常被政府部门用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一个理由是“工作秘密”。这成了政府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个“大口袋”。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是,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学者们以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必要将这个“大口袋”加以取消。

据了解,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起草者们加入了诸多新的体制设计。如要求政府部门建立“信息登记簿”,让公民从这个登记簿上能够清楚地知道政府都有哪些信息;再就是要求政府部门普遍实行“信息官”制度。这个信息官不是一个个人,而是一个专门设立的机构。最重要的是,条例规定对于政府部门中个别故意窝藏、篡改、销毁政府信息的人,故意不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人,应追究他们的行政、刑事责任。

(见《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20日)

说明:

按照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方式,管理者(领导者)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自身,常常只是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力,却很少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很少意识到自己对被管理者的义务。这篇案例提醒我们,在当今时代,这种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并更新。公文写作者,负载着更新这种传统观念的重要使命,责无旁贷,一定要具有独立并自觉地更新这样传统的能力。如果能够独立并自觉地更新这种观念,并能够坚持不断地长期这样做下去,就能独立并坚持不断地把握住社会与时代的脉搏,就能独立并坚持不断地走在社会与时代的前列,就能够在独立更新知识方面占取主动。不管是从宏观上说还是从微观上说,这对于公文写作,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2:

广州黄埔区率先实行公务员《告诫办法》

群众可以通过四种办法举报

——机关人员办事拖拉要受罚

今年1月1日起,广州市黄埔区正式施行《黄埔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机关人员办事拖拉或向被管单位提出无理要求均要受罚。据了解,该举措开广东省先河。据介绍,《办法》出台前广泛征询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专家、民主党派等的意见,共修改了几十次。

据《信息时报》报道,《黄埔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对区属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工作效能的,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四类应予告诫的行为,其中包括:(一)履行工作职责时,不按业务受理制度执行;(二)办理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超过规定期限;(三)办理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拖延不办;(四)利用工作职权,向管理人员提出与业务无关的要求。同时,针对上述四类行为分别规定了四种告诫方式:(一)单位内作书面检查;(二)单位内通报批评;(三)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四)调整工作岗位。

据黄埔区政府办公室齐小平主任介绍,对于有关的需告诫的行为,群众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举报,一是书信形式,可以直接向被举报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写信投诉;二是可拨打投诉电话;三是通过设在街道办事处门口的投诉信箱进行投诉;另外还可以通过每月18日的现场办公,当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者投诉。

(见《北京青年报》2003年1月3日)

说明:

按照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和传统的行政行为方式,机关管理人员办事拖拉是不会受罚的,官僚于是产生,腐败于是产生。与此相关的一个观念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无过就是功。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改变这种观念的时候了。不但办事中出现失误是过错,连办事拖拉都是过错,都可能被举报,都可能受到处罚。公文写作者,一定要能够自觉地摒弃旧的、过时的行政管理观念,一定要能够自觉地更新到新的行政管理观念上来。有了新的行政管理的观念,才可能有新的公文写作和新的公文的诞生。

案例3:

海口告别纸质公文

——从明年起该市全面实施电子公文传输交换

海口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之间停止发送纸质公文,全面实施电子公文传输交换。

日前海口市政府公布了《海口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推行电子政务、电子公文交换是建设电子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改变传统公文处理中效率低下的“文件旅行”现象。据了解,海口市已经初步具备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电子公文的条件。到目前为止,海口已建成900公里的高速光纤网络,覆盖全市48个处级单位,基本通达需要联网办公的所有政府部门;终端设备条件方面,全市行政机关共有2500多台电脑,100%的单位可通过电话拨号联网方式传递公文,完全可供电子公文的传输、办理之用;同时,海口还建立了全市党政机关办公信息系统,建立了党政机关办公集成环境。

《试行办法》规定,海口各区、各部门应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经市领导审签需转各区、各部门处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及时办理。海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各类文件,通过电子公文处理专网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发送,不再另发纸质文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批复。各区、各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换也应以电子公文的形式进行。

(见《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1日国内新闻版)

说明:

这又是一条很新的有关公文写作与公文办理的专业信息。其中提出的“电子公文”,在中国,是一种很新的公文理念。公文写作者和办理者,特别是纸质公文的写作者和办理者,应该及时接受这种全新的公文写作与公文办理的理念。如果在今天还固守着“纸质公文”的传统,还自我感觉极好,恐怕很快就会落后于正在迅速发展变化中的当今这个伟大时代了。

