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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时间:2022-06-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直接对外销售的会计核算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应包含消费税在内,所以,在计算销售利润时,应从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扣除消费税。因此,企业应交消费税的核算,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由销售收入补偿。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因其包装物价款已包含在销售额中,会计处理同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一致。

1.直接对外销售会计核算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应包含消费税在内(但不含增值税),所以,在计算销售利润时,应从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扣除消费税。因此,企业应交消费税的核算,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由销售收入补偿。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XXX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XXX

【案例3-10】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18日销售小轿车300辆,每辆车的不含税销售价为9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每辆车的成本价为6万元。小轿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8%。

解析:

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90000×300×17%=4590000(元)

应交消费税=90000×300×8%=216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315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90000

结转应交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1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60000

【案例3-11】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8月份的有关业务如下:期初结存烟丝20万元,31日,期末结存烟丝5万元;3日,购进已税烟丝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已入库;27日,销售卷烟100箱,适用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取得含税收入1521000元。

解析:

(1)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交消费税:

(200000+100000-50000)×30%=75000(元)

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75000

(2)计算销售货物应交消费税:

100×150+1521000÷1.17×56%=15000+728000=743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21000÷1.17×17%=2210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期末结转应交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4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43000

假设增值税经抵扣后的月末余额为100000元,消费税经抵扣后的余额为668000(743000-75000)元,次月上缴税金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8000

贷:银行存款               768000

2.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都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若采用从量计税,包装物则只计算增值税,不计算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若采用从价计税,包装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都要计算;应税消费品若采用复合计税,对从价部分,包装物计算消费税,对从量部分,包装物不计算消费税。对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都应计算增值税。没收押金是否计算消费税,依原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情况而定:原包装的应税消费品是从量计算消费税的,没收押金时不计算消费税;原包装的应税消费品是从价计算消费税的,没收押金时还得计算消费税;原包装的应税消费品是复合计算消费税的,没收押金时从量部分不计算消费税,从价部分应计算消费税。

(1)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的核算。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因其包装物价款已包含在销售额中,会计处理同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一致。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销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XXX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XXX

【案例3-12】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销售白酒20吨,不含税售价为5000元/吨,开出专用发票,列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另收取包装费819元,开出普通发票。白酒消费税定额税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解析:

白酒应交消费税=20×2000×0.5+100000×20%=40000(元)

包装物应交消费税=819÷1.17×20%=700×20%=140(元)

包装物应交增值税=819÷1.17×17%=700×14%=119(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119

结转应交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01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14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8000

贷:银行存款               768000

(2)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押金的会计核算。按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单独收取押金,除酒类产品以外,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但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原来包装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案例3-1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2340元进行转账处理,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解析:

没收押金的不含税收入=2340÷1.17=2000(元)

应交增值税=2000×17%=340(元)

应交消费税=2000×10%=200(元)

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期末结转应交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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