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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应作出相应修改,防止此类作弊行为的发生。

一、关于“盈利过程完成”问题

“盈利过程完成”是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类型标准及确认交易损益的标准,直接涉及企业资产及收益的真实与正确。自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颁布以来,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一些争论都围绕着“盈利过程完成”的本质是持有资产目的的改变还是用途的改变而展开。笔者以为盈利过程完成应强调企业持有资产用途的改变,而不是目的的改变。因为即使企业持有资产目的不变,如果资产的用途发生了改变,则意味着旧的经济业务结束,新的经济业务开始,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实质也发生了变化,再则待售资产是企业为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出售而获取货币资产或偿还负债。待售资产除了出售别无用途,其用途与目的是统一的。但非待售资产的目的与用途则未必一致,因此建议对准则相关条款作一些修改。

二、关于交易损益的确认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划分为同类和非同类交易。同类交易中以低价确认资产,尽量不确认收益;非同类资产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市价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损益。这样处理对于限制非货币交易的发生,防止人为的虚增资产与收益确实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以下问题:①同类交易与非同类交易间区分标准容易被人为地操纵,使得利润不实,失去可比性。②对于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征收增值税,显然是将其视为销售活动。既然如此,就应将交易的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视同销售利润征收所得税,而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准则规定得并不明确,因此,为了减少账务处理上的差异,简化实际操作,应该对不论哪种类型的交易,都视同销售而确认损益,并且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单独列示,便于这部分损益的计算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增强其可比性。

三、关于关联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的作弊问题

准则规定:不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易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并确定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并确认损益。这一规定说明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首选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操纵行为提供了机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公司是关联企业,甲公司地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乙公司为了转移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与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以账面价值6万元、公允价值6万元的机床交换甲公司账面价值3万元、公允价值3万元的库存商品,按准则规定甲公司确认3万元的收益,而乙公司确认3万元的损失,从而达到了关联企业间操纵利益、逃避税收的目的。由此可见,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应作出相应修改,防止此类作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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