案例4:

上海市级机关推行刷卡消费,报销将成历史

——减少现金交易,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使上海市的公务活动运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上海市计委、商委、财政局、信息办、机关事务管理局5个政府部门日前分别与金融机构正式签约,率先在国内试行公务用卡。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准备年内在市级机关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3年底,在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4年底,全市的政府机关全部实现公务用卡。

公务支出不见“钱”,意味着公务员在出差或从事其他公务活动时,可以不用领取备用金,凭公务卡先行消费,然后,根据付出凭证在单位财务部门的POS机上进行转账报销,从而免去烦琐的现金支付和借还手续。

减少现金交易,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上海政府部门这一动作令人关注。有人评价,上海政府部门把在国外实行成熟的公务用卡制度搬到了上海,真正使上海市的公务活动运作与国际惯例接了轨。

不日就将取消现金报销,开始采用公务用卡制度。得到这一消息后,政府某部门出纳朱小姐觉得舒心不少,今后每次通过POS机刷卡报销只要几秒钟,她不用再周而复始地点钞票,工作效率和准确率肯定都能大大提高。

朱小姐的单位有2000多人,一个月的公务消费多达数百万元,过去她每天面对一大堆单据,要分类还要计算,根本忙不过来,有时候由于报销速度不够快,还会遭“白眼”。此外,她还有一个非常富有“挑战性”的任务,去银行提款或者把结余的钱存回银行,这时她非要拉上一个男同事同行不可,战战兢兢地往返于公司和银行间。由于一天要为几百个人报销,点上一大堆钱难免出错,而单位一个月只允许出错100元,多出部分要出纳自己负责。朱小姐有一次就在头昏脑涨之际给一个人多报了200元。

公务用卡在国际上已非常普遍。在韩国、日本等地,不少公司都会选择用一家银行的卡来应付日常公务活动及公务消费。韩国2001年税收增加58亿美元,其中从持卡交易征收部分达12%。此外,银行卡用于行政处罚场合,还可促进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

据上海信息化办公室孙建平副主任介绍,公务用卡对于上海国际大都市建设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到2004年底,不仅全市政府机关将全部实现公务用卡,包括上海电信在内的许多公司日前也明确表示要加入这一行列。上海社科院副研究员杨鹏飞认为,政府公务支出是社会总消费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实行公务用卡将起到积极的表率作用,使这种国际普遍采用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早日在上海市推广,有利于提升城市国际形象和确立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

(见《北京晚报》2002年8月17日中国新闻版)

说明:

这又是一条很新的行政管理专业信息。信息时代的电子化、网络化特征在这条新信息里体现得相当充分。今天的行政管理者,一定要能够非常迅速地接受这样的行政管理信息,一定要能够迅速学会运用这些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为自己的行政管理工作服务。否则,不光是公文写作的内容会显得陈旧,整个行政管理工作都可能是陈旧、落伍与低效的。如此,问题将会是十分严重的。

三、独立获得思想能力

(一)独立获得思想能力的内容指向

独立获得思想的能力是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第三个基本能力。与前两个基本能力相比较,这种能力更为重要。无论是独立获得知识信息的能力还是独立更新知识的能力,最后都要落实到独立获得思想的能力上,前两项能力都是基础,唯独这个能力才是目的。无论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还是公文的写作,其内容之魂的最终展示和表述,都是通过这种能力来实现的。写作者,特别是公文写作者,如果不具备独立获得思想的能力,那么其所获得的新知识信息不过是散沙一盘,其所更新的专业知识也不过是散沙一盘,不会产生一种凝聚力量,因此也不可能对别人有什么指导意义。面对这一盘散沙,我们没有从中获得思想,那么作为一个写作者,特别是公文写作者的优势又在哪里?又向读者表达什么?无论是一般文章还是公文,其最终的支撑点都是思想,也只能是思想。没有了思想,所谓最新知识信息不过是一个空壳,最新的专业知识也不过是一个空壳,由此写出的文章,也不过是一个空壳。所以,要想写出真正有价值、有启迪和指导意义的文章和公文,写作者必须具备这种能力。

(二)案例与说明

案例:

有“开门立法”才有“依法治国”

