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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主要商业单据的填制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发票,简称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所以,它是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单据。《UCP500》要求运输单据上必须标明其单据的名称,但不要求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名称绝对相符,只要内容符合信用证上有关运输单据的要求,银行就可接受。我国进出口贸易大部分采用海洋运输,所以,这里主要介绍海运提单的有关内容。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它既是买卖双方收付货款、记账、收发货物、办理报关、清关、纳税时的依据,也是买卖双方索赔、理赔以及保险索赔的依据。

发票无统一格式,有详有略(参见附件9-10),但它的内容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文字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制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一般出口企业自己使用的固定格式的发票上都预先印有本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电传、电挂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该名称必须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一致,受益人名称、地址如有变动,单据也要相应更改。

(2)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和地址下面,应用粗体字印刷“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

(3)发票抬头人。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发票的抬头应按合同中的买方或指定的直接买主的名称填写。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填写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填写时应注意名称不能换行,地址应合理分行。

(4)发票号码、签发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企业按习惯编排,签发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签发日期,更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或信用证有效期。

(5)合同号码。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发票应填写合同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票应与信用证所列内容一致。

(6)启运地与目的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注意应与贸易术语后的启运地(港)和目的地(港)一致。如货物需要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地表示出来。

(7)信用证号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填写信用证号码,尤其在不使用汇票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下,更有必要。

(8)货物内容。这是发票的主要部分,应全面描述有关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一般先填写商品的名称和总数量,然后再根据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详细规格、单位及合同号码等。填写的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同;如来证未规定详细的品质和规格,可不填写;若有必要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如果信用证中品名有误,应要求对方改证,否则在填写发票时应将错就错,也可在错误的名称后,另注正确的品名,并加括号;如果规格、品种较多,可采用列表的形式,将同类项集中并列填写。最后填写包装方式和件数数量,以及毛重、净重和尺码。

(9)价格条件、单价、总值。这也是发票的主要内容,价格条件(贸易术语)应在总值栏内列出,单价、总值应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填写。佣金和折扣是价格的又一组成部分,但不是每笔交易都有。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来证总金额是含佣价或含折扣的总值,在制作发票时,都应在总值中扣除,因为体现在价格中的佣金或折扣都应视为卖方给予买方或中间商的优惠。

假设来证的价格总额是CIFC5 Hong Kong USD145 935.00。填写在发票的总值栏中的金额应计算如下:

如果来证的价格总额是CIF Hong Kong HKD147,550.00,要求分别列出运费HKD10,560.00、保险费HKD140.00,并显示FOB价格,制单时应填写:

(10)唛头:合同或信用证指定唛头的,必须严格按指定的唛头填写。如无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其内容由进口商名称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等)、目的港(地)和件号组成。

(11)加注声明文句: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国家或地区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一些声明文句或特定的号码等,我们应根据情况酌情办理。只要不伤害卖方的利益,一般都照办。加注的内容一般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例如,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This invoice is in an all respects correct & true),可照样注明,构成“证实发票”,此时应将发票下端印制好的“有错当查”(E.&.O.E.)字样删去。

(12)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商业发票上习惯由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或经办制单人员代表公司签字,并注公司名称。但根据《UCP5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500号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无多页签署”。这是由于商业发票主要用于使银行和开证人了解货物的概貌,使买卖双方有记账的依据。它与汇票不同,不具备价值,不能被转让,即使遗失也可由卖方重制,但报关、检验等许多方面都需要发票,有时进口人需要10余份发票。为减少签发人的负担,《UCP500》增加了发票无需签署的内容。但信用证中要求手签时,必须手签。

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s)是指证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发运,或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方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如以可转让形式开立,它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用,是出口商要求银行议付或要求进口商付款时必备的单据之一。所以,它是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单据。

运输单据种类繁多,名目不一。《UCP500》按运输方式将其归纳为七大类,即: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多式运输单据,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专递或邮局收据。《UCP500》要求运输单据上必须标明其单据的名称,但不要求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名称绝对相符,只要内容符合信用证上有关运输单据的要求,银行就可接受。

我国进出口贸易大部分采用海洋运输,所以,这里主要介绍海运提单的有关内容。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海洋运输时使用的运输单据。因海运方式不同,提单种类也名目繁多。主要有:直运提单、转运提单、联运提单、集装箱出口运输提单。从各船公司来说,因各自使用自己签发的提单,不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有差异,但基本内容还是相同的。海运提单的格式,如附件9-11所示。

以下只对提单中具有共性的内容加以说明。

提单有正、副本之分。正本提单可流通、交单、议付;副本则不可。对正、副本提单要求的权利在收货人一方,出口方应正确判断来证中的要求。如:“Full Set of B/L”指“全套提单”,按习惯作两份正本解释。

如:Full set(3/3)plus 2 N/N copies of original forwarded through bills of lading.

