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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国际结算业务经营与管理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情境导入国内某出口商甲拟向国外某进口商乙出口一批玩具,价值3 000万美元。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活动二 掌握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目前,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通过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完成。

任务情境导入

国内某出口商甲拟向国外某进口商乙出口一批玩具,价值3 000万美元。

任务:1.讨论此次贸易可以采用哪些国际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

2.选择某一种结算方式,并绘制其业务流程图。

活动一 认识国际结算工具

国际结算,一般是指以货币清偿国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实现资金转移的行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由现金结算发展为非现金结算,即以票据为主要结算工具的结算方式。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在国际结算中,常使用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进出口业务中,出票人通常为出口方。受票人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

汇票在使用时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环节。

出票指的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即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写明受让人的名字,将汇票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汇票的背书转让实际上是对汇票进行贴现。

拒付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

二、本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款人。

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也称一般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是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由企业署名担保发行的本票。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由于支票的受款人须在出票人的存款银行支取货款,而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支票作为结算工具,主要在国内使用,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少,且主要用于小额贸易的国际支付。

活动二 掌握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通过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完成。

一、汇款结算

(一)汇款的概念

汇款,也称汇付,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汇交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付款人把应付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替自己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银行接到付款人的请求后收下款项,然后以某种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的代理行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之后两个银行通过事先商定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

汇款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1)汇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2)收款人: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3)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又称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二)汇款的种类

按照汇款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划分,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用加押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银行与银行之间使用电传直接通信,快速准确。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因银行利用其在途资金的时间短,其费用较高。

2.信汇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邮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汇款人用信汇方式汇款,操作方法与电汇基本相同,区别在汇出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汇款,速度较慢,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但汇费较低廉。

3.票汇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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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国留学哪种汇款最划算

高考结束后,不少家长选择送孩子出国读书,一年一度的“留学旺季”又将到来。除了传统的电汇、票汇等方式外,使用国际信用卡、办理关联账户也是一种不错的带汇出国方式。

传统汇兑

适合人群:电汇适合已经出国、在国外有账户的留学生;票汇适合首次出国,还未在国外开立银行账户的留学生;旅行支票比较方便,但费用略高,面额固定。

1.电汇:使用电汇的前提是对方有他国账户。如果是为出国留学生缴纳学费和报名费,采用电汇是最适合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时间短,到账安全。

2.票汇:票汇适合那些首次出国,还未在国外开立银行账户的留学生。采用票汇的方式,只要提供你的姓名和所在城市名称即可办理汇票,留学生可以方便地携带汇票出国,并在国外的银行办理托收。另外,票汇比电汇的手续费相对便宜。

3.旅行支票:使用起来灵活方便,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有固定的面值,没有确定的使用地点和使用期限,购买后不必为支票遗失、失窃和损坏担忧,既可直接缴纳学费又可用于日常消费。但国际旅行支票手续费较高,而且还要有个人签名。

4.西联汇款:一般到账时间为3~5天,且只能汇美元。手续费为15~40美元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邮局进行西联汇款,每次汇款的最高金额为2 000美元。市民也可去农行办理西联汇款,农行西联汇款每次的最高金额为7 500美元。

办理信用卡

适合人群:适合用作留学生的生活费用。

在国内为子女办理一张信用卡,家长可在国内“监控”子女的每笔开支,也不需要随时汇款,只需要按时还款就可以了。

如果申请双币种的国际信用卡,则有多种还款方法可以选择。既可以用原币还款,免除货币兑换的损失,减少了钞换汇的手续费;也可以由在国内的家人用人民币还款,省去了办理汇款繁杂的手续和诸多的费用支出,安全节约。

现在多数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多是以美元卡为主。但一般而言,使用当地货币最为方便和实惠,国内用人民币还款时也能少付手续费。目前中行等银行可办理的国际卡品种有美元卡、港币卡、欧元卡、日元卡、英镑卡等多种。用银联卡在美国花旗银行、大通银行等银行的ATM机上取现,还可省部分手续费。