去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上,第一次将“政治文明”的提法写入了政治报告,并和大家耳熟能详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并列,预示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将在“三个文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下,发生重要的变化。而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依法治国”观念的确立和贯彻。而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需要立法过程的充分民主化为基本前提,需要立法程序的合法和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

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充分尊重和反映政府、公众和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尊重和保障所有合法公民及法人的权利,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其本来的目的,才能成为比以人的意志治国或以行政命令治国更先进的政治文明形态。而使法律具有上述“良法”属性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得到表达和关注,并经过必要且合法的程序,最终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反之,如果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不能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则很可能造成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多地强化了政府的“治权”,而忽视甚至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权”,依法治国也就有可能演变成“依法治民”,从而也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依法治国的本意。

在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由于其具体细致且针对性强,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部门法规的制定过程却往往因为过于偏重时效和实用,而显得相对简化和随意。如养狗的太多,就出台“限养法”;街头摊点太多,就制定市容条例。虽然从效果上看,行政部门因为有“法”可“依”而加大了治理力度,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可能因为立法程序的“从简”,而使法规本身就缺少必需的合法性,并因为没有经过充分讨论,没有了解和反映各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以至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问题,不但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可能造成在法律的名义下对公民或法人权利的侵害。

改变这一状况的有效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严格立法程序,完善参与机制,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平台,形成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立法过程的制度和管道,使任何一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反映各方利益、保障各方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样的过程有可能使立法的过程变得相对复杂和缓慢,使立法不能“一事一法”地对应于“依法行政”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的“治权”受到限制而不能令行禁止。但这不是损失,却正是进步。程序正义是一切正义的基础,立法程序的合法,则是依法治国的最基础的基础。让政府和百姓一同认同和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政府和百姓共同认同并尊重立法程序,共同参与立法过程,并在此基础之上,以法律的名义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确认各自的行为权限和准则。

近年来,北京市人大、政协采取了多种形式,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百姓都有机会和渠道在立法过程中反映情况、发表意见。不管是人大代表中的“立法专业户”,还是主动上门,投书反映意见的普通百姓,他们都是在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自觉的代表、委员和普通百姓越多,我们的法制建设就越有希望。

(见《北京青年报》2003年1月13日)

说明:

依法治国,现在已经形成全国各界人士的共识。可是又有多少人想到过,所谓“依法治国”必须以“开门立法”为前提?显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实际和实在的思想。如果“依法治国”不以“开门立法”为前提,恐怕真正的“依法治国”很难实现,甚至永远也不能真正实现。公文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实现形式,因此公文写作者必须首先树立开门立法的思想,越是高层的公文的发布者,越要首先树立这种思想。如此,依法治国才可能真正有效地步入实际的轨道。在当今时代,像这样重要而先进的思想还有很多,公文写作者一定要具备独立而快速获得这些思想的能力。

四、创造性思维能力

(一)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内容指向

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第四个基本能力是创造性思维能力。这种能力是对独立获得思想的能力的超越,更是对独立获得知识信息和独立更新知识能力的超越。它需要的是人的想象力和联想力以及逻辑推理能力。从事写作,无论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还是公文写作,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传播思想:这就要求写作者不仅要能够获得思想,更要能够产生思想。创造性思维的核心与本质,从某方面来说就是产生思想。获得思想已经不易,产生思想更是艰难。唯其艰难才更有价值和意义。获得思想是对别人的思想的转移和嫁接,产生思想则要求写作者自身成为思想的种子和土壤。当然这种种子和土壤离不开源泉,但又是独立于源泉之外的,有继承、有发展,却又完全是个人化的。一个写作者如果真正具备了这种能力,那么无论是对其人生还是对其写作来说,都将是高质量的;面对写作,无论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还是公文写作,都将是不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所无法相比的,其文章的思想价值和理论价值,都将对读者产生新的和重大的启发与影响。一个时代与社会带有实质意义的发展,人类文明的整个进程,常常以具有崭新思想的文章为巨大动力。所以,能够具备这种能力并写出这样的文章,应该成为每一个有志于写作的严肃作者的毕生追求。

(二)案例与说明

案例:

绿色办公将现京城

在10万平方米办公面积中开辟近1000多平方米的绿地建空中花园,尽管占去了很大的办公空间,却优化了办公环境,这样的写字楼是不是要重现古巴比伦空中花园的美景?这并不是人们的畅想,位于北京金融街中心区的“富凯大厦”马上就要揭开她魅力的面纱了。富凯大厦是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崔恺主持设计的,其生态化设计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6层至21层中间是一个高57.6米的巨大的阳光中庭,可见光面积达1000余平方米,其中做了28个绿化单元格,每个单元格的土壤深度为0.3米至1米不等,植入灌木、青草、矮乔木、文竹等树种,绿化率达到50%以上,使得大厦的每一个角度都能够欣赏到花草树木,呼吸到新鲜空气。

2.阳光中庭内还设有喷泉和小溪,用以调节空气湿度,美化大厦环境。

3.在大厦的办公层,建立了多个“空中花园”,为入住公司员工提供了休憩放松的场所。

4.为了保证大厦内的植物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阳光,充分进行光合作用,富凯大厦的中庭顶棚和侧窗采用防紫外线辐射的透明幕墙设计,使阳光一泻无余,而且在大厦的东北角设计了一组折面,因其很像风琴而被称为“风琴角”,增加了采光面,为使用者提供了双面景观的办公室。

我们都知道,绿色植物有制造氧气的作用。不难想象,在富凯大厦中有这么多的绿地,首先会大大提高工作环境中的氧气含量。其次,北京园林科学研究所在对富凯大厦绿地进行生态效益评估后得出结论:绿地的主要生态效益,分别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绿地吸收二氧化碳,净化环境空气的效益;绿地增加环境空气湿度,降低环境温度的效益;绿地吸收二氧化硫的效益以及绿地的滞尘效益。富凯大厦的中庭绿地每天释放氧气可以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浓度;绿地蒸腾的水分,可以有效增加局部环境的空气湿度,提高人的舒适度;绿地吸收二氧化硫和滞尘量高于国内其他办公区域内的平均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以上可以看出富凯大厦在生态方面走在了前列,况且这里还具有恒温系统、加湿系统、无菌化供水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再加上上千平方米的中庭采光,可算是我国现代商务办公写字楼生态装备上的佼佼者了。富凯大厦在建设理念上已经由“智能化”、“信息化”向“生态化”迈进。

(见《北京晚报》2002年11月8日,略有改动)

说明:

这不是一篇很典型的案例,却透露出一个很新的信息,是带有一种新的思想价值的信息。当今时代,不但人的生存环境应该讲究“绿色”,人的办公环境也应该追求“绿色”。可是现在,有多少行政部门的管理者拥有这样的观念呢?这不仅仅是一种新的观念,实际上涉及的是人的生活与生命的本质。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当然包括人与办公环境的和谐相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很富创见,应该对我们有所启迪。

五、独立驾驭语言能力

(一)独立驾驭语言能力的内容指向

这是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的第五个基本能力。这种能力可以理解成一种纯技术性能力。不光是公文写作者,可以说,这是所有写作者的基本功,也可以理解成这是所有要进入写作领域的人的敲门砖和入门证。把这种能力安排在最后,不是说这种能力不重要,恰恰相反,是因为这种能力最为重要,是因为这是作为一个写作者必须具备的一种最具个性特征、最为特殊的能力。另外的四种能力,生活在当今时代,不仅是写作者应该具备,写作以外的人也应该具备,而独立驾驭语言的能力却不同,不从事写作的人是否具备这种能力并不十分重要,而对于一个写作者,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那么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了,就如同要求一个聋哑人从事音乐,或要求一个失去双腿的人从事跑步。道理十分简单,无论是独立获得知识信息、独立更新知识、独立获得思想还是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只要想通过文章的形式实现,最终都必须落实在语言上。一个写作者却不具备独立驾驭语言的能力,不但写作无从谈起,也必将是荒谬之事。因此,每一个写作者责无旁贷,不但必须具备这种能力,同时还必须有意识地、长期坚持不断地锤炼自己的语言,把这种能力作为自己从事写作的一种恒久性追求。

公文写作者应该具备两套语言,一套是一般生活的语言,一套是公文写作的语言。这里所说的公文写作者驾驭语言的能力,主要是指驾驭第一套语言的能力,即驾驭一般生活语言的能力。这套语言是公文写作语言的基础语言,如果不首先具备驾驭这套语言的较高能力,要想真正驾驭好公文的语言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案例与说明