(3/3)分子位置的数字指交银行的份数,分母位置的数字指应制作的正本份数,这里要求向银行提交全部制作的3份正本。

N/N:即Non-Negotiation的缩写,意为不可转让,即使是副本,也不可转让流通,不得议付,这里要求根据正本复制两份副本。

如: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意思是制作三份正本提单,其中两份向银行提交。提交内容包括签发时应填写的正面内容和背面印就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免责事项两部分。正面内容在我国许多口岸都由出口公司填制,以下详细介绍填制方法和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Consigner)

指委托运输的人,一般即出口公司,也就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s B/L)也可照办,如请运输公司做托运人。《UCP500》允许银行接受第三者提单。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般有两种。

(1)记名式。直接写明收货人名称,如:来证要求“Consigned to A.B.C.Co.”收货人栏中应填写“Consigned to A.B.C.Co.”,这样,这份提单的收货人已确定,不得转让。

(2)指示式。即在收货人栏内有指示(Order)字样的,意为承运人凭指示付货,这种提单可通过指示人的背书而进行转让。

如: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转让时应由托运人背书。

如:来证要求“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意为凭开证人指示,查开证人为Big A.Co.,则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Big A.Co.”,不可填“To Order of Applicant”。

如: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里的“our”指本证开证行,意为凭开证行指示,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或“To Small B Bank's order”。

提单的背书也有两种:一种是空白背书。如来证要求“Blank Endorsed”,背书时只要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即可。另一种是记名背书。如来证要求“Endorsed to BBB Co.HK.”,背书时既要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还要书写被背书人名称、地址,即在提单背面注明“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BB Co.HK.”,并签上背书人的名称。

3.被通知人(Notify)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般是货物进口人或其代理人,被通知人的地址一定要详细。如信用证未规定,则正本提单这一栏空白,在副本提单这一栏填上信用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如来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被通知人,则必须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名称、地址都填上;如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有详细地址的,这一栏可不填。

4.前程运输(Pre-carriage by)

此栏为“多式联运”方式而设,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单式海运不必填注。

5.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此栏为“多式联运”方式而设,单式海运不必填注。

6.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

如货物需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如货物不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填写装运港(启运港)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填写卸货港(目的港)名称。

9.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这一栏。如果货物在某国港口卸货后,还要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转运进口国,卸货港名称(过境国港口)后面必须有“In Transit”(过境)字样,否则将被征收额外的税金。此栏为“联合运输”方式而设,单式海运不必填注。

10.集装箱号(Container No.)

填写集装箱箱号。

11.封志号、标记与号码(Seal No.Marks & Nos.)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信用证未规定,则按发票上所列内容填写;如不使用唛头,注明“N/M”字样。

12.商品名称、包装件数、运费条款(Description of Goods,No.of Packages,Freight & Charges)

这几个栏目按顺序填写,商品名称应与托运单上完全一样,与信用证用字严格相符;包装件数应按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最后包装的件数,应包括数字、文字两种写法;运费一般只填支付情况,不填运费具体数额及计算,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在CIF和CFR条件下,填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在FOB条件下,填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13.毛重(Gross Weight)

一般毛重以公吨为单位,小数保留3位。

14.尺码(Measurement)

一般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小数保留3位。

15.正本提单份数(No.of Original B(s)/L)

应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用大写数字填写,如ONE、TWO、THREE。

16.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发日期应为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所以提单的签单日期不能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的签发地点应按装运地点填写。日期、地点如有不符,构成单证不符,直接影响安全收汇。

正确缮制提单还须注意以下要求。

(1)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无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但由货代公司(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2)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无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若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3)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4)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需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ranss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shipment at ××)。

(5)“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6)提单上印有“前程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

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7)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8)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9)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

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10)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11)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花色码单或包装单,是标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规格、数量、毛重、净重、体积的一种单据,在结汇当中,除散装货物外,一般都要求提供装箱单。装箱单的作用在于:补充商业发票内容之不足,通过表内的包装件数、规格、唛头等项目填制,明确阐明了商品的包装情况,便于买方对进口商品包装及数量的了解和掌握,也便于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装箱单无统一格式,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有合同号码或发票号码、唛头及件数、货名及品质、数量、毛重和净重等。填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格式如附件9-12所示,填制方法参照发票):

● 装箱单内容需与货物实际包装相符,并与商业发票、提单、信用证规定等内容相一致。

● 毛净重应列明每件的毛净重及总的毛净重数字。

● 装箱单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价、总价,因为进口商把商品转售给第三者时只要交付包装单和货物,而不愿泄露其购买成本。

● 装箱单编号和制单日期、运输标志应与商业发票一致。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产地证,是指由一定的单位或机构签发的证明货物产地或制造地的书面证明,其作用是实行差别关税、分配和控制进口配额。

在出口业务中作用的产地证,根据出具单位分类,可分为四种:普惠制产地证、出口商产地证、贸促会产地证、商检局产地证。选择哪一种产地证,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确定。如无确切规定,出口商可出具任何一种。

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普惠制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GSP)。它是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国家的受惠商品要得到该待遇时,向给惠国提供的,证明出口商品原产地的书面凭证。目前,共有28个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普惠制待遇。这些国家尽管实行不同的普惠制方案,但对受惠商品要求提供的产地证书,除澳大利亚可使用发票加注有关声明文句代替以外,其他国家均要求提供统一格式的产地证,即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Form A),该证由出口单位自行填制,然后由商检局审核后签发。在一套Form A中有两份副本和一份正本,副本仅供寄单参考和留存之用,正本是可以议付的单据。普惠制产地证——FORM A的格式,如附件9-13所示。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方法有以下几种。

1.证书号(Reference No.)

