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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的规制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的规制_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回眸 制度篇尽管所有TPP成员都有国有企业[132],他们都认为有必要为国有企业制定一套规则,确保各自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企业不歧视其他成员的企业、商品和服务。外国国企在本国境内商业活动的管辖权归属本国法院,TPP要求各成员确保其行政部门在监管国企和私有企业时保持公允。

尽管所有TPP成员都有国有企业[132],他们都认为有必要为国有企业制定一套规则,确保各自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企业不歧视其他成员的企业、商品和服务。包括NAFTA以及与澳大利亚、新加坡、智利、哥伦比亚、秘鲁、韩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内,美国都强调规范国有企业的内容。这些规定虽然措辞并不一致,但是都包含国民待遇、非歧视和透明度等内容。美国希望这些内容是构建在“竞争中立原则”之上[133],目的不是限制TPP成员国有企业的权利,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贸易行为[134]

TPP要求各成员不得向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性援助[135],以免对其他成员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也不得向在其他成员境内生产并销售商品的国企提供非商业性援助,以免对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针对大型国有企业,各成员同意实现国企名单共享,并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政府对国企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所提供的非商业性援助等详细信息。外国国企在本国境内商业活动的管辖权归属本国法院,TPP要求各成员确保其行政部门在监管国企和私有企业时保持公允。在某些例外情况下,TPP成员可不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包括在全国或全球经济出现紧急状况以及附录国别清单中所规定的例外。

除了国有企业,TPP还对指定垄断(企业)行为作出规范[136]。第17.4(2)条要求各成员确保:(a)指定垄断企业在相关市场依照商业条件进行购买或销售其垄断货物或服务,除非为了履行与本款(b)、(c)和(d)项不冲突的指定义务;(b)在购买垄断货物或服务时,(i)给予别的成员的货物或服务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ii)给予在成员境内涵盖投资的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c)在销售垄断货物或服务时,(i)给予别的成员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ii)给予在成员境内涵盖投资的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d)不得利用其垄断地位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与母公司、子公司或该成员或指定垄断拥有的其他实体之间的交易)在其领土内的非垄断市场上,从事对成员间的贸易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的反竞争行为。

尽管TPP第17章对各成员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设定了一系列规范,但是该协议还是在一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事项上给其成员以专属管辖权,包括中央银行或货币主管机构的监管活动和制定相关的信贷政策汇率政策、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其他组织或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行使监管或监督权、一成员国有企业为解散破产中或已经破产的金融机构(或破产中或已经破产的主要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主权财富基金[137]、政府采购。第17章也不适用于:(a)各成员独立的养老基金;或(b)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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