案例1:

北京著名作家刘恒的作者小传

我是北京人,属马的,五四年的马。父母是原河北省宛平县的农民,五十年代初进城混饭吃,终于站稳脚跟,使我落生在一个比家乡远为繁华和通达的地方。这也注定了我与那个乡野小村的无法斩断的联系。

我曾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学院附属小学和中学,刚到十五岁便加入海军陆勤部队远走高飞了。退役之前爱上了文学,退役之后便走火入魔,不可收拾,手握一杆秃笔跌跌撞撞一直走到了现在。

刘恒系我的笔名,本名唤做:刘冠军。

从文以来发表了长篇小说两部,中篇小说十余部,短篇小说数十篇,数量不算寥寥,质量却属平平,无从称道。

唯愿加倍努力,做好人,写好文章,于人于己都有个交代。

(选自《东西南北风》1989年12月1日版,作家出版社)

说明:

这篇案例主要体现的是驾驭一般生活语言的能力。要具有独立驾驭生活语言的能力,就要注意从两个方面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一是关注汉语的组合,一是关注汉语的最新发展动态。这篇例文,着眼点是语言的组合。作者的一则小传,本来是一篇不起眼的文章,但是作家刘恒却没有随便待之,而是当做了一篇应该严肃对待的文章。认真读一读这篇小文,就会感到其语言组合方式的与众不同。同样的一个内容,在别人笔下可能会写得很一般化、很俗套化、很平庸化,而本文的作者却用这种不同的语言组合方式增加了文章的内涵,也使得语言本身具有了张力。

案例2:

“包二奶”写进词典

——商务印书馆汉语编辑室主任解释缘由:词语只反映社会现实

近日,商务印书馆即将出版的一部《新华新词语词典》,异乎寻常地引起了关注。这部词典除了收录克隆、黑哨、涨停板、蓝牙技术等热点词汇外,还将“包二奶”、“三陪”、“泡妞”等词语收入其中。这些普通人看起来无法登上大雅之堂的词语,为什么会进入词典?编辑者选择收录词汇有什么原则和依据?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主编《新华新词语词典》的商务印书馆汉语编辑室主任周洪波。

周洪波告诉记者,这部即将面世的《新华新词语词典》,归纳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入社会生活的2200条新词及相关词语约4000条,近50万字,花了一年多时间进行编撰。周洪波介绍说,这些新词主要涉及信息、财经、环保、医药、体育、军事、法律、教育、科技等热点领域,主要包括人们生活中经常会用的词语如“双赢”,或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学科的新词语如“克隆”等。

对于某些媒体对像“包二奶”、“三陪”这样的词编入词典分外关注,周洪波表示十分不解,他说:“我们收录这些词,是因为它们是目前社会负面现象的一种反映。自古以来语言就是社会现象最快、最生动的反映,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现象,在人们平常使用的语言中都能最快地体现出来。不能因为它们代表了负面现象,就说这个词汇应该从人们口中除去。对辞书编撰者来说,这只是一个词汇而已,并没有其他意义。”

记者翻阅了最近常见的几本词典,发现周洪波的看法在这些词典中的确有所体现。比如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有“妓女”、“妓院”等条目,与“包二奶”词义相近的“包养”一词也已被该词典的“新词新义”栏目收录。

周洪波说,与收入《新华新词语词典》的其他词汇相比,指代社会负面现象的词语毕竟只是极少数,更多的词汇体现的还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见《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24日,略有改动)

说明:

这篇案例主要体现的是独立驾驭语言的另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关注汉语发展的最新动态,表述的是中国当前词语知识的新的动向和新的成果。一个写作者,无论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者还是公文写作者,对汉语的发展必须密切关注,必须保持语言信息的十分畅通和对语言变化的高度敏感。当然,公文语言的变化可能不像一般生活用语来得那样丰富和快捷,但是一般生活用语是构成公文语言的基础,这两者的辩证关系不可以忽视。公文写作者像其他文章的写作者一样,要想具备独立驾驭语言的能力,要想出色地驾驭汉语,必须非常重视汉语在今天的发展。说写作是一门很专业的科学,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从这个角度说的。语言是写作者的专业,而且是写作者所有专业知识里的最基础的和最重要的专业,必须高度重视。因为,如果没有了写作者的语言,写作者的一切,也就都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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