联名账户转账

适合人群: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在外资银行开设贵宾理财账户,即可享受免费转账服务。

因为外资银行遍布全球的网点,有经济实力的家庭不妨在外资银行开户,这样为孩子汇款会方便许多。

来源:中安教育网

二、托收结算

(一)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而开具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2)付款人: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3)托收行: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二)托收的种类

按照汇票是否带有商业单据划分,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因没有切实可靠的单据作保证,直至目前在进口贸易中仍未能被广泛使用,而主要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和非贸易结算等。业务流程如图6-1所示。

图6-1 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提交本国往来行,委托其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按照付款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分为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即出口商(代收银行)向进口商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业务流程如图6-2所示。

图6-2 跟单业务流程

三、信用证结算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的付款责任做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涉及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等。

1.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为其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银行

开证银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位于进口商所在地,是进口商的往来银行。

3.通知银行

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知银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位于出口商所在地。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证规定的有权出具汇票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货款的人,一般指出口商。

5.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

6.付款银行

付款银行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受其委托的另一家银行。

7.偿付银行

偿付银行指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银行向议付银行或付款银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偿付银行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银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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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特大国际信用证诈骗案告破 涉案金额千万美元产品

近日,日照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国际信用证诈骗案件,一举摧毁了一个横跨中国香港和内陆地区,利用数家离岸公司通过国际贸易诈骗企业巨额信用证款项的犯罪团伙。

2015年1月30日,日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本地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人刘某的报案,称其公司在2014年进口金精矿业务中被香港某公司诈骗12 623 504.00美元。

据刘某介绍,嫌疑人李某通过青岛一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与他结识。之后李某告诉他,自己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从香港购买到大量的金精矿,想把赚钱的机会让给“好朋友”刘某,并与他商量用最保险的交易方式——开具国际信用证。李某还拿出了订货提单,证明货物是真实存在的,在提货单上,船务公司、集装箱号、货物名称、出发港口、到达港口等信息一应俱全。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且如果交易完成公司可以实现可观的利润回报,刘某欣然同意,并拿着李某交给他的提货单到银行开具了6张共计金额12 623 504.00美元的国际信用证。但双方合同签订完成以后,到了约定的日期,货物却迟迟不来,李某也不见了踪影。刘某感觉自己好像上当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辗转日照、烟台、青岛等多地发现,货物虽然存在但是已经完成交付,所有权属于其他的贸易公司。由此,警方认定李某提供给刘某的提货单很有可能是伪造的。刘某很有可能已经上当受骗,而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信用证诈骗罪。5月25日,李某在广州被警方批捕。

“嫌疑人在明知没有货物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海运提单和保税仓仓储货物进库单,骗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且金额巨大,他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95条中伪造信用证及附属单据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日照市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大队长姚守明说。

据姚守明介绍,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但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单证做表面审查,不问货物的真实性也不管合同公平与否,对于交易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都不负责。跨国贸易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是转手贸易或转租船舶,则要涉及多个国家,稍不注意就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不法商人恰恰利用了银行的这一弱点大行欺骗之道。

来源:大众日报

http://rizhao.dzwww.com/rzxw/201510/t20151021_13210865.html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指附带货运单据的信用证。货运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光票信用证,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开出信用证并经受益人接受之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单方面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3.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指开证银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即保兑银行,应开证银行的请求或授权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没有开证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且只能转让一次。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信用证的交易程序

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是以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开证人申请开证。开证人在与其交易对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银行提出申请。

(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商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银行通知信用证。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审查与修改信用证。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有问题应立即要求开证人通知开证银行修改。

(5)交单议付。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银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寄单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请求偿付货款。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7)申请人付款偿单。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检验单据,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付行付清并取回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业务流程如图6-3所示。

图6-3 进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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