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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的“水分”之谜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评估结果的“水分”之谜从实践得知,对两家条件极为相似的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如果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则会截然不同。而B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人员采用的是重置成本法,即根据企业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新购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即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进行作价评估的。当然,也可以分别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分析比较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评估结果的“水分”之谜

从实践得知,对两家条件极为相似的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如果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则会截然不同。

最近,笔者获悉某商业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改制截止日的净资产是-4315.84万元。改制方案确定的出让价格为3260万元,出让价格高出原价7575.84万元。而与A企业同处繁华闹市区,均为老字号且实际营业面积还多178平方米,先于改制的另一家商业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改制截止日的净资产是2916.57万元,改制方案确定的出让价格为3335万元,出让价比原价只高出418.43万元。这两家条件不相上下的企业,其资产出售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额呢?

原来,资产增值的A企业,评估人员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即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土地、商誉等无形资产均作了全面的、整体的评估,且充分考虑了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状况、竞争能力、发展前景,以及各种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使得一个账面资不抵债的国有商业企业卖出了好价钱。

而B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人员采用的是重置成本法,即根据企业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新购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即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进行作价评估的。显然,采用这种方法评估,忽略了企业的专利权、土地、商誉等能给企业带来稳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使得B企业的市场价值人为地“缩水”。

可见,科学选用资产评估方法,对规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随意打折评估、出售具有关键性的控制作用。这是因为资产评估方法的多样性和替代性,为评估人员灵活选择评估途径留下了空间。因此,为了体现资产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原则,既简捷又准确地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在选择确定评估方法时,应当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

1.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标准相适应

资产评估标准的准确性与科学的相匹配的资产评估方法,是资产评估价值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因为资产评估标准决定了应该评估的价格类型,包括收益现值标准、重置成本标准、现行市价标准和清算价格标准等。

资产评估方法作为获得评估资产特定价格尺度的技术规程和方式,必须与评估标准相吻合。这两者的关系应该是:资产评估标准说明“评什么”的问题,是资产评估价值的质之规定,具有排他性,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具有约束性;而资产评估方法则说明“如何评”的问题,是资产评估价值量的技术确定,具有多样性和替代性,只服务于估价标准,不能替代估价标准。

2.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

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等,往往要求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相匹配。

例如,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着眼于其未来收益,以确定其现行价格。它既考虑了资产的预期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能够比较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的本金化价格,在考察资产价值时,又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其评估的资产价格能为资产交易双方所接受,适用于像上述A、B两家企业整体资产,或者股票、债券等单项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所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就远不如收益现值法全面、准确、有效。

此外,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适当,还会受资产评估对象不同的理化状态所左右。一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旧机器设备,采取市场类比法进行评估比较合适;而一套旧的专用设备,则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更为合理。

3.评估方法必须与可利用的资料相适应

不管采取哪种评估方法,都要根据一系列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和转换;倘若缺少相应的数据和资料,则方法失灵,信息失真,评估价值失去效用。

比如,现行市价法,由于“参照物”售价的高低已综合反映了该项资产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的收益,一般不需要对评估对象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和对比分析。

但是,选定的某个“参照物”却需要实体特征方面(如规格、型号、长度、高度、面积、直径、重量、体积、容积、内部结构特征、建筑风格、新旧程度等)、地理位置方面(如不动产所处地域的经济文化、交通、环境等状况;动产存放地点的运输条件状况、距离买主指定安放位置远近等)、功能方面(如用途、适用范围、功率、电容量、工作台尺寸、加工尺寸、吨位、操作难易程度、生产能力、耗能高低、对加工材料的利用程度、加工产品的质量优劣等)的大量数据,以及“参照物”的成交时间、成交价格、买卖双方有无附加条件及附加条件对价格影响程度等相关资料。

如果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全、不完善、不活跃、不规范的限制,在近期市场上找不到一个可比性强的交易“参照物”,那么,现行市价法所要求的上述数据、资料也就不复存在,现行市价法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因此,评估人员应根据可获数据、资料,以及经过努力能够搜集到的数据、资料满足程度来选择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

4.评估方法与评估途径、评估结论、市场需求必须相适应

在同一评估标准约束下,由于评估方法的替代性,可能会有几种方法都可以使用。此时,既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工作效率,选择简便易行的评估方法,又要根据资产评估人员的业务特长进行选择,所有这些均应在评估开始之前予以统筹考虑和确定。

当然,也可以分别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分析比较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但是,当一项资产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结论时,一般不允许进行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得出一个新的价值评估结论,而应当根据评估标准以及不同评估结果对近期市场的适用性、接受度,判断选择一种评估结果作为价值评估结论,以体现评估标准的排他性、惟一性和评估行为的规范性、严肃性。

(本文发表于《财会信报》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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