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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分类与管理一般规定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生产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经济活动。基本建设分类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建设项目划分类别,与基建财务管理相关的分类方法为按项目存续情况分类和按项目建设阶段分类。

基本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利用国家预算拨款、国内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生产能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经济活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机场、农田、水利、商店、住宅、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等建造性工程。

基本建设分类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建设项目划分类别,与基建财务管理相关的分类方法为按项目存续情况分类和按项目建设阶段分类。

按照项目存续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恢复项目、迁建项目。通过这种分类,可以明确项目的建设性质,实现贯彻执行国家对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在基建管理上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和财政、财务管理目标。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的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在原有项目基础上,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社会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再新建的主要生产车间或其他项目工程。

3.改建项目是指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原有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包括增加一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以及工业企业为改变产品方案而改装设备的项目。

4.恢复项目是指单位的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战争或人为的灾害等原因已全部或部分报废,而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项目。不论其是按原来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都算恢复项目。

5.迁建项目是指原有已建设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迁到另外的地方建设的项目。不论其建设规模是否维持原来规模,都是迁建项目。

按建设阶段不同,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筹建项目、施工项目、收尾项目、竣工项目、停缓建项目五大类。通过这种分类,可以明确每个建设阶段的管理重点和目标要求,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1.筹建项目是指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项目。

2.施工项目是指本年正式进行建筑安装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项目、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本年建成投产的项目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恢复施工的项目。

(1)开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2)续建项目是指本年以前已经正式开工,跨入本年继续进行建筑安装和购置活动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恢复施工的项目也属于续建项目。

(3)建成投产项目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经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3.收尾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经全部建成投产,但尚有少量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辅助工程或非生产性工程在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4.竣工项目是指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工程和辅助、附属工程全部建成,并已正式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的项目。建设项目的全部竣工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全部结束的标志。

5.停缓建项目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受外部环境、法律规范约束或项目管理原因,停止建设或暂缓建设的项目。受季节性影响暂停施工的不属于停缓建项目。

基本建设投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对基本建设的管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涉及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制度有以下方面。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项目投资计划,其基本办理程序为: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书(环保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初步设计审批(规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投资预算审查(财政部门)→招标(招标部门)→开工报告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是项目投资设计和预算控制的最高限额,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当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额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10%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批准投资计划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追加投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部门会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制订了《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一系列的招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要实行政府采购。其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上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建设项目存在交叉规范的情形,建设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确定工程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各个经济实体的经济利益关系,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主要有建设咨询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等,这些合同是具体项目支出的重要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三算”是指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以“三算”为主线,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1.项目概算是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报经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投资计划,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限额。

2.项目预算是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设计确定的项目施工图,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形成,作为工程招标标底和财政项目拨款的投资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各单位要认真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预算编制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3.项目决算是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形成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它反映建设项目的总成本和资金来源以及遵守基本建设管理情况的全面财务信息。建设项目的总成本包括竣工项目的直接成本和待摊投资的间接成本。竣工项目建筑安装成本确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共同确认项目结算造价,形成工程直接成本,通常叫竣工“结算”,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算造价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支付;基建项目的间接成本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分摊到各个工程的具体项目,与直接成本共同构成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成为竣工财务决算的主体内容。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通过审计确定交付资产价值和资金来源及其运用情况,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要报财政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在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中,要求决算不能超预算,预算不能超概算。

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是针对生产经营建设投资项目所要求设立的一项资本金制度。它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和风险控制要求,由国务院规定或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在20%~40%之间。1996年,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资本金按照投资额比例确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1996年施行以来,国务院进行了2次调整。

1.2004年,国务院国发〔2004〕13号第一次调整建设项目资本金:钢铁项目资本金从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从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2009年,国务院国发〔2009〕27号第二次调整建设项目资本金,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7)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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