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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范畴所反映的是不是分配关系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问题的缘起由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都把工资仅仅看做是分配的形式,因而不可能探索到工资的本质。这既涉及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理解,更涉及对《资本论》方法论的把握。《资本论》中的工资是否属于分配范畴,其实质在于,工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这一经济关系,是不是分配关系。前面所引马克思的论述,恰恰就是出自《资本论》第3卷。

(一)问题的缘起

由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都把工资仅仅看做是分配的形式,因而不可能探索到工资的本质。他们更是不懂得生产与分配的内在联系,只是把工资看做单纯的分配形式、收入形式。马克思对那些只是从分配形式上理解工资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这样的批评:“工资,总是首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独立,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即工人的收入的形式。”[11]

在马克思看来,工资虽然是分配问题,但首先是在生产的形式上出现的。从资本的运动过程来看,工资首先是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可变资本,它首先是在生产过程开始前预付,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

也正是由于马克思洞察了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并且只有深刻地揭示了工资的本质、分析了工资从其本质到具体形式的转化过程,才能深刻而完整地阐释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因而,马克思根据资本的客观运动过程,把工资放在《资本论》第1卷“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当中来分析,而没有放在第3卷、没有和利润与地租等分配范畴放在一起去分析。

《资本论》中对工资范畴的这样一种别具一格的独特结构安排,突出地强调了资本主义工资在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过程中对于资本的从属性质。但是这种安排和强调也引起了不同的理解。比如,胡培兆同志在《〈资本论〉中的工资不属分配范畴》一文中就提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工资当做分配范畴来看待。因为马克思从未说过工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有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权利。”“通过交换取得的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并不是分配范畴。”[12]《资本论》中的工资究竟是不是分配范畴?这既涉及对马克思工资理论的理解,更涉及对《资本论》方法论的把握。所以,这个问题是很值得探讨的。

(二)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分配

经济范畴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资本论》中的工资是否属于分配范畴,其实质在于,工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这一经济关系,是不是分配关系。什么是分配关系?胡培兆同志认为:“所谓资本主义的分配,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13]我在本章第一节已经分析了马克思关于分配范畴的含义,指出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992页的论述明确地告诉我们:

第一,就分配本身的含义来说,资本主义分配,就是新创造的总价值在劳动力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断言“资本主义分配,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与马克思的观点明显不同。

第二,就分配的对象来说,作为资本主义分配对象的,是“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即v+m。把资本主义分配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剩余价值即m,把工资排除在分配的对象之外,显然不妥。

第三,作为资本主义分配的特殊形式的,不仅有属于资本所有者的利润,有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而且还有属于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工资和利润、地租一样,都是分配范畴。认为“特殊的分配范畴是利润、地租等这些剩余价值的分配形式”,[14]不承认工资也是分配范畴,失之偏颇。

第四,就分配的参加者来说,参与资本主义分配的,除了“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地主,还有“劳动力的所有者”——工人。认为资本主义分配的参加者只有资本家和地主,不包括工人,理由不足。

总之,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应该包括工人取得工资、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占有地租这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有机整体,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基本阶级: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这种分配关系全面地反映了工人阶级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状况:工人阶级只得到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劳动部分即工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则被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无偿占有,从而鲜明地表现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剥削性质和对抗性质。剩余价值的分配,尽管是资本主义分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毕竟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整体。它只能反映剥削来的剩余价值在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以及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配状况,反映不出资本主义分配的剥削性质、剥削方式和剥削程度,反映不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全貌和总体。由此可见,胡培兆同志对资本主义分配的理解,显然狭窄了一些。

(三)一般社会的分配与特定社会的分配

另外,胡培兆同志还提出:“从一般社会的一般分配来说,资本主义工资是分配范畴,从特定社会的特定分配来说,它又不是分配范畴。”[15]马克思究竟是从一般社会的一般分配,还是从特定社会的特定分配来把工资作为分配范畴的呢?马克思历来认为,工资绝不是一切社会都具有的,它是由资本主义特定生产关系决定的特定分配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反复说明,工资是雇佣劳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的特定形式。

对此,胡培兆同志也注意到了。但他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却把《导言》中的科学分析,说成是马克思为了说明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只得跟着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把工资和利润、地租并列起来讨论。这种解释显然讲不通。如果马克思认为工资根本就不是分配范畴,与分配无关,何以在分析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时还非把工资作为分配范畴提出来不可呢?何以“只得跟着把工资和利润、地租并列起来讨论”而不去批判这种并列呢?至于胡培兆同志说,在以后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就没有再把工资当做分配范畴来阐述,这更不符合事实。前面所引马克思的论述,恰恰就是出自《资本论》第3卷。不仅如此,马克思在第3卷中还重申了他在《导言》中的思想,仍然认为工资是“以雇佣劳动为前提”的“一定的分配形式”,[16]并且仍然把工资与利润、地租作为并列的三种收入形式、三个分配范畴展开分析。[17]不论是从一般社会的一般分配来说,还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定分配来说,马克思都认为工资是分配范畴。从《导言》到《资本论》第3卷,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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