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若干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关于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问题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部记入当期收益。因此建议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归类于正常业务,而不应归类于非正常业务。

一、关于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问题

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部记入当期收益。但是债务重组的目的是什么?无非是在通过减轻公司债务负担而达到缓解公司资产紧张状况,逐步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若将债务重组收益全部记入当期收益,会使企业新增大量所得税。而债务重组的企业往往是资金困难企业,债务重组收益通常也未必会产生现金流入,缴纳所得税一方面会抵消部分债务重组收益,另一方面使公司的短期资金更趋紧张。况且债务重组收益是一种偶发性的营业外收入,将其全部记入当期损益,对那些只看盈利而不考虑(事实上也可能看不懂)利润构成的投资者而言,可能会造成一种虚假现象,从而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导向,因此建议将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作一些修改,如采用分年直线摊销、计入准资本科目及降低或免除这部分收益所得税等相关措施。

二、关于或有收益的核算问题

准则规定: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妥。首先,这样规定的结果将夸大债务重组的损失,既不能反应债务人财务状况趋于好转的事实及其希望改善在债权人心目中的信用关系的决心,也不能真实地评价债权管理上所作出的业绩,因此不符合客观性原则;其次,准则规定或有支出未发生,可以第二次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或有收益实际发生作为当期收益处理,这也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因此建议修改为“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应冲减债务重组损失”,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债务重组的结果,另一方面在会计处理上也前后呼应、相互一致。

三、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问题

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非正常情况下的偶发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设“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而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是,债务重组损失与坏账损失之间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即它们都是发生在未能收回债权的情况下的经济损失。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损失视作坏账损失的提前确认。按照重组准则,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先冲减坏账准备,再将剩余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显然,这样的会计处理存在脱节问题。如果债务重组损失与坏账损失采用相同的核算方式,则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况且营业外支出的概念与债务重组不符合。因此建议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归类于正常业务,而不应归类于非正常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将债务重组损失与坏账损失采用相同核算方式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