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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价格的认定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倾销裁定涉及的另一个核心会计概念是出口价格与结构出口价格。这是确定出口价格的基本方法。也就是说,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并不是指价格目录表上的公开价格,而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经过调查后得到的具体交易价格。出口商销售价格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欧盟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对进口到转售之间发生的所有成本和利润应予扣除。

倾销裁定涉及的另一个核心会计概念是出口价格与结构出口价格。它被用于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得出倾销幅度。由于交易的错综复杂,出口价格有不同的确定方法。

(一)WTO《反倾销守则》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

根据WTO《反倾销守则》,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有如下三种:

1.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价格;

2.如不存在出口价格或据有关主管机关看来,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可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具体地说,是将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扣除进口至转售之间所增加的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进口关税、转售费用、合理利润等;

3.如果该产品未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或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则可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反倾销守则》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确定合理基础。

(二)中国《反倾销条例》对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中国《反倾销条例》关于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与《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基本相同,与美国、欧盟的规定相比较,显得较为简略。《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这是确定出口价格的基本方法。所谓实际支付或者应付价格,首先是指进口产品的离岸价格;其次是指根据交易发票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计文件确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并不是指价格目录表上的公开价格,而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经过调查后得到的具体交易价格。如果在具体的交易中,存在回扣或折扣的情况,则其金额应从中予以扣除。

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条例》未就如何确定“独立购买人”以及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非独立购买人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出口价格作出规定。

(三)美国对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美国1994年修正保留了旧法(1930年美国《关税法》)关于“采购价格”[现在称做“出口价格”(EP)]和“出口商的销售价格”[现在称做“结构出口价格”(CEP)]的区分。尽管术语变了,但使用EP和CEP的条件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EP和CEP是指在对美国《关税法》所称的出发价格进行特定调整之后,被调查或复审的商品向美国出口,或者在美国对第一个非关联的采购商的销售价格,或者同意销售的价格。出发价格是合理归因于目的商品的任何价格调整的净额。这些价格调整包括构成事实上由客户支付的净价一部分的折扣与回扣。如果对一个在美国的非关联采购商,或者对为出口美国的一个非关联的采购商的首次销售是由海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进口日之前进行的,该交易价格就被归为出口价格(EP)。比如,当一个美国公司决定在美国经销外国产品时,它联系海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直接根据价格、数量和交货条件进行买卖。如果在进口前后对非关联人的首次销售是由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或代销)的,或者是由美国国内与生产商或出口商关联的销售商进行的,就必须建立结构出口价格(CEP)。这是典型的外国生产商(出口商)的美国子公司对第一个非关联美国购买人的要价,减去在美国销售产品发生的费用和美国利润后的余额。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2(b)条的规定,结构出口价格(CEP)是指在进口日之前或之后,目的商品在美国的首次销售(或同意进行销售)价格;销售是由此类商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或者是通过生产商或出口商关联的销售商进行的;销售针对与生产商或出口商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采购商;已经对美国销售费用和利润进行了调整。公司之间的从属关系在确认CEP销售时起到了关键作用。出口商销售价格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由于进出口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购买价格就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因而不能适用购买价格。

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美国进口商是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2.美国进口商对出口商享有一定的控股权,或者美国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存在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如联营关系等;

3.出口商对美国进口商享有一定的控股权;

4.进出口双方按“补偿安排”方式进行进出口贸易等。

为了得到一个“苹果对苹果”的价格比较,各种成本法规定的调整被用于计算正常价值。之所以需要进行调整,是因为在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与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销售的商品之间常常存在物理差异,商品销售的环境也常常存在差异。因此,为了确定比较没有受到与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这一核心问题无关的其他因素的扭曲,美国商务部调整“出发价格”,以说明任何来自于经核实的物理特性、销售数量、贸易水平、销售环境、可适用的税收以及包装和运送费用方面的差异。因为CEP必须由商品在美国的后来发生的转售得出,美国《关税法》第772(d)和(f)条规定了有关CEP详细减除项目,而这些项目在EP中都不用减除。

(四)欧盟对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是:

1.以从出口国出口到欧盟销售的产品的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在没有在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可以根据进口产品最初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来确定,如果产品没有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则可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即推定出口价格。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盟的具体做法是:

1.在出口商直接向欧盟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双方的成交价;

2.在出口商间接向欧盟出口的情况下,即通过中间商将产品出口到欧盟时,采用出口商出售给中间商的价格,如果只有中间商向欧盟的出口价,则使用该价格;

3.在转售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向欧盟独立购买人的转售价格;

4.根据其他情况确定出口价格,如出口商零散时采用抽样办法确定出口价格。

欧盟在采用推定出口价格时,对进口到转售之间发生的所有成本和利润应予扣除。这些扣除包括:

1.通常的运输、保险、搬运、装载和附属成本;

2.由于产品的进口或销售在进口国应支付的海关税、任何反倾销税和其他税赋;

3.合理幅度的管理费、利润以及通常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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