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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分析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评估结果分析表4.2中的数据表明,32个经济体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相关承诺所体现的服务自由化水平均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其在多边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的相关承诺。经济体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来提升其在GATS框架下的服务自由化水平,可基于两种方式:一是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部门覆盖率;二是深化已被覆盖的服务部门上的既有承诺。

四、评估结果分析

表4.2中的数据表明,32个经济体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相关承诺所体现的服务自由化水平均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其在多边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的相关承诺。作者尝试基于如下三个视角对32个经济体服务自由化水平的这种“提升”进行分析: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提升的幅度比较:“高”、“中”或“低”?

32个经济体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得到了不同幅度的提升。通过综合考察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上,各经济体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做出“改进”或“新”承诺的服务分部门在155个服务分部门中所占比率(表4.2第12和13列),作者可将32个经济体按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提升幅度划分为高、中、低三类(见表4.3)。

表4.3 服务自由化水平提升的幅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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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上做出“改进”或“新”承诺的服务分部门在154个服务分部门中所占比率均大于50%的经济体归入“第一类”,均小于10%的经济体归入“第三类”,其他经济体归入“第二类”。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表4.2资料整理得到。

表4.3表明从整体上看,通过RTAs使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得到最显著提升的第一类经济体多为欠发达经济体并且以拉美小国居多(约占第一类经济体总数的80%),发达经济体(美、日、欧、澳)以及大的发展中经济体(中国、墨西哥、新西兰)的提升幅度居中,多数东盟国家(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柬埔寨、越南、文莱)和欧自联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瑞士和挪威)的提升幅度较低。通过回顾表4.1中的43件区域贸易安排,作者发现表4.3所示的第一类经济体在参与区域贸易安排上存在着共性,即这些经济体几乎都与美国签署了至少一件区域贸易协定,且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是基于“否定列表”方式。与之相对照,表4.3所示的第三类经济体(泰国除外)均未与美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且这些经济体做出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是基于“肯定列表”方式。

分析至此,值得深思的一点是,既然通过RTAs使服务自由化水平得到最显著提升的第一类经济体多数与美国签署过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为什么美国自身服务自由化水平的提升幅度反而不及这些小的欠发达经济体呢,而且其他发达经济体(日、欧、澳)为何也只被归入服务自由化水平提升幅度居中的第二类经济体呢?除与本书选择的样本相关外,对此现象作者给出如下两点解释:(1)发达经济体通过多边服务贸易安排实现的服务自由化水平已相对较高,较欠发达的小经济体而言,服务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发达经济体通过区域贸易安排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的空间相对有限。(2)发达经济体与小的欠发达经济体在谈判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时,小的欠发达经济体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基于其他考虑而被迫做出过高的服务自由化承诺。

(二)服务自由化水平提升的方式选择:“扩展”或“深化”?

经济体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来提升其在GATS框架下的服务自由化水平,可基于两种方式:一是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部门覆盖率;二是深化已被覆盖的服务部门上的既有承诺。通过对比表4.2第6和第8列数据,以及第7和第9列数据,作者发现32个经济体中有四分之三的经济体(表4.4第1列)更倾向于采取“扩展”而非“深化”相关承诺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具体而言:

表4.4 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的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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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1)若经济体在表4.2的第8列大于第6列且第9列大于第7列,表明该经济体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上服务自由化承诺的扩展程度均超过深化程度,则该经济体归入第1列;若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上服务自由化承诺的深化程度均超过扩展程度,则该经济体归入第2列;其他经济体归入第3列。(2)表中标明“第一类”所在行的经济体对应于中的第一类经济体,“第二类”和“第三类”依次类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表4.2和表4.3资料整理得到。

(1)除个别经济体外,表4.3所示的第一类经济体和第三类经济体,均被归入表4.4第1列,即这些经济体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都更倾向于采取开放“新”部门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通过对照表4.2第6和第8列数据,以及第7和第9列数据,作者发现表3.3所示第一类经济体中的拉美小国所对应的前述几列数据的差额还相当悬殊,这意味着这些经济体通过参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而使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主要源于其在区域贸易安排中所做的服务自由化承诺的部门覆盖率显著高于其在多边贸易安排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积极向区域贸易协定的伙伴国开放“新”的服务部门,可以视作这些经济体参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典型特征。与之相对照,表4.3中第三类经济体对应的表4.2第6~9列数据普遍偏低,且表4.2第8和第9列数据多数只是略高于第6和第7列数据,这说明第三类经济体对于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开放“新”的服务部门态度谨慎,对于深入开放已做承诺的服务部门的态度更是慎之又慎。

(2)表4.4表明对于是采取“扩展”还是“深化”相关承诺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发达经济体在整体上并没有显示出明显偏好,除中国和马来西亚外的发展中经济体多数都倾向于前者。中国和马来西亚位于表4.4第2列,表明这两个经济体更倾向于采取“深化”既有承诺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表4.4中的数据甚至说明中国在此方面显示出强偏好(表4.2第6和7行数据显著大于第8和9行数据)。为什么在参与区域贸易安排上,中国凸显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一致的特征呢?作者认为,这主要源于中国与其同一主权下的两个单独关税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见表4.1),在CEPA框架下中国内地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做出了非常深入的单方面的服务开放承诺,而此举更多的是基于政治考虑。

(三)服务自由化水平提升的模式选择:模式1或模式3?

经济体在通过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来提升其在GATS框架下的服务自由化水平时,是优先考虑开放服务提供模式1还是模式3呢?作者根据32个经济体在43个被考察的区域贸易安排中所表现出来的偏好及偏好程度将其进行分类(见表4.5)。

表4.5 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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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表4.2中的第12列数据若大于第13列数据,意味着该经济体更倾向于通过在服务提供模式1上做出承诺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该经济体归入表7“更倾向于模式1”之列。第12列数据与13列数据之差若大于20%,认为该经济体具有“强偏好”;若介于5%和20%之间,认为具有“较强偏好”;介于1%和5%之间,认为其具有“较弱偏好”;若小于1%,认为具有“弱偏好”。“更倾向于模式3”之列与此类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表4.2资料整理得到。

通过观察表4.5,作者发现:(1)就优先开放哪种服务提供模式而言,32个经济体并没有显示出集体偏好,倾向于模式1的经济体数量(17个)与倾向于模式3的经济体数量(15个)相当。(2)秘鲁和摩洛哥对服务提供模式1具有强偏好,这两个经济体在服务提供模式1上体现出来的服务自由化水平的提升程度均远远超过服务提供模式3。而中国和阿曼对服务提供模式3具有强偏好,这两个国家在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时更倾向于在“商业存在”的服务提供模式做出更多自由化承诺。与前述四国相对照,冰岛、列支敦士登、瑞士、萨尔瓦多、越南、柬埔寨和泰国这7个国家则对在RTAs框架下优先开放服务提供模式1还是模式3具有弱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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