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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应税消费品的减免和抵扣政策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定应税消费品的减免和抵扣政策_最新税收优惠49问:案例精解与操作指引本节主要介绍若干种特殊应税消费品的优惠政策,以及已税消费品的抵扣等。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炮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之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报送税收

本节主要介绍若干种特殊应税消费品的优惠政策,以及已税消费品的抵扣等

销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否要缴消费税

【案例3-2】宏发集团委托H公司加工一批高级化妆品,宏发集团提供原材料和加工费。一个月后,H公司将加工好的高级化妆品交付给宏发集团,H公司同类化妆品的不含税价格为每套900元。宏发集团将收回化妆中的300套以每套850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优质客户,剩余的500套以每套950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普通客户。对于宏发集团销售的这些化妆品,是否可以不缴消费税

叶大维: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税[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应当首先将实际销售价格与受托方计税价格进行比较,再根据比较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从案例的情况来看,委托方宏发集团销售给优质客户的化妆品价格850元小于受托方H公司同类产品价格900元,因此,这300套高级化妆品在销售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而宏发集团销售给普通客户的高级化妆品价格950元大于H公司同类产品价格900元,因此这500套高级化妆品在销售时应缴纳消费税。

《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

1.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2.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炮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国税函[2008]742号)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财税字[1994]11号)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财法[2012]8号)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1.《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已税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 要点一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 要点二

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 要点三

免征消费税的“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 要点四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税法规征收消费税。

◆ 要点五

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的区别。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之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其中,葡萄酒企业要报送《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王会计:小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叶小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炮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吴薇薇:小玮,我们公司把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了,那包装物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叶小玮: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吴薇薇:我们公司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

叶小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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