填写商检局所编的号码,签发地点须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文全称,填在“Issued in”后面。

2.出口商名称、地址和所在国家(Exporter's Business Name,Address,Country)

此栏是带强制性的,必须填上出口商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码等。

3.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

一般应该填给惠国的收货人名称,也即信用证上指定的收货人,如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4.运输工具及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应填启运地与目的地、启运日期及运输工具,如:By Vessel/Air/Train等,如中途转运,应加上转运地,如“Via Hong Kong”。

5.供发证机关使用(For Official Use)

出口公司制单时,不必在此栏内填写,由商检局根据需要作批注用。

6.商品顺序号(Item No.)

如本证书下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分1、2、3、…如只有单项商品,此栏只填1。

7.唛头及包装号码(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及包装号须与发票上的唛头及包装号一致。如货物无唛头,则填“N/M”。如唛头过长,可超出本栏,伸展到品名栏的空白处。

8.包装件数、种类及商品品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包装件数应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小写数字加括号,如“(100)One Hundred Packages”;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品种名称及规格,但商标、牌号或货号可不填。此栏内容填完后应在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如“***”,以防被人添加其他内容。国外信用证如要求注明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也可加在此栏空白处。

9.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 完全自产、无进口成分,填写“P”;

● 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填写“W”;

● 发往加拿大的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填写“F”;

● 发往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出口商品,只需在第13栏内作适当申报即可,不必填写第9栏。

10.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应填商品的正常数量,以重量计算的只填毛重(应与提单上的一致),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以。但要标明N·W(Net Weight),并在此行打上结束的符号“***”,以防被人添加。

11.发票号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日期和年份用数字。例:

SK530016
Dated 18 JAN-2006

12.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ion)

此栏由商检局加盖公章,并由授权的签证人手签。商检局原则上只签正本一份,副本概不签章。本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发票日期和第13栏申报日期,并应早于提单日期。

13.出口商的申述(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China”。进口国一般应与收货人和目的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应是给惠国。如货物运往欧联盟成员国而具体国别不明确,可填“EEC”。此栏底部应盖出口公司印章,并由公司指派的专人手签,手签人的名单应事先在商检局备案,正副本均须有签章。最后填写出口公司所在地及制单日期,日期不得迟于第12栏商检局签发日期,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普惠制产地证作为一种官方签发的证明文件不应随便涂改,尤其是数字、日期、唛头和包装号、原产地标准等不允许更改,其他项目允许更改一次,由商检局加盖校正章。

一般原产地证,简称产地证。它是由各地商检局或贸促会签发的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确系中国原产的证明文件。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是报关结汇、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证明文件。该证书除证书名称和证书号码外,需填写的内容有12个栏目,填写方法大多与普惠制产地证差不多。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如附件9-14所示。

这里只把与普惠制产地证填写方法不同的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介绍如下。

1.出口商名称、地址(Exporter Full Name and Address)

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签发人,地址要详细。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并必须用打字机填打,不得用印章。

2.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一般填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方式,如经转运的必须注明转运地。

3.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注意不要填中间商国家的名称,最终港即最终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4.商品H.S.税目号(H.S.code)

此栏要求填打四位数的H.S.税目号,例如:出口商品为电风扇,其H.S.税目号为84.14.,即照打“84.14.”,注意必须填写准确无误。

5.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内容为“下列签署人在此声明:上述货物详细情况和声明是正确的,所有货物均在中国生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证书手签人员应是企业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即具法人资格。企业盖章要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名与公章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要填写申报地点、时间。

6.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签证机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出口商声明是正确的”。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该证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及盖公章,注明签署地点、时间。注意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由于G.S.P.证书申报单位和签证机构签证位置正好与本产地证位置相反,因此,申请单位应注意不要填错位置。

7.证书的缮制

中国原产地证书一律用打字机缮制,证面要求整齐、清洁,一般要求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而使用其他文字的,也可接受。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分单填报 分栏填报 分行填报 报关单结构调整

1.进出口报关单与出入境通关单有什么区别?

2.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会带来什么影响?

3.贸易国(地区)与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有什么不同?

4.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备案号?

5.运费、保费、杂费是不是必填栏目?

[1]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基本情况查询,输入企业名称,就可查询到编码。

[2]企业注册编码的第6位数如果是2、3、4,则分别代表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第6位数如果是8,则代表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更详细的监管方式代码说明见海关信息网,http://www.haiguan.info。

[4]更详细的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见海关信息网,http://www.haiguan.info/。

[5]更详细的《国别(地区)代码表》见海关信息网,http://www.haiguan.info。

[6]见全球港口查询网,http://gangkou.51240.com。

[7]详细的《国内地区代码表》见海关信息网,http://www.haiguan.info。

[8]详细的《币制代码表》见海关信息网,http://www.haiguan.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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