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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修订本的法定效力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表述:“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行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和权威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一节 行政公文概述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表述:“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同时,行政公文也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二、行政公文的特点

(一)法定性

行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和权威性。首先,有法定的作者。行政公文的作者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及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其次,有法定的权威性。行政公文反映和传达了法定作者的决策和意图,体现出法定作者的意志和权力,它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强制性影响,一旦发布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

(二)规范性

具有法定的规范体式是行政公文区别于其他文字材料的显著标志。为了维护行政公文的严肃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行政公文的文种、文体、格式、版面、印制装订要求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以此为标准,不能任意变动。规范的体式对于发挥行政公文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程序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了公文的发文、收文、归档、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发文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归档要及时、齐全、完整;公文管理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四)时效性

首先,行政公文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要求快写、快发、快传、快办、快复,讲究工作效率。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不能延误、推诿。其次,作为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工具,行政公文的效力都有一定的期限,有关工作完成后,该公文的效力也将随之消失,有的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有的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五)保密性

除普发性公文外,一般行政公文均有特定的读者。有些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公文,还标有密级、保密期限和份数序号,只允许个别人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于上级机关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一律不得翻印;公文需翻印时,须经上级机关或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绝密公文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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